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4年10月2日

2014年10月2日 星期四

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全教總第413期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4/10/413.html


正視工會價值  落實人權社會

    「教師組工會是自貶身價」、「教師組工會沒有愛心」、「教師組工會不專業」、「教師工會必須放棄原有權益」、「教師成為勞工只能領取基本工資」、「教師工會爭權奪利犧牲學生權益」,這些匪夷所思的抹黑,早在禁止教師組織工會的年代,就是反對者用以醜化工會、阻撓教師工會成立的慣用說詞。
    在工會法完成修正後,不僅教師工會蔚為風潮,台灣的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工程師、研究生、媒體工作者等專業人員也紛紛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然而,部分教育官員、少數校長協會幹部、特定家長組織、惡質民意代表,不僅沒有因此正面看待工會價值,對教師工會的敵意甚至變本加厲,種種離譜言行顯示,雖然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已經整整4年,但整體社會與教育體系對於基本勞動人權概念仍然十分生疏。
    事實上,工會法修法後,反對者的惡意指控根本沒有出現,全教總自成立以來,積極透過組織改善教育品質,諸如:辦理「中小學特教志工服務計畫」、推動「親土近農活動」、提出12年國教對策、公布高教評鑑亂象、關注身障者應試與就業權益、揭發部分私校經營者打壓教師、要求增設私校公益監察人、積極監督私校退場、反對調漲高教學費、關注建教生權益、辦理民間年金國是會議、協助提出至少20個以上的法律修正案……教師工會以實際作為證明工會就是捍衛教育品質與師生權益的守門人,教師工會對提升台灣教育品質的努力,可以接受社會公評。
    對特定團體加諸於教師工會的不當指控,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組織工作者分別提出了駁斥: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憲法保障教師團結權,落實勞動尊嚴,自主形成切身的勞動生活,舉世皆然。教師與教師工會,不論任何組織與行動,只要合法,便應受到法律的保障,所有企圖對抗與破壞之行為,都必須受違法評價,所有教育場域的相關人士都應該深自警惕,不論喜不喜歡。
    兩公約盟監督聯盟代表楊書瑋:我國自2009年將兩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後,其中公政公約第22條保障結社與經社公約第8保障工會獨立運作之權利。但我國工會法仍充斥「管制」而非「保障」工會的行政思維,其中更明文剝奪教師罷工與籌組企業工會等權利,如此違反兩公約之情形就遭到今年年初來台審查兩公約的專家們提出質疑,而從2010年上路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中更看到部分縣市學校甚至是議會公然打壓工會的情形發生,皆再再顯示我國勞動人權之不足。
    全金聯秘書長韓仕賢:教師工會在這兩年來的表現,無論是擴展組織規模、捍衛勞動權益、倡議社會公義等,都讓人肯定激賞,我們期待未來的勞工運動,教師工會能引領所有勞工團結一致,並且提出代表社會底層聲音的進步主張,以及用努力與實力,消除諸多對工會的無理抹黑與不法打壓。
    世新社發所教授黃德北:台灣的教師雖然現在已可組工會,但受到工會法與教師法不合理的規定,加上教育主管官員與行政人員缺乏勞動人權的基本認識與尊重,以致教師的勞動三權一直缺乏完整的保障。從最近台南市、高雄市與桃園縣等地議會、教育局與校長對教師工會的打壓行動來看,教師工會的組織工作者都遭到各種壓力,更遑論一般教師權益保障如何能夠得到落實。我們要抗議:台灣教育場域的不當勞動行為頻頻出現,並要求還給教師完整的勞動三權。
    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師工會除了必須面對缺乏尊嚴勞動概念的教育官員與校長,就法制面而言還受到許多不當限縮,教師的勞動基本權離兩公約揭櫫之理想,離國內其他工會實務,均有嚴重落差。
    一、工會法方面《工會法》第6條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官方宣稱要解除工會組織之不必要管制,讓工會組織多元化發展,惟在毫無正當理由下,卻又禁止教師組織企業工會,連帶影響教師工會行使其他企業工會享有之法定會務假與代扣會費等基本權利,明顯是對教師工會惡意的歧視與壓制
    二、團體協約法方面:《團體協約法》第10條明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團體協約簽定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此一規定同樣是對教師工會之差別待遇,更使《團體協約法》所謂強制協商之立法精神,形同具文。
    三、《勞資爭議處理法》方面:不僅於《勞資爭議處理法》54條中明訂,教師與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之勞工禁止罷工,同時大幅限縮各公共服務業勞工之罷工權利,其程度已明顯逾越《兩公約》所稱合理與必要之限制。
    出席記者會的學者專家、工會代表呼籲:教師工會的努力值得被更好的對待,立法院應針對教師工會受到的差別待遇進行修法,全教總理事長劉欽旭也表示,教師工會除了維護教育品質,未來將持續與進步團體共同提升社會的人權素養,以落實尊嚴勞動的理想。



資方汙衊、打壓工會事證(節錄、族繁不及備載)
校長協會榮譽理事長張榮輝:「讓教師組工會,校園將永無寧日」、「全國各級教師組織幹部會務假代價為新台幣100億元」(200958日,中央社)
校長協會:「較現行的工會法、以及教師會會務假更優惠,更是全世界最高規格的教師工會會務假」(2012531長協會、全家盟聯合新聞稿)
校長協會副理事長翁慶才:「教師工會如果有推動業務需要,其執行會務應利用課後時間,理監事的會務假應視需要,覆實核發,不能以每周固定減授課方式方便行事,造成教師長期脫離教育現場、增加國庫支出、影響孩子受教品質、在上班時間用公家的時間,辦工會的事等不公不義的弊端發生。」(2013417日投書)
校長協會李柏佳:「無辜的孩子因勞資爭議而受害」、「家長都應該有代表學生參與(團體協商)的權利,在高中以上學校之學生更應有參與的機會。否則,很容易造成協商結果對學生大不利的天大笑話(201387日投書)
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教師工會成立至今,已對校園文化造成不少衝擊」、「以去年928教師團體發動「誠信」的黑衫軍為例,大人標榜合理的抗爭,對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學童,卻無疑是一種戕害」、「老師組織工會後,工會幹部思考方向多聚焦於自身工作權的維護,卻忽略學生受教權」(2013829日,校長協會給會員的一封信)
台南市議員蔡育輝:若台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許又仁不到議會「說明」,就延期審議教育局預算。(20131115日媒體報)
協助教育會代扣會費,不同意教師工會代扣會費。如:嘉義市政府。
願意免費出借場地給教師會、教育會、家長團體,不願意將場地借給教師工會。如:台中市00國中。
要求工會幹部提出代理教師切結書,方同意公假;切結書提出後,又拒絕同意。如:嘉義縣00國小。
工會幹部參加工會活動拒絕核假。如:嘉義市00國中。
教師會活動核予公假,教師工會拒絕核予公假。如:嘉義縣00國小
教育部、縣市教育局處、學校校長:爭相否定自己是雇主。
 

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全教總第414期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4/10/414.html

保障學生再申訴權益  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為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及教師專業自主權,教育基本法第15條明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但依目前教育法制,學生申訴制度不僅顯得紊亂,也影響學生進行再申訴的權利,嚴重侵害學生基本權益,值得關注。

   全教總表示,目前高中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制度面臨兩個問題,須儘速處理:
    一、中小學法制不一:國民教育法第20-1條明訂,「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亦即,國中小學生應該有申訴與再申訴的救濟措施。
  
  但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並無「再申訴」的規定,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學生與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影響其權益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申訴事件。前項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全教總建議,為符教育基本法保障學生基本權益之意旨,級中等教育法應進一步修正,以維護中學生的再申訴權益。

   二、主管機關未與時俱進修訂行政規則:國民教育法10011月修法,明訂「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但各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教署、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未依國教法修法設置再申訴機制,例如,「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就無「再申訴」的規定,不足以保障學生權益。

     林淑芬委員要求教育部、以及尚未完成「再申訴」建置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必須檢討現行制度,以確保學生權益。

   全教總副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再申訴制度就像是學生權益的雙重防護,也唯有建立足為家長信任的申訴制度,才能重見親師互信與友善校園。

國民中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2013/12/19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4/10/20131219.html

【國中排課】 高雄市○○區○○國民小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為服務會員,提供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的範例,提供大家參考使用!

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重點如下:

1.學校應訂定「課務編配須知」,並成立「課編小組」,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課編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所以,學校課務怎麼編排,教師授課怎麼分配,不是校長或主任說了算,要經【校務會議】訂定「課務編配須知」,還有經【課編小組】開會決議才算數!

PS.這是參考範例,各校實際內容,由各校校務會議決定,最好先凝聚教師共識,擬出合理、合情版本,然後與行政溝通,再送交校務會議訂定。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市○○區○○國民小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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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範例)
○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訂定
○年○月○日○學年度第○學期第○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一、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2年7月31日高市特教字第10234778400號函公告之「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目的
(一)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供最佳師資品質。
(二)發揮教師專業,適才適所,提高教學實質效果。
(三)兼顧教師個人需求和學校發展,公平公正安排課務。
三、組織
成立「課務編配小組」協同教務處安排課務事宜;「課務編配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會代表一人、各學習領域代表,共計十一人。任期為當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卅十一日止,任期一年。
四、學校課務編配作業程序
(一)學校每學年度開學前,由教務(導)處教學(務)組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學校學生學習總節數(含體育班)、核定教師員額編制數、教師超鐘點意願,暫編全校教師應授節數,提請「課務編配小組」審議。
(二)由「課務編配小組」依下列「課務編配原則」商議各教師減授節數,審議結果於應於一週內公告周知。
(三)教學(務)組應於新學年度開學前,依公告結果排定全校教師課表,送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學校課務編配原則
(一)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之各附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覽表」規定,編排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授課節數。
(二)依據「高雄市立國民中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標準表」得減課者,由「課務編配小組」依教育局核定本校之總節數議定之。
(三)依本點規定減授課之教師,減課後之授課節數為其基本授課節數。
六、會議召開及決議
(一)本小組由校長召集之或本小組得由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署,提請召集人召開會議。
(二)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始得宣佈開會。
(三)相關議案應經出席代表「多數決」(或「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擇一)後作成決議。
七、本須知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辦法辦理。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國中新生於102學年度應降至每班30人以下,學校若超收有違法之虞【2014/01/06教育桃源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4/10/1023020140106.html

【2014/01/0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調查】桃園縣政府縱容內壢國中每班違法超收20%案
日前本會向監察院糾舉「桃園縣教育局獨厚內壢國中每班超收人數高達20%」案,現在監察院調查意見出爐,重點整理有七點:
 
1.教育部對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人數未予核備。
2.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確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不符。
3.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違反教育部規定已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參考。
4.教育部並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5. 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核與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尚有不符,應積極參酌相關法令意旨切實檢討修正,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6.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修正管制要點,以維護學生權益。
7.桃園縣政府所訂管制要點,核與教育部所訂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尚有不符。為提升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桃園縣政府應積極切實檢討修正管制要點,教育部亦應持續追蹤,俾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緻化。
 
綜合來說,監察院證實內壢國中的超收是違法,桃園縣獨創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也不符法令,桃園縣政府不僅被教育部列為檢討追蹤的對象,也會影響教育部對桃園縣政府的補助!
 
PS1:回鍋局長吳林輝在2013年結束前又再貢獻一則遭監察院調查證實違反法令的事蹟!唉!這樣的事蹟,真不知道是不是該「恭喜」他?
PS2:請大家看清楚,造成桃園縣教育經費補助被扣減,回鍋局長吳林輝也是兇手喔!
 
●●監察院的調查意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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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地址:100臺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320                       傳真:(02)23410324
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如玉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22430679號
速別:速件
密等級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每班37人,有違班級編制相關規定,惟桃園縣政府未予詳查即率予核備;另「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規定與「國民教育法」之小班制精神相悖,影響教育品質等情,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102教調60)

說明:依102年12月12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66次會議決議辦理。


正本: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彭如玉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煊

●●監察院--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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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意 見
一、 教育部對101學年度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每班人數未予核備,並納為對該縣一般性補助款考核事項,尚屬允當
(一) 按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學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五、因應方案及配套措施(一)因應方案一、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在不增建教室的原則下,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一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自98年度起國民中學一年級以34人編班,逐年降低1人,至102學年度降至每每班30人」
(二) 查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每班高達37人,核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不符。
(三) 經查,對上開情形,教育部業以101年10月16日臺國(一)字第1010196412號函,對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所申請內壢國中7年級9年級專案備查未予同意,並於該函敘明:本案將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時參考。另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復本院亦同此旨,重申針對內壢國中編班不予備查,並列入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及年度統合視導事項辦理,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來年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四) 綜上,教育部對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7年級及9年級新生編班人數未予核備。而桃園縣立內壢國民中學101學年度新生編班確與教育部所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不符,此節業已列入「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一般教育經費補助執行情形」考評參考,教育部並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調降班級學生人數。
 
二、 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核與教育部所頒相關法令尚有不符,應積極參酌相關法令意旨切實檢討修正,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一) 按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1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下稱編制準則)第2條第2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規定如下:二、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自九十八年度起,以依下列基準逐年降低為原則…101學年度各年級每班人數:一年級31人;二年級32人;三年級33人」;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五、因應方案及配套措施(一)因應方案一、全國統一逐年降國民中學班級學生人數:在不增建教室的原則下,全國統一逐年降低國民中學一年級班級學生人數,自98年度起國民中學一年級以34人編班,逐年降低1人,至102學年度降至每班30人…(二)配套措施1‧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以不增建教室為原則…(2)縣市政府倘於實施學區重劃分、額滿學校學生改分發後,教室仍有不足情形,無法達成計畫目標鎖定班級學生人數,得敘明原因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二) 查桃園縣政府所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下稱管制要點)第4點第1項:「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新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時總量管制,並俟學生人數過該學年班級飽和容量10%再行轉介學生」、第2項:「特殊原因申請調整轉介標準者,經教育局核定後不在此限,惟轉介標準以10%為上限」。
(三) 經核,精緻國教發展方案明定,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之前提為「額滿學校學生改分發後,教室仍有不足」。然管制要點卻以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及飽和容量10%始行轉介,不但容許10%之超收額度,更使學生改分發作業在超過10%後始行辦理,核與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不符。101學年度內壢國中新生編班人數,依旨揭規定每班學生人數應為31人,該校卻編每班37人,不但超過20%始行轉介,亦與管制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不符。
(四) 針對上情,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以102年9月1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086790號函指明:「精緻國教發展方案配套措施係指得敘明原因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並無授權得自行專案處理,並自行訂定班級學生人數規範」、「101學年度國一每班學生人數應為31人,依貴局所定管制要點則每班最多至34人便需轉介學生。惟本案卻同意以每班37人編班,顯已與上開作業要點不符」。另教育部102年11月19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15681號函復本院稱,將持續督導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修正管制要點,以維護學生權益。
(五) 綜上,桃園縣政府所訂管制要點,規定學生人數超過該學年班及飽和容量10%始行轉介,容許各校得有10%超收額度,並使學生改分發作業在超過10%後始行辦理,核與教育部所訂編制準則、精緻國教發展方案規定尚有不符。為提升學生受教品質及權益,桃園縣政府應積極切實檢討修正管制要點,教育部亦應持續追蹤,俾落實國民教育之精緻化。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兼任教師,學校應依法以兼任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學校不應於非授課日退保


http://tljhta.blogspot.tw/2014/10/20141001.html

【2014/10/0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代課教師權益】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學校應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勞保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桃園縣職業工會理事長)
 
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勞動部之相關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本會行文提醒各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應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以下電子公文已函知各校,亦請各校支會長轉知代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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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承辦人:莊景旭
電話:03-2812155
傳真:03-2811996
電子信箱:narumi3172@gmail.com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桃教職工字第103009120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主旨:有關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投保勞工保險事宜,建請 貴校依法以鐘點代課教師月薪資總額投保,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第十四條又稱:「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可見受僱者依法以月薪資總額投保為常態,合予敘明。
二、另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附件一】答覆:「1.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2.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資源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pj%2BHgnWzg%3D2014年06月12日更新)。
三、再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30日勞保2字第0980019664號函【附件二】針對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投保勞工保險時,稱:「…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
四、本會發現桃園縣部份長期鐘點代課教師受聘於指定期間內任教,每月均可確定授課時數,惟學校僅願意於其授課日投保,未授課時則退保,造成一週內勞工保險出現「加加退退」之情況。按〈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及前開引據之函釋,長期鐘點代課教師與部份工時人員、未具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相同,全月均屬在職狀態,非屬臨時代課,依法應以月薪資總額投保。
五、 貴校如未替長期鐘點代課教師整月投保,建請 貴校儘速調整,以免勞資爭議或遭主管機關罰鍰。

正本:桃園縣各國中、小
副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含各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

理事長 莊景旭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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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勞保部分工時、臨時工之勞保投保薪資應如何申報?
1. 部分工時人員,指的是工作時間較一般全時工作勞工有相當程度縮短,受雇主輪派定時到工、全
月均在職者,勞保應整月加保,並按其整月薪資所得總和,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
級金額申報月投保薪資,並請於加保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如月薪資總額低於部分工時人
員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下限11,100元者,則請按「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
報。
例:某部份工時人員每週輪派到工5次,每次4小時,時薪115元,月薪資總額為9,200元,勞保應
申報全月加保,月投保薪資填報9,200元,並請於加保表備註「部分工時人員」,本局受理加保時
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自動歸級為9,90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自動歸級為11,100元,並計收全月
份的保險費。
2. 短期工作人員,指未全月在職,不定時到工者(例如臨時工短暫受僱幾天),則請於到職當日申報加
保,離職當日申報退保,並以同一工作等級員工之月薪資總額申報勞保投保薪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_勞保2字第098001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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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地址:10346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聯絡人:徐小姐
聯絡電話:85902786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勞保2字第0980019664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兼任教師參加勞工保險相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98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80101769書函。
二、有關已具有公保身分之兼任教師,是否應辦理參加勞保部分,查本會曾以93年1月27日勞保2字第0920072799號函示略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以其所屬機關及學校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是以,公、私立學校之兼任教師如已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則非屬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應無前開規定之適用,不應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有關銓敘部96年5月11日令釋規定之實務作法,請逕洽該部查詢。
三、兼任教師參加勞保之投保薪資部分: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向保險人申報其月投保薪資。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規定,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係按分級表第1級17,280元起申報;惟部分工時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分級表備註二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11,100元、12,105元、12,300元、13,500元、15,840元及16,500元等6級,超過16,500元者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
(二)又同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爰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並皆參加勞保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依本會98年5月1日勞保2字第0980140222號令規定,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是以,已於一般公司行號任職之兼任教師,於學校兼課時,該校仍應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五、另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符合第6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是以,本案投保單位應依上開規定,於教師到職之日辦理加保,離職之日辦理退保。
六、又有關進用身障者人數之計算部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另依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一)因機關(構)裁減、歇業或停業,其人員被資遣、退休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二)經機關(構)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爰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有關原住民人數之計算,另案轉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處。
正本:教育部
副本: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本會勞工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