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全國教師會宣導教師工會的PPT投影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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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您還記得2002年928大遊行的感動
與莊嚴訴求嗎?
轉眼之間,七年過去了。
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教師工會即將解禁。
然而,此時此刻,
似乎有許多教師伙伴對教師工會仍然充滿疑慮。
沒關係,認識永不嫌晚。
希望透過本簡報,
可以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以下依教師關心的各種問題分別說明:
● 教師是工人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就好了?
●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 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不關心教師專業?
● 聽說未來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果真如此,教師如何維護權益?
●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 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申訴制度?
●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教師會?
●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 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 全教會如何因應修法?
教師是工人嗎?
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多重的身份認同,但無論您認同
教師是神聖的「天地君親師」、或專業的「教育工
作者」,都無法否認教師也具有受僱者的身份。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
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以促進
和保護他的經濟和社會利益;這個權利只受有關工
會的規章的限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
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
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2條)
不是已經有教師會了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三級教師組織自成立以來,確實也協助解決了許多
教育問題,但是,由於教師法在法制上,並未賦予
教師會完整的勞動三權保障,使得教師組織的發展
陷入瓶頸。
舉例來說,大部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根本就沒有
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聘約準則的認知與意願(因教師
法沒有罰則)。
另外,由於沒有法定的會務假,過去幾年,不少縣
市教師會的會務幹部,都是在必須兼顧學校課務的
情況下處理會務的,當然也就備多力分了。
或許您接著要問:
為何不在教師法中爭取勞動三權的保障
就好了?
事實上,全教會從未放棄在教師法中爭取更好的保
障,但十年來,教育部提出的教師法修法版本,根
本就是倒退修法,全然沒有保障教師組織合理發展
空間的誠意。
教師不是專業人士嗎?
為什麼還要組織教師工會?
教師當然是專業人士,
問題是,是誰說專業人士不能組工會的?
舉例來說,○○醫院的醫師不僅是專業的醫療人
員,同時也是受雇於醫院董事會的受僱者,兩種
身份全然沒有衝突。
同理,教師組織、加入工會後,也依然是專業的
教育人員。
再以杜威、愛因斯坦這兩位大師而言,其實,以兩
人的學術地位,根本無須加入工會以尋求協助,然
而,為了鼓勵美國教師團結起來維護權益與專業,
兩人仍然以實際行動加入「美國教師聯盟」。
(American Federation of Teachers, AFT)
聽說加入教師工會就要喪失權益,是真的嗎?
看來教育部的「恐嚇」還蠻有效的。
但是,必須再次指出,這樣的說法毫無根據。
《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K,特制定本法;¡K。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
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第84條又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
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
公務員法令之規定。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從其
規定。」
此處所謂的公務員屬於廣義公務員,與大法官會議第308號解釋
令所謂「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
稱之公務員」並不違背。
換句話說,如果教師的勞動條件原本就有法令規定,而這
些規定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
定。
至於公校教師的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其
實也與是否組工會無關,因為前揭事項目前均有相關法令
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待遇的法令是《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
辦法》,規定教師退休的法令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規定教師撫卹的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而規定教師
保險的則是《公教人員保險法》。
也就是說,教師加入工會還是教師,當然適用教師原有的
法令。《工會法》雖然修改了,但這些法令並沒有修改,
政府如果想改變上列教師工作條件,就必須另外推動修法。
換言之,主戰場在於立法院,而教師工會一旦成立,進行
立法遊說的實力只會更強,也更能保障教師權益!
退一步來說,原本教師被禁止組織工會,乖乖「聽
話」數十年,但政府並未因而「疼惜」教師,照樣
不斷推動各種不利教師權益之政策及法案,所以,
教師若原地踏步,不組工會,不會得到雇主體諒,
只會被一再踐踏!反之,若教師團結一致,迅速籌
組工會,展現強大實力,才能使政治人物認真「以
禮相待」。
聽說教師工會只會維護權益,
不關心教師專業?
這同樣是毫無根據的惡意抹黑。
其目的在於宣傳工會不專業的偏見。
未來教師工會一旦成立,只會投注更多心思捍衛、
實踐教師專業。
聽說未來教師不能組織學校教師工會?
果真如此,教師如何維護權益?
受教育部的影響,目前工會法草案確實如此規定,
但全教會始終反對,並將持續爭取修法。
不過,老師們倒也不必憂心,解套的方法還是有的。
未來各縣市如成立「教師職業工會」或「教育產業
工會」,仍然可以在各級學校成立「分會」。
好處是,各分會仍可照樣設會長、酌減授課時數、
並派代表參與校務決策機制,學校教師還免去召開
理監事會、報主管機關的困擾。
此外,許多原本不敢成立學校教師會的私立學校教
師,或是教師人數不足30人的小校教師,未來均可
直接加入縣市層級的「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
一旦某私校有過半教師加入上級教師工會,工會即
有權利代表該校教師與學校董事會協商聘約。
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
何去何從?
在教師工會成立前:教師會仍是基地。
教師工會成立後可能發展方向:
→教師會續存: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的方式
繼續運作。
→教師會解散:教師會資源完全轉移至教師工會。
(修正章程:教師會解散後,剩餘
財產依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歸屬指
定教師工會。)
兩種作法皆有其優缺點,各縣市教師會之主客觀環
境亦不甚相同。
重點是,無論最後決定如何,均應循合法、民主程
序,凝聚共識後執行。
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申訴制度?
長期以來,為達阻止教師組織工會之目的,教育官
員屢屢放出教師組織工會後即改適用勞動法系的訊
息,並在此次修正工會法時,同步推動取消教師法、
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之修法動作。
然而,在已經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條保留了
教師行政救濟:
本法於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以下簡稱雇
主團體)與勞工或工會發生勞資爭議時,適用之。
但教師之勞資爭議屬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事項者,
不適用之。
勞委會與行政院顯然都同意:現行教師救濟不會因
教師組工會而改變,亦即,教師之勞資爭議屬現行
行政救濟之事項者,仍適用目前教師救濟相關規定。
只是,教育部應重行檢視教師法與大學法之修法,
恢復現行法制中有關教師救濟之相關規定。
全教會將力擋教育三法惡修,為教師爭取保留現行
申訴制度。
聽說未來教師工會的會費遠高於目前的
教師會?
應該說明的是,其實是目前教師會的費用太低了。
依工會法之規定: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
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
資之百分之零點五。確實高於目前的教師會,但依
先進國家經驗,確實也很難期待,低會費能維持一
個有能量的工會(美國教師工會之會費,平均約佔
教師年薪的2%-3%)。
協商權是強制的嗎?
萬一雇主或主管機關不與教師工會協商呢?
團體協約法不僅明訂: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
而且還訂有罰則。
這就是教師工會與教師會的重要差別。
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
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之罷工。
全教會的主張是,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不應與其他
工會不同,有關罷工權部分,本會建議改以提高門
檻方式進行規範即可。
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
為可資運用。
爭議行為: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
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罷工權是爭議權的一部份而已
那麼,成立教師工會以後,所謂的
「勞動三權」與現在有何不同呢?
現行教師會的勞動三權
團結權
協商權
爭議權
教師工會之勞動三權
團結權係指,「教師以維持及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
而組成、加入教師工會的權利。」
團體協商權係指,「教師工會與雇主(在公立學校
為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私立學校則為學校董
事會)協商有關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並締結團體
協約之權利。」
爭議權係指,「教師工會為貫徹其對勞動條件之主
張,經依調解程序仍無法與雇主達成協議時而採取
集體行動、發動爭議行為之權利。」
教師會 VS 教師工會
團結權方面
教師工會為法人。
主管機關不同
工會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教師法:內政部、社會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師工會會務假獲得保障(工會法第36條)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
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
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
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
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協商權方面
教師法第27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
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
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教師工會成立後-確立對等協商
本法所稱團體協約,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
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
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團體協約法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
政府。(團體協約法第5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協商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
得拒絕。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
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
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
例分配產生。(團體協約法第6條)
明訂團體協約之內容及限制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
災害補償、撫卹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
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
適用範圍、有效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
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
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
相類之人,其前項各款事項,亦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團體協約法第12條)
禁止搭便車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
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
支付一定之費用予工會者,不在此限。(團體協約法第13條)
明訂團體協約之效力
團體協約除另有約定者外,下列各款之雇主及勞工
均為團體協約關係人, 應遵守團體協約所約定之
勞動條件:
一、為團體協約當事人之雇主。
二、屬於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主及勞工。
三、團體協約簽訂後,加入團體協約當事團體之雇
主及勞工。(團體協約法第17條)
明訂罰則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
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爭議權方面
明訂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條)
明訂勞資爭議處理方式與程序
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章)
仲裁(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章)
裁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章)
明訂罰則
●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2條)
● 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拒絕調解人或調解委員進入事業單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勞資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出席調解會議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
全教會如何因應修法
力爭完整勞動三權
力擋教育三法惡修
全力進行會員教育
積極與社會對話
成立組織轉型小組
協助各縣市教師會轉型
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
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各有各的長處,基本上,全教會尊重各縣市教師會
的選擇。
必須提醒的是,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
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產業工會則不受限制。
看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
教師權益與教師專業即可獲得確保?
基本上,教師工會可以運用之武器確實遠多於教師
會。
但有好的武器與會不會作戰,顯然不能劃上等號。
未來教師工會仍應健全會務組織發展、積極擴展會
員、發展專業論述,方能贏得教師與社會的支持。
大家努力了那麼久,
目前的修法成績好像還無法盡如人意?
確實無法盡如人意,但回顧先進國家之基本人權保
障史,基本人權不可能一步到位,勞動基本權的形
成與確立,通常經歷:
「禁止彈壓」
「消極容忍」
「積極保障」
等三個階段的奮鬥,才逐漸在先進民主國家中獲得
普遍確立。
台灣的教師沒有鬆懈的藉口。
無論是要培養孩子基本的勞動人權概念、或是維護
教師的權益、捍衛教育的基本價值與專業、甚至是
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台灣教育都需要強大的教師
工會。
伙伴們,讓我們攜手前行
共同實踐我們對台灣教育的理想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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