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4年10月29日

2014年10月29日 星期三

從德國基本法之規定出發,簡單聊聊民主防衛機制的概念(III)[南國遊子]




在一般民主國家之憲法中,為確保對於人民作為人之尊嚴的尊重,同時藉此以彰顯人民作為統治主體進而為所有國家權力之擁有者,均強調對於人民各類基本權利的保障。普遍受憲法學界以及釋憲實務所肯認之見解認為,與民主,尤其是涉及思想、意見之形成與表達有關之基本權利,諸如表現自由中之言論、出版、講學、著作,乃至於集會遊行與結社等自由,國家應特別予以保障。如同司法院大法官多次在其所做成之解釋中強調:「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國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項權利,乃以尊重個人獨立存在之尊嚴及自由活動之自主權為目的。」

須注意的是,基本權利發展之理念,最初主要是用以對抗國家之違法侵害,但此並不表示國家完全不得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若每個人均得無限制地主張、行使其基本權利,則群居之共同社會秩序恐將無法建立。也因此,重點毋寧在於國家不得恣意,而僅能在符合憲法規定以及各類憲法原則之要件下,方能對於人民之基本權利加以限制。但即便現代民主國家憲法極為強調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亦難避免有假借基本權利之保護傘,進行破壞民主秩序之行為的可能。對此,德國基本法第18條規定:「濫用言論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5條第1)、講學自由(5條第3)、集會自由(8)、結社自由(9)、書信、郵件與電訊秘密(10)、財產權(14)、或庇護權(16條之1),以危害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應剝奪前等基本權利。前等基本權利之剝奪及其範圍,由聯邦憲法法院宣告之。」
如同本系列前幾篇文章所提,德國基本法中諸多作為民主防衛機制的憲法規定,其制定思維主要是對於納粹以民主途徑取得政權後,卻破壞民主秩序之不堪歷史過往的反思。本條規定亦為此等思維之產物。換言之,鑑於威瑪憲法並未存有任何充足之自我防衛機制,使其無法有效對抗納粹、以及威瑪共和時期各種對威瑪憲法充滿敵意之政治勢力,最終導致辛苦創建之民主雛形慘遭淘空與毀棄。戰後德國在制定基本法時即開始思索民主防衛機制的建構,以防歷史的重蹈覆轍。也因此,基本法第18條之目的,即在於避免如威瑪憲法所創建之自殺式民主般,無法防衛個人假借基本權利之保護,破壞民主秩序的情形。但基本法之制定者為防此條文日後遭到濫用,甚至成為政治上執政政黨對付政敵之手段,乃特別將剝奪基本權利之權限交由中立之聯邦憲法法院獨占為之。
如前所述,本條規定乃係屬德國基本法所創設之民主防衛機制之一環。換言之,其乃是一種預防性的法治國憲法保護規定,且是以針對個人作為其防衛之對象,以防止個人別有居心地將原本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進一步予以手段、工具化,以遂行毀壞民主之目的。姑且不論自基本法制定實施以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僅處理過4件涉及該條剝奪基本權利之案件,且多以不符程序要件而不受理或是無理由駁回該等案件之聲請。至少該條規定彰顯個人基本權利之保障與自由民主秩序之關連性,亦即唯有鞏固自由民主秩序,個人基本權利方有真正具體實現之可能。當有人假借表現自由而發表仇恨性的言論,或是極力鼓吹戒嚴、獨裁的好處,甚至還能大言不慚把戒嚴獨裁視為守護民主必要手段,這對長期致力於自由民主,乃至於人權而犧牲的諸多先賢們,不是一種恥笑與踐踏嗎?

【全教總第535期電子報】【新聞稿】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http://tljhta.blogspot.tw/2014/10/535.html

發報日期:103年10月29日星期三       理事長:張旭政老師      發報單位:政策部 


(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41029

抗議課綱偷渡觀課,全教總批評教育部迎合民粹,犧牲教育專業與國教品質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預定107學年度實施,無視全教總代表強烈抗議,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審議會」1027日審議「總綱」時,通過「校長暨每位教師每學年應在學校或社群整體規劃下,至少公開授課一次」等文字。

     校長、教師是否應辦理觀課?如何觀課?教育行政應如何支援?教師權利義務該如何釐清?並非不能討論,惟顧名思義,課程綱要主要在規範12年國教之課程目標與課程架構,無限上綱納入所有官方思維,只會使「總綱」成為傷害教育法治、教師專業與國教品質的四不像怪獸。

     全教總以為,「觀課」畢竟是「教師專業發展」範疇,就教育法制而言,應為教師法規範事項,至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則為法規命令,目的在於「規範各領域之學習內涵、後續教科書審定之依據,以及規劃如何由各學習領域之學習以促進課程目的之達成。」(教育10349日臺教師()字第1030046844號函)

     亦即,「總綱」之內容應符合法律授權之規範,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均屬無效,教育部強行在「總綱」中加入校長、教師觀課文字,業已逾越法律授權,顯有紊亂教育法治之虞。

     事實上,近年來,包括教師組織、各領域社群、各級學校教師,早已自發啟動翻轉教室、開放觀課,能獲得教師迴響的關鍵在於教師的自覺與認同,教育部此種由上而下、無視教育法治、缺乏配套措施的強制規定,如何可能獲得教師共鳴?

     全教總必須再次提醒,在形式主義掛帥下,已然荒腔走板的12年國教,還會更加步履蹣跚、前途多舛,在「總綱」裡強制教師觀課,或許迎合了民粹,卻無法因此轉移12年國教配套措施不足的事實,教育部必須為其傷害教育專業負起完全責任,全教總要求教育部做出明確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後續抗爭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