之前校內曾發生校長不准假的狀況,甚至連教師想要請病假看病還不准,令人匪夷所思。這種違反人權、違反法令的狀況,謂之「濫權」、「違法」!因此在下就印了以下的資訊,張貼在專任公佈欄,讓大家明瞭。准假,是法律規定允許的;不是校長可以批准或駁回的!等於說,請假是教師權利,不容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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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18- 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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