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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新聞聲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欣見有更多的人表達對於廢除死刑的支持,但是對於要「依法先執行死刑定讞個案」則有不同的看法。
一、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不違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61條規定死刑判決確定後,應由檢察官將卷宗送交「司法最高行政機關令准」,所謂的司法最高行政 機關就是法務部長,同時他還可視個案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的可能而命執行檢察官斟酌,也顯示法務部長確實有審核司法判決正確性的合法權限(亦即刑事訴訟法的 立法精神原本就不認為法務部長只是執行死刑的橡皮圖章,而是為求慎重、避免濫殺,授予了法務部長實質審酌的職權)。且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法務部長須於幾日 內簽署死刑執行令,可知立法者有意使法務部長擁有是否決定立即批准的裁量權,以求死刑執行的慎重(反觀檢察官及監所即無裁量權,須於批准後三日內完成執 行)。
二、法務部長不執行死刑是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
台灣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司法刑事政策,歷經陳定南、施茂林及王清峰三位法務部長。今日法務部長暫緩簽署死刑執行令, 仍在刑事訴訟法授予的行政裁量權限範圍內,並屬於政務官斟酌刑事政策及國際人權法義務的政治責任表現,應無構成刑事責任的可能。法務部長既然不須在期限內 批准執行,也不需要針對不批准的決定提出說明理由或接受司法審查,均證明法務部長在死刑執行上享有明確的法律授權,也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並彼此制 衡的應然。
三、兩公約施行法後,不執行死刑是必然的結果。
立法院立法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於去年世界人權日開始施行,因此〈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經構成拘束我 國之有效規範,亦即我國實質憲法之一環。對於ICCPR第六條生命權保障的條文,就應該慎重對待。第六條規定死刑要限縮、僅能用於「最嚴重的犯罪」、死刑 犯有要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死刑不能用於孕婦或18歲以下的人…。對於這個條文規定的內涵及實踐,台灣還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在兩年內(施行法第8條)討 論,其中包括死刑相關的規定,如果死刑的規定被廢止,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目前死 刑犯應該以此規定免予執行死刑。
四、台灣停止死刑執行是正確的道路。
聯合國大會分別於2007年通過62/149號決議,在2008年通過63/168號決議,要求「全球暫停施行死 刑」,這是邁向廢除死刑重要且必要的一步。為甚麼國際公民團體以及聯合國、歐盟要這麼努力的推動停止死刑執行,其於現階段的重要性主要在於多數尚未廢除死 刑的國家,都是習慣性、因循性、權宜性的維持死刑,面對死刑制度的諸多面向層次,既缺乏嚴肅的面對與正視,也缺乏必要的公共辯論。其結果,不但必要的知識 和資訊闕如,深思熟慮的政策(包括可能的替代措施)也無從形成。利用全球暫停死刑執行創造時間和空間,以啟動對死刑問題的省思、辯論和行動,台灣正走在正 確的道路上!
五、其他國家經驗:沒有國家的法務部長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被追究違法瀆職。
日本曾經於1989年11月底至1993年3月止,有近3年4個月之時間,因為兩任法務大臣個人反對死刑而停止死刑 執行;2005年10月至2006年9月一年任期之內,前法務大臣杉浦正建篤信佛教拒簽死刑執行令。韓國則是從1998年金大中就任總統、2003年盧武 鉉繼任總統,都宣誓廢除死刑並任命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而從1998年到現在為止沒有執行死刑。但沒有法務部長因為因為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而被追究違法瀆 職。
六、第四屆世界反對死刑大會上,再次肯認廢除死刑及廢除死刑前的停止死刑執行是不可逆行的全球趨勢。
2010年2月24日~26日於日內瓦召開第四屆廢除死刑大會。聯合國對於死刑的態度,在這次大會中看得更為明確。 除了大會的開幕式是在聯合國歐洲總部召開外,聯合國當中與死刑議題直接相關的重要人士都出席會議並作了發言或報告,包括「法外、草率與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 告員」Philip Alston教授、「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Manfred Nowak教授,以及協助聯合國提出全球死刑概況五年報告的Roger Hood教授和William Schabas教授(這兩位教授都和台灣代表談話,並且鼓勵台灣)。在大會的閉幕式中,聯會國權高級專員Navanethem Pillay女士更出席大會,從美國的「兒童反對死刑」(Kids Against the Death Penalty)組織的兒童代表手中,接下了大會的會議宣言。這是一個很明確的宣示動作,代表聯合國再次確立了支持全球廢除死刑的立場。
Schabas教授在大會中指出,根據他的研究可以樂觀預測,非常有可能在2015-2025年之間達成全球性廢 除死刑(連中國都有意要達成在這個時間點廢除死刑的目標)。但是廢除死刑不是一蹴可幾,連一年執行上千人的中國,都必須要有循序漸進的政策,否則很快的, 「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
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也不應自外於國際人權架構之外,更何況國際社會對於台灣的人權進展多所期待,希望我們能夠穩 步邁向廢除死刑。法務部停止死刑執行、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要凝聚對於配套措施的共識,要提出「讓民眾放心、讓被害人安心,並給死刑犯一個自 新贖罪與補償被害人的機會。」我們欣見這樣的發展。否則台灣也可能如同Schabas教授所說,很快的「就會發現自己已經不在全球人權的進度表上。」
1. 城狐社鼠 | ||||
注音一式 ㄔㄥˊ ㄏㄨˊ ㄕㄜˋ ㄕㄨˇ | ||||
漢語拼音 ch n h sh sh | 注音二式 ch ng h sh s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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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享 部首 部首外筆畫 6 總筆畫 8 | ||||||||||||||
注音一式 ㄒ|ㄤˇ | ||||||||||||||
漢語拼音 xi n | 注音二式 shi 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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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部首 一 部首外筆畫 0 總筆畫 1 | |||||||||||||||||||||||||||||||||||||||||||||||||||||||||||||||||||||||||
注音一式 | | |||||||||||||||||||||||||||||||||||||||||||||||||||||||||||||||||||||||||
漢語拼音 y | 注音二式 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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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秣 部首 禾 部首外筆畫 5 總筆畫 10 | ||||||||||||
注音一式 ㄇㄛˋ | ||||||||||||
漢語拼音 m | 注音二式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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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地無銀三百兩 | ||||
注音一式 ㄘˇ ㄉ|ˋ ㄨˊ |ㄣˊ ㄙㄢ ㄅㄞˇ ㄌ|ㄤˇ | ||||
漢語拼音 c d w y n s n b i li n | 注音二式 ts d w y n s n b i li ng | |||
相似詞 欲蓋彌彰 | 相反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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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煞 部首 火 部首外筆畫 9 總筆畫 13 | |||||||||||
注音一式 ㄕㄚ | |||||||||||
漢語拼音 sh | 注音二式 s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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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煞 部首 火 部首外筆畫 9 總筆畫 13 | ||||||||||||||||||
注音一式 ㄕㄚˋ | ||||||||||||||||||
漢語拼音 sh | 注音二式 s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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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煞風景 | ||||
注音一式 ㄕㄚ ㄈㄥ ㄐ|ㄥˇ | ||||
漢語拼音 sh f n j n | 注音二式 sh f ng j n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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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煞 | ||||
注音一式 ㄏㄨㄟˊ ㄕㄚˋ | ||||
漢語拼音 hu sh | 注音二式 hu i s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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