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1日 星期四
轉載:九二一十年冤案證明乃濫權誣陷![彭百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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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十年冤案證明乃濫權誣陷! 彭百顯
「九二一貪污弊案」是檢調製造的歷史冤案,包括本人擔任南投縣長被起訴之九案以及啟動......
九二一十年冤案證明乃濫權誣陷! 彭百顯
「九二一貪污弊案」是檢調製造的歷史冤案,包括本人擔任南投縣長被起訴之九案以及啟動本案起訴縣府主管的「俄羅斯原木案」、「震災週年重建成果展案」,所 有本人主政當時與震災捐款及重建有關遭起訴的縣政府公務人員、諮詢顧問,如今,皆已無罪定讞。事實證明,九二一冤案暴露也控訴檢調單位枉顧災區重建迫切, 侵犯行政權,違法濫權、誤用司法、惡意栽贓、傷害當事人名譽。
檢調以種種荒謬、錯誤甚至偽造的依據,羈押本人六十一天, 並控訴本人「圖利」、「期約不正利益」、「侵占公用公有財物」、「詐取財物」、「侵占、偽造文書」、「背信」等多項「貪污」罪名,更以在緊急命令期間,指 控本人「身為縣長不知戮力造福鄉民」為由,加重求刑二十年。
本人被起訴的九案中,災後測設及檢測樁工程十三件、基金會借支私人、立委任 內捐款、基金會投資等四案,均於二○○四年無罪定讞;民眾捐款予基金會兩案於二○○六年無罪定讞;至於被訴圖利的三項工程案,十一年來,所有歷審法官均判 決圖利無罪,只有更一審法官草率行事,不但違法未進行審理、查證,而且,全然漠視前審地院及高院經已分別查實更正原起訴書之錯誤而判決無罪的事實,竟照抄 原本錯誤的起訴書及經證明為虛偽造假之筆錄,改以圖利判處五年半,實荒謬至極。但這些工程案件離奇的一直在所謂「違反政府採購法」中打轉,法院以承平時期 政府採購法來論斷依緊急命令所辦理之限制性招標,根本不瞭解當時震災重建急迫性,違背時空認知。終經更二審、更三審合議庭明察秋毫判決被訴圖利(含政府採 購法)均無罪,並經最高法院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九二一冤案終得以全部無罪定讞,還本人清白。
檢視九二一冤案, 檢方舉罪不正義,證據薄弱且偽造筆錄,公信力蕩然無存。尤不可思議的,調查局公文對偵訊錄影帶公然說謊、竄改時間,以瞞騙審理法院及當事人,扭曲事實,刻 意冤枉,實令人不齒。本人在南投地院審理庭兩年多時間一再申請調閱偵訊錄影帶。其間,調查局竟提供一卷有影無聲之偵訊錄影帶(聲稱麥克風燒壞),並膽敢偽 造公文,謊稱日期弄錯。本人於高院審理時同樣再請求調閱,後調查局改稱「前因故未尋獲」,始予提供另五卷影帶。經勘驗這些偵訊錄影帶,發現縣府九二一臨時 辦公大樓工程案起訴的主要依據,竟是偽造的調查筆錄,逃亡中國之秘密證人筆錄竟有高達六成均係偽造,以此作為起訴證據,膽大妄為,違背法理。
另在高院審理勘驗偵訊錄影帶中,證實調查員多處以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甚至偽造筆錄。包括調查局竟將全段問話,全部移花接木為證人證詞以作為誣陷本 人之佐證證據。並有證人供稱「檢調單位唆使作偽證」,而且,檢方據以起訴之調查筆錄,內容竟是調查員所加;甚至有被告在偵訊恐嚇壓力下作不實之陳述;更有 檢調人員在偵訊時態度惡劣怒喝指明說要辦縣長,又威脅要收押恐嚇當事人。可惡可惱檢調如此造作矛盾、公然虛偽作假,誣陷他人。
檢察官擁 有神聖權威的起訴權,但本案卻暴露檢察官無證據卻濫權起訴,誤用神聖公權。九二一臨辦大樓工程案中,檢察官起訴本人利用職權「擅自變更地目」、「追加預 算」,證實檢察官看不懂工程預算書、不懂權狀地目。按本案地目從未變更,且總預算減少,工程發包金額一億六○五○萬元,結算一億四六三八萬餘元,起訴書白 紙黑字指控「工程追加四八○○萬元,圖利廠商一千萬元」,荒謬離譜。而巨型公園工程案,檢察官亦弄不清楚招標作業與標單內容,以錯誤認知起訴圖利罪,其他 案件之起訴內容也同樣錯誤百出。檢察官究竟是為業績壓力,抑或另有緣由,竟然可以如此盲目起訴?但素質如此,令人不敢領教。
回顧本案歷 史時空,本人自上任縣長以來,政治對手即有計畫性地透過坊間散佈謠言、抹黑中傷,無所不用其極。至九二一災難時期更變本加厲,九二一冤案所暴露檢察官濫權 依謠言草率辦案之誣陷,令人痛心。這段災難重建的坎坷歷程與政治操作,深深打擊滄桑的南投災區,對身處貧窮的乞丐縣尤為艱辛,這些人為造端終而釀製九二一 冤案。十一年間,冤案纏訟,連累許多重建廠商倒閉、員工失業,受冤者身心重創、家庭破碎、傾家蕩產,本人一生清譽也盡喪於莫須有。雖然,我始終堅信正道、 公道是人間最可貴的真理,司法正義終將還我公道,但人生信譽卻已被摧殘。國家司法公器所製造冤案的蹂躪傷害更難評量。如今,事情已過,真相亦白。我深深體 認,智慧無法傳承是災難最大的代價,因為藉由災難修成的苦果,彌足珍貴。
(作者為前南投縣長,開南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九二一十年冤案證明乃濫權誣陷! 彭百顯
「九二一貪污弊案」是檢調製造的歷史冤案,包括本人擔任南投縣長被起訴之九案以及啟動......
九二一十年冤案證明乃濫權誣陷! 彭百顯
「九二一貪污弊案」是檢調製造的歷史冤案,包括本人擔任南投縣長被起訴之九案以及啟動本案起訴縣府主管的「俄羅斯原木案」、「震災週年重建成果展案」,所 有本人主政當時與震災捐款及重建有關遭起訴的縣政府公務人員、諮詢顧問,如今,皆已無罪定讞。事實證明,九二一冤案暴露也控訴檢調單位枉顧災區重建迫切, 侵犯行政權,違法濫權、誤用司法、惡意栽贓、傷害當事人名譽。
檢調以種種荒謬、錯誤甚至偽造的依據,羈押本人六十一天, 並控訴本人「圖利」、「期約不正利益」、「侵占公用公有財物」、「詐取財物」、「侵占、偽造文書」、「背信」等多項「貪污」罪名,更以在緊急命令期間,指 控本人「身為縣長不知戮力造福鄉民」為由,加重求刑二十年。
本人被起訴的九案中,災後測設及檢測樁工程十三件、基金會借支私人、立委任 內捐款、基金會投資等四案,均於二○○四年無罪定讞;民眾捐款予基金會兩案於二○○六年無罪定讞;至於被訴圖利的三項工程案,十一年來,所有歷審法官均判 決圖利無罪,只有更一審法官草率行事,不但違法未進行審理、查證,而且,全然漠視前審地院及高院經已分別查實更正原起訴書之錯誤而判決無罪的事實,竟照抄 原本錯誤的起訴書及經證明為虛偽造假之筆錄,改以圖利判處五年半,實荒謬至極。但這些工程案件離奇的一直在所謂「違反政府採購法」中打轉,法院以承平時期 政府採購法來論斷依緊急命令所辦理之限制性招標,根本不瞭解當時震災重建急迫性,違背時空認知。終經更二審、更三審合議庭明察秋毫判決被訴圖利(含政府採 購法)均無罪,並經最高法院於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九二一冤案終得以全部無罪定讞,還本人清白。
檢視九二一冤案, 檢方舉罪不正義,證據薄弱且偽造筆錄,公信力蕩然無存。尤不可思議的,調查局公文對偵訊錄影帶公然說謊、竄改時間,以瞞騙審理法院及當事人,扭曲事實,刻 意冤枉,實令人不齒。本人在南投地院審理庭兩年多時間一再申請調閱偵訊錄影帶。其間,調查局竟提供一卷有影無聲之偵訊錄影帶(聲稱麥克風燒壞),並膽敢偽 造公文,謊稱日期弄錯。本人於高院審理時同樣再請求調閱,後調查局改稱「前因故未尋獲」,始予提供另五卷影帶。經勘驗這些偵訊錄影帶,發現縣府九二一臨時 辦公大樓工程案起訴的主要依據,竟是偽造的調查筆錄,逃亡中國之秘密證人筆錄竟有高達六成均係偽造,以此作為起訴證據,膽大妄為,違背法理。
另在高院審理勘驗偵訊錄影帶中,證實調查員多處以脅迫、利誘等不正方法取供,甚至偽造筆錄。包括調查局竟將全段問話,全部移花接木為證人證詞以作為誣陷本 人之佐證證據。並有證人供稱「檢調單位唆使作偽證」,而且,檢方據以起訴之調查筆錄,內容竟是調查員所加;甚至有被告在偵訊恐嚇壓力下作不實之陳述;更有 檢調人員在偵訊時態度惡劣怒喝指明說要辦縣長,又威脅要收押恐嚇當事人。可惡可惱檢調如此造作矛盾、公然虛偽作假,誣陷他人。
檢察官擁 有神聖權威的起訴權,但本案卻暴露檢察官無證據卻濫權起訴,誤用神聖公權。九二一臨辦大樓工程案中,檢察官起訴本人利用職權「擅自變更地目」、「追加預 算」,證實檢察官看不懂工程預算書、不懂權狀地目。按本案地目從未變更,且總預算減少,工程發包金額一億六○五○萬元,結算一億四六三八萬餘元,起訴書白 紙黑字指控「工程追加四八○○萬元,圖利廠商一千萬元」,荒謬離譜。而巨型公園工程案,檢察官亦弄不清楚招標作業與標單內容,以錯誤認知起訴圖利罪,其他 案件之起訴內容也同樣錯誤百出。檢察官究竟是為業績壓力,抑或另有緣由,竟然可以如此盲目起訴?但素質如此,令人不敢領教。
回顧本案歷 史時空,本人自上任縣長以來,政治對手即有計畫性地透過坊間散佈謠言、抹黑中傷,無所不用其極。至九二一災難時期更變本加厲,九二一冤案所暴露檢察官濫權 依謠言草率辦案之誣陷,令人痛心。這段災難重建的坎坷歷程與政治操作,深深打擊滄桑的南投災區,對身處貧窮的乞丐縣尤為艱辛,這些人為造端終而釀製九二一 冤案。十一年間,冤案纏訟,連累許多重建廠商倒閉、員工失業,受冤者身心重創、家庭破碎、傾家蕩產,本人一生清譽也盡喪於莫須有。雖然,我始終堅信正道、 公道是人間最可貴的真理,司法正義終將還我公道,但人生信譽卻已被摧殘。國家司法公器所製造冤案的蹂躪傷害更難評量。如今,事情已過,真相亦白。我深深體 認,智慧無法傳承是災難最大的代價,因為藉由災難修成的苦果,彌足珍貴。
(作者為前南投縣長,開南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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