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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H0020040
名 稱: | 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 ) |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 |
第 3 條 |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 |
第 4 條 |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 |
第 5 條 |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 | |
第 6 條 |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 | |
第 7 條 |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 |
第 8 條 |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 |
第 9 條 |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 | |
第 10 條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 | |
第 11 條 |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 | |
第 12 條 |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 | |
第 13 條 |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 |
第 14 條 |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 | |
第 15 條 | 未辦請 (補)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 |
第 16 條 |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 | |
第 17 條 |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 |
第 18 條 |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 | |
第 19 條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