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3/1000225.html
2011/3/1牛奶瓶報報
1000225苦勞報導:高縣教師會衝撞戒嚴體制《人團法》
【教師會】即將轉型為【教師工會】,教師工會歸【工會法】,
理事長直選沒問題,教師會歸【人民團體法】,卻對理事長直選設限。
教師組織,應該是民主與法治的典範,高雄縣教師會將借由釋憲,為數十年來數萬個人民團體,衝撞戒嚴體制的《人團法》!
●●●1000225苦勞網的報導●●●
================================================================================
2011/02/25 苦勞報導
為理事長直選提釋憲
高縣教師會衝撞戒嚴體制《人團法》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與《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並稱「國安三法」,是台灣現行法律體系裡,戒嚴制度的殘餘。
2008年大法官會議宣告《人團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違憲,昨(2/24)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法,不過《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箝制,並不僅止於此,其中像是人民團體的「核准制」,對組織的規範…等,都侵害了人權。
今(2/25)天上午,在「理事長直選」問題上遭到百般刁難,訴諸訴訟的高雄縣教師會在台北召開記者會,與全國教師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同聲批判《人團法》的限制,呼籲把《人團法》整部廢除。
2008年,高雄縣教師會通過章程由會員代表直選理事長,但是卻遭到縣政府社會局以不符《人團法》間接選舉(會員選理事、理事選常務理事、常務理事選理事長)規定,不予備查,接著,教師會提起了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一直到去年11月25號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教師會的上訴,判決確定,在今天的記者會中,理事長劉亞平表示,將會繼續提起釋憲。
教師會屬於《人團法》中的「職業團體」,而《人團法》對「職業團體」組織的規定最嚴,至於工會的組織,規範在《工會法》裡,雖然《工會法》也有對工會組織的規定,不過2000年,首先是漢翔工會,接著中鋼工會也修改章程,推動理事長直選,2001年11月20日,現任高雄市長陳菊主政的勞委會,認為工會直選「抵觸工會法規定」,要求依法辦理,否則「結果自行負責」。不過,中鋼工會不理會勞委會的解釋,舉行理事長直選,並獲得高雄市勞工局的同意備查。
2002年,監察院糾正高雄市勞工局,但是,6月中鋼工會獲得一審勝訴,勞委會表示尊重法院判決,2003年,高雄地院認為《工會法》間接選舉「非屬強制規定」,不能認為直接選舉違法的終審判決,工會理事長直選於是得到了確定。
工會理事長直選是經過了一番衝撞之後的成果,不過,法律該不該強制規定人民團體的制度是一回事,工會要選擇什麼樣的制度則又是另外一回事,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謝創智說,直選或間接選舉「各有各的優缺點」,他認為直選可以讓會員對工會的事務更加關心,不過還是得看團體的規模、屬性、資源、會員的認知與教育…等,至於哪一個制度更民主,則要看情況,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在五都選舉之後,高雄縣市合併,不過,目前高縣教師會並沒有打算與高市教師會進行合併,因應5月1號新《工會法》實施後教師可以組工會,兩會目前正在討論合組工會的問題,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志在工會的高縣教師會再兩三個月就可以不需要理會《人團法》的規定,而能夠在這個時候站出來爭取人民團體應有的權利,這是為了公共利益的表現;目前高縣市教師會和組工會的困難也卡在兩會對於「理事長直選」的看法不同,不過劉亞平強調,高縣教師會很早開始就在爭取突破《人團法》規範,這個動作,與兩會的「直選」爭議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