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20100629/2161
⊙大埔毀田事件,苗栗縣政府涉嫌違法亂政相關法條一覽表
法律名稱 | 牽涉法條 | 苗栗縣政府在竹南大埔的暴行 |
第8條:人身自由 | 2010/6/9指揮警察壓制農民的抵抗,將試圖阻擋怪手毀田的農民強壓在地,導致數人受傷。6/28把用肉身抵抗怪手的弱女子強拖強壓上警車載往外埔,限制其自由超過一小時 | |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 圖利財團粗暴徵收,安排保全封路限制住戶出入,已經和即將拆除多間祖傳房產,大埔人流離失所 | |
第15條:生存、工作及財產權 | 未經合理合法程序即徵收農田,踐踏世代農民的生存與工作權,對願被徵收戶也未予最基本的補償 | |
第7條:損益衡量 | 法律規定行政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方法,劉政鴻卻選擇對人民權益傷害最大的途徑 | |
第3條:公平合理原則 | 行政應依公平合理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本徵收案既無公共利益又重傷人民權益 | |
第53條:保障農產 | 該條第5款規定無法在一個月內收穫的農產品不得查封,本次毀損農田原本再40天即可收割 | |
第3條:必要限度 |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並需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的方法,大埔案不但違法壓傷人民、限制人民自由還怒罵抵抗者是「瘋婆子」 | |
第277條傷害、第302條剝奪行動自由、第304條脅迫 | 劉政鴻濫用公權數度派怪手毀壞庄稼過程中,觸犯傷害罪、非法剝奪行動自由罪,並威脅農民「再不繳權狀,連神仙都救不了你們」,觸犯強制脅迫罪 | |
第38條:執行議會決議義務 | 地方政府對議會的議決案應依法執行,劉政鴻卻罔顧苗栗縣議會決議「暫停拆屋與施工」而一意孤行 | |
第10條至12條 | 徵收前依法應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關係人的意見,但縣政府刻意隱瞞地主自行擴大增收,內政部失職不查即行通過,強迫地主直接進入價購程序並違法封鎖地主的異議與協議權益 |
《資料來源:苗栗大埔自救會呈告監察院檢舉書、詹順貴律師,補充製表:關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