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主要是相關法令競合的問題,考試法 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權責屬於中央或者地方的爭議。
因此去查了司法院大法官相關法令資料。後來從 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這部法律中得知,解釋法律可由機關或者是個人提出。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法令資料的網頁,有些重複,感覺有些草率
引用自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7.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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