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09年12月1日

2009年12月1日 星期二

內政部-合作社法規

引用自
http://coop.moi.gov.tw/moi-codex/index.html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相關法規問題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70612732&q=1205080517852&p=%E5%93%A1%E7%94%9F%E6%B6%88%E8%B2%BB%E5%90%88%E4%BD%9C%E7%A4%BE

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否受政府採購法的規範?

員生消費合作社購買之物品,高於十萬元以上是否須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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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阿舜 ( 初學者 4 級 )
回答時間: 2006-07-16 09:26:56
[ 檢舉 ]

你的問題是否受採購法之規範,得看是否符合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如符闔第四條之要件就必須受規範,否則不適用。



提供採購法第四條本文及解釋函三則參考,希望能解決你的疑惑。



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解釋函三則: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月十九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一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四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唐 (先生或小姐)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辦理公有公營及公有民營學校午餐之採購及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學生文具、服裝等採購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十八高市府教五字第一八三七六號函。

二、 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 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

三、 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四、 機關食材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者,其委辦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五、 僱用廚工如係依機關人事法規辦理,不適用本法;如係由員工消費合作社 僱用自不適用本法。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五四九九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第五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謝 (先生或小姐)

主旨:關於辦理學生制服採購之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疑義, 貴社因非本法第三條所稱﹁機關﹂如接受學校家長會(亦非本法所稱機關)委託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如接受機關之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規定。復請 查照。

說明:復 貴社八十八年九月廿九日基市大中合字第0八0七號函。

正本:有限責任基隆市立大德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七 月五 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九九二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第三條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三科  張 (先生或小姐)

主旨:機關以代收代付款方式辦理之採購,因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會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區被工總字第○四六號函。

二、前揭採購如由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三、來函所述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六六九六號函業已停止適用,公立學校為學生代辦旅行或戶外活動之採購,亦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正本:台灣區被服工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至於十萬元以下稱「小額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五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而 逾新台幣十萬以上之採購,除符合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採限制性招標以外,仍須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 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參考資料 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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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瑋瑋 ( 初學者 5 級 )
回答時間: 2006-07-07 00:15:45
[ 檢舉 ]
有關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超過10萬元以上物品採購,無須適用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有解釋函說明),但如果為學校應該自行要購買超過10萬元以上物品但委託員生社購買則須符合政府採購法規範,必須辦理上網招標事宜



如過有任何採購法問題,可與我聯繫,我為政府採購法講師及採購稽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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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消費合作社經營權是由校方決定給誰做的嗎?需要公開招標嗎

發問者: bonnie ( 初學者 5 級)
發問時間: 2009-08-04 00:20:12
解決時間: 2009-08-09 22:00:47
解答贈點: 9 ( 共有 2 人讚助 )
回答:
2 評論: 0 意見: 0
網友正面評價 100% ( 共有 6 人評價 )
[ 檢舉 ]
我想知道學校的消費合作社,一般民眾有興趣經營需要那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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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 蠟筆小祥 ( 研究生 3 級 )
代表知識團: 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
擅長領域: 生活法律 | 勞資權益
回答時間: 2009-08-07 18:13:52
[ 檢舉 ]

謹代表政府採購及生活法律知識團答覆您


學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係屬非營利之社團法人,乃由合作社法所規範,所訂章程亦會規定設員權益、理監事及經理人之遴聘,通常會找一位有經驗的人擔任經理人,教職員則兼任理監事(由社員大會選出)。


合作社本身會自訂一套管理流程,不一定會招標。版主若有興趣經營,可先洽學校總務處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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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05.10.06.

引用自
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P0001/051007111739.doc

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
94年2月23日台體(二)字第0940011247C號、衛署食字第0940400364號公告
94年10月6日台體(二)字第0940107043C號、衛署食字第0940406833號公告修正
一、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遵循下列規定:定:
(一)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之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三十以下(但鮮乳、保久乳、蛋及豆漿得不受上述脂肪熱量比例限制);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優酪乳、豆漿之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下;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油及糖所提供熱量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占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用語定義如下:
1、飲品:指純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優酪乳、包裝飲用水及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2、點心: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他營養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之功用。
3、糖類: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4、鮮乳: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3056之鮮乳定義者。
5、保久乳: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6、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3058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乳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7、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140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量在百分之二.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8、純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CNS2377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規格者。
9、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符合國家標準CNS12852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但不包括礦泉水及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10、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並符合國家標準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
二、高中職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學校應依據「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餐之飲品與點心。
三、完全中學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比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費合作社及自動販賣機分屬獨立者,不在此限。
四、各校應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飲食等營養教育之實施。

教育部獎勵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績優學校要點-07.12.14.

引用自
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P0001/0960184468.rar

教育部獎勵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績優學校要點
96年12月14日台體(二)字第0960184468C號令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辦理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優良之學校,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學校午餐:指下列午餐供應類型:
1. 公辦公營午餐:學校設廚房,僱工烹製供應該校或鄰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午餐者。
2. 公辦民營午餐:學校設廚房,委託民間業者經營,供應該校或鄰近學校學生及教職員工午餐者。
3. 外訂盒餐或團膳午餐:學校以外訂盒餐或團膳方式供應學生午餐者。
(二) 校園食品:指校園飲品及點心。
(三) 飲用水:指學校蓄水池、水塔、飲水機等設施之用水。
三、 本要點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給獎名額如下:
類別
組別 學校午餐 校園食品及
飲用水 小計
公辦公營 公辦民營 外訂盒餐團膳
高中職組 二 三 三 三 十一
國中組 九 五 四 六 二十四
國小組 三十五 十五 十 十八 七十八
小計 四十六 二十三 十七 二十七 一百一十三
四、 前一學年度至申請日為止,執行本部學校午餐、校園食品及飲用水等政策著有績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申請予以獎勵。
五、 申請作業:
(一)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應經地方政府初選舉薦通過。
(二) 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地方政府應依附件一規定內容檢附相關資料,於本部公告收件截止期限前(以郵戳為憑)備文送本部評選。
六、 評選項目
(一) 學校午餐
1. 貧困學生均獲補助。
2. 地方政府投入之經費及學校收費之合理性。
3. 供餐內容符合本部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之規定,並具有特色。
4. 廚房管理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具有特色。
5. 配合午餐供應實施營養教育,並具有特色。
6. 辦理午餐採購(食材、外訂盒餐或團膳)符合規定,並具有特色。
7. 多餘飯菜建立相關機制,提供貧困學生家庭,並具有特色(例如:分類整理、冰箱保存、通知及登記程序等)。
(二) 校園食品及飲用水
1. 飲品及點心之販售符合本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具有特色。
2. 實施學生對營養標示、含糖飲料認知及正確選擇等教育,並具有特色。
3. 定期清洗水池、水塔及維護管理飲用水設備,並具有特色。
4. 校園飲用水設施設置具方便性且有高使用率,並具有特色。
5. 辦理師生及家長宣導,並具有特色。
七、 評選作業
(一) 分高中職、國中、國小等三組辦理評選。
(二) 分下列二階段進行評選
1. 初選:
(1) 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自評,再將資料送本部進行複審。
(2)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由地方政府自訂評選規定辦理,依附件二所定名額,舉薦學校參加複選;受舉薦之學校為完全中學者,由學校自行決定參加高中職組或國中組之複選。
2. 複選:由本部辦理,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專案報告或到校訪視,經評選後核定獎勵。
八、 經核定獲獎之學校,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 金質獎:學校午餐公辦公營者,每校發給新臺幣十五萬元,其餘類別發給新臺幣十一萬元;二人記功二次,至多二人記功乙次,其餘成員嘉獎二次。
(二) 銀質獎:學校午餐公辦公營者,每校發給新臺幣十萬元,其餘類別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人記功乙次,至多二人嘉獎二次,其餘成員嘉獎一次。
參加複選未獲前項獎勵之學校,經評選小組評定績效優良者,發給績效優良獎狀及新臺幣三萬元,二人嘉獎二次,其餘成員嘉獎乙次。
參選學校未達評選項目要求時,各該獎項得從缺。
九、 獲獎學校應以得獎金額從事學校衛生相關教學、研究、研習、活動及充實相關設施。
十、 獲頒金質獎及銀質獎之學校,三年內不得重複被推薦。

附件1
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地方政府應備資料
一、 地方政府請填寫附表1之薦送學校午餐、校園食品與飲用水績優學校彙整表,並請先依申請組別分類,再依申請類別分類排序;本部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請填寫附表2之參加本部學校午餐、校園食品與飲用水績優學校評選資料表。
二、 依序將相關資料附上,應附資料說明如下:
(一) 各校依評選項目提供書面資料,必要時佐以照片或相關規定、契約等為證。
(二) 請各校於封面註明校名、參加組別、類別,並請初審單位註明該校參加該組該類別之序位。
(三) 每類別書面資料不得超過8頁(不含封面、照片、相關規定、契約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使用標楷體,14號字,固定行高24pt,上下左右邊界2.5cm,照片以10張為上限。
(四) 各校提供書面資料(含佐證資料)1式8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三、 申請學校午餐─外訂盒餐團膳類別者,無需提供「廚房管理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並具有特色。」相關資料。
四、 資料寄送地點俟本部確定後另行通知。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06.08.04.

引用自
http://www.edu.tw/files/regulation/P0001/060810111500.do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執行校園食品規範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台體(二)字第0950109044B號令發布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之販售,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之規定,並確保校園食品規範之落實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於校園內販售食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指派學校行政人員並邀請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應陳請校長及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自主管理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一。
(二) 員生社或學校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就違規情節約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三、 為確保校園食品規定落實執行,地方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督學視導時,應將校園食品納入視導內容。
(二) 地方政府應整合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邀請縣(市)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派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召集,對所屬中小學校園食品進行不定期查核,每學年應抽查所轄學校數至少百分之十,執行情形檢核表建議格式如附件二:有關食品衛生安全部分,並應協請衛生局納入例行稽查內容。
(三) 違反規定之學校,經政府抽查,或民眾檢舉查證屬實者,應建立獎懲機制。
1、校長、員生社理事主席及經理: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私立學校法等規定處理。學校能販賣合於規範之飲品及點心且相關管理制度運作良好者,建議予以敘獎。學校於學年度內經查獲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建議地方政府視情節給予上列人員糾正或申誡;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予以申誡或記過。地方政府並應視違規情節,列入學校校長年度考績及校長遴選之參考。
2、員生社部分:違規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並限期改正,違規情節納入主管機關(地方政府社政單位)年度考核。
3、供貨廠商部分:查驗不合格食品應立即下架,違約部分視情節追究民事責任並依約求償,並視違規樣態轉請各主管機關依專業法令予以處罰,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轉送地方衛生局查處。
四、 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除接受本部(中部辦公室)之督導外,有關食品衛生、員生社社務及校園內販售商品之商品標示,並應接受地方政府相關機關之查核。
五、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輔導學校檢視員生社設置地點之合適性以及周邊動線規劃之妥適性。地點以優先設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其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發揮教育意義。
六、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業務督導時,應將學校採公共服務設施委外模式引進之商店、自動櫃員機販賣之商品及學校午餐供應之飲品,一併比照納入檢核。學校校長及承辦委外業務單位主管之獎懲,準用第三點第(三)款之規定。
七、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業務檢核結果於二個月內對外公布並登載於機關網站,督促違規學校改進。
八、 由本部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全國教師會代表、全國家長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代表組成專案小組,協助政策研訂及督導考核。
九、 地方政府對於校園食品之查核機制,納入本部統合視導地方教育事務訪視項目。地方訪視成績將作為本部核定經費補助之參考。

________縣/市_________學校販售食品自主管理檢核表
(每兩週至少檢核乙次,記錄留存乙年備查)
檢 查 項 目 是否符合 違規品項
一、食品販售應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二、販售食品品項應均為本學年度『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核准品項。
三、營養成分規範:
(一)不販售含高油脂的零食。
(二)不販售含高糖的零食。
(三)不販售含高鹽的零食。
四、衛生安全規範:
(一)食品均應有GMP或CAS認證。(麵包、水果除外)
(二)不得有包裝不符或挾帶之情形,如:菠蘿麵包的包裝袋,內裝其他麵包或蛋糕…等。
(三)不得有變質或腐敗情形。
(四)不得超過有效期限。
(五)冷藏冷凍設備溫度保持冷藏7℃以下、冷凍-18℃以下
(六)需復熱後供應之食品,應保存良好,供應時確實加熱至65°C以上
(七)復熱器械保持清潔,每日清洗。
六、包裝食品標示:應清楚標示
(一)品名

(1)不得有營養訴求,如:維他命強化、高纖、高鈣…等字眼。
(2)不得有以類似品名取代合格產品之情形,如:鮮果汁(非100%純果汁)代替100%純果汁…等。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住址
(五)有效日期(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
(六)營養標示表
(1)是否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類、鈉
(2)字體大小是否正確(不小於2mm)?
七、不得有附贈品以促銷產品之情形。
八、各級學校,在與餐盒業者簽訂合約時,須於合約中明定要求業者,其便當所附贈之飲品及點心,應符合作業程序之規定
九、不得於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教職員工或幼稚園代購之品項
十、其它:
執行查核人員:
合作社理事主席: 經理:
校長: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說明:1.〝ˇ〞表符合,〝×〞表不符合。
2.本表由學校指派專責管理人員承辦並協調執行查核之人員(廣邀家長參與)每兩週定期檢視,並採必要改進措施。
3.違規處理方式,立即下架、改善。
備註:本表係建議格式,學校得因應現場狀況進行合理調整。
_____縣/市校園食品規範執行情形檢核表
查核學校: 查訪日期:
□ 設有合作社販賣部,販賣□飲品、□點心、□未販賣食品
□ 設有公共服務設施委外商店,販賣□飲品、□點心、□未販賣食品
□ 設有飲品自動販賣機
□ 其他補充說明:

項目 是否符合 說明
一、食品販售應依教育部『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辦理。
二、學校組成專案小組對於校園食品定期進行自主管理檢核,檢核結果並陳請校長及合作社理事主席、經理進行核閱。
三、與廠商簽約時應要求廠商保證供應之商品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並於契約中針對違規情事訂定違約金,廠商違規情形並納入續約之參考。
四、合作社設置地點以優先安排在地面層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管理及消防法令之規定。 若非設置在地面層,請學校說明因應措施。
五、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

查核小組簽名:

教育局局長: 課長: 承辦人:



備註:本表係建議格式,地方政府得因應查核重點進行合理調整。

091201-課程準備資料搜尋

1. 口齒便給
注音一式 ㄎㄡˇ ㄔˇ ㄆ|ㄢˊ ㄐ|ˇ
漢語拼音 k u ch  pi n j 注音二式 k u ch  pi n j
比喻伶牙俐齒,能言善道。如:「他口齒便給將一番話說得十分動聽。」

4. 儻儻
注音一式 ㄊㄤˇ ㄊㄤˇ
漢語拼音 t  t 注音二式 t ng t ng
心中不定的樣子。
灑脫而不受拘束的樣子。關尹子˙一宇:「道茫茫而無知乎,心儻儻而無羈乎,物迭迭而無非乎。」

1. 賣乖
注音一式 ㄇㄞˋ ㄍㄨㄞ
漢語拼音 m i  注音二式 m i gu
偽裝受委屈。如:「得了便宜還賣乖。」
賣弄小聰明。如:「那傢伙喜歡賣乖,常自以為了不得。」

2. 討好賣乖
注音一式 ㄊㄠˇ ㄏㄠˇ ㄇㄞˋ ㄍㄨㄞ
漢語拼音 t o h o m i  注音二式 t u h u m i gu
迎合人意,裝作乖巧以博得別人的歡心。如:「他老是討好賣乖拍人馬屁。」

1. 逸品
注音一式 |ˋ ㄆ|ㄣˇ
漢語拼音 y  p 注音二式 y  p
品格不凡、意境超脫。唐˙張彥遠˙法書要錄˙卷三˙唐李嗣真書品後:「秦相刻銘,爛若舒錦,鍾張羲獻,超然逸品。」亦作「絕品」。

inoculation顯示/隱藏例句

KK: []
DJ: []
n. (名詞 noun)
  1. 【植】接芽
  2. 【醫】預防接種

vaccine顯示/隱藏例句

KK: []
DJ: []
a. (形容詞 adjective)
  1. 牛痘的;疫苗的
n. (名詞 noun)
  1. 牛痘苗;疫苗




http://epaper.edu.tw/learning.aspx?classify_sn=2


刀筆胥吏

胥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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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吏又稱吏胥胥史[1]胥鈔書吏書辦,古代掌理案卷、文書的小吏。

胥吏的制度起源於徭役,即所謂「簽充吏役」。《新唐書·卷二十四·車服志》稱:「胥吏、商賈之妻、老者乘葦軬車,兜籠舁以二人。」《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四八熙寧六年十二月壬申條載:「時內自政府,外及監司諸州胥吏,皆賦以祿,謂之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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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唐宋時期

唐朝以後,吏胥在數量上遠超過官員,《大學衍義補》卷九八《胥隸之役》下說:唐宋以後「上至朝廷,下至州縣,每一職一司,官長不過數人,而胥吏不勝其眾」。而且胥吏的專業更勝於官員。唐代趙匡在《選舉議》說:士人讀經書,誦疏文,不習政務,「及臨人決事,取辦胥吏之口而已」[2]牟顧相曰「唐宋以來,……吏胥日橫」[3]

胥吏在宋朝待遇稍高,蘇軾說「胥吏行文書,治刑獄、錢穀」[4]葉適說:「吾祖宗之治天下也,事無小大,一聽於法,雖傑異之能,不得自有所為……」[5]。葉適指出:「夫以官聽吏,疲懦之名,人情之所避也,然而不免焉,何也?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6]

[編輯] 明清時期

至清代,官員大都是科舉出身,口口聲聲要代聖人立言,但日夜誦讀都是沒有實用價值的帖括制義,不習法令世務,入仕之初,「其通曉吏事者,十不一、二」[7],至於「吏胥所習,錢穀簿書,皆當世之務」[8]。清阮葵生《茶餘客話》卷七《論吏道》說:「夫以他州外郡之人,為來往無常之官,官一而吏百,又皆文采聲華、不習民事之官;以之駕馭百十為群,熟悉風土,諳練事故,作姦犯科,無賴之吏,於此而能奏循績焉,固較漢世難十百也。」梁章鉅《制義叢話》卷七引楊芸士之言:「……胥吏……,後世上自公卿,下至守令,總不能出此輩圈䙡。刑名簿書出其手,典故憲令出其手,甚至於兵樞政要,遲速進退,無不出其手。使一刻無此輩,則宰相亦束手矣。」胡林翼說:「《清律》易遵,而例難盡悉。」,找尋律例就成為一門學問,時稱「找簽」,胥吏都諳熟例案,常可執例以壓制長官。乾隆嘉慶年間,亮吉說,「今州縣之大者,胥吏至千人」,是故清代胥吏之弊十分嚴重,陸隴其說:「本朝大弊隻三字,曰例、吏、利。」。

邵晉涵說:「今之吏治,三種人為之,官擁虛聲而已。三種人者,幕賓、書吏、長隨。」沈起鳳《諧 鐸·祭蠹文》說:「胥吏舞文,謂之衙蠹」,「借文字為護符,託詞章以獵食,皆可謂之書蠹」。「彼,刀筆小吏,案牘窮年。竊爾生平之一字,輒舞文而弄權」。 《獄中雜記》載:「都下老胥,家藏偽章,文書行下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能辨也。」《欽頒州縣事宜》在「防胥吏」一條裡,列舉數十種胥吏矇騙 主官的伎倆。清人有云:「一縣之眾從何處治起?先治書役而已。」[9]汪輝祖認為「有功必錄,不須抵過,有過必罰,不准議功。隨罰隨用,使之有以自效,知刑賞皆所自取而官無成心,則人人畏法急公,事無不辦。」[10]

[編輯] 弊端

清朝胥吏無官無品,社會身份微賤,極被看不起[11]卻擁有實際權力。馮桂芬說:「後世流品,莫賤於吏,至今日而等諸隸僕。」[12]李慈銘則稱書吏是「黑衣下賤之流,而操天下之大柄」,引時諺云:「堂官牛,司官鰍,書吏剔嫐不得休」,卻不得不承認「京朝官多貧至不能自存,而吏人多積貲巨億,衣食享用,擬於王者。」。《清稗類鈔記錄晚清官僚郭嵩燾的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宰相、外戚共天下;東漢與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后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奸臣共天下;南宋與外國共天下;元與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胥吏共天下耳。」胡林翼就曾感嘆:「六部之胥,無疑宰相之柄。」《明夷待訪錄·胥吏》便說:「天下有吏之法,無朝廷之法,」「誠使吏胥皆用士人,則……害可除矣。」顧炎武說:「今奪百官之權,而一切歸之吏胥。是所謂百官者虛名,而柄國者吏胥而已。」[13]


1. 高來高去
注音一式 ㄍㄠ ㄌㄞˊ ㄍㄠ ㄑㄩˋ
漢語拼音  o l i  o q 注音二式 g u l i g u chi
形容攀垣越屋的武技。如:「你瞧他高來高去的,功夫真是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