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民間司改會剪報 - 港澳議員就死刑議題致台灣人民公開信 電子報
與台灣人民分享香港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
今天香港傳媒報導,台灣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不願執行死刑,向行政院長吳敦義請辭,已獲批准。香港民主黨議員何俊仁和劉慧卿希望與台灣人民和政府分享香港處理死刑問題的經驗。
數十年前,謀殺、判國和暴力劫持船隻在香港可被判處死刑。至一九六六年,香港跟隨前宗主國英國停止執行死刑,但在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持死刑,法院亦會根據法例,判處犯人繯首死刑。不過,所有被判死刑的囚犯,當時一律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為終身監禁。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初,香港社會對應否恢復死刑的問題,仍然時有爭辯。在罪案率增加或出現一些轟動一時的案件後,更是備受關注,而且討論往往流於感性和衝動。當時香港的罪案數字大幅上升,且出現嚴重罪案如持械行劫或兇殺案上升的趨勢,不少人士重提恢復死刑,希望以「治亂世、用重典」的方法阻遏嚴重罪案的發生。
當時香港首次引入地區直接選舉,香港民主黨的前身港同盟派員參加選舉,在恢復死刑的議題上面對壓力,因而曾對死刑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並參考國際機構的研究報告,最後仍堅守反對恢復死刑的立場。其後在選舉中,港同盟十四名候選人有十二人勝出。
我們主要基於以下原因反對恢復死刑:
1. 在文明社會,對罪犯的懲處不應基於「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或泄憤的目的,藉此受害者或其家屬得到「安慰」。懲處的目的在於阻嚇罪案的發生、反映社會對罪犯在道德上的譴責,以及促使罪犯更新。對於犯嚴重罪行的犯人,被繩之於法的機會才是他們決定否犯罪的重要考慮因素,死刑並不足以起到阻嚇作用,對很多罪犯而言,終身監禁比死刑更痛苦。
2. 死刑會剝奪罪犯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香港的歷史中不乏冷血殺人犯,其中亦有成功悔悟更新的例子。震驚一時的「寶馬山案」殺手便是一例,1985年,一班年輕群黨在山邊侵犯及謀殺一對外藉年輕情侶。這群童黨其後因謀殺罪依例判處死刑,港督與行政局按照慣例赦免他們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受害者的家長其後寬恕了其中一名犯人,主動去信當局要求覆檢刑期,經過法律程序,該名犯人在被監禁十七年後出獄,徹底悔過重新。事件中受害者家人的釋放和寬恕、對生命的尊重,為這宗案件加入感人的一面。
3. 如果法庭作出錯誤判決,將造成不可逆轉的錯誤。以英國的Maguire Seven案為例,上世紀七十年代,在英國司法當局刻意引瞞不在場證據的情況下,七名愛爾蘭人被判計劃炸彈襲擊而入獄,十多年後才揭發冤案。若英國執行死刑,那麼錯誤便無法彌補。
4. 事實證明,香港廢除死刑多年,並沒出現嚴重罪案如謀殺案增加的情況。香港更被視為最安全的國際都市之一,治安比很多濫用死刑的地方(包括內地)更佳。香港市民亦為我們無需施加死刑、尊重人道精神和生命權而自豪。
一九九一年,香港制定《人權法案條例》,條例第二條保障人人享有天賦的生存權。最後,在一九九三年,香港更正式修訂法例,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正式廢除死刑。一九九七年,香港主權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特別行政區,根據一國兩制原則,沒有恢復死刑。特區政府向聯合國提交的報告中亦明言「無意恢復死刑」。
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曾有過死刑,「殺人填命」、「治亂世、用重典」更似乎一直是中國倫理道德的一部份,中國內地更是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之一。但是,超過100個國家已廢止死刑或多年沒有執行,包括所有歐盟成員國。繼續執行死刑的卻不足六十個,而且在這些國家中,死刑的使用正大幅減少。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更寫明人人皆有天賦生存權。可見,廢除死刑已是國際趨勢。
我們希望藉著這封信,和台灣人民和政府分享香港廢除死刑的經驗,亦希望台灣的人民和政府在討論是否執行死刑這個問題時,除了傳統價值和感性的訴求,也能從刑罰的感化目的、人道的立場、生命的權利、司法程序的漏洞等方面作出深層次的思考。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 何俊仁 劉慧卿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三日
就台灣近日死刑存廢的爭議 澳門三立法議員認應廢除死刑
死刑,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
不論是從倫理上還是社會實踐上,我們都是反對設有死刑。
有人認為,設立死刑可以對罪惡有阻嚇作用,因而對社會治安有好處。可是,這種主張值得商榷。首先,據一些犯罪心理學的專家分析,一般人犯罪往往由於一時衝動,事前根本沒有顧及後果,因此,刑罰的輕重對他們沒有甚麼意義。至於另一類經深思熟慮的職業罪犯,極刑對他們來說只是職業風險,犯罪者所考慮的是如何逃避被緝捕而非被捕後的刑罰有多重。而且,在實踐上,有死刑的國家,其治安情況並沒有任何具說服力的數據證明優於不設死刑的國家。相反,由於有死刑之設,部份窮兇極惡的犯罪者為了逃避懲罰,犯罪時會更兇殘,以圖最大限度毀滅罪惡證據而逃出法網。這就是有些地方曾一度廢除死刑,但恢復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沒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可見死刑的阻嚇作用是頗成疑問的。況且,我們沒有理由說最高的刑罰只能是死刑而不可以是其他。長時間的囚禁其實亦對犯罪者具同樣的阻嚇作用。
至於有人認為「殺人填命,欠債還錢」,在倫理學上這是一種報應學說。這種主張雖然基建於公平原則,但卻是站不住腳的。首先,公平原則雖然合理,但我們不可能也不應該以相同的方式對罪犯施以懲罰,如沒理由將強姦犯判予被強姦的懲罰,也沒道理判決殺人全家的兇手要接受被殺掉全家的懲罰。因此,我們欠缺理據說只有將殺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任何人也無權剝奪他人的生命。殺人犯以非法手段奪取他人生命,已經是一種絕對價值上的破壞;若法律上賦予執法者可以合法手段剝奪殺人犯的生命,則是進而破壞另一種絕對價值,是以錯糾錯,豈能接受?
況且,在司法實踐中,錯判亦是難於避免的事,若出現錯判情況,其他刑罰尚有補救機會,但死刑執行之後,即使發現錯判亦無法挽回。過去中國大陸多少人在判處死刑後,數年或十數年之後才發現錯判,給予平反,給予恢復名譽,對死者又有何意義?
此外,判處死刑也不利於人類的道德的重整。刑罰的目的理應是要促使罪犯改過自新,顯然,死刑與此目的完全相悖,因此,以囚刑處罰犯罪者,便保留犯罪者一個痛改前非的機會。在澳門,我們不但沒有死刑,甚至連終身監禁也沒有,就是基於懲罰只為促使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法律精神。而實踐證明,澳門雖然沒有死刑也沒有終身監禁,卻並沒有成為犯罪者天堂,也沒有因為缺乏足夠阻嚇力度產生比其他地方更多的嚴重罪案。
因此,我們支持廢除死刑!
澳門立法會直選議員 吳國昌 區錦新 陳偉智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