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tljhta.blogspot.tw/2017/04/1392.html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4月7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032058 號函「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支給方式補充說明表。
國教署針對《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三點,「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合計超過七日部分,不發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教師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給假期間,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導師或特殊教育職務加給。」列舉說明。
詳參: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