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12月19日

2011年12月19日 星期一

轉載:教育中立、行政中立相關法規。教師參與政治選舉活動,應遵守教育部規定之【公餘】且【不影響教學活動】原則。【2011/12/19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12/20111219.html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 教育部網站校園法律實務:「第四款、教師政治活動之自由:教師公餘在不影響教學活動為前提下,有政治活動之自由,殆無疑義,惟在政黨政治下,必須保持教育 行政的中立,為達成教育行政中立性目的,校園行政及教學活動亦應避免從事政治、競選活動。關於非政黨之政治活動,教師在參與政治活動行為時,必須不破壞教 育的作用,教師不應利用其職位去推動特定的政治結果,或為政治目的而利用課堂教學,或從事侵犯或破壞學校教育環境的行為,或損害其教學工作。」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 部規定:各項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請確實遵照教育基本法第6條揭櫫之教育中立原則,學校教職員工生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邀請候選人至學校演講、座談及其他助選造勢活動。
(二)為候選人在校園內張貼、散發海報、標語或傳單等競選物品。
(三)教職員工生亦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從事助選活動。下班後從事上開活動,亦應自我克制。
(四)其他有違教育中立及影響校園學習環境安寧之助選活動。

學 校人員必須嚴守教育中立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近期更連續以100年10月17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70827號函及100年11月15日高市四 維教人字第1000078924號函轉教育部規定,不厭其煩、三令五申地要求學校及教育人員要落實「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原則。

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教育中立」規定,政風室應該要徹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