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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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OC01.asp?lsid=FL014028&lno=23
法規: |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
第 23 條 |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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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638734&bid=2&r=72
看原信:
眷口數第3口以上, 免繳健保費
免繳健保 超過3人時免費
是真的,有些公司人事不知, 我也是自己爭取來的.
第 十九條 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
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之。
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請諸位參考之)
Dear All ,
我有求證健保局, 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含)以上,
免繳健保費.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
參考一下囉
畢竟錢不好賺阿
超過3人時,免繳健保費
這是真的事,(例如)因為我的健保內含我父母、老公及兩個幼齒的兒子,
加上我父母的戶籍在台北市,超過65歲的人又可每月退610元,
所以我的保費僅收600多元而已。
健保附加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被保險人繳多少,
附加眷屬的保險費就是多少,但附加眷屬超過3人時,以3人的保險費計收,
所以當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父母的健保應依附在誰身上時,
可考慮
1.誰的健保保費比較低。
2.誰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附加後會超過3個人,
因為超過3個人的部分並不會收費的。
請告訴妳(你)周遭的朋友,讓權利給每一個人都知道。
要查證這個消息其實不難,上健保局網站搜尋一下就有答案了,首先來看一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公布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的確規定:
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第二年起,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如需調整,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保險實施後,前二年盈虧,由中央撥補之。
前條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那麼,第十九條的前條,第十八條說什麼?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
什麼是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眷屬?規定在第九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規定如下:
襍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煲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衞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所以,把這幾條合起來看,簡單的結論就是:是的,健保眷屬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不過要注意這些眷屬是否符合第九條的條件。像淡水河這種雙薪家庭,父母又在工作的,就怎麼樣也無法超過三口,除非,多生一點小孩?
更多投保規定,也可以參考這裡:
http://www.nhi.gov.tw/03business/business_5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