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0年3月13日

2010年3月13日 星期六

轉貼:[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死刑存廢新思維〈一〉

以下轉貼兩則司改會電子報的內容,有關死刑討論事項。

http://www.jrf.org.tw/newjrf/epaper/epaper-0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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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廢不廢死刑應嚴謹討論
2010-03-12日 蘋果日報

王清峰部長的一席任內不執行死刑的話,引來軒然大波,對馬政府的衝擊力不下於楊志良,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王部長雖然因此請辭,但死刑辯論沒有截然可分的是非黑白,很難獲得共識;但討論死刑的態度則大有檢討之處。

不能只是發洩情緒

死刑是否應廢是個深刻嚴肅的議題,牽涉極廣,包括法學、哲學、社會學、政治學、宗教、生命科學、倫理學等等,不能像台灣整個社會這樣發洩情緒就算了。從一個民族、國家到社會,以什麼態度討論嚴肅的議題,可以看出該社會文明與進化程度。

這幾天我們看到許多反對廢死刑的人士,以相當情緒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見。被害人家屬義憤填膺,實在其情可憫;但社會對這麼深刻的議題不是宣洩情緒就夠了,還需要深入的辯證。誠如法哲傅柯在《規訓與懲罰》一書中所言:「公開處決的殘忍性、公開性、暴力性、力量懸殊的展示、精細的儀式,總之,它的全部機制都醞釀在刑法制度的政治功能中。」現代死刑雖已不採取公開展示的方式,但其處死的暴力性場面仍然驚心動魄。這麼危險的終極懲罰是否會錯判、該不該廢除,竟然沒有嚴謹的討論,等下次同一問題又出現,就再重吵一遍,也沒有新的論點。這說明我們的社會是沒有能力討論嚴肅議題的社會。

1989年捷克知識份子哈維爾等人,在布拉格成立了「公民論壇」,制定8條「對話守則」,雖然是與執政的共產黨對話,但也適用於社會議題的對話與辯論。其內容是:1,對話目的是尋求真理,而非鬥爭。2,不做人身攻擊。3,保持主題。4,辯論時要拿出證據。5,不要堅持錯誤不改。6,要分清對話與只准自己講話的區別。7,對話要有紀錄。8,盡量理解對方。

先舉行跨學科討論

聽聽這幾天關於死刑的辯論,就知道我們社會對重大議題討論的態度,以及對死刑了解的程度是相當不足的。學術界應首先開始舉行跨學科討論,再擴及媒體、國會和公民論壇的參與,才可能醞釀出共識。






熱門話題-法律應具「教化人心」作用
2010-03-12 中國時報
馬耀祖/北縣永和(講師)

死刑存廢,近日成為討論的議題,本文希望從「生命」與「法律」的反省,提出一些看法。

很多時候,我們痛恨對方剝奪了我們的至親至愛,因此我們祭悼的方式,就是結束對方的生命。從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角度,這樣的心情應該予以最深的同情及理解。但我們卻不能把「維護法律正義」、「撫慰家屬」等手段過程,做為我們思考生命去留的判別高度。

法務部長簽不簽死刑犯執行令,其適切性屬於法令解釋範疇,本文不便置喙。但法務部長對一個個「活著」的生命個體,予以慎重、悲憫的「處理」,就這一點而言,我們給予部長高度的肯定。法律,當然有它「嚇阻犯罪」的消極功能,但它更應具備「教化人心」的積極作用。不處死刑,並不代表原諒罪行;不處死刑,更不該被視為枉顧受害者或其家人的感受與權益。因為,法律是為所有人而存在,一個死刑案例,不單只牽涉到「受害方」與「加害方」,而是關係到此社會中所有的成員,這就是教化。

廢除死刑,就是一種語言,它以一個國家對於整體生命價值觀的所在高度,教化全民,其終極目的就是降低我們社會中人性的暴力與殘虐。

轉貼:勇敢面對民怨才是正港的檢察總長

此篇文章表現了檢察官起訴嫌疑犯,和法官判決確定時的案件,有七成的人獲判無罪,但卻賠上了名譽和精神等無形的鐐銬。

引用自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470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林峰正律師

根據司法院統計年報,2008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案件共6542件,其中無罪確定案件有697件。換言之,有超 過一成的人是被冤枉的。再從判決罪名統計來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起訴的案件中,判決確定共250件,有118件是無罪,幾乎將近一半的人是清白的;違反 選舉罷免法被起訴的案件,判決確定共148件,無罪者佔60件,四成的人被錯誤起訴;妨害投票罪被起訴案件共148件,無罪者佔112件,意謂有超過七成 的人是無辜的。想像一下每個無罪判決背後牽連的人和他們的家人朋友,那是多麼大的民怨。
法務部一直對外宣稱我國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定罪率已超過九成,但若對照司法院上開統計結果,事情的真相就會暴露 在陽光下。意即法務部所謂高定罪率其實是包含了絕大多數較無爭議的飲酒駕車行為所觸犯的公共危險罪,以及吸毒行為造成的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罪,若將這些 加總起來約佔檢察官起訴案件半數的案件扣除,定罪率就會明顯降低。
若再就案件類型來觀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妨害選舉罷免法、妨害投票等罪名的無罪率偏高,而這些案件正是法務部 向來展現積極作為,要求檢察官強力偵辦的掃黑金、查賄選的結果。數字會說話,民眾對於檢察官辦案的信賴度偏低,其來有自。
檢察官辦案的問題當然不僅止於此。諸如恣意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利用媒體辦案、濫用強制處分權發動搜索聲請羈 押,運用限制出境這種刑事訴訟法的灰色地帶限制被告的行動自由、濫行上訴或怠惰不上訴、開庭態度惡劣等等,都是檢察公信力長期無法提振的主因。
近來立法院正在積極行使對於法務部黃世銘次長的檢察總長同意權,立法委員們的提問也或多或少都觸及了以上提及的 檢察官辦案問題,未來的黃總長也提出對檢察工作的重點報告,並主動針對問題承諾改善,固值加以肯定。
只是,願意改善很重要,但若能承諾具體的改善方法與可資事後比對的檢驗數據相信會更能展現黃次長勇於任事積極改 革的風範。例如,黃次長在報告中承諾若有檢警調人員於偵辦案件時,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定儘速查明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看似態度正面,實則難有判準。 但若能承諾,在他上任後,再發現有辦案洩密情事,會立刻查辦,一定時間後再發生此種情事,自願辭職下台,想必會得到社會大眾的高度肯定,也讓所屬知所警惕 不敢造次。
此外,關於社會各界詬病已久的「檢察官是權力最不受控制的一群人」,做錯事情不用負責的批評,黃次長是否可以定 期公佈每一位檢察官偵查起訴案件法院判決情形,有多少件判有罪多少件判無罪的數據供公眾參考,檢察官辦案結果的資訊愈趨透明,相信所有的檢察官辦案時都會 謹慎任事,再不會造成如司法院統計顯示的大量冤錯案件的慘狀。就黃次長而言,此舉引進公眾監督,豈不樂得輕鬆,又能落實改革成效,有何不可?
行政院吳院長有感於強大民怨,每日厲行除民怨,為人民服務的工作。檢察系統也是公務體系的一環,所累積的民怨自 不在少數,黃次長應該勇敢面對民怨,提出解決方案,才不枉司法鐵漢的美名,否則,換了陳聰明又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