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2年2月9日

2012年2月9日 星期四

轉載:1001227勞委會函: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2012/2/9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2/1001227201229.html

1001227勞委會函: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

【負面表列】
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包括於相當期間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決定)。
  2、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之財產請求權及退休申請之否准事件,至其他尚有爭議部分,依個案處理。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核准。

【其餘許可】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並產生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申請裁決】
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該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100122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發文宇號:勞資3字第1000127140號

主旨: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0年11月3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依法可提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有關教師之勞資爭議標的是否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一節,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包括於相當期間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決定)。
  2、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之財產請求權及退休申請之否准事件,至其他尚有爭議部分,依個案處理。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核准。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並產生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三)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該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正本: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副本:教育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三科)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轉載:1001227勞委會函: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2012/2/9牛奶瓶報報]

1001227勞委會函: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

【負面表列】
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包括於相當期間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決定)。
  2、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之財產請求權及退休申請之否准事件,至其他尚有爭議部分,依個案處理。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核准。

【其餘許可】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並產生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申請裁決】
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該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
第 35 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1001227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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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發文宇號:勞資3字第1000127140號

主旨: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0年11月3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條但書所定教師之勞資爭議依法可提行政救濟之範圍暨相關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有關教師之勞資爭議標的是否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一節,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下列爭議標的,屬行政處分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但書規定,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
  1、涉及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之升等及資格審定事件(包括於相當期間內不得申請升等之懲處決定)。
  2、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依法律或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之財產請求權及退休申請之否准事件,至其他尚有爭議部分,依個案處理。
  3、涉及公立學校教師之敘薪事件。
  4、公立學校教師身分之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遺)。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私立學校教師身分變更(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核准。

 (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對於個別爭議案件之受理,如非屬上開範圍,並產生認定疑義時,應會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研商決定。

 (三)教師之勞資爭議如屬工會法第35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當勞動行為者,該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裁決。

正本: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高雄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屏東分處
副本:教育部、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法規委員會、勞資關係處(三科)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