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教產工會暨教師會電子報第 19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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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務》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2 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違憲!
101 年 07 月 27 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2 號~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違憲!
資料來源 摘錄http://www.libertytimes.com.
全教會︰應考量是否危害公益
全國教師會副理事長吳忠泰則表示肯定,
陳益興表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樣態相當多元,包括性騷擾、
資料來源
http://video.n.yam.com/view/
曾經因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學校解聘的老師,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02 號
爭 點:教師法規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理 由 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
前開教師法第十四條就有系爭規定一情形,以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
我國素有尊師重道之文化傳統,學生對教師之尊崇與學習,
現行教育法規對於教師行為不檢之各種情形,已多有不同之處置,
系爭規定二限制教師終身不得再任教職,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浩敏
大法官 蘇永欽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黃茂榮 陳 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詳參:
http://law.moj.gov.tw/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