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報日期:101年 2月22日星期三 理事長:劉欽旭老師 發報單位:外事部
團體協商權已視為國際間之普世價值,
以下來自國際勞工人權委員會的聲明,正告訴我們,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團體協商權是基本人權—否定它是違法的
國際勞工人權委員會之聲明[1]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外事部編譯
當數以萬計的威斯康辛、印第安那、
看看下列事實:
1948年,當全世界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時,成立及加入工會就被視
2007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的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
「本委員會強調,與雇主自由協商的權利,構成自由結社權的重要元
美國在1992年所認可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之1條指
2007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對Health Services and Support-Facilities Subsector協商協會與英屬哥倫比亞政府的官司[7]做出
2008年11月,歐洲人權法院對Demir and Baykara與土耳其政府的官司做出裁定。
自從美國最高法院在對全國有色人種協進會與阿拉巴馬州政府的案子
從以上的論點,國際勞工人權委員會提出組織工會及團體協商為公部
資料來源: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Labor Rights
資料名稱:Collective bargaining rights ar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denying them is illegal
[1] 國際勞工人權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Labor Rights—ICLR)是一個非營利、非政府組織,
[2] 本條文為「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
[3] 第一世界大戰後,AFL理事長Samuel Gompers 與其他工會領袖基於「全球永久的和平建基於社會正義之上」
[4] 這個委員會接受並裁定有關侵害結社自由和團體協商的相關控告。
[5]結社自由委員會(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ssociation—CFA)第344號報告,案號:246
這並不是美國公部門工會第一次在結社自由委員會處理這個議題。A
[6] 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八條,
[7] [2007]2 S.C.R. 391.由於這個官司的裁決,員工得到總額1億美金的賠償。
[8] Ibid. 在para.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