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殺無赦?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由於檢察總長提前出缺,總統提名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需經過立法院同意。黃次長在答覆立法委員為何目前有四十四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尚未槍決時,回以「我贊成廢止死刑,但為了尊重司法,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應依法執行」。
此語一出,我國已有超過四年沒有執行死刑,待決死刑犯人數達四十四人的事實立刻搬上台面,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身陷風暴中心。不是就該依法執行嗎?過去王部長對於死刑的相關問題大多低調處理,頂多是主張廢止死刑是她的個人信念。此次,面對有備而來要求依法執行執行死刑犯的壓力,她選擇一次將理念與意見表達清楚,發表「理性與寬容」一文,且在電子媒體訪問時,表達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立場,還脫口而出「要我殺人我辦不到」。其後,總統府與行政院相繼表示應依法執行死刑的態度,王部長意識到政治上的支持已不可得,旋即辭去法務部長一職。此一事件由開始到結束,不過歷時五天。
法務部長有權不批准死刑
眾人質疑王部長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已三審判決確定,為何王部長可以僅憑一人的理念堅持即否決那麼多法官的共同決定?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向來不高,此由各式各樣的民意調查即可證實此言不虛,就連歷任司法院長都不敢否認這個事實,無一例外倡言要改革司法,只是從來都不到改革成功的地步而已,但若將場景轉移到死刑判決,似乎大家馬上都完全信賴司法判決,一切誤判的可能性立即歸零,不也怪哉!是否往後都建議法官們儘量多判死刑,因死刑判決最容易受到多數民眾的信賴。
另一個質疑則是,既已判決死刑確定,法務部長即應「依法」批准死刑執行令,不批准就是「違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死刑執行相關的條文在461條,是這麼寫的:「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這裡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這條法律授權法務部長有核准死刑執行的權力,但是從法條文字上完全看不出來,對法務部長核准權訂有任何期限。外界攻擊王部長不批准執行令就是違法,不知依據何在。且在同一個條文的但書還說:「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說明了對於死刑執行的謹慎心態。法務部為了執行死刑的問題,也曾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認為死刑案件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及大法官解釋,都不得報請部長令准,這個要點早在1999年5月4日函頒,並非王部長自行為死刑犯量身訂做,足證法務部早在十年以前即藉此要點的頒佈表達慎刑的立場,依此要點規定認為死刑犯已提出釋憲聲請應暫停執行,竟被解說為「不依法行政」,顯然對相關法規有所誤解。
廢止或暫緩死刑是國際共識
依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迄去年為止,全世界已有139個國家在法律上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不執行死刑,業已超過全球國家總數的三分之二。據悉,去年仍執行死刑的國家僅有25個,執行人數則以中國居首,因中國將死刑執行人數列為國家機密,故實際人數,不得而知,相關的估計由數千人到上萬不等,其他還有伊斯蘭世界的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等也是執行人數較多的國家。在工業先進國家中,美國、日本、南韓及台灣應是吸引國際關注的焦點,尤其後三者均集中在亞洲,被認為具有類似的儒家傳統。南韓已第十三年不執行死刑,日本目前係由明確表達廢止死刑理念者擔任法務大臣,暫時不會執行死刑,台灣則有超過四年不執行。因為中國在死刑議題上的「表現」,同文同種的台灣便成為國際觀察的指標,咸認為台灣若能廢止死刑,當能對中國造成明顯的道德壓力。
再者,聯合國曾在2007、2008連續兩年,在大會上通過呼籲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應暫緩執行死刑,藉以營造社會討論的氣氛,台灣過去的四年不執行死刑,即是依據此一脈絡而來。歐洲議會曾在2002年籲請南韓、日本、台灣廢止死刑,且高度肯定台灣去除唯一死刑的規定的努力,也不脫這樣的理路。在未能立即廢止死刑的國家暫緩執行,是目前的國際共識,否則為何有法律尚未廢止死刑,但若超過十年不執行即為「事實上廢止死刑國家」的分類,據悉這樣的國家共有三十六個,為何獨獨台灣的法務部長被攻擊為「不依法行政的人」?台灣是不是又要自外於國際人權共識。
我國在去年3月31日由立法院批准了二個國際人權公約(民進黨執政時已提出,遭國民黨在立法院封殺),其中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死刑犯都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依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這個人權公約的條文已發生國內法律的效力,各級政府機關都應遵守。
國民兩黨都曾支持廢死刑
但我國的赦免法老舊不堪,只有八個條文,也欠缺死刑犯請求赦免或減刑的程序規定,前開人權公約規定形同具文。準此,擁有赦免與減刑權力的馬總統是否同意死刑犯的請求是一回事,但我們總要賦予死刑犯們請求的管道與程序,這是法治國家最該重視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眾人皆曰可殺時更要注意該要求的程序,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強制辯護的要求在最高法院不適用。換句話說,有一些死刑犯是在沒有律師為他辯護的狀況下判決確定的,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死刑犯已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的聲請。當然,釋憲的標的同時見於死刑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規定,卻同樣未得到大法官的回應。
說了這麼多,只在表達完全贊同依法行政的要求,但這簡單的四個字背後還有許多功課要做,例如審劾個案是否仍有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的理由,翻修赦免的規定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的要求,等待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其他死刑規定有無違憲的結果等。古人都說求其生而不可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憾矣,在人權法治進展到如此境地的現代台灣,為了殺人要如此迫不及待嗎?
最後,要提醒兩大黨的是,請注意政治人物言行一致的問題。國民黨的朋友,請注意馬英九總統就任之初即發表逐步廢止死刑的政策方向,在立法院也是國民黨主導通過主張廢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進黨的朋友則請回頭看看1999年5月9日在第二次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明確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能性」,以及陳前總統與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所表達廢止死刑的立場,並在民進黨執政的2005年底首度停止死刑執行的事實。
(本文部份刊登於玉山周報第41期〔2010年3月25日出刊〕,並改標題為《全球139國已廢止或暫緩死刑 台灣呢?》,此為完整原文。)
觀念平台-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
2010-03-31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無罪推定」,說起來容易,實踐起來卻破綻百出。例如,蘇建和案判無罪,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既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涉案;然而許多媒體卻如此詮釋:「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而已。」
這就好像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的時候警鈴誤響。某甲打開背包讓店員檢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果然背包裡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可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但是橘逾淮而為枳,這個觀念到了我們這裡卻餿掉了,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無罪推定原則「大逆轉」,變成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
在這一波輿論裡,有罪推定的思維更是隨處可見。以陸正案為例,案件還在審理中,被告邱和順等人已經被羈押二十二年。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的時候,可以明確聽到邱和順不時慘叫,自白顯然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當年辦案的檢警人員也有多名已經遭到彈劾懲處、判刑確定。然而不少人因為對被害者家屬的哀痛感同身受,就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上讓步,也一併喊著應速審速結、趕快將邱和順等人定讞槍決了。
其實,被害者家屬痛失親人,心情上一定偏向有罪推定,這是人之常情,換了任何人,可能都免不了如此。如果法庭因為同情被害人家屬,就「將心比心」的「有罪推定」一番,結果很可能是冤判與錯殺。
社會大眾對被害人家屬的支持與同情,應該指向監督政府落實被害人保護制度,而千萬不能犧牲審判品質。無罪推定,就是不能犧牲的審判原則之一。
與二○○三年相較,二○一○年實在無所進展,除了無罪推定似乎走回頭路以外,強制辯護仍然有一個很大的漏洞。
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因為法律是一個被告不懂的遊戲,所以要有專業的辯護人來確保被告的權益。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卻大開後門,容許國家於第三審時逃躲這個責任,侵害了被告的防禦權。
尤其第三審是法律審,是非常專業與細節的,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就等於置身於一個他完全無法理解的遊戲裡,結果制度上的三審,在實質上縮水變成剩下二審。這個漏洞能不能補起來,現在球已經踢到大法官手上,二○一○年司法改革將成正成長或負成長,就看大法官了。
司法改革-人是根本問題
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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