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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84 期
全教會發文教育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
全教政字第101015號
主旨:本會建議 貴部勿再誤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可作為落實教師成考核的有效工具,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101.01.10「臺人(二)字第1010005874號函」。
二、 貴部一再宣稱目前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無法落實教師考核,因此未來要以「教師評鑑」取而代之,不知又為何認為在現行的「中小學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加上一個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就可以落實考核。果其然,又何需再做一個連 貴部都還沒有制度規畫案的教師評鑑。
三、 若 貴部接受某團體聲稱教師考績甲等達百分之九十餘,就是「考核未落實」,而必需制定上開「檢核表」,方能落實考核,就本會所知,中小學校長也絕大部分考績甲等,包括100年新北市校園午餐弊案之校長在內,卻未見 貴部積極訂定「中小學校長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顯係選擇性作為。
四、 教育之成敗,非親師合作、行政配合不為功,上開「檢核表」只針對教師,未見依行政專業角度對行政體系課予責任。 貴部於101.01.04上開「檢核表」諮詢會議及上開函說明三中,還在「獎懲記錄與考核的關係」上,聲稱「考量校長和老師之衡平性」(標準一致,都是功過相抵後仍有過,才不能考甲等)。全國有廿餘萬教師,卻只有三千餘中小學校長,未對校長訂出更嚴格的標準,卻以「和教師衡平」一語為滿足,令人生疑。
五、 貴部為上開「檢核表」,近月內連續召開兩次會議,本會在會議中對條文多所保留;或對於開會時因受限於時間,無法充分討論者,本會另書參考意見如附,請參考。但持續訂此「檢核副本表」實為下策,恐實施後,平白浪費學校行政及教師時間於形式之表件作業中而無實益。
六、 本會建議停止研議上開「檢核表」實為上辦,若 貴部執意進行,因前兩次會議受邀團體彼此意見落差太大, 貴部在會中協調實為困難,建議 貴部分別與受邀團體諮詢,俟意見較有共識再進行協商。
七、 本會認為若要研議「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對不同職務之學校人員(校長、兼行政職教師、導師、科任教師、專任輔導教師…等)應有不同指標,已於前函建議,並得 貴部於上開函認同。 貴部基於輔導家長承擔其應有之教養責任,避免有透過「考核指標及檢核表」,將教養之責單向課責於學校人員之情事,故建請 貴部亦應同時研議有助家長教養協助、檢核相關方案,方能對學生教養全面開展有幫助。
八、 檢視 貴部上開「檢核表」,除部分條款為重覆「差假」、「獎懲」之規定外,諸多條文牽涉不同職務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標準認定之問題,這類規定依歐美有進行教師評鑑國家之作法,都是與教師工會進行聘約協議(即「團體協約」),並與教師工會共組「聘約常設委員會」,負責監督各校及教師遵守聘約。聘約准則及聘約應與教師組織協商,早就載於「教師法」十餘年,但卻未落實。 貴部希望落實考核,就從與教師工會協商,以聘約明定教育人員工作內容、責任分際著手,方為正辦。若不採歐美聘約協商之途,希以現有考核制度作修正,則只需依現有制�º �,督導負責考核的學校行政單位負起落實考核之責。而多作此一各指標缺乏客觀認定標準的「考核指標和檢核表」,又要多做許多書面作業,只會讓學校行政負擔更大,爭端更多,又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