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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27勞委會函:
【負面表列】
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
2、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
【其餘許可】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
【申請裁決】
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100122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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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發文宇號:勞資3字第1000127140號
主旨:
說明:
一、依本會100年11月3日「
二、有關教師之勞資爭議標的是否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一節,
(一)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
2、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
(三)
正本: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教育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