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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ljhta.blogspot.com/2020/10/24-2020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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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法條理解能力有待加強?還是故意避重就輕,去袒
●文:李明儒(高雄教育產業工會政策部主任)
本會於109年10月22日至教育局拜會黃副局長,處理諸多學校
但是經查「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2 條,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
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0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和49 條,提及上列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任何人對於兒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一項與「公立
第二款中: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記一大過。
第四款中:對偶發事件之處理有明顯失職,致損害加重、其他違反有
第六款中,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處理業務失當,或督察
綜上法條所論,校園霸凌案件中被行為人屬於身心遭虐待之對象,且
教育局人員到底是法條理解能力有待加強?還是故意避重就輕,去袒
在這裡提醒身為學校權責人員的伙伴,提醒面對此類案件,不要再浪
我們進而發現有些校長對校園霸凌的知能貧乏,居然還有著通報校園
而教育人員的伙伴,對校園霸凌事件一定要有敏感度(附註1),當
附註1
1. 霸凌定義:(1)具有欺侮行為。(2)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3
2. 校園霸凌要素: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對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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