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09/101019.html
本文寫得極好,極富啟發性,勘破教育主管機關的觀念固著以及官僚主導心態,而且也點出了教師會、教師工會的教師幹部或會員們參與教育政策事務的必要性,主要在於兩點:
一 者,教師法對於教師會務假的立法疏漏,不但相對剝奪教師會幹部參與教育政策的權利,同時也賦予教育主管機關,對於立場不同的教師會,給予報復之機會,當 然,這可以由《教師法》第27條賦予各級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的權利來彌補,如台北市 教師會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訂《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明訂:「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 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二者,NGO,非政府組織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動 力,因為其組織管理、目標、和成員都具備嶄新的觀念以及彈性的運作方式;和科層體制層層節制的政府機關,以及事事計較獲利成本的民營機構,有著截然不同的 特質,NGO,是足以改變社會的力量,所以教師會,具備了改革教育的前瞻性以及作為監督學校現場和教育主管機關的壓力團體,是一種不可或缺的存在!
重點摘錄如下:
千 方百計打壓、醜化教 師會的會務假,真正的原因根本不是出於所謂的學生受教權,而是意圖藉由禁制會務假,從而瓦解教師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監督,以讓教育官僚定於一尊,總攬 教育決策。我們以為,這對台灣的教育發展來說無疑會是一場災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台北縣教師會因為反對活化課程而遭取消會務假一事,果不其然,自從教師 會的幹部都乖乖待在學校上課之後,反對的聲音確實減少許多,可這樣無所不用其極讓教師噤聲,究竟哪裡有利於教育發展?
引用自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0921
■羅德水
自 從《工會法》解除教師工會禁令後,表面上,教育人員的勞動基本權看似即將獲得確保,實際上,除了官方後續的修法動作刻意壓 制教師組織外,台北縣政府更直接取消所屬教師的組織會務假,官方及相關附和團體振振有詞地說道:教師會的會務假依法無據,會務假傷害教師形象,影響學生受 教權,因此,各級教師會會務幹部均應歸建返校授課。
儘管前揭說詞缺乏學理依據,甚至自暴其對基本人權認知之貧乏,然而,批評教師會幹部不授課,影響學生受教權云云,倒也頗有混淆視聽之效,殊值進一步討論。
茲從法制面與NGO在公民社會所應扮演的角色釐清會務假爭議:
檢討法制來釐清爭議
就 法制面而言,教師之所以有會務假,自然源於《教師法》賦予各級學校專任教師組織三級教師會之權利,或云,《教師法》全文並未明訂教師會幹部得以所謂「會務 假」處理會務,殊不知,無論就《教師法》立法意旨或教師組織法定任務觀察,實在很難想像,一個沒有會務假的教師組織究竟要如何執行法定任務?而一部無法落 實其立法意旨的《教師法》,豈不形同具文?
進一步言,《教師法》所定義之三級教師會,實兼具職業工會及專業人員公會之特徵,可以說,在教師 工會成立前,現行的三級教師組織實質上即等於教師工會,《教師法》中未能明訂會務假條文確屬疏漏,為彌補此一缺失,教育部亦曾於92年間增訂《教師法施行 細則》第24之1到24之3條文,賦予全國與縣市教師會會務幹部一定時數之公假以處理會務,惟因政治因素旋即於93年1月20日遭立法院刪除,無論如何, 過去10年,全國教師會與縣市教師會在教育公共事務領域中所扮演的角色,即便是教育部也必須正視。
雖然《教師法》中無明文規定教師會幹部的 會務假,不過,《教師法》第27條其實賦予了各級教師會「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的任務,此相當於工會與雇主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以台北市 教師會為例,早在民國86年5月20日即與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簽訂《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並明訂:「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 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或給予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必須承認的是,或由於主管機關缺乏與教師會對等協 商聘約準則的認知,或由於縣市教師會之實力不足,兼以有關聘約準則之協商既無強制性又無罰則,多數縣市教師會確實難以藉由簽訂聘約準則的方式取得會務假保 障,說到底,先天設計不良的《教師法》確是教師組織會務假出現爭議的主因,未竟之功,或許就交由未來的教師工會完成吧!
第三部門重要性日增
接 著,再從NGO在公民社會所應扮演的角色進行探討,眾所周知。教師會除係依特別法《教師法》所成立之教師專業團體,性質上也是「非政府組織」(NGO)或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何謂「第三部門」?顧名思義,就是有別於政府單位與民營事業單位的社團法人或基金會,第三部門係公民自治的體現,其發展是公民社會的重要 指標,成熟的公民社會不單只靠政府官僚體系,而是鼓勵、支持第三部門對公共事務的關心與對公共政策的參與,管理學大師彼得杜拉克在《使命與領導--向非營 利組織學習管理之道》一書,直指第三部門不是社會的邊緣產物,而是社會的主流,不同凡響的一大特色,甚至推崇管理績效良好的非營利組織,已逐漸成為管理實 務的領導者。
應該要問的是,何以在先進國家被視為是公民展現社會力的「第三部門」,在台灣反而被認為是「撈過界」與「不務正業」?甚至於出 現「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可用人民的納稅錢補貼民間組織處理會務」(黃國鏘〈教師會會務假應取消〉),這樣完全違背進步思維的說法呢?究其實,除係不解第 三部門與公民社會的關係外,也意味著台灣離成熟的公民社會還很遙遠。事實上,歐美各國的非營利組織之收入,相當比例就是來自於政府的補助,其目的不外希望 藉由各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以提升公共政策的正當性與支持度。
給政策更多思考面相
質言之,要求教師會幹部應待在學校上課, 或許反映了以下認知:教育政策由官員制訂即可,教師的職責應該是留在教室內好好上課才是,毋須為教育政策操心。其實,此一說法並不讓人陌生,因為即便在校 務會議法制化、校園內各種委員會早已行之有年的今天,也還有許多校長希望教師乖乖留在教室內教書,甭管校內的公共事務,背後所反映的思維都是一元化的價值 觀與官方至上的意識形態。
問題在於,官訂的教育政策可以被信任嗎?決策品質符合專業規準嗎?不妨看看,要是沒有教師會的參與、監督,這些年 來要增加多少錯誤的政策?更何況,教師組織在教育公共事務領域,也早已經脫離消極的制衡角色,透過經常性的政策產出,教師組織與教育行政機關之間,其實比 較像是公共政策的競爭者,除此之外,教師組織持續地與台灣各進步社團就相關公共議題進行合作,也有助於擴大台灣公民社會的基礎與社運能量,無論如何,教師 會對台灣教育與共公共事務所做出的努力,豈是平日唯長官之命是從的團體可以輕易否定的?
就這樣的脈絡,其實不難理解,千方百計打壓、醜化教 師會的會務假,真正的原因根本不是出於所謂的學生受教權,而是意圖藉由禁制會務假,從而瓦解教師組織對公共事務的參與及監督,以讓教育官僚定於一尊,總攬 教育決策。我們以為,這對台灣的教育發展來說無疑會是一場災難,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台北縣教師會因為反對活化課程而遭取消會務假一事,果不其然,自從教師 會的幹部都乖乖待在學校上課之後,反對的聲音確實減少許多,可這樣無所不用其極讓教師噤聲,究竟哪裡有利於教育發展?
■台北縣教師會發起「516牽手護童年」遊行陳情活動,5月16日在中正紀念堂自由廣場舉行,許多教師、家長和小朋友參與,喊出「反加課、要童年」的訴求。(圖文/中央社)
毫無疑問,如果有一天台灣的教育只剩下一味附和官方政策的聲音,只剩下一味高喊長官英明的團體,恐怕才是台灣教育災難的開始吧!籲請各界正視教師組織會務假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為台灣教育保有多元思考與批判力。
(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