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P0001/060810111500.do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台體(二)字第0950109044B號令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二) 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三、 為確保校園食品規定落實執行,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督學視導時,應將校園食品納入視導內容。
(二)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邀請縣(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派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召集,對所屬中小學校園食品進行不定期查核,每學年應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執行情形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部分,並應協請衛生局納入例行稽查內容。
(三) 違反規定之學校,經政府抽查,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應建立獎懲機制。
1、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處理。學校能販賣合於規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建議予以敘獎。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地方政府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地方政府並應視違規情節,列入學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之參考。
2、員生社部分:違規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並限期改正,違規情節納入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年度考核。
3、供貨廠商部分: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任並依約求償,並視違規樣態轉請各主管機關依專業法令予以處罰,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轉送地方衛生局查處。
四、 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除接受本部(中部辦公室)之督導外,有關食品衛生、員生社社務及校園內販售商品之商品標示,並應接受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之查核。
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學校檢視員生社設置地點之合適性以及周邊動線規劃之妥適性。地點以優先設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其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發揮教育意義。
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業務督導時,應將學校採公共服務設施委外模式引進之商店、自動櫃員機販賣之商品及學校午餐供應之飲品,一併比照納入檢核。學校校長及承辦委外業務單位主管之獎懲,準用第三點第(三)款之規定。
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業務檢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對外公布並登載於機關網站,督促違規學校改進。
八、 由本部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全國教師會代表、全國家長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協助政策研訂及督導考核。
九、 地方政府對於校園食品之查核機制,納入本部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地方訪視成績將作為本部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
________縣/市_________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每兩週至少檢核乙次,記錄留存乙年備查)
檢 查 項 目 是否符合 違規品項
一、食品販售應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二、販售食品品項應均為本學年度『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核准品項。
三、營養成分規範:
(一)不販售含高油脂的零食。
(二)不販售含高糖的零食。
(三)不販售含高鹽的零食。
四、衛生安全規範:
(一)食品均應有GMP或CAS認證。(麵包、水果除外)
(二)不得有包裝不符或挾帶之情形,如:菠蘿麵包的包裝袋,內裝其他麵包或蛋糕…等。
(三)不得有變質或腐敗情形。
(四)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五)冷藏冷凍設備溫度保持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
(六)需復熱後供應之食品,應保存良好,供應時確實加熱至65°C以上
(七)復熱器械保持清潔,每日清洗。
六、包裝食品標示:應清楚標示
(一)品名
(1)不得有營養訴求,如:維他命強化、高纖、高鈣…等字眼。
(2)不得有以類似品名取代合格產品之情形,如:鮮果汁(非100%純果汁)代替100%純果汁…等。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住址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
(六)營養標示表
(1)是否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類、鈉
(2)字體大小是否正確(不小於2mm)?
七、不得有附贈品以促銷產品之情形。
八、各級學校,在與餐盒業者簽訂合約時,須於合約中明定要求業者,其便當所附贈之飲品及點心,應符合作業程序之規定
九、不得於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教職員工或幼稚園代購之品項
十、其它:
執行查核人員:
合作社理事主席: 經理:
校長: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ˇ〞表符合,〝×〞表不符合。
2.本表由學校指派專責管理人員承辦並協調執行查核之人員(廣邀家長參與)每兩週定期檢視,並採必要改進措施。
3.違規處理方式,立即下架、改善。
備註:本表係建議格式,學校得因應現場狀況進行合理調整。
_____縣/市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
查核學校: 查訪日期:
□ 設有合作社販賣部,販賣□飲品、□點心、□未販賣食品
□ 設有公共服務設施委外商店,販賣□飲品、□點心、□未販賣食品
□ 設有飲品自動販賣機
□ 其他補充說明:
項目 是否符合 說明
一、食品販售應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二、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定期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並陳請校長及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
三、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針對違規情事訂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四、合作社設置地點以優先安排在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若非設置在地面層,請學校說明因應措施。
五、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
查核小組簽名:
教育局局長: 課長: 承辦人:
備註:本表係建議格式,地方政府得因應查核重點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