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7年3月23日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新聞稿]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先從改善行政人員的勞動條件開始【全教總第1371期會員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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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ljhta.blogspot.tw/2017/03/1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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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教師兼任行政意願 先從改善行政人員的勞動條件開始

臺南市教育局為因應校長團體於介聘檢討會中提出教師不願意擔任行政工作及找不到行政人員而要求保障行政免列作減班超額名單。然,教育局未召集相關教師團體討論具體內容即逕行公布新的介聘實施要點,引起基層教師嘩然,日前全國校長團體及部份家長團體藉機要求修教師法,賦予校長以機關首長職權可以指派行政職務,更引起各縣市教師的反彈,認為全國校長及家長團體之訴求其實要的是任意指定教師擔任行政的權利,偏離「教師不願擔任行政」問題的本質,無助於解決問題。

每年均會聽到學校行政人員難覓的新聞,教師不願兼任行政人員的因素很多,其中以行政事務繁瑣最為人垢病,常常因為面臨訪視、評鑑、填報各式資料、撰寫各種計畫和成果報告、從事與教育無關之行政要求及相關待遇條件不佳而不願意擔任行政,種種原因其實與學校減班超額無相關。然而,臺南市於99學年度起將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未休假加班費由16天降為10天,100學年度起再降為5天,101學年度迄今更降至3天,比同為臺南市公務人員每年可申請未休假加班費7天更少。按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是在寒暑假又被要求需要有三分之一的行政人力留守,不能完全把休假休完,未休假加班費可申請日數又少的可憐,對照我國六都中除臺南市外均可申請未休假加班費16天,臺南市顯然對於教師兼任行政人員不夠友善,種種因素,難怪教師兼任行政的意願不高。這樣狀況在短短二天之內獲得45教育、勞工團體連署聲援-要求臺南市政府恢復兼任行政人員教師,每年未休假加班費日數申請與全國其他縣市水準一致最高為16天」

依據教師法第15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因此,地方教育局的角色是協助輔導遷調或介聘超額之教師,並無授權其指定特定人員可免於超額。臺南市原本各學校已經因地制宜,依民主程序經過校務會議訂定校內超額處理辦法,現在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透過修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要求學校()處理減班超額教師時,應優先審酌師資結構,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卻又強制性規定學校所訂的超額處理辦法不能違反「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或組長下學年度續任行政職務者,除自願超額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名單」這個原則教育局所訂的要點前後邏輯已錯亂,並已侵害到學校校務會議的權限。

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單位對待教師兼任行政人員的方式會起到社會的示範作用,政府要求企業界善待勞工,改善工作條件的時候,公部門應該身先士卒,帶頭示範。現在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之進步做法,反觀政府部門未能跟上腳步,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條規定略以:「…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另,依據教師請假規則規定第10條規定:「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又依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法令規範不足,難怪地方政府有取巧的空間。

綜合以上,全教總、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及臺南市教師會主張:

一、提高教師兼任行政人員誘因:(一)教育局應該放棄追求表面績效,減少對學校的訪視、評鑑、填報資料、撰寫報告及與教育無關之行政要求,具體訂定行政減量的項目及時程。(二)臺南市教育局應比照其他六都,將教師兼任行政未休假加班費恢復為16天。()積極建立行政支持系統。

二、臺南市教育局應修訂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尊重各學校因地制宜經校務會議民主程序訂定之超額辦法。

三、行政院、教育部應該比照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精神,明確修訂「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教師請假規則」、「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等規定,公務人員或教師兼任行政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應該全額發給,不應有打折或是以獎勵代替加班費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