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2年1月25日

2012年1月25日 星期三

轉載:教師課稅相關訊息整理[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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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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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教師課稅相關訊息整理

101年1月6日 全教政字第101005號<詳見>
全教會函財政部 國中小暨幼稚園教師薪資及各類補助,其有關發生事實或支付責任原在100年者,請 貴部比照國軍人員,予以釋示免所得稅。

101年1月10日 台財稅字第 10100006300號 <詳見>
財政部函教育部 有關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建議園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及各項補助費免納所得稅乙案,請儘速就該等教師支領之給與內涵惠示卓見。
101年1月18日 全教政字第101026號 <詳見>
全教會發各縣市教師會函 有關教師工作所得中,可列入免稅項目,本會當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及教師現有工作報酬加以檢視,以適時函請財政部請釋, 貴會(理事、監事、代表)如有卓見,敬請 提供至本會,以利彙辦。(會員如有卓見,請利用會務信箱回覆,以利彙整傳送全教會)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黃莆田整理)<詳見>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項目

課稅項目:
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子女教育補助費、特教津貼、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兼課鐘點費、代課鐘點費、課外輔導鐘點費、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
免所得稅項目:
主管職務加給、導師費、房租津貼、實物代金、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交通補助費、國內進修補助費、國外進修補助費、加班費、不休假加班費、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誤餐費、生活費、交通費、比賽獎金。

轉載:全教會發文教育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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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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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誰訂出來的?真的可以落實教師評鑑與提高教學品質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

全教會發文教育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
全教政字第101015號
主旨:本會建議 貴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101.01.10「臺人(二)字第1010005874號函」。
二、 貴部一再宣稱目前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無法落實教師考核,因此未來要以「教師評鑑」取而代之,不知又為何認為在現行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加上一個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就可以落實考核。果其然,又何需再做一個連 貴部都還沒有制度規畫案的教師評鑑。
三、 若 貴部接受某團體聲稱教師考績甲等達百分之九十餘,就是「考核未落實」,而必需制定上開「檢核表」,方能落實考核,就本會所知,中小學校長也絕大部分考績甲等,包括100年新北市校園午餐弊案之校長在內,卻未見 貴部積極訂定「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顯係選擇性作為。
四、 教育之成敗,非親師合作、行政配合不為功,上開「檢核表」只針對教師,未見依行政專業角度對行政體系課予責任。 貴部於101.01.04上開「檢核表」諮詢會議及上開函說明三中,還在「獎懲記錄與考核的關係」上,聲稱「考量校長和老師之衡平性」(標準一致,都是功過相抵後仍有過,才不能考甲等)。全國有廿餘萬教師,卻只有三千餘中小學校長,未對校長訂出更嚴格的標準,卻以「和教師衡平」一語為滿足,令人生疑。
五、 貴部為上開「檢核表」,近月內連續召開兩次會議,本會在會議中對條文多所保留;或對於開會時因受限於時間,無法充分討論者,本會另書參考意見如附,請參考。但持續訂此「檢核副本表」實為下策,恐實施後,平白浪費學校行政及教師時間於形式之表件作業中而無實益。
六、 本會建議停止研議上開「檢核表」實為上辦,若 貴部執意進行,因前兩次會議受邀團體彼此意見落差太大, 貴部在會中協調實為困難,建議 貴部分別與受邀團體諮詢,俟意見較有共識再進行協商。
七、 本會認為若要研議「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對不同職務之學校人員(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導師、科任教師、專任輔導教師…等)應有不同指標,已於前函建議,並得 貴部於上開函認同。 貴部基於輔導家長承擔其應有之教養責任,避免有透過「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將教養之責單向課責於學校人員之情事,故建請 貴部亦應同時研議有助家長教養協助、檢核相關方案,方能對學生教養全面開展有幫助。
八、 檢視 貴部上開「檢核表」,除部分條款為重覆「差假」、「獎懲」之規定外,諸多條文牽涉不同職務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標準認定之問題,這類規定依歐美有進行教師評鑑國家之作法,都是與教師工會進行聘約協議(即「團體協約」),並與教師工會共組「聘約常設委員會」,負責監督各校及教師遵守聘約。聘約准則及聘約應與教師組織協商,早就載於「教師法」十餘年,但卻未落實。 貴部希望落實考核,就從與教師工會協商,以聘約明定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著手,方為正辦。若不採歐美聘約協商之途,希以現有考核制度作修正,則只需依現有制�º �,督導負責考核的學校行政單位負起落實考核之責。而多作此一各指標缺乏客觀認定標準的「考核指標和檢核表」,又要多做許多書面作業,只會讓學校行政負擔更大,爭端更多,又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