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自
http://www.jrf.org.tw/line/info_24.htm
8 看電影學法律 280 0 0 978-986-7787-09-5(平裝) 看電影學法律
Studying the Law through Film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著,元照出版
本書是教育界與法律界合作的創舉。
民間司改會在這幾年推動法治教育的過程中深刻地體認,若要落實的推動法治、人權的精神在台灣這塊土地上紮根,實需教育界及法律界的通力合作,研發更多的教材教法,投注更多的心力在日常的教學活動中;因此有這本書的誕生。
書中共介紹八部影片(豪情四兄弟、永不妥協、捍衛正義、越過死亡線、全民公敵、費城、紐倫堡大審、無盡的控訴),影片類型多為刑事個案或重大侵害人權之案件,由現任教師執筆,民間司改會律師協助法律部分,共同
完成本書內容。盼透過解析影片的法律觀念、提供相關活動等,向教育第一線的老師們介紹我國法律制度、傳遞法治、人權觀念,讓現職或未來的教師及青少年工作者或一般家長,能有生活化的教材可供使用,帶領青年學子進入不一樣的法治教育世界。
推薦書訊partⅠ:老師、律師與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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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http://www.justuslaw.com.tw/news_detail.php?class=38
「看電影學法律」書評----老師、律師與電影
高涌誠律師
講故事,可以滿足人類天性中的幻想和好奇,對於人類 (不論大人或小孩) 而 言,有著無比的吸引力,因此,講故事一向是人類包裝、傳達思想與理念的好媒介。好來塢的電影則是講故事的個中翹楚,幾乎無所不能地實現人類所有的夢想,極 高的娛樂性吸引數以億計的人們為之瘋狂,所以它當然是傳達理念與價值的最好工具。對於這種可以透過娛樂將理念傳達效益極大化的方式,教育界自是垂涎三尺, 覬覦已久而不願放過。因此,「如果教室像電影院」,一向是主流派,也意味著大多數的人都認為,無趣的「硬道理」透過極具娛樂性的方法,可以無遠弗屆,深植 人心。
「看電影學法律」一書,就是這樣的陽謀,從書名也一看即知,真是再清楚不過了。
乍看這樣一個有點俗,又極為陽謀的書名,覺得似乎與一般的生活法律書籍沒什麼不同,但發現在序言之後竟然有「本書使用說明」的特異章節,就頗令人玩味了。
拼 經濟、學英文與講人權,堪稱台灣社會現行的三大主流,但可笑的是,事實上應該作為「講人權」地基的法治教育,卻是弱勢中的弱勢。台灣的法治教育有著一般學 科教育的通病,那就是「填鴨」,只重視知識的灌輸,不重視培養學生理性思考的能力,而法治教育較其他一般學科教育更弱勢的地方,則在於法律往往被加諸枯燥 無趣、法條背誦等刻板印象,如果用傳統的講述方法,實在無法說服學生接受相互尊重、理性互動的法律內涵。更離譜的是,權責單位對於法治教育的認知就有謬 誤,不僅誤將道德教育當作法治教育,更以為法治教育的重點在於「降低犯罪率」,只要教學生背訟法條,再實施法律大會考來「測驗」、「確認」學生的法律知 識,就是成功的法治教育。此外,身負法治教育重任的公民教育課程,比起一般學科,尤如爹不疼娘不愛的孤兒,隨時可以為了升學率而犧牲。凡此種種,造就了台 灣這個的窮得只剩下錢的新貧社會。
當一群「感性」傳道的公民老師遇到「理性」思維的律師,終於撞擊出了改革的火花。他們無法忍受傳統的法治教育,想要嘗試新的教學方法,用講故事的老技巧引爆學生的學習意願,並透過互動、討論與思考使學生見證法律的意義和價值,進而內化為生活哲學的一部分。
諸多好來塢的電影除了極高的娛樂性外,常蘊含了深層的人文關懷,表達一定的價值,當然,這些人文價值觀常常是美式的(這也是好來塢電影被視為文化侵略工具的主因),但不可否認的,某些價值是普世的(例如人性尊嚴)。老師與律師們於是決定用電影這個最佳的講故事的方法。
當 立委們對於九年一貫課程的教材是否要統編吵鬧不休,家長與老師們也還在觀望的時候,這些公民老師決定不再等待別人端菜出來,而是自己走入廚房烹調,編纂自 己要的創意教案。老師們選擇了八部兼具娛樂性與人文關懷的好來塢電影(豪情四兄弟、全民公敵、永不妥協等等),分別觸及正義、平等權、歧視、冤獄、死刑、 環保、同性戀、國家權力、隱私權等議題,先用電影導讀的方式引領出電影情節所傳達的人文價值,再用一些法律概念加以分析,然後以教育專業方法設計課程活 動,最後實際於課堂上操作,發現效果極佳,確實可以啟發學生的人文思考。因此,老師、律師與電影終於在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結合下,將這些創意教 案予以整理,並加入非常豐富的參考資料(例如同性戀相關資料、環境權相關論述、輔導工作者所應具備的法律知識等),成為這一本有「使用說明」的書。
從法治教育的創意教案出發,本書可以作為輕鬆接觸法律概念的入門書,而也因為與電影結合,具備了娛樂性,可以藉此了解電影本身所要表達的深層人文關懷,足以讓人思考反省。當然,本書也可以作為法治教育教師的工具書,並使台灣社會思考----我們需要怎樣的法治教育教育下一代,才可以脫離新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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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訊partⅡ:搭一座橋,從法律到教育
引用自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txt=%E6%90%AD%E4%B8%80%E5%BA%A7%E6%A9%8B%EF%BC%8C%E5%BE%9E%E6%B3%95%E5%BE%8B%E5%88%B0%E6%95%99%E8%82%B2&Submit=%E6%90%9C%E5%B0%8B&id=689
| 搭一座橋,從法律到教育 「看電影學法律」書評
黃旭田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作者: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出版:元照出版公司 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工作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曾針對國內民眾做過一項關於法律常識的問卷調查,其中竟有超過百分之三十的高中生以為國內的法院採用陪審團制進行審判,可見目前學生的「法律常識」深受好萊塢電視影集、電影的影響。 換句話說,我們的學生經常透過電影來學習法律常識。問題是學生們學到的美國法律制度與觀念,與我國現有 的法律制度有許多的差異,如何藉由電影這現成的素材又能夠傳達正確的法治教育觀念,相信是許多老師的困擾。現在筆者所推薦的【看電影學法律】這本書,就可 以解決這個問題。本書是由現職高中教師與律師共同完成,可以說是教育專業與法律專業兩者的結合,讀者們不必擔心談到法律時缺少教育的理念;反之,進行教育 活動時也可同時瞭解相關的法律觀念。 這本書除了精彩的電影情節,同時並配合每部電影內容,有完整的法律觀念介紹及精心的活動設計,書後還整 理介紹美國刑事訴訟制度及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法律向來讓人感覺在一扇封閉的大門內,一般人難窺其堂奧,何況要傳達正確的法治教育觀念也不止於教導法律條 文,更重要的是傳達法律背後的精神與觀念;因此透過精彩的電影,搭一座橋讓教育工作者可以藉此介紹法律觀念,正是這本書規劃時的目的。所以書中著重電影中 所提及的法律觀念,並結合我國的司法實務現況,同時設計許多教師們在觀賞電影後可實施的活動內容,讓電影不只是電影,而成為傳達法治教育的最佳工具。 所以如果您想教給學生,媒體如何影響社會大眾對司法案件的預斷及司法誤判對人民的侵害,有「無盡的控 訴」;「永不妥協」則是談環保案件集體求償的最佳案例;探討少年犯罪的影響,則有「豪情四兄弟」;談社會歧視,可看「費城」;至於「捍衛正義」是談司法誤 判與偏見;「越過死亡線」探討死刑的爭議;「全民公敵」談的是國家權力與隱私權的爭議;想瞭解國際法庭可看「紐倫堡大審」。 最後筆者想表達的是,在資訊發達的現代社會,法律不應該被認為是在一般人難以親近的高牆外,只要願意多接近,就能夠瞭解時時刻刻在我們的生活周遭影響我們的法律精神與法律觀念,【看電影學法律】將會是一個很好的開始,相信也是老師、家長們的好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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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 180 0 0 978-986-124-485-3(平裝)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10620
面對警察與公權力的執行或挑戰,你必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一般人若是突然遭受警調機關逮捕偵訊,或是面對警察的權力行使時,或是當你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時,面對一連串的刑事程序,必定都毫無頭緒、完全無助,若是冤屈無辜,可能連從何喊冤都不知道。
本書從拘捕到審判、執行,一一解答說明刑事案件進行的程序;讓法律從殿堂上走下,成為日常生活中,所有人都可以親近熟習的常識。法治社會健全的第一步,就是讓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程序、深知自身權益;因為唯有程序正當之時,法律才能真正保障正義。
作者簡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基於對這片土地的認同與關懷,期待台灣的司法能真正成為正義的實現者,並且能提供一個溫暖而有尊嚴的司法環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一九九五年成立籌備 處,並隨即展開運作。一九九七年五月終於通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正式誕生。推動司法改革的宗旨基於三項理念——民間的、持續的、行動的,始終以永遠的在野力量 自居,將對司法改革的熱情轉化為堅持到底的行動力。
- 叢書系列:人與法律系列
- 規格:平裝 / 224頁 / 15*21cm / 普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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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NEW! (2010年9月出版) 250 1 250 978-986-6225-34-5(平裝)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detail.asp?id=2715
|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 NEW! 民間司改會◎編著、2010年9月出版 新學林◎總經銷
許多人一生只當過一次被告,輸贏的關鍵常常在於警局的偵訊! 本書以英國的《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為基底, 結合十多位台灣律師的實務作戰經驗淬鍊而成, 保證給您耳目一新的警詢新視野! 審檢辯學,各界同聲推薦! | 目錄 〈推薦序〉 被告警詢人權之保障 ◎李家慶律師 〈推薦序〉 新舊司法世代之分界線 ◎蘇素娥法官 〈推薦序〉 健全的律師功能,是民主法治的基石 ◎陳盈錦檢察官 〈序〉 守護籠中鳥 ◎尤伯祥律師 〈導讀〉 警詢中自我辯護之保障 ◎張明偉副教授 〈導讀〉 優質辯護,精緻偵查 ◎林裕順副教授 第一篇 律師的角色--提供法律意見與協助之目的及重要性 第二篇 接受委任 第三篇 到達警局 第四篇 律師於警局的功能 第五篇 警詢前之法律諮詢 第六篇 詢問時之協助 第七篇 對採證表示意見 第八篇 指認程序 第九篇 少年及身心、語言障礙者
附件一 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警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到場」專案陪訊律師注意事項(摘錄) 附件二 作業手冊--程序核對清單 | 搶救被告--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代序 守護籠中鳥◎尤伯祥律師 (司改會常執) 自從民國71年8月4日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增列第二項,規定辯護人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嫌疑人時在場,辯護人於警、偵訊在 場時之功能為何?究竟能表示何等意見?除作為檢、警並未採取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之「見證人」外,究竟能不能進一步接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諮詢,並為此中斷 警、偵訊而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交流?即成為我國刑事實務的最大迷團。 檢、警人員幾無不認為辯護人在場的目的,僅為防止刑求,除「見證」外,別無其他功能。「你可以保持緘 默,但保持緘默一定不好;你可以找律師,但律師來了只能坐你後面看,沒什麼用」,十幾年前曾在調查局警詢錄影帶裡聽到這樣的台式米蘭達警告,至今仍有所 聞。律師界雖始終不以為然,但在實際陪同當事人接受警、偵訊時,卻與當事人同樣苦於勢單力孤,又唯恐自己一旦被逐離場,當事人或將遭到不測報復,於是往往 只好忍氣吞聲,幾無敢於當場對檢、警所提不當問題表示異議者,更遑論要求中斷警、偵訊與當事人溝通、討論!即使偶有「頭角崢嶸」之勇者,敢於當場挑戰檢、 警、調之不當偵訊,甚至擦槍走火,發生嚴重肢體衝突。85年11月6日,顧立雄、劉豐州兩位律師於警詢結束後,遭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強制拖離 偵訊室;97年5月22日,曾文杞律師在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為協助當事人閱覽筆錄,遭到調查員拒絕,爭執之下,遭調查員出手強行推出偵訊室,並在抵 抗、拉扯過程中受傷。以上都是經媒體廣泛報導之著例,但船過水無痕,事後實務幾乎依然故我。正因或者忍氣吞聲,否則竟須以血肉長城捍衛當事人,於是,陪同 當事人接受警、偵訊,就成為刑事辯護實務中,最令律師無力、痛苦的領域之一(聲押庭辯護大概可相提並論)。也就因為基本上是忍氣吞聲的工作,所以無論是學 界或實務界,迄今幾乎無人討論過律師在警、偵訊陪同時應該做什麼?可以怎麼做? 直到97年間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翻譯、出版英國Anthony Edwards律師所著<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Advising a Suspect in the Police Atation Guidelines for Solicitors)的工作,這才知道,其實律師在警、偵訊過程中是可以發揮許多積極作用的。這必須從警、 偵訊之外在環境與過程,給受訊問者所帶來的強大心理壓力說起。 著名的美國米蘭達判決,就受訊問者在警、偵訊過程中所感受到的強大心理壓力,有極為生動的描述:「每 個案件中的被告均被關在與外界隔絕的房間裡,接受警官、偵探、或者檢察官的訊問,且每個被告在訊問開始時都沒有被充分有效地告知他的權利。……因此,這四 個案件共同具有的突出特徵是,在警察主導的與外界隔絕的環境下審訊被告,導致被告在沒有充分了解自己享有的憲法性權利的情況下,作出自我歸罪性的陳 述。」、「我們再次強調的是,現代在拘禁狀態下所進行訊問的實踐傾向於心理而非肉體……秘密訊問仍然不斷發生,我們難以了解訊問室內發生的事情。然而,警 察手冊(Police Manual)詳細記載了訊問的方法,我們可以據此獲得有價值的信息來源。手冊介紹了許多訊問的技巧和策略,其實質在於—孤立被訊問者、挫敗其抵抗的意 志、使其心理失衡。當警察採用正常的程序達不到所要的結果時,就可能以提供錯誤法律建議等欺騙手段來達到目的。在製造了一種有罪氛圍後,警察經常勸說、誘 導和哄騗被告放棄憲法上的權利。以上述手段訊問,盡管沒有採用明顯的暴力手段,但卻利用了被告的弱者地位,損害了被告的利益。」、「很明顯,創造這麼一種 審訊氛圍,其目的主要是為了征服被訊問者的意志,這種氛圍,本身就包含著脅迫的意味。確切地說,這不是肉體上的威脅,但它對人的尊嚴而言具有同等破壞力。 當前這種隔離審訊的實踐,破壞了我們國家最值得珍貴的原則之一─不可強迫某人自證其罪。如果不採取保護措施以消除這種羈押環境中所包含的潛在的強制因素, 那麼,由此獲得的被告的任何陳述,都不會真正是他自由選擇的產物。」、「一個人脫離熟悉的環境,被警察拋入羈押場所,處在充滿敵意的氛圍中,接受警察各種 方式的訊問,難免被強迫開口說話。作為一個實踐問題,被刑事追訴者在隔絕的警察局裡被強制開口說話的強迫程度,要大於在法院審判或其他官員進行的偵查中的 強制性,因為在後來這些場合,通常有中立的第三者保障被告的權利,防止脅迫或欺騗的發生。」 現代英國心理學者Gisli H. Gudjonsson在其所著<審訊和供述心理學手冊>(The Psychology of Interrogations and Confessions)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警局的壓力來源有三,並因此得到與米蘭達判決相同的結論,即所有拘留中的審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內在強制 ”: 1. 警局實際環境所造成的壓力: 對陌生環境的不確定和缺乏控制,不知會在警局停留多久,也不知接下來會受到何種待遇。 2. 嫌疑人對權力的服從造成的壓力: 偵訊人員所享有的權力和控制力(逮捕、拘留、指控、提 問、控制嫌疑人活動自由和與外界接觸、聯繫的權力);當偵訊人員行使權力,控制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會因對警員所居從屬地位而感到壓力,並因服從違反 自己意願之指令而感到痛苦,畏懼違反偵訊人員指示及意志所帶來的無法預料的後果。 3. 監禁(與人群隔離)造成的壓力: 強化、放大犯罪嫌疑人所感到之壓力與恐懼。 Gudjonsson分析偵訊所使用策略之結果,也指出偵訊人員希望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而犯罪嫌疑人在警局所感受到之壓力(即警局環境所具有之上述“內在強制”特質),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被強迫開口說話。此項結論也與米蘭達判決的見解相同: 1. 警方所採取之偵訊策略的基本假設(偵訊以獲取供述為目的): (1) 許多犯罪偵查只能通過獲得供述得到解決。 (2) 除現行犯外,嫌疑人通常不會做出供述,除非以有效的偵訊技巧打破他們的否認和抵抗。 2. 偵訊策略: (1) 對犯罪嫌疑人的否認犯罪,明確否定甚至斥責。 (2) 誇大:誇大對嫌疑人不利證據的證明力和犯罪的嚴重性,進而威嚇嫌疑人做出供述。 (3) 縮小:藉由對嫌疑人表示同情、提出合理化藉口、責備被害人或環境、降低指控的嚴重性等手段,使嫌疑人產生虛假的安全感,進而誘使其供述。 3. 上述策略的運用結果,常使得偵訊的過程有如一場乒乓球賽,反覆的進行否認與指控的循環,直到一方漏接為止。若嫌疑人拒絕開口說話,則乒乓球賽就進行不下去,偵訊技巧也就無用武之地,因此偵訊者必須迫使犯罪嫌疑人開口說話。 以上所摘引之米蘭達判決及心理學研究成果,其描述之對象雖係國外的警、偵訊實務,但放諸台灣之警、偵 訊現況,亦無不合。根據這些心理學研究的成果,訊問人員經常是在認定犯罪嫌疑人是真犯的確信下進行訊問,並基於此項確信全力施壓,促使犯罪嫌疑人招供。犯 罪嫌疑人即使無辜,但在這種壓力下應訊,當壓力大到無法承受時,即使沒有遭到刑求,也可能會為了逃避壓力,不考慮後果而選擇虛偽自白、不利供述或編造其他 謊言,以暫時解脫眼前高強度偵訊所帶來之痛苦。此際,其對於虛偽自白、不利供述或編造其他謊言可能引致之刑罰常常欠缺現實感,而且存在有日後到法院可再翻 供的樂觀期待。若將在偵訊室內孑然一身之犯罪嫌疑人比做籠中鳥,相信是雖不中亦不遠矣。 在偵訊室內好似籠中鳥的犯罪嫌疑人,若能有律師在場陪同作為其盟友,給予其所需之心理上支持,無疑能 大幅緩解警局、調查站或偵查庭外在環境所給予的壓力(至少其可因此確信不會遭到刑求或其他非人道待遇),這是律師在場的功能之一。其次,在偵訊人員全力對 犯罪嫌疑人施壓,企圖促使犯罪嫌疑人附和偵訊人員之有罪確信時,若其決心不開口回答警方的問題,則偵訊人員除非以暴力或其他手段使其身體、精神直接感受到 痛苦,進而迫使其說話,否則「犯罪嫌疑人否認—偵訊人員不信並再度施壓促使犯罪嫌疑人招認」的對話,勢必無法繼續,犯罪嫌疑人因偵訊人員咄咄逼人、自己所 述不被採納所受到的痛苦及壓力也就可以緩解。藉緘默權的行使中斷偵訊,事實上是犯罪嫌疑人的「不合作運動」,也是一種微型的「市民不服從」,不但其可以藉 此稍事喘息,而且偵訊人員相對也就陷入「黔驢技窮」的窘境,前述偵訊技巧全無用武之地。因此,緘默權乃是犯罪嫌疑人對抗逼供的最佳、也是最重要的武器。然 而,心理學的研究卻也指出,無辜者總是想方設法希望讓對方相信自己真的沒有做這一事實,大部分無辜的嫌疑人對緘默權不屑一顧,反而拼命地進行辯解,於是在 偵訊技巧編織的羅網裡越陷越深,終至做出不利於己的陳述甚至虛偽自白。作為犯罪嫌疑人於警、偵訊時之唯一盟友,辯護人可以經由諮詢讓犯罪嫌疑人瞭解緘默權 的作用,進而不排斥保持緘默,並讓犯罪嫌疑人在自白前得以充分瞭解自白的後果,防止無辜者為求一時從偵訊壓力下解脫而選擇虛偽不利供述甚或自白,此律師在 場的功能之二。第三,即使偵訊人員不是使用物理力,而是以斥責、威脅或揭露犯罪嫌疑人瘡疤等不當手段施壓,辯護人也可以要求偵訊人員停止使用這種手段,或 提醒犯罪嫌疑人並無義務回應偵訊人員的斥責。當偵訊人員使用“有證據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所以犯罪嫌疑人最好盡早認罪”這類偵訊手段時,辯護人可以適 度要求偵訊人員出示給犯罪嫌疑人,俾利其答辯,藉此避免偵訊人員捏詞詐取自白或不利供述。防止不當偵訊,此律師在場的功能之三。 就我國極端重視警、偵訊筆錄的審判實務而言,辯護人的在場,還有第四項功能。目前之警、偵訊實務,筆 錄係由實施訊問之警察或檢察官,按其所理解之警、偵訊對話要旨,指揮製作筆錄之警員或書記官記載,並非逐字逐句記載犯罪嫌疑人之陳述,則筆錄之記載是否與 犯罪嫌疑人陳述之本意全然相符?警、偵訊人員有無誤解犯罪嫌疑人之陳述?對於缺乏法律知識—尤其是教育程度不高—之犯罪嫌疑人而言,能否理解筆錄常有之半 文言風格文字甚至法律術語?進而犯罪嫌疑人有無足夠能力判斷擇其陳述要旨製作之警、偵訊筆錄,是否與其陳述本旨相符?是否知悉其得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請 求增、刪、變更筆錄?縱使知道這項權利,有無勇氣行使?均非無疑。雖然上開規定課予偵訊人員向犯罪嫌疑人朗讀筆錄或告以要旨之義務,但因懷疑甚至認定犯罪 嫌疑人涉案,進而為獲取不利供述或自白而實施訊問之偵訊人員,與犯罪嫌疑人往往對立,焉能期待渠等能為犯罪嫌疑人之利益而自我否定,承認筆錄內容有誤?進 而依犯罪嫌疑人之請求,增、刪、變更筆錄?是以犯罪嫌疑人有必要倚賴辯護人協助其閱覽筆錄,確認筆錄內容之正確性。 如果警、偵訊時在場之辯護人能充分發揮以上所述4項功能,信能大幅降低無辜者因對法律無知、頂不住警 偵訊壓力而為不利供述甚或虛偽自白,或者因筆錄記載與其陳述有所出入,以致日後被錯誤定罪的風險,法院審判也可以從經常耗費大量人力、時間勘驗警、偵訊影 音記錄之苦難中解脫。 一言以蔽之,出現在偵訊室內的律師,正是好似籠中鳥之犯罪嫌疑人的守護者。前述英國Anthony Edwards律師所著<律師陪訊指南~給警訊被告的建議>一書,讓我們大開眼界:為了完成這項守護任務,避免無辜者日後被錯誤定罪,一名英國律師在警局 內究竟能為犯罪嫌疑人做多少事情!因此引發之專業倫理思維,更是我國未之聞也!相較我國忍氣吞聲的律師陪訊實務,判若雲泥,令人好生羨慕,也不勝欷噓,更 令人油然而生有為者亦若是的嚮往。既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明定在場辯護人可以「表示意見」,也無任何禁止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進行私密諮詢之明 文,憑什麼我國的辯護人警、偵訊在場時就不能做到與英國相同的程度?由於前述Anthony Edwards律師的著作,是以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the 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 1984)為其張本,書中許多內容都與我國制度環境脫節,不可能在我國實務上依樣葫蘆地照書中內容實踐,因此在翻譯該書之過程中,共同參與此項翻譯工作的 郭怡青律師、張明偉老師及筆者,就興起參考該書體例、架構及內容,編寫適合我國的律師警詢陪同手冊的念頭。 於是,在Anthony Edwards律師的著作出版後,我們緊接著就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的支持下,集合了17位律師(王世平律師、王展星律師、吳孟勳律師、周 信宏律師、周威良律師、林俊宏律師、林峰正律師、林鴻文律師、莊喬汝律師、郭怡青律師、陳柏均律師、曾文杞律師、曾昭牟律師、楊淑玲律師、鄭凱鴻律師、謝 秉錡律師及筆者本人)、1位老師(張明偉教授)及3位警大博碩生(施志鴻、胡僑芯、廖正成,都是林裕順教授的高足)義務幫忙,群策群力,幾乎每兩週就擇一 晚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會議室,邊吃便當邊開會討論,歷28次會議,集眾智而成本書。付梓之前,適逢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增訂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 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規定,頓覺本書「生逢其時」,意義深遠,誠盼配合立法的進步,本書能對警、偵訊辯護實務的提升,有綿 薄助益。惟本書雖是集體智慧的結晶,但首開先河,千慮仍有所失,在所難免,唯盼拋磚引玉,日後經能人志士多方指點,再於改版時精益求精了。 最後,仍要對參與本書討論過程之所有成員表達最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沒有你們無私的付出,本書不可能問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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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481530
本書特色:
台式的米蘭達 警告、被告面對警詢時的無助、律師的職業倫理與為被告利益著想的現實考量……,背後交錯的法律脈絡及實務運作環境,非身歷其境難以得知。基於實踐司法正 義、維護被告人權與尊嚴的初衷,揉合警詢過程中被告可能的遭遇與相關心理以及律師倫理規範,民間司改會集結了十數位律師、學者之力,以自己之經驗和數十次 的會議討論,淬鍊出精簡務實的本手冊,為向來「封閉、幽暗,且被告往往遭到道德論罪、媒體公審」的警詢過程,形塑、建構了聚集注目眼光的司法檢驗平台及被 告人權保障的堡壘。
作者簡介:
民間司改會
1995年成立,深信司法改革工作必須是全民的、行動的、持續的,未來才能建立一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並達到司法實現正義的理想。
網址:www.jrf.org.tw/
台北律師公會
由日據時代即成立的台北辯護士會及法曹協會組織成立,1990年代起,積極投入公益活動及社會改革運動,對於憲政、司法、人權、環保、消費者保護、婦女問題等社會公共事務均熱心參與。
網址:www.tb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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