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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6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
文/邱儷萍(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宣部)
各位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我們必須開好多種會,如校務會議、課發會、特推會、考核會、申評會…,而每一種會,除須遵行會議規範,特別的會議,也有特別的規定。
有時候在重要的議題時,表決的人數會決定議案的結果,甚至會影響個案的權益,尤其當法令規定表決時必須經出席的幾分之幾同意時,所謂的「出席」人數的認定就很重要,又如果中間有人離席造成「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時,就會有認定上的困擾!
以下為本人在申訴評議委員會所遭遇的爭議,並詢問了教育部信箱,教育部指出【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提供以下資訊,盼教育界的夥伴,在職場中若遇此問題時,對於出席人數與議決人數的認定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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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
1.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5條明訂: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請教育部釋疑處:
法規說的出席委員是指簽到的出席人數或評議決定當時的在場人數(當然是委員有過半,得開議的狀況)?
3.實際案例:
某校申評委員15人,11人簽到,到評議決定時剩8人,都是委員過二分之一,得開議的情況。所謂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是指11人的三分之二或是指8人的三分之二?
請貴部釋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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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信箱回覆
信件編號:201401020498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承辦單位:法制處
傳 真:02-2397-6930
承 辦 人:張綺心
聯絡電話:02-7736-6071
發文日期:103-01-08
發文文號:臺教法字第10300900047號
回覆內容:
邱儷萍小姐您好:您103年1月2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所詢事項,敬復如下:
一、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25條第1項規定:「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申評會委員之出席情形,原則上係以該次會議之簽到單為準,惟如個案評議時出席人數與簽到單人數不相符,可於會議現場清點人數以判斷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並據此計算表決之可決數為該案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應將該案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記明於會議紀錄,以供佐證。
二、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了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02-7736-6071)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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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國中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是否可以減課?減課規定為何?
PS1.基本上我們認為午餐是屬於「餐桌」的事,不是「書桌」的事,學校辦理午餐是「額外」的「服務」,學校和老師辦午餐大都是犧牲奉獻,出問題還要被判刑,能不辦最好。
PS2.但是教師非廚師,營養午餐非義務工作,「教師法」第16條第七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沒有法令規定老師要辦理午餐工作,午餐工作也跟教學無關,按「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規定要設營養師,縣政府應該依法設置營養師辦理午餐工作,而不是要求老師兼辦非教學專業的午餐工作。
PS3.現在,縣政府為了省錢不依法設置足夠的營養師,卻要求老師來兼辦午餐工作,然後政府又不讓老師領取工作津貼,簡直是「壓榨兼任午餐秘書的教師」!
PS4.目前,桃園縣學校的午餐有四種型態工作量不同,大概是:自辦午餐委外午餐、資源分享、外訂餐盒, 又各校擔任午餐秘書的老師其背後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自願爭取,有的是被迫擔任,但無倫如何,相關減課方式,本會希望 學校能夠朝公平公正的方向處理,不要淪為校長為某些特定的人「封官爵位」的減課!
PS5目前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有會員問:「國中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是否可以減課?減課規定為何?」經查桃園縣國中小的規定相同,教育局行文給國中表示比照「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草案)」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課詳如下:
(一)自辦與委外學校:
1、科任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
2、級任教師或組長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3、主任兼任午餐秘書得依主任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堂課,惟每週仍不得少於授課2節。
(二)外訂餐盒與資源分享之學校: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者得依其本職或兼職之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桃園縣教育局的公文如後,供參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函--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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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康淑惠
電話:03-3322101轉7451
傳真:03-3361097
電子信箱:spo007@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教體字第10100031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午餐秘書減課乙案,詳如說明,請貴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縣學校辦理午餐之午餐秘書,目前皆由教師或幹事擔任,因缺乏專業知識,在菜單設計、食材採購、熱量計算及午餐相關營養教育,均備感壓力;故午餐學校每年午餐秘書替換率居高不下,造成本縣午餐學校辦理午餐之一大困境。
二、因考量教師兼任午餐秘書之辛勞及壓力,擬比照「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草案)」(如附件)─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課詳如下:
(一)自辦與委外學校:
1、科任教師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
2、級任教師或組長兼任午餐秘書得比照組長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3、主任兼任午餐秘書得依主任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堂課,惟每週仍不得少於授課2節。
(二)外訂餐盒與資源分享之學校:由教師兼任午餐秘書者得依其本職或兼職之授課節數另再予減4節課。
正本:桃園縣立●●國民中學
副本: 2012-01-31
09: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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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4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 瞎米?老師請假變雇主!?
PS:學校教師向本會反應,日前一份桃園縣教育局的公文要求教師在請假還需負擔代課教師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認為已侵害到教師的權益。另外,若請假教師需負擔代課教師的勞保、勞退及健保費用,那意味著請假教師是「雇主」。那麼,就需給相關繳納證明及退稅依據,但是這些資料桃園縣教育局卻又隻字不提。本會勞資關係部主任田奇峯依據教師反應並查核相關依據,認為「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這是把雇主的投保責任,與請假教師代付鐘點費的事情混為一談,確實不當!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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瞎米?老師請假變雇主!?
桃縣府違法扣發請假教師薪資 支付代課教師勞健保費用
桃教工會和您站在一起 捍衛教師權益
文/田奇峯(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勞資關係部)
針對教師請假衍生代課教師之雇主認定及勞健保投保等問題,教育部國教署102年8月2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57129號函確認:「教師請假外聘代理(課)教師,仍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之規定辦理。既由學校依聘任辦法聘任,其雇主之認定自應為學校」。
國教署明白函示雇主是學校,但桃園縣政府卻發文自行延伸:「教師請假後支付代理(課)教師之鐘點費倘由請假教師代付,則雇主負擔之勞保費及提繳勞工退休金部分由學校扣請假教師薪款支付」(103.1.3桃教小字第1030000210號函)。它的邏輯似乎是:老師既然支付代課鐘點費,當然也要負責代課老師的勞健保費啦!但這是把雇主的投保責任,與請假教師代付鐘點費的事情混為一談。請假教師依規定「自理」支付代課鐘點費,但「自理」只屬於「代付」性質,即由無上班之教師「代」學校「付」給有上班之代理代課教師,這是一種薪資的平行支付。但是,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6%卻是雇主的責任,如果要從請假教師的薪資額外再扣款,則涉及到對教師薪資不當的減扣,是違法的。
面對國教署同一份公文,其他縣市政府完全沒有桃園縣的錯誤觀念。高雄市政府轉知學校表示:「雇主認定應為學校,投保單位(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應為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有關保險事務之責任」(102.11.5高市教中字第10237144900號函)。
新竹縣政府亦明確表示:「學校教師請假自付費用外聘代理(課)教師,所衍生之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負擔部分,請各校依相關規定辦理,由學校支付相關費用,並由人事費用項下支應」(102.11.29府教學字第1020375638號函)。
宜蘭縣政府說得更清楚:「代課教師『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等雇主(學校)負擔部分』,依教育部函示已明確釐清雇主應為「學校」,並非請假教師。如屬雇主(學校)應負擔部分,請各校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由雇主(學校)支付相關費用,請由各校兼代課鐘點費預算項下相關人事費用支應,雇主(學校)依法應負擔部分不應由請假教師支付」。(102.10.9府教學字第1020153179號函)
◎◎貼心小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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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導師的超鐘點費權利
導師請假,代理導師職務之老師通常都是科任教師,但是,老師您知道嗎,科任教師基本授課節數較導師為多,代理導師期間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應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為準計算,所多授的節數應計為超鐘點費,許多老師在幫忙同事之餘,千萬別忘記了自己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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