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5月29日

2011年5月29日 星期日

轉載:申請RSS電子報-FEEDBLITZ-RMAIL-FEEDBURNER[鳥巢]

http://bd19801126.pixnet.net/blog/post/1601472

試用到了第三種 → feedblitz

我選用了這一種,為什麼呢?

(1)因為RSS文章送達較訊速,前二種試訂了之後,一直收不到新文章的MAIL,
feedblitz大概在新文章發表之後的一天左右將RSS新文章電子報寄到我的信箱了,
而其他二個好像怎麼等也等不到的感覺?

06/12/26/0930補充:RMAIL寄送的電子報已經收到囉!
而且這次新文章還比feedblitz送到的還快,
所以RMAIL也是不錯用的哦!
差別應該只在於feedblitz有顯示訂戶數量的功能吧!:)


06/12/26/2345再補充:整理一下各家寄送電子報的速度,

RMAIL:
最快,昨天晚上寫的文章早上就收到了,每一筆文章一封EMAIL。

FEEDBLITZ:
第二,昨天晚上寫的文章約下午收到,將數筆文章整合成一封EMAIL,
如果訂閱了二個不同BLOG的電子報也會整合在同一封EMAIL。

FEEDBURNER:
第三,昨天晚上寫的文章到了今天晚上才收到,也是將數筆文章整合成一封EMAIL。

郵天下:
失踨了!?不知道寄到那裡去了,
如果那一天突然收到的話再跟大家報告,哈…XD

(2)會發信通知有誰訂了你的電子報。

轉載:110528-好用軟體[阿榮福利味]

http://archive.feedblitz.com/68921/~4023317/25068139/245b71ac0ea527ed9d030d55f18fd778

FileZilla Portable 3.5.0 免安裝中文版 - 免費FTP檔案下載軟體


無界瀏覽 UltraSurf 10.08 - 翻牆軟體


[迷你種子] µTorrent 2.2.1.25154 阿榮版 (3.0.0.25327 RC) - BT下載工具


ZoomIt 4.2 (4.0 中文版) - 簡報放大鏡


Foxit Reader 5.0.1.523 英文版 (3.0.1506 免安裝中文版) - 取代Adobe Reader的PDF閱讀工具


射手網影音播放器 SPlayer 2124 免安裝版 - 綠色版影片播放器


自由門 Freegate 7.11 專業版 (逍遙游 FreeU 1.7) - 突破網路封鎖

轉載:檔案不能看?全部丟給Google幫你開檔

http://pcuser.pixnet.net/blog/post/28627521

手邊是否經常冒出一堆聽都沒聽過的副檔名,搞得不曉得要用什麼軟體才能開啟呢?是的,大家的好朋友Google都聽到了,只要運用「Google文件檢視 器」,不必安裝任何軟體,就能無痛開啟包含了Photoshop的PSD檔、Illustrator的AI檔、Autocad的DXF檔等超過15種格式 哦!

Google線上開檔網址:
http://docs.google.com/viewer

轉載:民主的死水─從Chantal Mouffe的觀點出發[鄭光倫]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15700611.html

民主的死水

今年的5月20日是「馬政府」執政三周年,許多人紛紛提出了各式各樣的檢驗。饒富趣味者在於,從2008年陳雲林來台所引發的「圓山事 件」、2009年ECFA公投提案遭駁回、喪權辱國的「美牛事件」、中科三期環評,一直到今年的國光石化,有不少人權團體或社會團體認為,馬政府的執政是 一種「民主的逆流」。

然而,筆者認為,跳脫「順流逆流」的思考之外,其實當前的台灣是處於一灘「死水」之中。什麼叫作「民主的死水」?其實,民主的死水就是「被堵死的民主」。然而,要描繪出「民主如何被堵死」的圖像,是一個很龐大的任務。

就台灣而言,筆者在此先嘗試集中在以ECFA為中心所引發的諸多環節所構成的巨大圖象:你可以看到,「反對馬政府」的意見是如何地無法暢 通。首先,由於陳雲林來台─「戒嚴傳統,全新感受」─圓山事件現場「再現」(representation)了極權時代的戒嚴風貌;此外,ECFA事前的 研擬完全不透明、主政者「壟斷詮釋權」而認定並宣稱「ECFA無涉主權」故無須公投,這些其實都是「民主制度」方面出了問題。而在以此為中心的公共對話, 你可以看到各方陣營是如何的「無對話可能」。在ECFA的「雙英辯論」中,民進黨主席蔡英文的意見沒有半點是被馬英九總統給採納的、許多扮裝成「媒體」、 「社會觀察者」的「政治打手」總是舉著「你要理性啊」的大旗。當反對者一再反對,執政者只會一再重申「你的聲音我都聽見了」、「言論自由,尊重」;當反對 者走上街頭,執政者則立刻火速召開記者會「譴責暴力」。

而這公共對話的「假溝通」,也會反映在前述的「民主制度」運作。以環境保護領域來說,主政者表面上「依法」讓你參與,然後繼續自己作自己的,就像是行政法常常出現的「假聽證」一樣:我辦了聽證,但不受你意見拘束。而你呢,參與過了喔,你不該反對的。

Chantal Mouffe所洞察的民主弔詭

我們要如何面對這樣的虛假民主呢?是透過「文藝復興」的方式,去挖掘古典民主思想,讓窒死的民主「再生」嗎?還是讓每一種信仰堅持到底,走向基進的(radical)路徑呢?

對於當代的各種現象,諸如全球化、東西價值差異以及民主化潮流,「基進思維」扮演了「思考者」甚至是「解答者」的角色。在由交通大學社會 與文化研究所任教的林淑芬教授所翻譯的《民主的弔詭》(The Democratic Paradox)中,作者珊妲‧慕孚(Chantal Mouffe)對於當代的民主提出了深邃的反省與嚴厲的批判。在Mouffe的觀察中,這個以「個人主義」、「理性主義」以及「普遍主義」為基調的自由主 義式的民主,欠缺對於「政治」的適當理解。

因為這個對於「政治性」的「誤解」,使得當代的民主充滿了「弔詭」(Paradox)。在這個「民主的劇本」之中,是「多元主義的」,所以所有競爭利益是完全「中立的」。每一個衝突都能透過「溝通」、透過「關於正義的理性協議」獲得解決。

這一本本的「民主的劇本」,寫的最好的就屬羅爾斯(Rawls)還有哈伯瑪斯(Habermars)這兩位民主大師。而這兩位分屬英美與 歐陸兩大系統的大師,共同點就是眾所周知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Rawls與Habermars雖 然都是支持所謂「審議式民主」,但兩人之間還是有些差別:Rawls是以「無知之幕」為理論核心;Habermars則是以程序理性為論理依據。在 Mouffe的觀察中,兩種理論所獲得的民主,其所依賴的理性,是普遍的、是將政治性排除的,所以並不是一種真正的多元主義。換句話說,審議式民主其實 「閃躲」了、「掩蓋」了「政治」的本質,也就是「衝突」。

Mouffe所認為的「政治性」,其內涵可以上溯自德國憲法學者Carl Schmitt對於「政治之概念」的看法。Schmitt在有名的論文〈政治的概念〉中即點出,政治的本質就是「敵我關係」、就是「衝突」。Mouffe 承繼此看法,認為Rawls等人的政治哲學,是一種「缺乏政治的政治哲學」。用筆者的白話講就是:Rawls理論中的那個社會,滿街是聖人,背後都會有聖 光。

Chantal Mouffe理論可怕嗎?

在台灣,許多人如果聽到了一個「強調衝突」的民主理論,一定會感受到恐懼或排斥。這一方面是因為許多人已經「習慣」現在所處的民主;一方面也是因為前面的「習慣」而對於「什麼是民主」有了「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

雖然有「習慣」、有「前理解」,但這並不代表我們每一個人都全盤接受這樣的生活,一定有很多人時常感受到,這民主制度一定是「出了些什麼 問題」。當我們去思考這問題時,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到許多人也在思考這問題。許多政治學的學者還有從政者告訴我們「要超越左右」、「要尋找第三條路」、「要 超越藍綠」。

Mouffe則是提出了不同的途徑:爭議式民主(agonistic democracy)。由於Mouffe並非全盤推翻民主制度,所以「爭議式民主」修正了Carl Schmitt的「敵我關係是政治本質」的看法,而認為應該「進一步區分敵人與對手」。「敵人」之間是「鬥爭」,「對手」之間則是「競爭」。所以 Mouffe有段話是這樣說的:「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務不是為了促成理性共識而將激情自公共領域中消除,而是將激情轉往民主設計的方向」。

Mouffe的理論作為一種實踐哲學

所以說,Mouffe的理論並不可怕,是合乎理性思辨的。在筆者的認知中,她其實是提倡一種「實踐的政治哲學」。為什麼我會強調「實踐的 哲學」呢?我認為,我們應該區分「制度」與「行動者」。而實踐哲學是關於,在「制度」之前,我們「作為行動者」應該如何作出判斷。在我的看法中,「制度」 可以是盡可能客觀、盡可能中立的,但是「行動者」不需要「跟著中立」。一旦人跟著制度中立,就是一種「異化」。

關於「異化」,是卡爾馬克思(Karl Marx)最有名的理論之一。「異化」最經典的觀察就是,工廠的工人無可避免地失去了對於工作的掌握,從而失去了對於生活的掌握、甚至是自我的掌握。換句 話說,人工作是為了讓生活更好,卻因為工作而成了工作的「客體」。

所以,我們首先不應該「跟著」制度而把自己弄成了一個「客觀中立」的人,否則就是被「民主制度」所「異化」,被一個本來是為了讓我們生活更好的制度「反過來」牽制。

言及至此,如果有人認為「政治真的很可怕,不要碰」、「唉呀人就是這樣」之類的「結論」來看待政治」理解政治,那麼我只能說這是一種「逃避」、一種「我與他們不同」、「我很理性」的「自我催眠」。

有人說過一句話:「對於每個公民而言,政治是道德的實踐場域」。而「道德」的核心,正在於它涉及了「善/惡」的判斷。而關於神聖性,精神 分析學家拉岡(Jacques Lacan)認為,人們總是相信自己和上帝之間存有特殊關係。從此我們得以瞭解,為何每一場選舉會被視為「聖戰」。

最後,筆者嘗試換個角度來看,再次宣揚Mouffe的理念,來作為結論。在「民主制度」的設計裡面,「言論自由市場」這一個多元主義的民 主社會,如果發生了「有爭議的言論」,應該是以「更多的言論」(more speech)去治癒。如果我們每個民主社會中的「公民」都拋棄了激情、都選擇了成為一個「客觀中立」的人,那麼誰先來發表言論?誰又要來發表「更多的言 論」?

(作者為政治大學法研所碩士生)

轉載:依「馬」行政三週年 [黃帝穎]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15700635.html

一、 前言

雖然馬總統常把「依法行政」掛在嘴邊,但檢驗馬政府這三年來各項國家行為的合法性與合憲性,不難發現馬所謂的「依法行政」,其實與「六三三」一樣,只是一句的美麗口號。

若我們仔細探究政府行為,更可以發現馬總統對民主憲政的破壞,已超乎國人的想像。這也使得「依法行政」等法治國基本原則徹底淪為馬總統貫徹個人意志的工具,而背棄了人民對台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的期待。

二、是依法行政? 還是依「馬」行政?

(一)二○○八年陳雲林來了,人權沒了
馬政府駁回人民集遊申請並搶奪人民手上的國旗,侵害人民以集遊及拿國旗表達捍衛主權的「表現自由」,警察無令狀侵入唱片行、搜索來往車輛 與民眾,侵害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更誇張的是,台大研究生江一德遭警察打到頭破血流,馬政府卻誆稱「依法行政」,警政署長王卓鈞在總統的包庇 下,拒絕下台負責,然此案經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江一德國賠勝訴,法院認定警察違法,當年號稱「依法行政」的馬總統不用道歉?王卓鈞不用下台?

(二) 二○○九年ECFA公投提案遭駁回,無視民主法治原則
二○○九年人民連署要求ECFA交付公投,ECFA涉及國家「經濟主權」,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明定「人民自決權」及憲法第二 條明文「國民主權原則」與人民創制複決權的當然保障,而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也明定重大政策複決的項目,但馬政府卻違法駁回人民提案,踐踏憲法保障之「直接民 權」與人權公約的「人民自決權」,「依法行政」何在?

(三)馬政府對中國的談判代表未利益迴避
媒體報導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之子取得中國國營事業獨家代理權,我國法律對於公務員利益衝突關係已明文規範,江丙坤擔任海基會董事長,依公 職人員迴避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五款「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 事」規定,江董事長無法迴避其作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公職人員身分。又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範圍,包括二等親以內之親 人,屬法定關係人,又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認定的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同法第四條明文),而職務上處理台灣與中國事務,對於江家人可能產生的任何利 害,確實能影響江丙坤的決策與政策執行,一旦私利取向大於公益取向(例如:中國可能以龐大利潤給江丙坤之子來換取部分台灣國家利益),將使得台灣人民承擔 不可回復的苦果,因此利益迴避法才明文要求,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同法第七條明文)。

江丙坤家族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具體事證,已顯現於其子過去或將來可能取得的中國事業利益上,法律既已明文,為促進廉能政治、端 正政治風氣,且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故要求公職人員必須有利益迴避的規範,才能真正以人民福祉為優先,然而監察院與有關單位居然視若無睹,依 法行政何在?

(四)馬政府打壓言論自由
雖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及十九條明確保障「思想自由」與「表現自由」,但馬政府打壓人權的手卻未曾停過,例如:王獻極透過毀 損國旗方式表達不滿,卻遭到警察以現行犯逮捕、拘留並遭判刑確定;李文忠競選立委時就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遭判刑確定;廖小貓改編胡志強助選影片屬「嘲 諷性著作」,卻遭檢察官恐嚇要法辦。此等都是憲法高度保障的「政治性言論」及人權公約保障之思想與表現自由,但馬政府卻將人權公約與憲法視為無物,「依法 行政」何在?

(五) 馬政府「美牛事件」無視國會
二○○九年馬政府開放美國牛肉,引起國人高度疑慮,因此藍、綠立委提案修改「食品衛生管理法」,禁止疫區牛內臟、絞肉等部位進口台灣,但談判失敗的國安會秘書長蘇起卻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法律,不只「喪權辱國」,更毫無法律知識。

大法官在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已經說明「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 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明白揭示我國與他國簽訂之協定,不論名稱為何,凡涉人 民權利義務關係,就應該要送國會審議,這是憲法民主法治原則的基本要求。

但對美談判失敗的蘇起,不只沒有把可能牴觸台灣法律的台美議定書與國會溝通決定,更誇張的是,蘇起還敢在國會殿堂高調宣稱台美議定書高於 法律,可見馬政府絲毫沒有誠意為談判的「喪權辱國」道歉負責,也未曾履行上開憲法義務,從江陳會協議到台美協議,馬政府未曾遵守憲法、依法行政,也完全無 視憲法民主意旨與司法解釋,藐視國會、踐踏民意至極。

(六)馬政府將「縣市升格」綁「延選」,違憲
其實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就曾強迫里長延選,司法院大法官「無奈的」在釋字第五五三號解釋作了一個程序解釋,僅敢就馬市政府與中央監 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認定應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但對於實質上延選的憲法爭議,大法官隻字未提,害得司法受到各界批判。

事實上,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九年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已針對國大代表延選爭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任期」乃民選公職與選民之約定,一旦公職任期可以恣意延 展,將使得人民與公職的「契約」被單方破壞,人民意志如同被踐踏一般,進而掏空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核心價值,因此受人民付託的民選公職,若單方延長 任期,即失其「民主正當性」,五都升格後之縣市首長延任,因違反國民主權原則而違憲,但馬總統卻將憲法棄如敝屣。

(七)二○一○年馬政府在「中科三期」裁判踐踏司法
二○一○年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中科三期」環評撤銷,開發許可自始無效,國家應保障居民之環境人權,但馬總統卻公開挑戰司法,環保署長沈世 宏更荒謬自創「停工不停產」,馬政府為圖利廠商,踐踏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將司法及立法者所確立的「環境權」視如無物,「依法行政」何在?

(八)馬政府違憲掏空直轄市長區長與區諮委之任命權,違憲
無視民意反彈,二○一○年國民黨以「多數暴力」強行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其中第五十八條修正規定,將改制為區的原鄉鎮市長,除了涉嫌部 分犯罪、已任滿兩屆或依法代理者外,皆強迫直轄市長依機要人員任命為區長,此外,同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 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同條第四項規定「區政諮詢委員為 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明顯綁樁、吃相難看,更有牴觸憲法國民主權原則、地方自治與責任政治之憲法精神。

(九)馬總統違法綁樁,陷軍公教於不義
無視舉債屢創新高,馬政府還是打算用「追加預算」為公務員加薪三%,除了造成全民買單之「不公平」外,更是明顯的違法行為。

依據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政府「追加預算」的提出,須符合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 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或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等四項法定要件,但公務員加薪顯然不屬於上述預算法四項法定要件之任何一項,依法即不得以「追加預算」 為之,否則違法。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而預算法規範追加預算之目的,在於因應年度預算編列後之法律變更或 重大事故所致之經費增加。但是公務員加薪的基礎,並非法律變更或發生重大事故,則採取「追加預算」的方法為之,自無助於預算法法定目的之達成,當然構成行 政程序法第七條「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之違犯。

簡言之,以「追加預算」為公務員加薪,將違反預算法與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馬政府除了背離「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信念外,更陷全國公務員於「違法加薪」之不義。

(十)馬總統違反憲法、棄守主權
信仰「一中原則」的馬總統遇到中國即卑躬屈膝,已是社會通念,但馬卻又對內自稱「捍衛中華民國」並且不服氣的說「我哪裡賣台」,但在菲律 賓遣送台嫌至中國及世界衛生組織稱「中國台灣省」等事件中可明確知悉,馬總統對中國退讓主權明確,只是不敢對台灣人說罷了!就如同他跟陳雲林說,你可以叫 我「馬先生」或是「您」,而總統稱謂只對台灣人喊。

菲國將台嫌遣中,無視我國司法主權,馬政府以凍結菲勞等手段,表達抗議。然菲律賓政府抗辯他們依據一中原則進行遣送,馬總統首次接見菲律 賓特使羅哈斯時,態度強硬,嚴厲地譴責菲國在處理過程犯下違反國際法等三大重大錯誤,並要求菲國「道歉」!看起來相當有魄力。

但事隔不到一個月,馬總統態度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認定菲律賓的後續處理「釋出善意」,並宣布馬上解除菲勞來台工作審查的限制措施。是菲律 賓道歉了嗎?其實不是,是馬總統啟動「自慰式」論述,認定台嫌遣中是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問題,無關司法主權,所以菲國沒有傷害主權,不需要道歉了。然而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總統有捍衛國家司法主權與司法人權的法定義務,菲國的道歉在國際法例上具有尊重我國主權的意義。但馬總統卻不敢積極捍衛,足見馬總統受 菲律賓的「一中」主張拘束,最後仍選擇放棄台灣主權。

再者,立委管碧玲踢爆世衛密件,內容指出去年世衛對所有會員發出「世衛條例對中國台灣省之執行作業準則」秘密信函,把台灣在國際條約上定 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直接證實我國參與世衛的代表權確有問題,馬總統的「違憲」賣台犯行,也因此事跡敗露。

依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但是馬總統任派參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官員卻不是代表中華民國,而是代表「中華人民共和 國台灣省」,這當然導致世界各國誤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馬總統接受這樣的名義參與世衛,即是閹割台灣主權、消滅中華民國,公然違反憲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馬總統居然還敢高喊「遵守憲法」、「我哪裡賣台?」實在諷刺。

三、結語

綜上,殊難想像馬總統在高喊「依法行政」時還能那麼臉不紅、氣不喘,馬政府違法違憲罪狀不只上述那十項,經與多位法界朋友討論的結果,皆 認為馬政府違法行為已多到「族繁不及備載」。本文認為,台灣須要一個真誠尊重民主法治的總統來領導執政團隊,國家行為「目無法紀」的歪風才可能導正,因此 「第三次政黨輪替」是人民應審慎思考的課題。

(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律師)

轉載:萬箭齊發大法10招/如何把一篇內容一次發到許多網站去?[魚腸劍譜]

在觀看文章之前,下面有幾個連結也可以參考,不過,還是魚夫老師的資料最為完整。
本來想用Ping.fm、hellotxt,把網誌新的文章標題和連結同步到FACEBOOK,TWITTER,PLURK,不過看網路上相關資料說,Ping.fm、hellotxt似乎會有被PLURK擋下的現象,所以還是手動用PLURK,再用PLURK同步到FACEBOOK和TWITTER,不過PLURK有時也會出槌,若失靈的話,要再重新設定一次,不過也算是方便,至少同步訊息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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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重灌狂人:Ping.fm、hellotxt幫你將訊息同步到twitter、Plurk…等29個網站!

Plurk 噗浪推文

引用自

http://briian.com/?p=5831 Ping.fm

http://briian.com/?p=5583 hello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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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把推特同步到臉書與噗浪的方法[左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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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ufulin.net/2011/05/10.html

好不容易寫好一篇內容,想要更多人知道,要到處一個個貼也煩,有沒有萬箭齊發大法?

當然有,過去我也玩過很多,也寫過很多文章,條列如下:

plurk和Hellotxt的連結失效(並介紹Hellotxt萬箭齊發大法

使用火狐(Firefox)瀏覽器的朋友請注意 ,Google 工具列的萬箭齊發大法出爐

聽我Buboo:成功的部落格完全攻略十三招

魚夫密技:來信轉噗!Posterous

萬箭齊發有其好處,尤其像我管理那麼多網路就很方便,但問題是台灣人使用網路的習慣很不國際化,許多知名的國際網站也因為沒有正體漢文版而不受到咱們的青 睞,發了,也沒人回應,其次,如噗浪,用機器噗,似乎少了點誠意,後來我就很少用了,不如專心經營Facebook的粉絲團頁。

網路發展到現在,再加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我隱約看到如非專業,網站或部落格的需求越來越小,如果要使用萬箭齊發大法,那就集中在諸如Facebook、 Plurk和Twitter等社群網站等標的,現在有人把萬箭齊發大法給整理了出來,我就把網頁包了進來備份(由於是Flash檔,需要一點時間),讀者 也可以直接到該網站去看看唄。

http://0rz.tw/jb1fY

轉載:有關「起雲劑遭受DEHP 污染」的問與答。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dehp.html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715&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因應塑化劑污染飲料事件擴大 雲縣國中小50員生消費合作社停售運動飲料、果汁等飲品 2011.05.26

林副縣長巡查斗六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親自將果汁等相關飲料下架,待檢驗報告確定無虞後再行販售

林副縣長巡查斗六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親自將果汁等相關飲料下架,待檢驗報告確定無虞後再行販售林副縣長巡查斗六...
雲林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100.05.26

 含塑化劑、起雲劑飲料事件擴大,縣長蘇治芬為避免仍在調查中的毒飲事件擴大,確保學生安全,讓家長也能夠安心,26日特指示教育處通令縣內50所設有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國中小學校,暫時停售運動飲料、果汁等相關飲料,待檢驗報告確定無虞後再行販售。

 蘇縣長也指派副縣長林源泉率領教育處、衛生局等單位人員前往斗六國中等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查驗停售運動飲料、果汁等相關飲料執行情形,指示學校暫時停止販售相關飲品。

  林副縣長表示,塑化劑(DEHP)汙染飲料風暴持續擴大,許多知名品牌如台糖、鮮茶道、金車、長庚生技、台灣比菲多、盛香珍都糟捲入,即日起尚未取得商品 檢驗報告的運動飲料、果汁等飲品,本縣所有國中小員生消費合作社均暫停銷售,避免讓學校合作社成為超商通路外的死角,俟檢驗結果確認安全無虞後,再行販 售,確保學生安全。

有關「起雲劑遭受DEHP 污染」的問與答
Q1. 什麼是DEHP?
A1.DEHP 為塑膠製品常用之ㄧ種塑化劑,無色、無味的液體。因可作為食物包材、血袋、橡膠管、化粧品及玩具的原料,所以一般的塑膠製品中通常可發現少量DEHP 存在。
A2.DEHP 毒性不高,屬於環境荷爾蒙的一種,可以模擬動物體內的天然荷爾蒙,影響內分泌系統的正常運作。
A3.於猴子動物試驗之結果顯示,攝入的DEHP 及其代謝物大部份會於24~48 小時由尿液或糞便排出。
Q2. 什麼是起雲劑?起雲劑有什麼用途?常用在哪種食品?
A. 起雲劑是一種合法的食品添加物,幫助食品的乳化,常添加在運動飲料及果凍,但也可能能用於優酪乳粉末等食品。
Q3. 是否所有的起雲劑均會含有DEHP?
A. 不是的。合法的起雲劑不會使用DEHP,除非不肖業者為了降低成本及增加產品穩定性等原因,而惡意以DEHP 取代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Q4. 我們平常就會吃到DEHP 嗎?
A1. 是的。因為DEHP 用途廣,使得各國在工業上大量製造,因而對環境造成不小的汙染,DEHP 可透過飲水、食物鏈等途徑而被我們攝入體內。
A2. 依據各國包括英國、美國、瑞典、加拿大、日本、韓國及我國相關研究與調查結果,顯示透過飲食而攝入DEHP 之情形普遍存在,國人每日自食物攝入DEHP 的量約為1.029 mg。
Q5. 經由飲食進入人體的DEHP 會排出體外嗎?
A. 會。此種塑化劑如果進入人體,大部分的DEHP 及其代謝物會經人體的代謝途徑如尿液及糞便排出體外。
Q6. DEHP的毒性為何?
A1. DEHP 對動物的急性毒性低,在高劑量時會影響大鼠的生育系統與提高發生肝臟腫瘤之機率,但對人類影響為何,目前還未有科學證據證明。
A2. 國家癌症研究中心(IARC)將DEHP 歸類為第2B 類致癌物,即確認為動物致癌物,但人類資料尚不充分。
Q7. 什麼是「環境荷爾蒙」?
A1.環境荷爾蒙泛指「來自環境的內分泌干擾物質」。
A2. 一些人工合成化學物質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後,透過食物鏈再回到我們身體(或其他生物体內),它可以模擬體內的天然荷爾蒙,干擾荷爾蒙作用,進而影響身體內的 最基本的生理調節機能,又環境荷爾蒙化學污染物可經由母乳傳給下一代,因此環境荷爾蒙可能會影響生物體的生殖機能與發育。
Q8. 我國如何管制DEHP?
A1.我國環保署已於88 年公告將DEHP 列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予以列管。
A2.衛生署亦參照國際間對食品塑膠包裝之管理規範,於99 年11月22 日公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增訂塑膠類中DEHP 之溶出限量標準為1.5 ppm 以下,而食品中則不得添加DEHP。
Q9. 民眾尚有疑問,可以在哪裡獲得專線資訊?
A. 食品藥物管理局的消費者保護專線包括(02) 2787-8200~8208、0800285000(上午7 時到下午11 時),相關資訊亦可上本局網頁http://www.fda.gov.tw 查詢。

相關附件1:有關DEHP及起雲劑的問與答.pdf (大小:286K 時間:2011-05-26 14:34:58)
相關附件2:0525新聞稿附件2(封存回收下架統計).pdf (大小:165K 時間:2011-05-26 14:34:58)
相關附件3:05241630昱伸下游廠商.pdf (大小:191K 時間:2011-05-26 14:34:58)

轉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100年版][教育部]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100.html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707&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100年版)」業修編完竣,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16日臺人(一)字第1000080478號函辦理。
二、旨揭手冊請逕至教育部網站(網址:http://www.edu.tw/人事處/文宣刊物)或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首頁(網址:http://tsn.moe.edu.tw)下載參閱;另手冊所列相關規定已置於選聘網「相關法令」項下,以利檢索參考。


 

★相關網址1:http://www.edu.tw
★相關網址2:http://tsn.moe.edu.tw
相關附件1:1000525教評會組織法規.doc (大小:1287K 時間:2011-05-25 09:01:12)

https://sites.google.com/site/tljhta/files/110525-%E9%AB%98%E7%B4%9A%E4%B8%AD%E7%AD%89%E4%BB%A5%E4%B8%8B%E5%AD%B8%E6%A0%A1%E6%95%99%E5%B8%AB%E8%A9%95%E5%AF%A9%E5%A7%94%E5%93%A1%E6%9C%83%E7%B5%84%E7%B9%94%E5%8F%8A%E9%81%8B%E4%BD%9C%E6%89%8B%E5%86%8A%28100%E5%B9%B4%E7%89%88%29.doc?attredirects=0&d=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

目  錄
前言 ………………………………………………………………………………………………1
壹、組織篇
一、教評會設置依據 …………………………………………………………………………2
二、教評會委員之產生 ………………………………………………………………………3
 三、相關釋例 …………………………………………………………………………………4
貳、運作篇
一、教師初聘 …………………………………………………………………………………11
二、續聘、長期聘任暨聘期之審議 …………………………………………………………31
三、解聘、停聘、不續聘之審議 ……………………………………………………………38
四、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57
五、違反教師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60
六、其他應經教評會審查之事項 ……………………………………………………………63
參、附錄
一、相關法規
  (一)教師法 …………………………………………………………………………………65
  (二)教師法施行細則 ………………………………………………………………………71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74
  (四)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81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6
  (六)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88
(七)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 …90
  (八)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92
  (九)性別平等教育法 ………………………………………………………………………93
(十)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99
(十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101
(十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8
  (十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110
  (十四)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112
  (十五)會議規範……………………………………………………………………………119
  (十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19號解釋……………………………………………136
二、相關參考範例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參考範例)………………………………………………137
  (二)辦理教師甄選實務作業參考範例……………………………………………………138
  (三)辦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參考範例……………………………………………………146
 (四)有關申評會確定案例之具體事實及程序瑕疵等資料………………………………149
三、公立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作業人員相關法律責任一覽表………………………………151
四、參考案例…………………………………………………………………………………153
五、辦理教師甄選作業常見爭議情形一覽表………………………………………………155

轉載:國中法律基本常識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29.html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713&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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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1:國中法律基本常識.doc (大小:295K 時間:2011-05-25 14:45:25)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目錄表(國中版)

編號

類別

案例分配

頁數

案例主題






1

民事、商事、消費

刑法、刑訴

1.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3

都是手機惹的禍



2.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為)

7

飛車搶劫



3.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肢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以及傷害、恐嚇、強制、凌虐等行為)

10

臭雞蛋塞書包



4.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案件)

14

聚眾鬥毆

2類

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1.飆車、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

18

人體肉包



2.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任)

23

林桑的票



3.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師生戀、兩小無猜

27

變調的愛情事件簿



4.家暴、兒少法相關事件(含兒福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相關事件、菸害防治之兒童及少年、孕婦吸菸行為之禁止;吸菸場所的限制)

33

逆子家暴母親

3

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1.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毒品相關刑責、預防拒絕之道)

36

青春要「high」、不要害



2.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41

小美的部落格



3.反詐騙(辨識詐騙行為特徵、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與拒絕之道)

47

小陳的手機



4.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驗血)、打工安全、人口販運、動物保護

51

打工陷阱、青春染色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1民事生活法律(身分、財產等生活權利、義務之行使)
一、案例

都是手機惹的禍

「噹!噹!噹!」這節考試時間已經結束。

李老師:「各位同學請停止作答,答案卷請放在桌上並且離開教室,老師要收考卷了。」

「咦?大茂,你怎麼還在寫啊?你拿著手機做什麼?」監考的李老師迅速走到大茂的旁邊,嚇得大茂直發抖,手機不慎掉落地上;李老師快步檢起手機,發現簡訊裡盡是1,2,3,4。

李老師:「大茂!這是…?」大茂:「這…這…這…」李老師:「這是考試的答案,對不對?」大茂低著頭不敢回答,李老師:「說實話,做錯事要勇敢承擔才好。」大茂掉著眼淚:「老師!對不起!我上次考不好被爸媽罵,所以…」李老師:「所以你考試就可以舞弊?」

大 茂:「老師,對不起!我下次不敢了。」李老師:「還有下次?那告訴老師,是誰傳答案給你的?」「是 …是…」,大茂的舌頭直打結:「是小胖!」只見李老師瞪大了雙眼:「小胖!」大茂:「對一題給他10元,而且要先付定金500元。」李老師:「定金?」 大茂:「後來打對折,又少算我50元;我先給他200元。」「你給他了?」「給了!」李老師:「小胖!你這傢伙…」


二、法律解析

(一) 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以平等為基礎,其主體均為私人,而其中極其重要之特色即為私法自治原則,亦即個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自己 的意思表示從事法律行為,並因此發生法律效力,諸如日常生活中購買日用品構成買賣關係等等,民事法律關係其實充斥在我們生活中。然而在此原則下,如完全放 任私人依其意思而為並發生法律效力,將難以維護公共利益,故民法設有若干例外規定,其中與本案相關者,即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者,無效」。

(二) 本件案例因未提及大茂與小胖的年齡,故假設大茂與小胖均已年滿20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前提下,大茂與小胖之間約定小胖傳送的答案答對多少,即以此計算 大茂應給付的價金有多少,此種口頭約定方式即已成立契約,依照私法自治原則,大茂以其意思表示與小胖成立上開契約,本應受其拘束,亦即不管大茂作弊是否被 老師抓到,大茂仍應依約按小胖答對之題數計算價金給付與小胖,惟因此種約定是建立在考試作弊之基礎上,故此種約定顯然有背於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依民法第 72條規定,大茂與小胖此種法律行為應屬無效,既為無效法律行為,小胖自無權要求大茂給付剩餘未給付的價金。至於大茂之前已經給付的定金200元,因為大 茂此種不法行為也毫無保護之必要,我國民法第180條第4款乃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故大茂亦不得向小胖索討這筆已經支付的 200元訂金。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私法自治原則是我國民法的重要原則。

(O)2、購買捷運悠遊卡也是一種法律行為。

(O)3、依我國民法規定,年滿20歲且未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遭法院為監護宣告者,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4、小華的爸爸積欠賭債,依私法自治原則,小華的爸爸必須清償完畢,賭債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

(×)5、我要求隔壁同學哥哥為我在考試中當槍手所支付的價金,因為作弊是不對的行為,所以我可以向同學的哥哥要回已經支付的價金。

(二)選擇題:

(4)1、以下就債權契約的成立方式,何者正確?(1)要以書面白紙黑字寫清楚約定內容,並經兩造蓋章(2)要有見證人在場(3)上開兩項條件都需具備(4)只要兩造口頭約定即成立。

(3)2、依我國民法規定幾歲為成年,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有完全的行為能力?(1)18歲(2)19歲(3)20歲(4)21歲。

(1)3、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其效力為何?(1)無效(2)得撤銷(3)有效(4)效力未定。

(2)4、規範私人間私法契約關係的法律是?(1)刑法(2)民法(3)行政法(4)少年事件處理法。

(2)5、以下敘述何者正確?(1)私法自治原則沒有例外情形(2)法律關係與我息息相關,生活中一般消費也是法律行為的表現(3)法律行為不會有無效的情形發生(4)公共利益能否維護,不是民法所要考慮的範疇。

四、教學指引

(一)教學活動名稱:都是手機惹的禍。

(二) 教學目標:本教學內容主要是以「考試舞弊」、「對價口頭約定」及「預先給付定金」之法律行為,討論成年及未成年學生在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對價 結果所應負的法律責任,藉以導正學生不當互利造成的金錢損失、手機的違規使用、口頭約定即是契約成立,並以能強化考試不應舞弊的知廉、知恥的高尚品德。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說明本次教學活動「都是手機惹的禍」的相關法律行為與責任:

(1)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以平等為基礎,其主體均為私人。

(2)私法自治原則:個人得依其意思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從事法律行為,並因此發生法律效力。

(3)民法設有例外規定,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4)年滿20歲,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5)口頭約定方式即已成立契約。

(6)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2、教師指導學生以角色扮演方式模擬「都是手機惹的禍」劇情,藉以引述說明下列情事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1)考試時間結束,大茂繼續作答:(不正當、不合法)。

(2)考試時使用手機:(不正當、不合法)。

(3)考不好會被爸媽罵,所以舞弊:(不正當、不合法)。

(4)以口頭約定,答對題數給付定金:(不正當、不合法)。

(5)做錯事說實話:(正當、合法)。

3、教師引導學生分組討論生活中有哪些是屬於不正當或不合法的對價關係,例如:

(1)代替寫作業。

(2)考試當槍手。

(3)代替出席點名。

(四)教學檢測:教師以本活動之是非、選擇各5題請學生進行隨堂測驗。

(五)教師結語

1、考試的主要目的是在檢驗自己的學習成果,以及改正自己的學習內容,並且能夠給自己設定學習目標;分數的高低只是學習成果顯現的方式之一,學生應該實實在在地將課程內容內化成自己的知識才是重要。

2、不當的金錢交易不僅造成金錢上的損失,也會衍生出取財不義等不當甚至不法的行為;自己應該以正當的方式掙錢、以正當的方式取得考試成績。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2財產犯罪(搶奪、竊盜、詐騙、毀損、侵占、贓物等行為)
一、案例

飛車搶劫

女孩子手拿包包要特別小心!新北市土城1名女子跟男友,才從住家走出來就遭到飛車搶劫,男友機警的緊抓住嫌犯,連旁邊快炒店的廚師都出來幫忙,終於制止搶匪。

搶匪騎機車作案,相準手拿包包的被害女子,奪了包包就走,被害女子到現在還是餘悸猶存。被害女子:「很緊張、很可怕,我有叫搶劫…,然後快炒店的人就來幫忙。」

歹徒當時是在巷弄裡犯案,從內側騎車鑽過被害人的旁邊行搶,被害人男友反手抓住嫌犯,雙方產生肢體衝突,機車還因此擦過牆壁,撞上電線桿,一倒地,眼見這下逃不了,歹徒態度180度大轉彎,低聲下氣,頻頻求饒。


二、法律解析

(一)臺灣社會急遽變遷,傳統道德觀念式微,致使青少年價值觀嚴重扭曲,在缺乏自制、父母疏忽管教與欠缺關懷、不良媒體傳播或同儕之驅使下,極易迷惘並沾染不良習氣,導致吸食毒品飆舞、集體飆車搶奪等少年犯罪事件。

(二) 少年犯罪中常見的財產犯罪有竊盜及搶奪罪,其原因多因享樂缺錢而觸法,其中竊盜係趁人不知而以和平或秘密方法竊得他人的動產,移入自己支配之下的行為。而 搶奪罪係乘人不備搶取他人的動產,即犯罪人趁他人來不及防備的時候,公然奪取他人所支配範圍內的動產,移轉於自己支配之下,例如在馬路上乘機奪取他人脖子 上的項鍊、或趁路人不及防備自身的時候從後奪取他的皮包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是典型的搶奪案件。依照刑法第325條第1項所規定,普通搶奪罪會被判處6月以 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普通竊盜罪的法定最重本刑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件案例中,歹徒利用騎機車的機會,趁手拿包包的女子不及防備之際,從旁奪取該女子手中的包包,該行為即為搶奪行為,構成刑法的搶奪罪,會被判處6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看到有人被搶,應該勇敢出來協助抓住壞人。

(O)2、騎機車搶路上婦人的皮包,會構成搶奪罪。

(×)3、年輕人騎機車很拉風,不僅可以飆車,看到喜歡的東西,還可以隨便搶東西。

(×)4、同學的手機不借給我,乘著他在跟同學聊天時,把手機搶走,會構成強盜罪。

(O)5、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以非法的手段取得,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二)選擇題

(1)1、刑法搶奪的處罰,最輕可以處多久的有期徒刑?(1)6月(2)1年(3)3年(4)5年。

(3)2、對於搶奪罪的說明,何者是錯誤的?(1)搶奪罪必須乘人來不及防備時(2)搶奪罪的處罰比竊盜罪還重(3)被搶的人通常不知道自己被搶(4)搶奪罪是搶別人的動產。

(2)3、當自己的手機被同學搶走後,以下那個敘述是正確的?(1)再去找同學,把手機搶回來(2)趕快向老師或家人反應,請他們幫忙處理(3)拿棍子找同學,如果不還手機就打他(4)找幾個同學圍住搶你的人,叫他跪在你前面道歉。

(3)4、小明因為喜歡隔壁班阿花的包包,利用阿花在走路時,從阿花後面搶走包包,小明的行為構成什麼罪?(1)竊盜罪(2)毀損罪(3)搶奪罪(4)強盜罪。

(2)5、 下列哪一個例子,會構成刑法的搶奪罪?(1)阿明拿1把刀叫小乖拿錢出來,小乖迫於無奈而將現金交付阿明(2)小王在小李面前炫耀自己有1支最新流行的手 機,小李乘機將手機搶走(3)阿花乘阿咪不在教室的時候,拿走阿咪所有鉛筆盒(4)小英向阿珠借洋娃娃來玩,小英借後竟不還洋娃娃,並且用剪刀將洋娃娃剪 壞。

四、教學指引

(一)案例大綱:手持包包的女子與男友在巷道行走時,遭機車騎士搶劫,所幸在店家的協助下,終於制伏搶匪。

(二)情境分析:歹徒騎乘機車公然搶奪女子包包,已構成刑法的搶奪罪,同時也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現行犯人人可以逮捕,案例中女子的男友機警的追捕及在廚師的協助下,終於制止歹徒,並將其移送法辦。

(三)問題討論:

1、如果你是案例中的女孩子,當包包被搶時,你當下會如何處理?如果你是案例中的男友,你又會如何處理?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法?

2、案例中的男友為了捉住歹徒,與其發生肢體衝突,如歹徒身體受傷,請問歹徒可不可以控告對方傷害?男友的行為會不會構成傷害罪?

3、案例中機車騎士的行為,已構成何種犯罪行為?

(四)家長責任:

1、父母應教育孩子從小養成「珍惜財物」的好習慣,並學習為自己規劃適當的理財方式,避免孩子盲目的追求物質上的享受,甚至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

2、如果父母平時願意撥出時間關切孩子零用錢的支用情形,並於適當時機給予機會教育,則可以協助孩子逐日養成正確的金錢觀。

3、父母可於平日購買東西給孩子時,與孩子共同討論自己是真正「需要」還是單純「想要」,以避免孩子從小過度浪費。

4、未成年子女對別人造成的侵權行為,擔任法定代理人的父母應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3霸凌及校園暴力事件(肢體、言語、關係、網路霸凌以及傷害、恐嚇、強制、凌虐等行為)

一、案例

臭雞蛋塞書包

阿迪和阿韜兩人是同班同學,阿韜不喜歡阿迪,每當分組的時候,阿韜總是說服所有同學不要和他一組,故意讓他落單。

某日,導師發起「護蛋運動」,要求全班學生每人要帶著雞蛋上學,體驗當父母的辛苦。不料阿韜的雞蛋破了,就與其他同學密謀,將蛋汁橫流的雞蛋放入阿迪的書包,當他發現時,課本書頁已沾黏腐爛,阿迪無助地打電話向媽媽訴說,媽媽急忙到校關切,母子當場抱頭痛哭……。

導師找來阿韜詢問事情經過時,阿韜頂嘴說:「只是覺得他白目,誰叫阿迪那麼討厭?而且大家都覺得他很白目啊!」此外還辯稱說:「阿迪好愛哭,有時候1天哭10幾次,真是吵死人了!」……


二、法律解析

(一)法律保障人民的生命法益、自由法益以及財產法益。校園生活同樣也受到法律的約束,所以霸凌的行為如果同時侵犯生命法益、自由法益或財產法益,自然也因為觸犯法律,而必須接受制裁。

(二) 本件阿韜因為不喜歡阿迪,總是說服所有的同學不要和他一組,故意讓他落單,已經是一種關係霸凌。之後阿韜又以破掉的雞蛋放進阿迪的書包,導致阿迪的書本沾 黏腐爛。就書包的部分,清洗後應該還可以使用。至於書本,則因已沾黏腐爛,無法使用,所以阿韜應已經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致令不堪使 用」之毀損罪,而且也必需賠償阿迪因此所受的損失。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阿韜覺得阿迪愛哭討人厭,竟夥同同學,將阿迪綁在柱子上,再剝光他的衣服加以取笑。因為阿迪身體沒有受傷,所有阿韜沒有犯法。

(O)2、阿韜常欺負阿迪,有一天因為不爽阿迪替他拿東西一臉不甘不願的樣子,於是下課後,與一群死黨在校外小巷內,圍毆阿迪,導致阿迪內出血送醫。阿韜不但是霸凌行為,而且觸犯了刑法傷害罪。

(O)3、阿韜恐嚇阿迪說要打他打到爽,令阿迪感到很害怕,阿韜犯了刑法恐嚇罪。

(O)4、霸凌往往是因為行為人無法解決內心以及現實的問題,而將憤怒發洩在弱小者的身上,其實是一種懦弱的表現。

(×)5、同學在網路嗆聲、罵髒話,應該給他嗆回去、罵回去。

(二)選擇題

(3)1、阿韜不滿阿迪對他嗆聲,為了表現自己才是老大,就在教室裡,班上同學在場的情形下,賞阿迪耳光,造成阿迪臉頰瘀腫,阿韜還將垃圾筒內的垃圾倒在阿迪的頭上。阿韜犯了什麼罪?(1)傷害罪(2)公然侮辱罪(3)以上二者皆是(4)沒有罪。

(2)2、阿韜要參加籃球校隊選拔,最大的勁敵是阿迪,阿韜於是威脅阿迪說:「你如果敢參加籃球隊,我一定讓你上不了學。」,阿迪感到害怕,於是棄權。阿韜的行為成立下列何種罪名?(1)恐嚇罪(2)強制罪(3)恐嚇取財罪(4)只是霸凌行為。

(3)3、 阿韜向阿迪借ipad,阿迪不肯借,阿韜很生氣,心想:我沒有,你也不要想有。於是就直接從阿迪手中搶走ipad,還丟在地上踩壞。阿迪可以主張什麼權 利?(1)對阿韜提出搶奪罪、毀損罪的告訴(2)請求阿韜賠償損失(3)以上二者皆可(4)自認倒楣,沒得主張。

(1)4、 阿迪受不了阿韜的欺負,於是帶了一把扳手到學校,看到阿韜就拿扳手敲擊阿韜的頭,結果阿韜被打到腦震盪送醫急救。阿迪有責任嗎?(1)仍然要負傷害罪、重 傷害罪,甚至殺人罪的責任(2)「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古有明訓,所以不必負責(3)賠錢了事就好了(4)請爸媽出面就可以解決。

(4)5、在學校被霸凌,應該如何處理?(1)找黑道乾哥出來修理對方(2)在網路上糾集網友反嗆對方、辱罵對方(3)默默忍耐,暗地哭泣(4)告訴父母、師長,請求協助。

四、教學指引

(一)案例大綱:阿迪在班上長期遭受同學排擠,某日同學更將打破的臭雞蛋塞進他的書包,讓他非常的無助與絕望。

(二)情境分析

1、「阿韜不喜歡阿迪,每當分組的時候,阿韜總是說服所有同學不要和他一組,故意讓他落單。」 已經是一種關係霸凌,學校導師或任課老師應積極處理或請求輔導室的協助,避免情況愈演愈烈。

2、後來,阿韜又將破掉的雞蛋故意塞進阿迪的書包,污損了阿迪的書包及課本,顯示出阿韜的行為已侵犯阿迪的財產權,應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三)問題討論:

1、如果你是阿迪,每次分組時總是落單,你心裡的感受是什麼?你會不會請求學校導師或任課老師、輔導老師的協助?為什麼?

2、如果你在班上都交不到朋友,甚至感覺同學常有意無意取笑你,你心裡的感受是什麼?你會不會主動把心裡的感受告訴同學,讓同學知道你不喜歡他們對待你的方式?

3、案例中阿韜向老師辯稱:「只是覺得他白目,誰叫阿迪那麼討厭?而且大家都覺得他很白目啊!」、「阿迪好愛哭,有時候1天哭10幾次,真是吵死人了!」你認同阿韜的說法嗎?為什麼?

4、案例中阿韜已經構成哪一種霸凌的行為?同時阿韜將臭雞蛋塞進阿迪的書包,污損其書包、課本,已經構成何種犯罪行為?阿韜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5、和同學相處時,什麼是建立良好溝通與互動的最重要基礎?

(四)家長責任:

1、有些孩子比較不會處理人際關係,父母應多關切孩子在學校的交友情形,只要一發現孩子有人際關係處理的困難,應主動向學校導師、輔導室或向專業的心理醫師請求協助,避免情況惡化。

2、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具有個人的獨特性,況且班上同學來自各個不同的家庭及成長背景,價值觀難免不同,當孩子放學後告知父母:「同學很愛哭,吵死人 了!」父母應教育孩子學習以同理心去尊重與接納不同特質的同學,千萬別忽視甚至縱容孩子在學校的不當行為或錯誤的價值觀。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1類民事、商事、消費、刑法、刑訴

1-4幫派(教唆犯罪、聚眾鬥毆、公然侮辱、妨礙公務、謊報案件)

一、案例

聚眾鬥毆

公園裡經常有居民在公園的一角下棋、賭博,某日下午由江姓及林姓嫌疑人所帶領的地區不良分子,在農村公園聚賭,賭博時疑因賭資問題爆發口角,竟演變成兩派人馬大打出手。

由於雙方聚眾且分持鋁棒等器械打群架,最後江嫌等人各自掏槍互射,造成江嫌等2人受傷,而江嫌的手槍擊發的子彈疑似飛越馬路,竟擊中人在附近的廟祝,送醫不治。


二、法律解析

(一)公園是公共場所,江姓與林姓角頭帶領地區不良分子,在農村公園聚賭,觸犯刑法普通賭博罪,最高可處1,000元罰金(即新臺幣3萬元);如果有人從中抽頭,則是觸犯刑法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二)雙方聚眾分持鋁棒等器械打群架,只要對方有人受傷,參與打架的人不分首從,都是觸犯刑法傷害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至於打群架時,只要有人因此受重傷或死亡,縱使未出手而僅是在旁圍觀搖旗吶喊,也觸犯刑法聚眾鬥毆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三) 江姓、林姓角頭各自掏槍互射,造成江嫌等2人受傷,其中持槍(含子彈)的行為,是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及子彈罪,可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掏槍互射,造成對方受傷,如開槍時只是要教訓對方而未朝對方身體要害部位射擊,所為另犯刑法傷害罪,如有置 人於死之意圖而朝對方開槍,縱使未將對方打死,也要負刑法殺人未遂之罪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殺人罪最重原可處死刑,但因未遂犯減輕而成為最重可處無期徒 刑)。

(四)江姓角頭擊發的子彈,飛越馬路而意外誤中人在附近的廟祝致送醫不治死亡,江嫌的行為是另犯刑法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2年有期徒刑。但是江嫌開槍射擊時,如原先即存有打中其他不相干的人也無所謂的想法,那麼江嫌就子彈擊中廟祝致死的結果,則是要負刑法殺人的罪責。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一群老人在公園以象棋聚賭,因為賭資不大,只是消磨時間,所以不構成賭博罪。

(×)2、小江同學參加不良幫派,為防止遭同學或校外人士欺侮,在書包內放了幫派老大給他的1把手槍,以備不時之需,因為小江沒有拿出來射擊,所以不構成犯罪。

(O)3、唆使地區不良分子砸店收取保護費,雖然幫派老大自己並未出面,但仍然構成犯罪。

(×)4、好友與人發生衝突,邀我一起去「談判」,我應該義不容辭帶「傢伙」跟去助陣,這樣才夠義氣。

(O)5、國家的法律及學校的校規,都是用以規範人的行為,實踐公平與正義。

(二)選擇題

(3)1、在賭博性電動玩具店打工擔任開分員,可能構成什麼罪?(1)老闆犯賭博罪,打工不犯罪(2)老闆如果不在場,打工的人才犯賭博罪(3)老闆和打工的人共犯賭博罪(4)老闆和打工的人都不構成犯罪。

(3)2、江仔為地區幫派老大,為壯大聲勢,到國中去吸收小弟加入幫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人民有結社之自由,所以沒有違法(2)幫派屬於社會團體,可自由徵收會員(3)可依組織犯罪條例將江仔判刑(4)只要江仔自己不親自出面犯罪,就沒事。

(3)3、小林受同伙招喚前去向人尋仇,雙方人馬分持器械打群架時,小林只是在旁圍觀搖旗吶喊助勢,雙方都有人受重傷,請問小林的刑責是:(1)因為沒有直接參與打架,不構成犯罪(2)犯幫助傷害罪(3)犯刑法聚眾鬥毆罪(4)共犯傷害或重傷害罪。

(4)4、兩派不良分子相互尋仇,衝突中林姓角頭掏槍朝對方一人頭部射擊,而將對方擊傷,請問林姓角頭犯什麼罪?(1)非法持有手槍及子彈罪(2)傷害罪(3)殺人未遂罪(4)非法持有手槍子彈罪及殺人未遂罪。

(3)5、建平在校外無故遭不良分子砍傷,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及訴訟制度,應該由何人負責這件犯罪偵查工作?(1)律師(2)法官(3)檢察官(4)學校老師。

四、教學指引

(一)案例大綱:幫派份子在公園聚賭,因賭資糾紛爆發兩派人馬口角、聚眾鬥毆,並傷及無辜。

(二)情境分析

1、民眾在公園聚賭,已構成刑法的普通賭博罪。教師可以引導學生思考,平時親友一起在家裡打麻將、下象棋等賭博行為,是否也構成賭博罪?另外,這樣的行為適宜嗎?是否對孩子造成不良的學習示範?

2、民眾加入幫派已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3、幫派間的鬥毆已觸犯刑法傷害罪,另外,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槍械也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持有槍枝及子彈罪。

4、江姓嫌犯開槍誤殺廟祝,已侵犯廟祝生命的法益,應承擔的刑罰輕重則視其當時的犯罪犯意而定。

(三)問題討論

1、案例中,民眾在公園聚賭,是否已構成刑法的犯罪行為?為什麼?

2、國中生享有加入幫派的結社自由嗎?為什麼?

3、見到自己的好朋友被圍毆,為了講義氣,也應該跟好朋友一起打以討回公道嗎?這麼做,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4、為了自保,民眾可以購買槍械嗎?為什麼?

5、案例中,廟祝被流彈誤殺,江姓男子僅需負道義責任,而沒有法律責任嗎?為什麼?

(四)家長責任

1、家長應以身作則,平時不要養成賭博的壞習慣,以免小孩子有樣學樣。

2、家長應協助孩子發展「尊重」他人生命的態度與價值觀,並且學習以適當的方式處理與他人間的糾紛及衝突,避免使用暴力解決問題。

3、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家長應多關心孩子的交友情形,並且引導孩子慎選朋友,避免被幫派份子利用與滲透。

4、如果未成年子女對別人造成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之父母需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1飆車、酒駕及無照駕駛等交通違規事件
一、案例

人體肉包

這天晚上阿忠和讀高中的哥哥以及朋友們一起吃宵夜、喝啤酒,酒後有人提議到快速道路去「尬(ㄍㄚ)車、拼膽量」。

「咻!咻!」在快速道路上,一輛又一輛的機車在道路中穿梭競速,並排騎車、蛇行、占據道路,阿忠沒有駕照只好被哥哥載,坐在後座總覺得有點不夠過癮,便要求哥哥讓他也能享受風馳電掣的快感,哥哥不忍拒絕阿忠的哀求,就答應讓阿忠騎騎看。

阿 忠騎上機車載著哥哥,壓低身形加足馬力,朝著路的盡頭飛奔而去,不料,在一個轉彎處看到警車路邊臨檢,阿忠一時驚慌失措,煞車不及,阿忠與哥哥連人帶車的 撞上路邊小貨車,兩人傷重緊急送醫,阿忠的父母接到通知,焦急地趕到醫院,警方告知家長,阿忠與一群青少年不僅深夜飆車發生車禍,還酒駕與無照駕駛,可能 罪責不輕。


二、法律解析

(一)刑事責任

1、阿忠與哥哥酒後騎車,若酒測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就會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可能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的罰金,又哥哥明知阿忠喝酒還答應使其騎乘機車,會成立阿忠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幫助犯。

2、阿忠與哥哥於馬路上與朋友一起騎機車蛇行、飆車,如果就當時狀況可判斷他們的行為足以產生交通往來的危險時,阿忠的行為就構成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阿忠、哥哥及朋友一起飆車,會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共同正犯。

3、阿忠因為摔車而造成後座哥哥受傷,阿忠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的過失傷害罪,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責任:阿忠的哥哥明知道阿忠沒有駕照,仍然讓阿忠騎乘機車,以致撞上路邊小貨車,阿忠會與哥哥依民法第185條及第191條之2,對小貨車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阿忠未成年,其父母依民法第187條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行政責任

1、 阿忠的哥哥允許無駕駛執照的阿忠駕駛其機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之規定,會被吊扣駕駛執照3個月。而阿忠無照駕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阿忠未滿18歲,阿忠與其父母都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另外阿忠與哥哥的酒駕行為如被酒測發現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會被處新台幣1萬5,000元 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鍰。而阿忠、哥哥與朋友一同飆車、蛇行等行為也會依同條例第43條第3項規定對駕駛人處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 吊銷駕照。

(四) 父母責任:除了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外,阿忠未滿18歲,其父母因忽視教養而致阿忠觸犯以上之犯罪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可裁定命阿忠的父母接受8 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又阿忠的父母若未禁止阿忠飆車蛇行,也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第1項之規定,被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之罰鍰。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被飆車族撞成重傷,如果沒錢請律師協助請求賠償,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

(×)2、小明與小華是好朋友,就算知道小華沒有駕照,小明也可以將機車借給小華使用。

(×) 3、未成年的小明酒後騎機車撞傷小華,因為一人做事一人擔,所以小明的父母不用負賠償責任。

(O)4、騎機車撞傷路人,不可逃離現場,否則會觸犯刑法肇事逃逸罪。

(×)5、酒後駕車只要沒撞到人就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選擇題

(4)1、酒後駕車撞到路人致死,可能要負哪些責任:(1)行政責任(2)民事責任(3)刑事責任(4)需負以上3種責任。

(4)2、小明與朋友一起在路上飆車,因為妨害交通,被警察攔阻取締,小明不服推打警察致其受傷,小明的行為可能構成何種犯罪:(1)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2)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罪(3)傷害罪(4)以上罪名皆會成立。

(1)3、小明酒後騎機車,經警察酒測後發現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35毫克,小明的行為觸犯何種法律:(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刑法(3)民法(4)小明沒有違反任何法律。

(4)4、小明騎機車載小華上學,因為超速蛇行失去控制撞到路燈,小華因此跌倒骨折(1)小明好心載小華上學,所以不用負任何責任(2)小明只要負刑法上過失傷害罪責(3)小明只要負民事賠償責任(4)小明必須負刑事與民事責任。

(3)5、小明沒有駕照,卻想騎機車上下學,以下何者正確:(1)父母同意就可以騎機車上下學(2)向好朋友借騎機車(3)努力考取駕照(4)偷騎他人的機車。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人體肉包

(二)教學目標:本活動主要藉著探討青少年飆車的問題,引導學生認識交通安全的相關法規,以及建立「交通安全,人人有責」的觀念,並落實遵守交通規範,建立一個守法、守秩序的社會。

(三)教學重點:

1、 教師提出問題:「人不輕狂枉少年」,年輕人勇於追求自己的夢想,但是許多青少年因為追求一時刺激,沒有考慮行為的後果跟嚴重性,而危害自己與他人安全,甚 至誤觸法網而遺憾終生,請舉例說出有哪些是青少年常見的危險行為。(教師可以提示舉例說明如:吸毒、飆車、鬥毆、霸凌…等)。

2、 教師指出青少年飆車的交通安全問題情況,由交通事故資料分析,學生發生車禍佔總車禍數的比例約8%,其中以15歲至19歲的學生,發生率最高,男生的發生 比例是女生的3倍;而發生車禍時的交通方式,以騎機車者佔最多。要避免悲劇發生除了要培養重視安全的生活態度外,很多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肇事者不懂交通法 律有關,今天我們就要來談談青少年容易觸犯的交通法律及其刑責。

3、 教師說明「人體肉包」案例中主角阿忠與他的哥哥的行為,指導學生進行「大家來找碴」分組活動,將同學分為五組討論5分鐘後,各組派1人上台在黑板上填寫討 論結果,列出情境中哪些人、行為是觸犯法規以及依據的法律為何(刑期可以不用寫,但犯法的行為一定要清楚寫出才算)?

4、教師獎勵表現良好的組別,並給予統整回應學生意見,解說阿忠與他的哥哥、父母應負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父母責任」等相關法律(詳細規範與刑責請參考『法律解析』)。

5、進行語句接龍活動分組討論:

(1)教師準備5個題目:

「小明沒有駕照,卻想騎機車上下學……」。

「小明被飆車族撞成重傷,如果沒錢請律師協助請求賠償……」。

「小明騎機車載小華上學,因為超速蛇行失去控制撞到路燈……」。

「小明酒後騎機車,經警察酒測後發現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為0.35毫克……」。

「小明與朋友一起在路上飆車,因為妨害交通,被警察攔阻取締……」。

(2)請5組各抽一個題目,3分鐘討論並完成語句接龍,派1人上台唸出討論結果。

(3)教師歸納結語強調5個題目中的相關法律與交通安全的原則。

6、教師請學生課後完成作業-「給飆車族的1句話」,請學生腦力激盪,創作1則交通安全標語,送給飆車的青少年,希望能愛惜生命與安全。參考標語如下:

(1)欲速則不達,超速則重罰。

(2)紅燈停,綠燈行,你來我往好心情。

(3)闖紅燈是生命中不可預期的變數。

(4)飆車刺激,撞車痛心。

(5)人車相禮讓,生命有保障。

(6)喝酒開車,九死一生。

(7)人人守秩序,安全帶著走。

(8)交通標誌看清楚,紅燈不要左右轉。

(9)安全帶上路,路上帶安全。

(10)平安是回家最好的門鈴。

(11)安全帽,「罩」亮了你我生命。

(12)危險總隨著快感而至。

(13)快快樂樂出門,全心全意交通,平平安安回家。

(14)喜一時威風,誤美麗人生。

(15)黃金未為貴,平安值錢多。

(16)分秒無所爭,安全擺第一。

(17)逞一時英雄,留一生遺憾。

(18)騎機車不帶安全帽,牛頭馬面隨後到。

(19)帶上安全帽,生命永得保。

(20)交通安全人人守,生命安全各各求。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2反賄選(公民社會責任、民主法治觀念、買、賣票法律責任)
一、案例

林桑的票

「林 桑,咱是逗陣大漢的兄弟,這次里長選舉,你可是要好好幫我呀!你家11票,你幫我顧好,1票都不能給我跑掉喔!等我當選啦,我再招待你們全家去中南部旅 遊,3天2眠……還有,住你家樓上3樓的劉仔、4樓王董,和5樓那個打老婆的張爸,都幫我顧一下;投票那天,不要蓋錯,到時逗陣來去遊覽」。

「好啦,好啦,已經都講好咧;但是,張爸說孩子還小,能否來點較實際的……」?「這個張爸,當初勸他不能打老婆,就是不聽,現在才會這麼落魄;噓!跟他講,要錢的話暗地裡親自來找我………就等選舉完再說囉」!


二、法律解析

(一) 政府舉辦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包括村、里長選舉在內,候選人直接或承諾給與好處而向選民即有投票權之人行賄買票,或是指使樁腳或透過親朋好友向有投票權之 左鄰右舍買票,都是觸犯投票行賄罪,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重。而有投票權的人接 受賄選而賣票,則是犯了投票受賄罪,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二) 所謂賄選,並不以現金買票為限,凡是以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或提供旅遊、餐飲等利益,做為投票的對價,不管價值高低,都是屬於賄選行為。因此,招待旅 遊或贊助費用、假藉有獎徵答而提供摸彩品、擺設流水席任有投票權之人吃喝,甚至提供車輛或車費讓有投票權之人返鄉投票,都是屬於賄選的行為;而收受者也會 觸犯投票受賄罪。

(三)林桑接受里長候選人邀約招待全家出外旅遊,而答應投票給「逗陣大漢」(即自幼一起成長)的候選人,是犯了俗稱賣票之投票受賄罪。而那位里長候選人則是犯了投票行賄罪。

(四) 另外,林桑為幫該里長候選人助選「顧票」,出面向有投票權之樓上鄰居劉仔、王董、張爸相約招待遊覽(即旅遊)而講好投票給那位里長候選人,是屬於期約賄選 的行為,和直接用錢向張爸買票一樣,都是犯了投票行賄罪。雖然林桑不是里長選舉的候選人,但他的行為是與「招待旅遊」的候選人共同觸犯賄選罪,不得不慎。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檢舉賄選人人有責,因為這樣才能淨化選風,維護公平、公正的選舉制度。

(×)2、為彌補投票當天的損失,選民可以向候選人索取「走路工」、「便當費」作為投票代價。

(×)3、只要不是候選人,幫參選的親朋好友跑腿送錢給選民,應該不會構成犯罪。

(O)4、選舉時買票、賣票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犯罪行為。

(×)5、候選人擺流水席,供有投票權的選民自由吃喝,因為不是用現金買票,所以不會構成犯罪。

(二)選擇題

(4)1、發現賄選,可以向那些機關檢舉?(1)警察機關(2)調查局(站)(3)地方法院檢察署(4)以上都可以。

(2)2、接受候選人招待旅遊而答應投票支持,責任為何?(1)因為不是收受現金或財物,所以不構成犯罪(2)犯俗稱「賣票」的投票受賄罪(3)犯俗稱「買票」的投票行賄罪(4)只要事後不去投票,就不構成犯罪。

(3)3、里長請林桑全家投票支持,並約定當選後招待林桑全家外出旅遊,請問該里長候選人責任為何?(1)只要事後沒有真的招待旅遊就不構成犯罪(2)觸犯預備賄選罪(3)是期約賄選的行為,構成投票行賄罪(4)觸犯妨害投票秩序罪。

(4)4、林桑基於情義,出面幫里長候選人向左鄰右舍的親友買票,請問林桑有無刑責?(1)犯幫助賄選罪(2)林桑自己沒有參選,不會構成犯罪(3)犯投票受賄罪(4)與該里長候選人共犯投票行賄罪。

(3)5、依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幾歲有選舉權?(1)18歲(2)19歲(3)20歲(4)23歲。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反賄選。

(二)教學目標:讓學生在學習此單元後,能瞭解何謂賄選,對反賄選有基礎觀念,能自己大致上分辨賄選行為的類別及其影響,並能運用在日常生活上,不僅幫自己也幫友人判斷賄選行為,參與反賄選行動。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說明「反賄選」案例,提出以下問題,請學生以舉手搶答方式說出答案:

(1)依案例說明何謂賄選的行為。

(2)說明投票受賄罪與投票行賄罪。

(3)說明何謂期約賄選。

(4)討論賄選對民主政治的影響。

2、教師歸納學生回應內容,並指出:

(1)政府舉辦的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候選人直接或間接指使樁腳或其親朋好友向選民(有投票權的人)承諾給與好處 ,都是買票的行為,觸犯投票行賄罪。而有投票權的人接受了好處而賣票,則是犯了投票受賄罪。

(2) 賄選,並不是只有以現金買票才叫賄選,而是於選舉期間,凡以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物,或招待贊助旅遊、餐飲,或假藉有獎徵答而提供摸彩品、擺設流水席任選民吃 喝,甚至提供車輛或車費讓選民返鄉投票等利益,做為投票給這位候選人的報償,不管其價值高低,都是屬於賄選行為。而收受者也會觸犯投票受賄罪。

(3) 林桑接受里長候選人邀約招待全家出外旅遊,而答應投票給自幼一起長大的候選人,是犯了俗稱賣票之投票受賄罪。而那位里長候選人則是犯了投票行賄罪。林桑以 該候選人樁腳的身份,出面向有投票權之鄰居劉仔、王董、張爸相約招待遊覽(即旅遊)而約好投票給那位里長候選人,則是屬於期約賄選的行為,和直接用錢向劉 仔他們買票一樣,都是犯了投票行賄罪。雖然林桑不是里長選舉的候選人,但他的行為是與「招待旅遊」的候選人共同觸犯賄選罪,不得不慎。

(4)選前賄選跟當選後貪污舞弊,幾乎是有其惡性的因果循環,損失的當然是納稅義務人的血汗錢。

3、參考案例內容,請同學推薦或自薦即興演出反賄選短劇:

(1)注意以下原則:

所有角色,由同學擔任,教師亦可視狀況推薦或客串角色。

短劇演出時間以十分鐘為原則,可加旁白,結尾自行設計。

演出內容應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不偏離主題的搞笑幽默,將可加深學生的印象。

(2)表演完,教師對投入演出的同學表達感謝,並予鼓勵,然後請參與演出的同學發表感想、請觀眾發表心得。

(3)教師獎勵表現良好的學生,統整活動回應學生意見(參考法律解析內容):

候選人於公職人員選舉行賄,必定將其視為付出之成本,而在當選後,設法從其他地方獲得私人利益,衍生弊端,損及民眾利益。一般民眾也不要誤以為收受的利益不大、沒人知道,而心存僥倖,這將助長賄選者的氣燄,嚴重影響選舉風氣。

一般可能的行賄行為如下:

a.以各種名義贈送有一定價值的財物,如香煙、摸彩品等。

b.辦理或贊助旅遊活動、康樂餐飲活動等。

c.承諾當選後,給支持者某種利益(期約賄選)。

候選人向你行賄時,因應的建議如下:

a.當場拒絕,並提醒對方應為自己的榮譽打一場乾淨的選戰。

b.檢舉賄選電話0800024099,有檢舉獎金喔。

4、交情深厚的候選人來拜託林桑全家投票支持,並約定當選後招待林桑全家外出旅遊,請問林桑全家與該候選人責任為何?(參考試題選擇題第3題)請學生自由發表。教師要強調期約賄選的行為,仍屬於投票行賄罪。

5、教師結語:行賄與收賄是民主政治的恥辱,也是阻礙民主進步的絆腳石,民眾若因為交情深厚而有賄選行為,明顯即是以私誼而害公義,且觸法誤人誤己,民主社會我們期望的是因為政見理念的認同,才投下神聖的一票,請記得,『選前若買票,選後A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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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3校園性騷擾(肢體、言語等)及性侵害(強制猥褻、妨害性自主)、師生戀、兩小無猜

一、案例

變調的愛情事件簿

那 天大雄在美美的部落格留言:「你為什麼要這樣對我?你心裡是不是喜歡別人?」、「我們當面講清楚。如果你不理我,我就公佈我們親密的照片,每天都到你家和 學校門口報到。我是說到做到!」「請原諒我的衝動,因為我太在意妳了,就當是最後一次,明天晚上我們在老地方KTV見。」美美想要好聚好散,便答應見面。

起初兩人都很理性,但面對美美堅決要分手的態度,大雄終於失去理智,竟趁著美美上廁所時,尾隨進入並將門反鎖,大雄不顧美美的反抗與苦苦哀求,想「霸王硬上弓」,突如其來的舉動,讓美美嚇得花容失色,幸好美美大聲呼叫,服務生聞聲而來,破門而入……


二、法律解析

(一)我國刑法保障個人性行為的自我決定權,因此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即為強制性交罪。另外,如果以上述的手段對男、女為猥褻行為者,刑法亦定有強制猥褻罪,可加以規範。

(二)刑法另對於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考量其身體、心智均未臻成熟,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規定即使未違反她(他)們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亦需加以處罰。

(三) 本件案例中,美美與大雄的年齡未滿14歲或14歲以上未滿16歲,他們在案發前的「親密行為」如果已經達到性交或猥褻的地步,雖然雙方都是心甘情願的,但 雙方仍都觸犯法律,不因為美美是女生,而有所區別。至於大雄在廁所內,不顧美美的反抗與苦苦哀求,想「霸王硬上弓」的行為,已經對美美施行強暴、脅迫,違 反美美的意願為性交,涉嫌觸犯刑法強制性交(未遂)罪嫌。

(四)參考法條

1、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 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 罰之。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只有男生能對女生犯強制性交罪,男生對男生、女生對女生、女生對男生都不可能觸犯強制性交罪。

(O)2、使用藥物,讓女生昏睡不醒人事而性交,也是強制性交的一種態樣。

(×)3、只要男女兩情相悅,做愛也是自然而然的事,都不會觸犯法律。

(×)4、小R是國2學生,在聊天室認識一位很聊得來的男同志,對方是大學生,而且很關心自己,小R決定獻身,他認為這是自己的事,並不會害對方觸犯法律。

(O)5、平常應注意居家安全;出門在外,亦應提高警覺,預防性侵害。

(二)選擇題

(2)1、 小芳長得非常甜美,某日在西門町遇到1位男子,長相斯文,該男子宣稱就讀某大學,因為要拍攝畢業作品,需要路人入鏡,請小芳幫忙。小芳心想助人為快樂之 本,於是答應,未料,該名男子竟將小芳帶往某大樓工地加以性侵得逞。如果時光倒流,小芳如何避免被侵害?(1)能成為他人作品的內容,是很難得的機會,只 要到時候隨機應變就好了(2)拒絕與陌生人進入人跡罕見的地方,幫助他人時,最好有同伴隨行(3)好難拒絕哦,對方一直拜託的說(4)不用想太多,這種倒 楣的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4)2、 文文成長在一個單身家庭,從小與媽媽相依為命。國3那年,媽媽結交男友,進而同居,3人於是同住一室。平日媽媽以帶團去南部旅遊為業,該名男友則無業在 家,並常酗酒後毆打媽媽。春假時,媽媽的男友竟趁媽媽南下不在家的時候,對文文性侵,而且說是為了教文文了解男生好保護自己不被侵害,並且威脅文文不可以 告訴別人,不然就要毆打媽媽。文文雖然很痛苦,但她想只要媽媽不要被打,只要媽媽快樂,她就可以忍耐下去。妳對文文有什麼建議?(1)繼續忍耐下去,只要 媽媽幸福,有家總比沒家好(2)離家出走,寧願在外流浪,也不要再被侵害(3)另外交男朋友,報復媽媽還有她的男朋友(4)告訴學校老師,甚至報警,尋求 協助,擺脫性侵陰影,幸福不會存在於暴力之中。

(1)3、全國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為(1)113(2)117(3)119(4)104。

(3)4、若遭受性侵害,如何處理較為正確?(1)趕快洗澡、換衣服(2)隱忍不說(3)報警並且驗傷採證(4)跟知心朋友傾訴就好了。

(4)5、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在訴訟上有何種保護措施?(1)對於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均予保密(2)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 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3)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4)以上皆是。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變調的愛情事件簿。

(二)教學目標:本活動藉由分手與約會強暴案例的討論,教導學生維護身體自主權與注意約會安全,以增進自我保護安全意識,並瞭解相關性騷擾、性侵害的法條規範,避免因漠視、傷及他人的權益與身心健康。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說明「變調的愛情事件簿」案例,提出以下問題,請學生以舉手搶答方式說出答案:

(1)兩人關係為何(who)?

(2)應該發生在什麼時間?(when)?

(3)場所在哪裡(where)?

(4)發生什麼事(what)?

(5)事情的原因是什麼(why)?

2、教師歸納學生回應,並指出

(1)如果違反對方的意願,脅迫、強制與其發生性行為,稱之為「約會強暴」,也就是一方在違反另一方的意願,做出脅迫的性行為,或使用言語羞辱、暴力限制另一方行動等。強暴仍是屬於嚴重的性侵害事件,是漠視、傷及被害人身體自主權與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

(2)在台灣地區98年性侵害的通報案件共有9,543 件,每天約有26人受害。進一步分析,歷年來被害人都以12~18歲年齡層佔最多數,約佔所有案件的50%左右,其中施暴加害人有70%是熟識者,可能是同學、網友、鄰居,甚至是男/女朋友等(內政部,2009)。

(3)在分手暴力事件中超過1/5女性面臨性暴力的威脅,包括被拍攝裸照、錄影帶及性侵害等(現代婦女基金會,2008)。

3、將同學分為三組進行「事件追追追」分組討論活動

(1)討論問題如下:

未滿16歲的國中生兩情相悅,決定發生性行為,會不會觸犯法律?法條為何?

要如何預防熟識者(如:親人、同學、網友、鄰居,男/女朋友)/陌生人的性侵害?

如果遭受性侵害,如何處理較為正確?

(2)各組選定一個題目,進行10分鐘討論後,各分派1個人上台報告。

(3)教師獎勵表現良好的組別,並給予統整回應學生意見:

參考「法律解析」說明:年齡未滿16歲的青少年發生親密行為如果已經達到性交或猥褻的地步,雖然雙方都是心甘情願的,但考量其身體、心智均未臻成熟,為保障其身心健全發展,規定即使未違反她(他)們的意願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亦需加以處罰。

預防熟識者/陌生人的性侵害方法舉例如下:

a.約會時間安排避免太晚或過夜。

b.約會的場所盡量公開、明亮、選擇人多地方。

c.清楚知道自己的身體界線,與親密行為的底線。

d.告訴家人、信任的親友,去處及預定返回時間。

e.發現對方有意圖要逼你做你不想做的事,例如:性暗示或輕薄挑逗 動作時,要明確表達自己的意見,勇敢的說「不」。

f.避免去一些你不熟悉的地方,不要單獨進入其房間或臥室。

g.注意飲用的食物,不喝來路不明、已開過或曾經離開視線的飲料,也不隨便喝酒。酒精是情感催化劑,也是強暴的致命武器。

h.感覺不對時,記得向身邊的其他人發出求救的訊號,如果真的找不到人求助,就想辦法拖延時間,再找機會離開。

不幸遭遇性侵害因應的態度與方法舉例如下:

a.應該不必感到自責,因為犯錯的是對方。

b.前往安全的地方,找尋可信任人士協助,如家人、親友或師長等,撥打113全國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或110報案專線。

c.不要更衣、沐浴、洗手或刷牙,立即到醫院接受診療、驗傷及蒐證。

d.接受相關預防措施,以避免性侵害導致懷孕或感染 性傳染病。

4、教師提出「家醜不可以外揚-性侵害訴諸法律只會把事情鬧大」的說法,請學生自由發表對此說法的意見。教師強調「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在訴訟上的保護措施」(參考試題選擇題第5題選項內容)。

5、教師結語:如果傷害已成事實,應積極尋求協助,因為被害人可能頻頻回憶受害經歷,需尋求情緒支持及諮商輔導,每個人伸出溫暖的雙手,發揮生命之愛,協助他們將走出幽谷,迎向光明的未來。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2類行政、選舉、交通、家暴、勞動、性別主流、人權、兒少

2-4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兒少法相關事件(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菸害防治法)

一、案例

逆子家暴母親

失業已久的小強,因為找不到工作,又長期酗酒成性,已於前年離婚,之後小強的生計全由母親負擔,小強不知感恩,經常酒後家暴、騷擾母親,並索討金錢,母親不堪其擾,去年底聲請家暴令獲准。

最近小強又經常酒後家暴、騷擾母親,日前其母親已多次打電話向警方求救,警方前往處理解危後,母親都要求警方,再給兒子1次機會。

某天凌晨5 時左右警方接獲小強母親的求救電話,指兒子拿鐵鎚作勢要打她,並將她房間大門都敲壞。警方緊急前往處理追問,隨後將小強依違反家暴令移送偵查隊偵辦。


二、法律解析

(一)家,應該是每個人溫暖、安全的城堡。但在現實生活,有時家人也可能變成傷害我們的人,讓回家變成一場惡夢。這時候,需要法律介入家庭,用大家的力量去改變這樣的現實,這也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目的。

(二) 家庭暴力,不僅包括對身體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暴力,例如,不留情面的辱罵、拿鐵鎚作勢要打人或故意敲壞大門等等。小強的行為,都已經構成家庭暴力 了。小強的母親雖一再給小強機會,但還是無力改變,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律來保護母親不要再受到小強的傷害或威脅。

(三)法官會依照小強母親的聲請,發給保護令。保護令內容可以包括禁止小強實施暴力、騷擾,要求小強搬到外面住等等,並且由警察來執行。

(四)法院發保護令後,小強還是會酒後恐嚇母親,警察可以將小強依違反保護令罪,以現行犯逮捕,並移送檢察官、法院處理,違反保護令罪是要受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

(五)當然,保護令也可以要求小強做改變,包括戒酒、就業、學習如何與母親相處等,這部分由社工、醫師來幫忙。如果,小強跟母親都可以變好,家庭回復幸福,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最終目的。

※參考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小孩滿20歲以後虐待父母,是家庭內的事情,法律不管這種家務事。

(O)2、保護令可以要求加害人作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及戒癮(如戒酒、戒毒)等輔導、治療。

(O)3、已經離婚的夫妻,如果先生持續到前妻住家、辦公室吵鬧,前妻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4、媽媽受到有酒癮兒子的傷害、恐嚇,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前,不能請警察處理、保護。

(O)5、禁止加害人騷擾、接觸、跟蹤、打電話給被害人,命令加害人搬離家裡、遠離被害人學校、辦公室、交出汽車、機車等,都可以是保護令的內容。

(二)選擇題

(4)1、「113」的24小時保護專線,是由何單位負責?(1)警察局(2)衛生局(3)環保局(4)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2、通常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有效期間為幾年以下,被害人可以在失效前聲請延長?(1)1年(2)2年(3)3年(4)永久有效。

(4)3、下列何種類之保護令,是我國所不採行?(1)通常保護令(2)暫時保護令(3)緊急保護令(4)特別保護令。

(2)4、加害人不依照保護令的內容,去戒酒或上心理諮商課程,構成「違反保護令罪」時,法院可以判處加害人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刑罰?(1)1年(2)3年(3)5年(4)10年。

(3)5、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而保護令是由何機關所核發?(1)警察局警察(2)檢察官(3)法官(4)社會局社工。

四、教學指引

(一)案例大綱:長期失業的小強,因酗酒成性,經常毆打及騷擾母親。

(二)情境分析:

1、小強面臨長期失業的挫折,又酗酒成性,易引發消極與負面的社會人格,也透露出需要關懷的警訊。

2、小強酒後曾對母親施暴,母親此時除了聲請保護令自保外,也應向其他社教機構或政府機關求助,以積極的協助小強解決生活問題。

(三)問題討論:

1、為了改善小強長期失業的困境,小強可以向哪些政府機關求助,以協助其早日找到工作?

2、案例中「小強拿鐵鎚作勢要打媽媽,並將她的房間大門都敲壞。」但並未傷及媽媽,請問小強的行為是否構成家暴?為什麼?此時,如果你是小強的媽媽,你會如何處理?

3、如果小強的媽媽在不堪其擾後,想聲請保護令來保護自己,依規定應向哪一機關提出聲請?另外,保護令的內容有哪些?時效有多久?

4、小強違反保護令的規定再度恐嚇、騷擾媽媽,是否構成犯罪行為?為什麼?

(四)家長責任:

1、家庭是孕育每個人成長最重要的地方,也是每個人心靈的避風港,平日家庭成員彼此應互相關懷,發揮家庭中教育及保護與照顧的功能。

2、萬一家庭成員有人失業,長期找不到工作,可以向各直轄市暨縣市職業訓練局求助,協助自己培養第二專長,以早日找到工作,避免家庭經濟陷入困境,而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條件。

3、暴力的行為會有慣性,對於曾使用暴力發洩情緒的家人,我們應保持警覺性,避免刺激他引爆下一次的暴力行為,同時也應鼓勵他積極的向心理醫師求助,以矯正其不當的情緒或壓力宣洩方式。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1毒品、藥物濫用(辨識毒品與吸毒者特徵、毒品相關刑責、預防拒絕之道)
一、案例

青春要「high」、不要害

即 將過16歲生日的的阿亮想邀請好朋友來慶祝,有人提議去速食店慶生,但小王另出主意:「不然,去汽車旅館開轟趴好了,那裡可以唱歌。對了!我還會帶 special的禮物,讓你們開開眼界、high一下!」有人提議喝酒、抽菸來助興,就在酒精的催化、吞雲吐霧中,這一群青少年越玩越瘋狂。

這時,小王拿出1包藥丸,神祕的說:「想不想試試當神仙快樂的滋味?」,大夥一頭霧水看著小王,「你們真遜吔!這就是搖頭丸啦!」,「什麼?那不是毒品嗎?」。接著小王說今天可以免費給大家試用,如果以後有需要可以透過他向「龍哥」來買,保證有優待。

從來沒有嘗試過毒品的阿亮,禁不住死黨的慫恿,和其他幾個人都吃了幾顆藥丸,之後隨著振耳的音樂大家瘋狂的又叫又跳,情緒high到最高點時,警方接到汽車旅館其他房客的檢舉,將阿亮一行人帶回警察局偵訊,阿亮心中真是悔不當初。


二、法律解析

(一)搖頭丸因價格較其他毒品低廉,取得容易,已成為目前最流行也最氾濫之毒品之一。搖頭丸與其他毒品一樣,嚴重戕害吸食者個人身心健康,尤其搖頭丸吸食者以年輕人居多,搖頭丸也成為年輕人轟趴助興之主要工具。

(二) 搖頭丸在我國依照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屬於「第2級毒品」,如是第1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至於5年內第2次施用 者,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吸用僅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另外假如單純把搖頭丸給別人,如果 沒有賺錢認定為轉讓第2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合併科處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有賺錢則為販賣第2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 上有期徒刑,可以合併科處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 上面案例中,小王所拿的藥丸是第2級毒品搖頭丸,小王將所持有的搖頭丸免費提供給阿亮及其他在場的人吃,因為小王沒有賺錢而免費提供搖頭丸毒品給其他人使 用,法律上小王構成轉讓第2級毒品罪,另外阿亮及其他在場有吃搖頭丸的人,因為使用小王所提供的搖頭丸,因此阿亮等人都構成施用第2級毒品罪,因為阿亮等 人都是第1次施用,法律上會接受觀察勒戒的處分(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20條)。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使用搖頭丸不會傷害身體健康。

(O)2、搖頭丸是屬於第2級毒品。

(O)3、第1次施用搖頭丸要先送觀察勒戒。

(×)4、因為好奇而將同學給的搖頭丸帶回家收藏,如果沒有使用不會犯罪。

(O)5、為了避免染上毒癮,不要涉足網咖、舞廳及電玩店。

(二)選擇題

(2)1、一日吸毒終生吸毒,毒癮是很難戒除的,以下敘述何者是正確的(1)因為好奇可以吸吸,反正不會上癮(2)發現自己染上毒品,應迅速報告老師或家人,求助戒毒(3)趕快離開學校,免得被發現(4)為了賺錢,乾脆自己來賣毒品給同學。

(2)2、小方看到小炳毒癮發作,將搖頭丸免費拿給小炳吃,小方犯了:(1)販賣第2級毒品罪(2)轉讓第2級毒品罪(3)吸用第2級毒品罪(4)小方沒有犯罪

(2)3、對於毒品搖頭丸的敘述,下列那一個敘述是錯誤的(1)搖頭丸通常作成藥丸的形式,容易攜帶及取得(2)搖頭丸可以治療頭痛,如果頭痛可以買搖頭丸來吃(3)同學拿搖頭丸給你吃,要勇敢的拒絕說不(4)搖頭丸又稱MDMA,是第2級毒品。

(1)4、搖頭丸在我國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屬於「第2級毒品」,如是第1次施用搖頭丸者,會受什麼處罰:(1)「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2)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3)強制教育(4)保護管束。

(4)5、平常功課很重,以下何者是正當的解壓方式?(1)到學校附近的網咖,玩線上遊戲(2)跟朋友一起去汽車旅館玩轟趴(3)買幾瓶啤酒,和同學到公園喝酒解悶(4)假日和家人或同學到戶外踏青散散心。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青春要「high」、不要害。

(二)教學目標:本活動藉由青少年因環境引誘、尋找刺激與好奇而使用毒品的案例,引導探討學生認識毒品的危害與相關法規,並建立健康生活型態,體認實現人生夢想,必須遠離毒品,向毒品說「不」。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請幾位學生以角色扮演演出「青春要『high』、不要害」案例中的情境(角色有阿亮、小王與好朋友數位等)。

2、教師根據案例情境一一提出以下問題,進行「○×」問答活動:

(1)使用搖頭丸不會傷害身體健康。(答案:× ,會危害身心健康)

(2)搖頭丸又稱MDMA,是一種中樞神經興奮劑的合成藥物(答案:○)。

(3)搖頭丸可以治療頭痛,如果頭痛可以買搖頭丸來吃(答案:× ,搖頭丸因價格較其他毒品低廉,取得容易,已成為目前最流行也最氾濫之毒品之一)。

(4)依據毒品的危害程度,毒品分為1~3級(答案:×,毒品依據其成癮性、濫用性以及對社會危害性,由重而輕分為1~4級)。

(5)搖頭丸是屬於第2級毒品(答案:○)。

(6)因為好奇而將同學給的搖頭丸帶回家收藏,如果沒有使用不會犯罪(答案:×,如果沒有吸用僅單純持有搖頭丸者,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7)第1次施用搖頭丸要先送觀察勒戒(答案:○)。

(8)將搖頭丸免費拿給他人使用,因為沒有營利賺錢,所以是不違法的(答案:×,把搖頭丸給別人,如果沒有賺錢認定為轉讓第2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9)販賣毒品者的刑責比持有、施用者還重(答案:○)。

(10)網咖、舞廳及電玩店是青少年容易碰觸到毒品的場所(答案:○)。

(11)吸毒者大多數是從吸菸、喝酒、嚼檳榔等不良嗜好開始(答案:○)。

(12)毒癮是很難戒除的,青少年染上毒品,應該避免讓老師或家人知道(答案:×,青少年發現自己染上毒品,應迅速報告老師或家人,協助尋求戒治機構,求助戒毒)。

3、教師依據學生作答情形,說明正確答案,並統整說明:

(1) 青少年為了尋找刺激,或者紓解壓力,染上了吸毒、嗑藥的惡習,卻不知因此對身體造成很大的傷害。以目前常見的「搖頭丸」為例,是結構類似甲基安非他命的中 樞神經興奮劑的合成藥,中文學名「苯乙基胺」,簡稱MDMA。服用這種毒品以後,會產生精神異常興奮、幻覺、多話、不停搖頭、講話等副作用,嚴重的話,可 能因過於興奮而體力透支,進一步的造成脫水,或者引發腎臟、心臟等器官衰竭而死亡。由於這類毒品嚴重危害健康,被政府機關跟安非他命一同列入毒品防制條例 中的「第2級毒品」。

(2)案例中阿亮、小王等人所觸犯的法規與刑責(參考法律解析內容)。

4、教師將同學分為五組進行分組,將「青春要『high』、不要害」案例中以下的內容加以改編,以避免青少年濫用毒品:

(1)改編慶祝場地「汽車旅館轟趴」。

(2)改編助興方式「吸菸、喝酒、搖頭丸」。

(3)改編「阿亮面對毒品引誘而好奇使用」。

5、 討論5分鐘後,各組報告討論結果,教師歸納統整:選擇正當的休閒活動與場所,例如:運動場,避免出入或參與容易接觸毒品的場合,受到毒品誘惑而誤入歧途。 以及學習為了維護自己身心健康與未來前途發展。應該勇於拒絕使用毒品,即使面對友情的壓力或當時氣氛的引誘,都要堅持說不、勇敢拒絕。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2散布不當影片或不實言論、網路援交、網路交友、網購糾紛、網路遊戲(盜用帳號、虛擬遊戲幣、寶物)等網路犯罪、非法影印、網路侵權等違反智慧財產權

一、案例

小美的部落格

小莉和小美就讀小學時就認識,唸國中後又分到同班,是很要好的朋友,彼此也都有對方某某小站的帳號和密碼,最近兩人因為小莉不小心洩漏小美心儀對象的秘密,讓她很難堪,小美認為遭到背叛,對小莉非常不諒解。

某日,小美在自己網路部落格上以「大嘴巴的賤人」、「醜八怪」等字眼辱罵小莉,不少同學都有看到,使得小莉為此感到羞辱難堪,最後經同學報告導師後,才邀請雙方家長一起面談,說明相關法律責任後加以制止。


二、法律解析

網 際網路的使用,如果是利用留言板、討論區或部落格等為不特定人可隨時存取、閱覽的使用方式,因為不特定人可以隨時存取、瀏覽內容,因此屬於公開場所。因 此,如果在網際網路的公眾空間或利用上任意謾罵他人,屬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而如果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因為可由公眾閱覽 得知,因此意圖散布之主觀想法明顯,又因為係以文字傳述,可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好朋友們擁有對方部落格或線上遊戲的帳號、密碼一起練功打怪,是情義相挺的具體展現。

(O)2.因為網際網路是公開的空間,所以在網路上發言必須謹慎。

(×)3.「大嘴巴的賤人」是個人的意見評價,和他人名譽無關。

(×)4.在別人Facebook的塗鴉牆發表罵人言論,因為帳號是別人的,不需要擔心被抓到。

(×)5.網路上免費的電子郵件可以用別人的身分證號碼或用身分證號碼產生器去申請,以免下載盜版軟體被抓到。

(二)選擇題

(4)1、小美擁有小莉某某小站的帳號和密碼,因此小美可以(1)登入小莉的帳號把內容全部刪除(2)登入小莉的帳號發言(3)登入小莉的帳號和小莉的男朋友說要分手(4)不得任意登入他人的帳號、密碼。

(3)2、 下列何者為是(1)小莉的電子郵件是abc@mail.com.tw,所以小莉能在臺灣發電子郵件(2)小美的電子郵件是 xyz@mail.com.tw,所以小美只能在臺灣收電子郵件(3)電子郵件不論在何處收信發信,都有機會可以追蹤(4)一定要有別人電子郵件的密碼, 才能冒用別人的電子郵件來發信。

(4)3、 下列何者為是(1)為表示親密無間,應該把自己的帳號、密碼跟好朋友分享(2)為了防止好友出賣自己,所以應該分享帳號、密碼,將共浴照片貼上去保證永不 背叛(3)應該將別人的日記、文件、照片等公布到網路上,以免不慎遺失造成記憶上的空白(4)網路遊戲只是一種休閒方式,不應該全部分享帳號、密碼、練功 產生虛擬道具、寶物、遊戲幣來充實班費。

(3)4、 下列對於網誌和部落格的使用方式,何者為是(1)在網路部落格將自己的行事曆、照片、心情日記、就醫紀錄公開,可以喚醒自己年輕的回憶,管他什麼隱私權 (2)別人謾罵或誣陷他人的言論予以轉貼在自己的網誌上,因為只是轉貼,所以不會有言論責任的問題(3)應隨時注意資訊安全維護,並留意隱私權之內涵,不 輕易將自己及家人的行程在網誌上全部公開,以免有心人有機可乘,利用全家外出時到家裡竊盜財物(4)會在我的部落格上留言或加入即時通上面的都是我的好朋 友,朋友叫我去買遊戲點數卡應該馬上去樓下的便利商店幫忙買。

(3)5、 下列關於網路社交之敘述,以下何者為是(1)因為Facebook可以設定哪些朋友不能瀏覽塗鴉牆,所以我可以放心的在自己的臉書用捏造的事實誹謗他人 (2)線上遊戲的遊戲暱稱不是本人的真實姓名,所以玩遊戲時因為對方反應遲鈍,就可以不顧網路禮節予以謾罵(3)日本發生賑災及海嘯,可以到相關網站、部 落格瞭解核能發電廠原理及輻射塵的影響(4)學校附近的便當店任意漲價,可以在校園留言板痛罵奸商不知照顧無收入的學生。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網路犯罪。

(二)教學目標:讓學生在學習此單元後,能瞭解何謂網路犯罪,對網路犯罪有基礎觀念,能自己大致上分辨網路犯罪的類別及其影響,並能運用在日常生活上,不僅幫自己也幫友人判斷網路犯罪的類別,提醒自己和他人避免觸法。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說明「網路犯罪」案例,提出以下問題,請學生以舉手搶答方式說出答案:

(1)依案例說明何謂網路犯罪。

(2)說明網路上的公然侮辱罪。

(3)說明何謂網路竊盜罪等其他類型網路犯罪。

(4)討論網路犯罪對全體網民的影響,以及如何遏止網路犯罪行動。

2、教師歸納學生回應內容,並指出:

(1) 網路犯罪簡單的說,就是利用電腦網路的特性進行犯罪(常見的類型如下表)。根據警政署統計,98年1到10月,電腦網路犯罪發生22,111件,其中妨害 風化2,864件、妨害名譽566件、偽造文書100件、妨害秘密30件、個人資料保護法18件,有逐年升高的趨勢。

(2) 所謂侮辱,是指對於他人有輕蔑表示的行為,導致他人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有難堪、不愉快的感覺;至於侮辱的方法並沒有限制,不論是口頭、文書、圖畫或動作都 算。如果上述,是發生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直接得共見共聞』的公然、公開的情形下,例如車站、班上、網路上等就構成公然侮辱罪。在本案例中,小美在網路部 落格上(屬公然場合)以『賤人』及『○你娘』等字眼辱罵小莉,使她精神上感到難堪,名譽更因此受損,其行為當然已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3)很多同學都聽過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案件,就是指有人盜用別人的帳號密碼,上網偷得別人的網路虛擬寶物,係無故侵入別人的電腦,並刪改別人電腦內的寶物電磁紀錄,是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以及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

(4) 根據資策會FIND/經濟部技術處「創新資訊應用研究計畫」統計,99年第1季臺灣經常上網人口為1,068萬人,網際網路連網應用普及率為46%,由於 網路使用快速成長,藉由網路產生的新興犯罪行為亦不斷增加 。以99年1-6月電腦網路犯罪發生數統計發現主要為詐欺案5,215件(占55.23%)為最多, 妨害電腦使用1,708件(占18.09%)次之,智慧財產權案件1,176件(占12.45%)第三。可見網路發展迅速,網路和生活幾乎已經無法切割, 只要一個點滑鼠的動作,透過網路的方便性和隱匿性,不小心就會傷害他人。老師也要提醒同學,目前網路犯罪是由刑事警察局偵九隊負責偵辦,不是查不出來,同 學不要以身試法。

3、參考案例內容,請同學推薦或自薦即興演出反電腦犯罪短劇:

(1)注意以下原則:

所有角色,由同學擔任,教師亦可視狀況推薦或客串角色。

短劇演出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可加旁白,結尾自行設計。

演出內容應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不偏離主題的搞笑幽默,將可加深學生的印象。

(2)表演完,教師對投入演出的同學表達感謝,並予鼓勵,然後請參與演出的同學發表感想、請觀眾發表心得。

(3)教師獎勵表現良好的學生,統整活動回應學生意見(參考法律解析內容):網路科技促成很多人際互動的改變,同學應該善用、正確使用,不要以為網路有方便性、隱匿性,就可以免除相關的責任,只要觸法,還是會被追究,請大家遵守網路倫理。

4、教師結語:連七、八十歲的阿公阿嬤都在上網,可見網路世界的多采多姿,我們身為廣大網民的一份子,都希望能維護網路使用的清淨與安全,這要仰賴大家隨時遵守網路使用禮儀,自己守法,然後檢舉不法。

(四)常見電腦犯罪類型與法律對照表

類型

行為態樣

現行法

1、妨害風化(1)色情網站刑法第235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2)網路援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3)針孔偷拍刑法第315條之1、之2
2、詐欺

(4)網路交易詐欺

刑法第339條

(5)收費設備詐欺

刑法第339條之1

(6)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刑法第339條之2

(7)不正利用電腦取財

刑法第339條之3

(8)盜撥帳號 刑法第339條第2項或電信法第56條(實務見解分歧)
3、竊盜(9)電磁紀錄竊盜刑法第359條

(10)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

竊盜虛擬寶物:刑法第359條、盜用點數卡:第339條第2項、盜用帳號:第358條
4、妨害秘密(11)洩漏電腦秘密刑法第318條之1

(12)盜賣電腦個人資料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3、34條
5、妨害名譽(13)網路侮辱及誹謗刑法第309條至第314條
6、妨害秩序(14)煽惑犯罪刑法第153條

7、干擾電磁紀錄

(15)電腦病毒程式設計者:刑法第362條。散布者:刑法第360條(惡作劇型病毒)或第359條(破壞型病毒)。

(16)分散式阻斷攻擊刑法第360條

8、妨害通信秘密

(17)網路非法監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
電信法第56條之1
9、侵害著作權(18)販賣大補帖 著作權法第91之1條

(19)非法重製他人網站內容

著作權法第91條
10、賭博(20)架設網路網站刑法第267、268條

(21)網路賭博刑法第266條(實務見解有爭議)
11、濫用電腦(22)駭客入侵刑法第358條(政府網站:刑法第361條加重)

以上資料部分來自法務部檢察司前檢察官葉奇鑫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3反詐騙(辨識詐騙行為特徵、165反詐騙諮詢專線、預防與拒絕之道)
一、案例

小陳的手機

求了好久,小陳的爸爸終於答應讓他申請辦理1隻手機了,想到終於可以擺脫因為沒有手機被同學輕視嘲笑的窘況,小陳不禁做出勝利的動作,並大聲喊出:「噢!耶!」新手機是智慧型的,外型超帥,非但可以上網,還可以下載程式打GAME,簡直酷斃了。

但是,兩個月後,惡夢開始了…

小陳:「我並沒有你們銀行的信用卡,為什麼寄帳單給我?」,「你們寄來的這個手機門號帳單,根本不是我的。」對方:「可是我們有你申請的雙證件影本。」

看來問題是出在當初申辦手機的那張身份證和健保卡影印本,以及那個賣手機的臨時員工……


二、法律解析

(一)隨著各項電子產品和支付工具的便利,雖然便利了大家的生活,但是因為個人資料通常連結著支付工具或是金融資訊,因此個人資料的保護就越見重要。

(二)因為目前社會上詐騙盛行,為了預防詐騙或是虛偽申請服務,目前不管申請電信服務、金融服務或其他基本生活需求時,通常都會需要提供個人證件,當做確認身分的用途,較為嚴謹者,還會需要提供2張以上。但是在提供個人證件時,有幾點需要注意:

1、申辦金融貸款或是任何服務,都有一定的流程和步驟,事先知悉,並在申請服務時謹慎注意是否合乎一般的辦理流程,可以避免遭受他人惡意欺騙。

2、沒有任何服務需要拿走你的證件,因此切記不讓個人證件離開視線,更不可以交付他人。

3、提供影本時,在影本上加註時間和使用用途,讓影本只可作為一次性使用。

4、時時留心,並注意保管個人證件,使他人沒有機會任意取得或濫用。

三、試題

(一)是非題

(×)1、要申請行動電話,可以跟手機店的臨時員工借證件申請門號。

(×)2、手機是身份地位的象徵,所以一定要去買最高級的智慧型手機才酷。

(×)3、通訊行的臨時員工很聰明,會利用他人證件申辦信用卡,反正不用我們付錢,不需要去計較。

(×)4、反正爸爸每個月手機的通話費都4,000多元,乾脆拿爸爸抽屜裡的舊證件去辦1支0元手機方便跟同學聯絡。

(×)5、想要買網路上的卡通鉛筆盒,可以拿爸爸皮夾裡面的信用卡輸入卡片上的號碼去買。

(二)選擇題

(2)1、為了配合檢察官、警察辦案,當接到檢察官的電話時(1)說要監管帳戶時,要立即配合(2)撥打165查證(3)需要監管金融帳戶時,要踴躍提供金融卡。

(1)2、 以下對於提款機和匯款的敘述,何者為真(1)雖然提款機匯款金額有限制,仍然有可能成為詐騙的工具(2)遭詐騙之匯款時間在銀行下班之後,所以隔天再去報 案還來得及(3)有人打電話說不小心將金錢匯入阿公的帳戶,因為人性本善,不需查證,必須立即抱持拾金不昧的精神轉匯回去(4)銀行的提款密碼有報警功 能,只要故意將密碼輸入次序倒過來輸入,提款機就會自動報警。

(1)3、手機店的員工利用小陳的證件影本辦理信用卡,下列何者為真(1)手機店員工涉犯偽造私文書罪(2)手機店員工涉犯妨害名譽罪(3)手機店員工涉犯國家安全法(4)小陳是手機店員工的共犯。

(4)4、小陳使用智慧型行動電話,首先需要注意什麼(1)先拿去程式破解,以便免費安裝付費軟體(2)不關程式來源為何,先安裝再說(3)把所有應用程式的定位系統打開(4)注意保護個人資料,不隨便安裝來路不明之程式。

(1)5、下列哪種作法可以合法的幫助小陳避免故事中的損害(1)申辦服務時如需繳交證件影本,在證件影本上以簽字筆註明用途及時間(2)向不知名的網友借用行動電話門號(3)到網路上購買來路不明的行動電話門號(4)向店員借看看有無其他人的證件可以借用。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反詐騙。

(二)教學目標:讓學生在學習此單元後,能瞭解何謂詐騙,對反詐騙有基礎觀念,能自己大致上分辨詐騙行為的類別及其影響,並能運用在日常生活上,不僅幫自己也幫友人判斷詐騙行為,參與反詐騙行動。

(三)教學重點

1、教師說明「反詐騙」案例,提出以下問題,請學生以舉手搶答方式說出答案:

(1)依案例說明何謂詐騙的行為。

(2)說明為何要保護個人資料。

(3)說明如何保護個人的證件資料。

(4)討論其他詐騙的方式以及防範措施。

2、教師歸納學生回應內容,並指出:

(1)詐騙手法層出不窮,其目的不外騙取財物或金錢,所以天下沒有白吃的晚餐,同學要小心上當,不要當冤大頭。

(2)詐騙手法中,個人證件資料被盜用是比較棘手的,一旦這些壞人取得我們的證件,就可以冒用我們的身份,進行信用貸款、申辦手機等財物,造成我們重大的損失,事後我們還要一一釐清,重新辦理證件,非常麻煩。

(3)提供個人證件資料時,要切記不要讓個人證件離開視線,更不可以交付他人,提供影本時,要在影本上加註時間和使用用途,讓影本只可作為1次性使用,並時時注意保管個人證件,使他人沒有機會任意取得或盜用。

(4)其他如透過電話進行中獎、報災、恐嚇擄人勒索等,教師可以和學生討論互動。

3、參考案例內容,請同學推薦或自薦即興演出反詐騙短劇:

(1)注意以下原則:

所有角色,由同學擔任,教師亦可視狀況推薦或客串角色。

短劇演出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可加旁白,結尾自行設計。

演出內容應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不偏離主題的搞笑幽默,將可加深學生的印象。

(2)表演完,教師對投入演出的同學表達感謝,並予鼓勵,然後請參與演出的同學發表感想、請觀眾發表心得。

(3)教師獎勵表現良好的學生,統整活動回應學生意見(參考法律解析內容):

網路和信用卡等付款工具的便捷,雖然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但是因為個人資料通常連結著支付工具或是金融資訊,因此個人資料的保護就愈見重要。

因為目前社會上詐騙盛行,目前不管申請電信服務、金融服務或其他基本生活需求時,通常都會需要提供個人證件,當做確認身分的用途。

在 申辦上述服務、提供個人證件時,要特別注意事先知悉其一定的流程和步驟,謹慎注意是否合乎一般的辦理流程,不讓個人證件離開視線,更不可以交付他人;提供 影本時,在影本上加註時間和使用用途,讓影本只可作為1次性使用,平時注意保管個人證件,使他人沒有機會任意取得或盜用。

4、 教師結語:詐財手法雖推陳出新,但多數詐騙手段有一共通特點,就是要持提款卡到提款機操作,請記得「提款機只有匯出款項之功能,並無轉入之服務 」,就能為很多人守住存款,避免受騙。此外平日大家也要多留意各種詐騙手法的資訊,警政署為加強預防詐欺犯罪,已經設立「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提 供民眾諮詢。凡遇不明可疑的電話,不論手機或市話,只要撥打「165」即可由專人為大家服務。

法律基本常識測驗案例編寫(國中版)

第3類毒品、著作權、預防被害

3-4預防被害、輸血安全(愛滋驗血)、打工安全、人口販運、動物保護
一、案例

打工陷阱、青春染色

小燕與阿美國中畢業的那年暑假,兩人想利用這段時間打工,磨鍊自己以及賺零用錢。「咦?這工作好像不錯耶!」小燕與阿美看見報上寫著:「徵女服務生,彈性上班,薪水高日領,有出國進修機會,學生尤佳。」心動不已,於是兩個人高興的按照報紙上的地址去應徵工作。

應 徵當天,她們被帶進一棟大樓的餐廳包廂,這時小燕發現牆上竟有一整排監視螢幕,房間裡的小姐都穿得很清涼,覺得氣氛很怪。1個中年男子打量兩人後說:「工 作很簡單,只要陪客人聊天、喝酒、打情罵俏就有錢賺。」隨後領著她們去看實際工作情形,兩人這才發現原來,就是要她們兩人當陪酒小姐。小燕拉著阿美想要打 退堂鼓,但中年男子一再的慫恿,又有高薪的誘惑,兩人還是決定接受了這份工作,心想只要打工1個月,賺夠零用錢就離開。

過幾天,小燕和阿美都想離開,但已經簽訂要打工2個月,而且證件也被扣留了,所以硬著頭皮讓客人在自己身上上下其手。這天中年男子還告訴小燕與阿美,下星期要帶他們到日本的分店去工作,兩人不知如何是好時?突然警鈴大作,房門被打開,因為警方突擊臨檢……


二、法律解析

(一) 我國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特制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應設成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督導會報,定期公 布並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加害者處罰、安置保護之成果。另法務部與內政部亦於本條例施行後成立檢警之專責任務編組,負責全國性有關本條例犯罪之偵查工作。 此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受侵害,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督導會報」之決議,建立全國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救援專線 (080-00919)24小時免付費專線。另有警政署設有「113」婦幼保護專線。「113」的號碼,代表的是1支電話、1個窗口、3種服務(家庭暴 力、兒童保護、性侵害)。當您有任何關於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的疑問,只要撥「113」免付費電話,線上將有專業的社工人員24小時接聽電話,提供您線上諮詢 服務。若有未成年之少女被強迫從事性交易行為,另有民間團體提供專線(080-239595),可助其脫離被控制的情況。

(二)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之被害人保護,救援及安置機制如下

1、定義: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稱性交易者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稱兒童者指未滿12歲之人,指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

2、性交易被害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措施:

(1)緊急安置:

當 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聯合稽查小組或檢警聯合任務編組,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指派專業人 員陪同兒童或少年進行加害者之指認及必要之訊問,並於24小時內將該兒童或少年移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緊急收容中心。

當 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 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或他人向主管機關報告,或主管機關發現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主管機關應將該兒童或少年暫時安置 於其所設之緊急收容中心。

當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自行求助者,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保護、安置或其他協助。

(2)主管機關應向法院建議適當之處置方式:主管機關(即縣(市)政府)將被害人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於2週至1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及建議處遇方式,並聲請法院裁定。

(3)法院應裁定被害人之保護處遇:法院受理主管機關前項聲請後,應於2週內為審理並裁定。

當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無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裁定不予安置並交付該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當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2年之特殊教育:

(4)家長責任:

主管機關於安置、保護收容兒童及少年期間,由其負責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該兒童或少年之權利義務。此時其父母之親權即處於停止狀態,且不再是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

如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18歲之子女、養子女或被監護人涉嫌觸犯使其為性交易之罪者(23條-28條),兒童或少年、檢察官、兒童或少年最近尊親屬、 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該兒童或少年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得同時指定監護之方法並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應支給選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3、性交易加害人之處罰規定:

(1)嫖客之處罰:

合 意性交、猥褻罪:按刑法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故將未滿16歲之男女一律皆為保護對象,只要一方為未滿16歲之男女,縱雙方基於兩情相悅而合意為性交或相互 猥褻,雖該未滿16歲之男女無刑責,但已滿16歲之男女,即構成下列刑責。如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未滿 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 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合意性交易罪: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男女為性交易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故與滿18歲之男女為性交易即不罰。

強 制性交、猥褻罪: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為猥褻,為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後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對7歲未滿男女為性交者,因鑑於未滿7歲之男女年幼根本無同意能力,故此時構成準強制性交或準強制猥褻罪, 前者得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後者得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 件發生在小燕與阿美國中畢業的那年暑假,2人在15歲即從事性交易。此時如嫖客明知其2人皆未滿16歲,仍對之為猥褻之行為,則構成對於14歲以上未滿 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罪,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嫖客有理由因而誤認其2人皆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女子,仍與之為性交易,即構成與未滿18歲 之男女為性交易罪,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又如嫖客有相當理由因而誤認其為18歲以上之女子,仍與之為性交易,則無罪。

(2)性交易掮客之處罰:

經 被害人同意之性交易者: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掮客係以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者,此時得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 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2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係對已滿18歲之人,意圖使其與他 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違 背被害人本意之性交易者: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掮客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 人為性交易者,此時得對掮客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 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2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如係對已滿18歲之人,意圖 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罪,得對掮客處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 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 件小燕與阿美因受該中年男子一再慫恿,又有高薪誘惑,決定接受這份性交易工作,心想只要打工1個月,賺夠零用錢就離開,則該中年男子構成意圖營利引誘、容 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另嗣後小燕與阿美幾天後都想離開 時,因簽訂要打工2個月,而且證件也被扣留,所以硬著頭皮讓客人在自己身上上下其手,此時該中年男子扣住證件不讓小燕與阿美離開行為,已再構成意圖營利以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得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 金。

(3)人口販仔之處罰:

誘 使未成年人離家出國賣淫罪:刑法240條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在未違背被誘人意思之方式下,而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 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但如係以違背被誘人意思之方式,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 他有監督權之人者犯前項之罪者,則依同法第241條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如再 將因和誘、略誘離家出走之被誘人,移送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則依刑法第242條規定,得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件小燕與阿美雖想離開,如真被中 年男子將其等2人帶往日本分店從事性交易,則會構成刑法242條之誘使未成年人離家出國賣淫罪,得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買 賣性交易人口罪: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5條,凡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之人口販仔,得處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 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媒介、收受、藏匿前2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人口販仔犯上述罪後 並移送被害人入出臺灣地區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同法第31條)人口販仔犯上述之罪,因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 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法26條)。 本件如中年男子誘使小燕與阿美離家前往日本從事性交易後,嗣又另行起意將之轉賣給日本其他色情行業,則該中年男子及買受小燕與阿美令其從事性交易之日本 人,即另外再構成買賣性交易人口罪。

(4)父母販賣子女從事性工作之處罰:

依 刑法298條規定:父母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女兒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違背婦女意願而將之販責予私娼寮接客從事性交易者,為略誘罪,應處父母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如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依同法第299條規定得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 刑法240.241條規定:於父母離婚未擔任監護人之一方,如經子女同意而將之販責予私娼寮接客從事性交易者,為和誘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如未經子女同意而將之販責予私娼寮接客從事性交易者,為略誘罪,得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元以下罰 金。如子女係未滿16歲之男女,縱經其同意仍以略誘論。

本 件如小燕與阿美父母將其2人賣予私娼寮從事性交易,因二人彼時皆未滿16歲,縱經其同意,法律為保護少年,此時仍視為無意願之略誘行為,故其父母不論有無 違背小燕與阿美之意願,而將之販責予私娼寮接客從事性交易者,即構成刑法298條略誘罪,如其父母更進而同意該中年男子將小燕與阿美帶往日本從事性交易, 則再構成刑法299條之移送略誘人出國罪。

(5)從事色情行業之處罰:

拍 攝、製造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 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1.2項)。 本件該中年男子如有將小燕與阿美從事性交易過程,製成影片、光碟販賣營利者,即構成本罪。

引 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3項) 本件如該中年男子有誘使小燕與阿美被拍攝、製造有關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光碟者,即構成本罪。

以 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18歲之人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7條第4項)。本件如該中年男子於小燕與阿美不願被拍攝、製造 有關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光碟後,竟施強暴、脅迫、藥劑、詐術者,使其被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光碟者即構成本罪。

以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本件如該中年男子為促使小燕與阿美有接客之機會,而在報紙刊載促使不特人前來性交易 訊息之廣告,即構成本罪。

三、試題

(一)是非題

(O)1、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性交易」者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2、滿16歲男子與滿15歲之女子,只要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是沒有罪的。

(O)3、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18歲之子女、養子女或被監護人涉犯使其為性交易之罪者,兒童或少年、檢察官、兒童或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 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行使、負擔父母對於該兒童或少年之權利義務,另行選定監護人。

(×)4、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另行選定監護人後,即改由國家負責扶養小孩,父母或養父母即不必再負擔扶養費用,也不用給選定監護人報酬。

(O)5、在報紙分類廣告刊登誠徵一日情之援交廣告者,可以構成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得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選擇題

(4)1、當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有從事性交易者,法院應裁定將其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多久之特殊教育:(1)3個月(2)6個月(3)1年(4)2年。

(4)2、在下列何種媒體上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1)廣告物、出版品(2)廣播、電視(3)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4)以上皆是。

(2)3、父母違背自己女兒之意願,共同將其強行賣給私娼寮從事性交易者,父母應負何責?(1)媒介性交易罪(2)略誘罪(3)強制性交罪(4)和誘罪。

(4)4、查獲及救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之兒童或少年後,應立即通知那個單位負責安置,並指派專業人員陪同兒童或少年應訊:(1)警察局(2)法院(3)檢察署(4)當地縣(市)政府。

(1)5、性交易之對象,需滿幾歲以上之人,才屬不罰之行為?(1)滿18歲(2)滿17歲(3)滿16歲(4)滿15歲。

四、教學指引

(一)活動名稱:打工陷阱、青春染色。

(二)教學目標:本活動主要藉著探討青少年打工的人身安全問題,引導學生培養安全意識與增加法律常識,明智辨識打工陷阱,選擇有保障的工作。

(三)教學重點:

1、教師引導學生針對「青少年打工」的問題,提出有什麼好處以及可能隱藏的危機是什麼?例如:好處有可以增加社會經驗、賺取零用錢等;可能危機是:職業傷害、性侵害等。

2、學生自由回答後,教師統整學生意見強調:打工一方面磨鍊自己,另一方面印證書本所學的知識,這想法固然好,但也必須學會維護自己的人身安全與權益。要避免不愉快的打工經驗,請你在正式上班前,務必確認雇用的條件是否合法且合理,以降低打工的風險。

3、帶領學生閱讀「打工陷阱、青春染色」案例,教師提出「你願意出賣身體,去獲得金錢報酬嗎?為什麼?」,請學生發表想法。

4、教師說明:暑假來臨青少年趁假期打工,賺取零用錢,總是讓人心動。然而,高報酬的徵才廣告背後,是否有潛藏的風險呢?青少年打工,可能有人身安全問題或觸犯法律之虞,唯有事前做好評估,了解工作內容,才不致於得不償失、賠了夫人又折兵!

5、進行「法律中學堂」活動,教師一一提出以下情境問題,請學生指出其中可能隱藏的人身安全問題與觸犯的法律是什麼?

(1) 「徵女服務生,彈性上班,薪水高日領,有出國進修機會,學生尤佳。」(參考答案:陷阱-被誇大不實徵才廣告欺騙,從事非法事情,如:性交易等。法律-在廣 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工作很簡單,只要陪客人聊天、喝酒、打情罵俏就有錢賺。」(參考答案:陷阱-被脅迫、恐嚇或強制與他人發生性交易、猥褻等。法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稱「性交易」者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中年男子一再的慫恿,又有高薪的誘惑,兩人還是決定接受了這份工作,心想只要打工1個月,賺夠零用錢就離開。」

(參考答案:陷阱-為了獲取金錢滿足被誘使從事非法工作等。法律-該中年男子構成意圖營利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4)「簽訂要打工2個月,而且證件也被扣留了。」

(參考答案:陷阱-被控制行動、限制人身自由與被人冒用充當不法行為之人頭等。法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

(5)「要帶他們到日本的分店去工作。」(參考答案:法律-人口販賣。法律-中年男子將小燕與阿美帶往日本從事性交易,構成刑法299條之移送略誘人出國罪。)

6. 教師回應學生所提出的求職詐騙陷阱,並說明:每到暑假求職打工旺季,各地勞工局都會接到不少民眾投訴求職遭詐騙,全國就業e網提醒青少年暑期打工前應做好 「三大準備」,包括一、應先蒐集應徵公司資料,去電或上網了解該公司性質及工作內容;二、請朋友、家人陪同面試或預先告知面試地點;三、仔細檢視欲應徵公 司刊登的徵人內容。此外,正式上班前先簽約、買產品、繳費等是工讀生求職時常見的打工陷阱,提醒青少年記得「不繳錢、不購買、不辦卡、不簽約、不離身(證 件)、不飲用(不明飲料)、不非法工作」等「七不原則」,遇到可能有打工陷阱的公司時,也應立即離開並向各縣市勞工局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