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6年10月30日

2016年10月30日 星期日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教育桃源電子報][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0/blog-post_30.html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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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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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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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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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桃園市教師會幫老師釋憲成功:大法官釋憲,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對抗校方的行政措施,一路打到釋憲官司,最後終於成功,為全國教師爭取到該有的權益!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恭喜!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協助會員釋憲成功,讚!

【牛奶瓶PS】【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和【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師會),全國各縣市中最強悍、最自主的工會,紛紛創下釋憲成功的案例!我們大概是太強悍和自主了,或許是【全教總】高層眼中容不下的教師組織,為了幫全國各地的教師發聲,結合其他縣市教師工會另外籌組【全教產】,打破全國層級教師組織單一壟斷的局面,避免教師組織走向「專制」或「獨裁」,為教師提供多元和不同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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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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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遲來的正義】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PS新聞中這個草漯國中蔡老師的個案是四年前本會協助的個案,請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打的釋憲官司,終獲正義!
除了感謝邱律師的大力協助,我還要感謝蔡老師這些年來願意「堅持」,一路走來確實辛苦!
這些年我總是時時唸著這個案子,總覺得沒有為她扳回正義,一直是我心中的缺憾,現在看見這個結果,確實令人安慰與振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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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S新聞
大法官釋憲 教師因學校措施受侵害可以打官司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時間 2016/03/18 17:16

大法官釋字第736號出爐,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可以打民事、行政等各類訴訟。管理考核措施是指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沒有晉級加薪)、教師評量等。大法官釋憲指出,如果教師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時,可以像人民一樣,不限制打訴訟的種類,可以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依目前教師法第33條規定的申訴和訴訟程序,以及行政法院的看法,學校對教師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等評量,屬於工作上的考核管理處分,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改變教師身分,例如解聘、停聘,才屬於行政處分,此時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本案有兩名聲請人,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因到地檢署應訊,向學校請公假,校方不准假,記他曠職並扣薪一日,後來當年蔡的年終考績是留支原薪(沒有晉升加薪)。他不服處分,向校方申訴被駁回。

蔡滿庭再提起行政訴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登記曠職、留支原薪的考績處分屬於「考核管理措施」,不是改變身分的「行政處分」,不能提行政訴訟,駁回。他認為教師法第33 條規定限制教師打官司違憲,聲請釋憲。

另一聲請人是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因申請免予評量遭校方拒絕,蔡向教師評審委員會申復、再申復均遭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也被最高行政法院以此事「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駁回。蔡也聲請釋憲。

大法官解釋認為,教師法第33 條沒有違憲,也沒有限制教師不服「考核管理處分」不能打民事或行政訴訟,教師如果認為受到學校措施侵害,還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法院審理時也要適度尊重學校的相關判斷。此一解釋包括公私立學校的教師都適用。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指出,蔡滿庭、蔡燿全都可以依大法官釋憲意旨,向法院提出再審。以後有類似案件,教師不服學校管理考核處分而提起民事或行政訴訟時,法院不可以再用「屬於學校內部的考核管理措施,只能申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實質審理,就以程序不合法的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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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大法官:教師權利受損提告 法院需實質審理
2016-03-18 18:3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七三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教師被校方記曠職、扣薪或准駁教師評量等情形,可如同一般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情形,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法院須視個案情形審理。

目前行政法院見解,認為學校對教師單純管理措施,只要不影響教師的教職等身份關係,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但在本釋憲案中,多位大法官認為,教師的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不能僅侷限在影響教師身份關係時,才能提起訴訟救濟。

本釋憲案由桃園市草漯國中教師蔡滿庭和成功大學教授蔡燿全分別聲請,蔡滿庭不滿學校不讓他請假,還記他曠職和扣薪等處分,提起行政訴訟遭行政法院駁回,蔡燿全則不滿向校方申請免受評量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也遭駁回,兩人以行政法院適用的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違憲為由,各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兩人可根據本釋憲案向行政法院聲請再審。

不過大法官認定教師法第三十三條「教師救濟條款」,未限制教師提起訴訟權利,因此未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原則」,沒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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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教師不服學校懲處提告 大法官:法院須審理
2016年03月18日18:45
桃園草漯國中蔡姓教師2008年因故被校方記曠職、扣薪一日,該年考績「留支原薪」(沒加薪),隨即打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是學校內部自治「管理措施」,並非改變教師身分等影響權益重大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依《教師法》第33條駁回蔡師提告。蔡以該法條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為由,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成釋字第736 號解釋,指該條文並未限制教師訴訟權,沒有違憲,但以後法院不應再以「行政處分」、「管理措施」區分教師能否提訟。

《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蔡師認為這條條文限制教師訴訟權,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教師因學校具體措施(如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認為其權利或法律利益受侵害時,可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訴訟法》或《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訴訟,而法院對於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象的判斷,應適度尊重。(丁牧群╱台北報導)

給我影分身 論補救教學困境 [梁立鑑] [教育桃源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0/blog-post.html

【教育交流道】給我影分身 論補救教學困境
文/梁立鑑(政策部副主任)

政府推動補救教學多年,都不見成效,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呢?「有校長說,輔導協助這些孩子,第一線的責任還是在級任教師身上,因此希望級任老師除了和家長溝通,也請和科任老師溝通,深思如何幫助孩子衝出困境,是擔任老師最高興的事,而不是委外處理……」,但這樣的言論和「一個老師對需要補救的學生說,唸書這件事情的責任還是在你的身上,你自己認真唸,不會的就看課本、也可以查自修,要努力思考如何突破自己不會的地方來更進步,這是做一個學生最高興的事情,而不是請求別人協助……」有什麼不同?
若這樣的教學方式對這些需補救的學生就有效果,今天不會有補救教學的問題,同理,若學生這樣就能有效學習,他也不至於需要補教教學。
部分擔任補救教學訪視的委員或許對教學現場完全不了解,只是想當然耳的認為補救教學就是第一線老師的責任。這些委員從不仔細去深思,為什麼這些學童有學習上的困難?教學現場到底有何難處?若「第一線教師可以完成」的理論可行,現今補助教學就不會有困境。
為什麼由第一線老師來實施補救教學會有最佳效果的說法,實際上卻是導師們背不起的沉重負荷呢?
主要原因就在實施補救教學時,教師和學生面臨的最大困境,就是沒人沒時間:
試想國小學童可以實施補救的時間,從早自習40分鐘、午休30分鐘,加上70分鐘下課時間,總共是140分鐘,好像還不少。但別忘了班上同時有29個學生要服務,在”不打折”的情況下,每個學童每人每天可分到老師大約4.83分鐘的時間……,與此同時,導師還要關注孩童日常的作業訂正,指導學生打掃,解決各種紛爭或疑難雜症,林林總總的時間扣除下來,一線教師又怎麼可能有多餘的時間來好好做補救呢?(此外,剝奪學童下課或是午休時間來進行補救又是怎麼樣的一個殘忍的觀念跟行為……)

針對補救教學,仍希望用一線導師的角度來拋磚引玉,希望能就實務面上所遭遇之困境,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1. 補救教學網站的實用性(先假設該網站能確實診斷出學生的困境,而其提供的補救教學資料在適切的指導下,學童能達到補救教學的目的):除了數學可針對施測學生不足的部分提供補救教學教材外,國語文及英文所提供的教材,並沒有針對學生的施測結果提供欠缺能力所對應的補救教材,而是將龐雜的參考資料通通列出,是否可請補救教學網儘速改進國語及英文的部分呢?亦即針對施測對象提供相關能力指標需強化的補救教學資料。
此外若要將補救網上所列的資料都印出,在經費及如何指導學生學習都是大問題,不知是否有個別學校將補救教學網上的資料落實在補救教學的範例可供學習?
2. 補救教學的師資:所有資料都是死的知識,尚待補救教學的老師來活化,而這個教師必需要有相當的經驗才能判斷,還要能隨著課堂上學生學習的進展來做調適。而這個師資,或許有經驗的退休教師會是最佳的人選之一(畢竟他們有經驗)。當然,有熱情投注的老師,不論是代課或是現職,都是優質人選。但實務面上,卻因聘請師資的經費不足,不但時薪少還得寫很多評量及報告,使人卻步而使聘任師資有很大的困難。
3. 實施的時間:目前或能放學後時間實施,但是個別學生差異性極大,另有多少孩子的家長願意於課後實施亦是一大問題。倘若想於就學時間如資源班一樣抽離學童來上課,不但家長會有疑慮,而衍生的法令的問題亦需相關單位來協助解決。
4. 是否分級合班實施:畢竟相同程度的學生一起上課會較佳,同年級不同程度一起實施著實不妥。若分級並將不同年段合班上課,需要將所有測驗資料做統整與分類,對大型學校來說是很大的挑戰。此外不同年段的孩童同時上課,亦可能要考慮高年級學童的心理感受是否能接受。
5. 班級人數:實施補救教學的學生原則上幾個人一班可發揮最大效益?畢竟人數愈多,則失敗的風險愈高,但人數太少,又會是難以負荷的經費。

簡而言之,會需要補救教學的學生,通常都有一定的困境需要老師花時間陪伴突破,可謂耗時但成效緩慢的工作。必須要有經費到位、尋覓良好的師資,並針對不同學童搭配可行的方案,才有較大的機會成功。
企盼教育局及補救教學訪視委員們,能針對第一線教師所面臨的這些困境,提供良好的解方,則必能在補救教學方面日起有功,相信這也一定是這些孩子最大的福氣。

PS1.中華民國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教育部針對國中小學生,預定103學年度起實施補考制度,每學期結束時學科成績不及格就要補考,領取畢業證書的門檻也趨嚴;原本國中小畢業生七大學習領域只要三領域及格,就可拿到畢業證書;但目前從就讀小三、國三的學生開始,必須四領域及格才能領到畢業證書,否則只能拿結業證明。搭配此項政策,安排於課後第八堂的「補救教學」設計更是益發重要,教育部針對補救教學課程內容、師資……等應有全面且詳細之政策配套。(不知教育部詳細的政策配套好了嗎?)

PS2. 審計部審核通知:(一)針對彰化縣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執行情形:(1)逾5成之學生未接受補救教學。(2) 部分納入補救教學資源平台學生之學習成績未盡理想。(二)針對南投縣政府補救教學實施方案執行情形:(1)補救教學因受輔學生進步結案率偏低致整體績效欠佳,允宜研謀改善措施,以提升國中小學生基本學力。(2)補救教學結合民間資源之學校比率偏低,允宜研謀及督促各校結合及善用民間資源,藉由公私部門協同努力以降低學生補救教學施測不合格率。(桃園市補救教學和上述內容相去不遠,不知教育局或是補救教學委員會有相關的因應措施嗎?)
 
PS3.最後薦請這些經驗豐富的補救教學訪視委員來實地教學,請他們提供補救教學實際效能方案,一起來執行。或是可以編出更系統化符合實際需求的教材,則必能卓有成效。

16101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全教總]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0/161014.html

教育部修正教師申訴評議 提醒會員關注修正內容
  105年10月14日教育部發布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攸關教師個人申訴權益,全教總特別提醒會員,關注下列較為重要的幾個修正內容:
一、修正第三條,增訂第二項:「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若教師依法律、法規命令提出申請之案件,學校或主管機關二個月期限內消極不作為時,教師得提起申訴
二、修正第十二條,增訂第二項及三項:「(第二項)前項期間,以受理之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第三項)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即明定申訴之提起30日期限,以「申評會收受申訴書之日」為準未修正前係以郵戳為憑,新修正條文明確以申訴書寄(送)達申評會之日為準,請會員務必特別注意此項修正,切勿逾時,以避免損及個人權益。
三、修正第三十條,增訂第二項及三項:「(第二項)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三項)依第三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速為一定之措施。」,即評議決定應「指定相當期間」命令原措施單位,就評議決定做一定之措施。
修正後發布之全部條文及修正對照,請參考:http://www.nftu.org.tw/Legislation/Legislation_View.aspx?LegID=20161024131208CD8E
整體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教師申訴「措施」之範圍,包括具體之措施及消極不作為之情形,爰增訂課予義務類型之措施亦得提起申訴。(修正第三條)
二、配合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爰修正專科學校申評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由各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不再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第八條)
三、因應專科以上學校停辦導致不能組成申評會評議案件之情形,增訂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依再申訴程序處理之機制。(修正第九條)
四、現行實務有關申訴日之計算,併採「發信主義」及「到達主義」,恐生評議標準不一之爭議,爰修正申訴日之計算採到達主義,並增列扣除在途期間規定。(修正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五、增訂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措施共同提起申訴時,準用訴願法相關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六、申評會停止案件之評議,影響教師申訴權益甚大,鑑於現行規範對於「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停止評議判斷標準不明確,及停止評議後之處理機制未臻完善,致生爭議,爰修正停止評議之判斷基準及停止原因消滅後之處理機制。(修正第二十條)
七、因應教師申訴評議及實務運作之需要,修正申訴不受理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
八、為避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遲未依評議決定辦理之情形,明定申訴有理由,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原申評會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處置。(修正第三十條)
九、為落實評議決定之執行,明定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學校之效力;並增訂學校未依規定辦理之處理機制,以保障申訴教師之權益。(修正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