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2年4月16日 星期一

轉載:教育部公文: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Q&A[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50 期]

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50 期

◎ 訂閱網址:http://www.ylcta.org.tw/ ◎ 發報時間:2012-04-16

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Q&A
Q1:有關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計畫之實施日期?
A1: 所得稅法100年1月19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7、1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課稅,課稅配套亦同步實施。爰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分,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Q2: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所遺課務應如何處理?
A2:
一、依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4點第3項,其補助經費運用順位如下:
(一)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合計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
1.經縣市政府核定教師員額編制,得依教師法聘任專任教師。
2.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理
教師。
(二)以校為單位,所減授課時數未達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國民中學應同領域或科別):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或兼任教師;但經公開徵選無人報名或經徵選未通過時,得由校內教師超時授課,並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二、有關校內教師超時授課或代課之規定,依本部101年3月9日臺人(二)字第1010024544號函,超時授課(校外兼課)不超過6節,代課不超過5節,超時授課(校外兼課)復代課不超過9節,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Q3:有關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於101年過渡期間如何執行?
A3:本案之目的係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惟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過渡期間,應以維持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作為優先考量。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 101年1月部分,為避免影響學校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二) 以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1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1學期之授課,第2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2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2月以前覓得,則第2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授課,下學年重新規劃。
(三) 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權益研請校內教師授課。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超時授課或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Q4:課稅配套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實施後,其授課節數為何?
A4:依101年1月20日本部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2點:「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0節之上限。專任教師授課節數應以固定節數為原則,不宜因學校規模大小而不同。」另第3點:「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者,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以四節至六節為原則。」

Q5: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其課稅配套相關措施為何?
A5: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相關課稅配套說明:
(一) 課稅補助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亦含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有關課稅後之授課節數依101年1月20日本部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4點:「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二) 行政人力為中小型國民小學目前亟需之資源,優先補助12-20班之國民小學聘僱行政人力及國民中小學輔導專業人力,亦是減輕學校教師處理行政事務之負擔。
(三) 有關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行政職務加給薪資調整部分說明如下:
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公務機關薪資業於100年7月調整3%,行政主管加給部分業亦同步調整。
2. 本部前於98年至100年多次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公私立中小學校長、幼稚園園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以提高中小學兼任組長職務之主管職務加給,惟尚未獲同意。
3. 有關行政人員加給調增乙案,本部於100年12月23日召開研商調增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導師費及行政人員加給費用相關配套會議,針對行政人員加給調增進行研議,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加給之調整,需考量公教人員內外部衡平性問題,爰仍需審慎評估。

Q6:有關課稅後,本部專案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是否繼續補助?另其專案教師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部分如何處理?
A6:
一、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經費於教師課稅後暫時仍將持續補助,嗣後配合本部調整國小教師員額政策之規劃,將統籌運用相關經費。在此之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運用(2688)專案經費調整轄內學校教師授課節數,以達固定教師授課節數之目的。
二、有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2688)專案教師之課稅後授課節數規定,則依本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辦理,其所需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得由其專案補助經費內支應。

Q7:有關本部補助增置偏遠及小型國民中學教師員額、技藝專班等增置教師員額,其課稅後之授課節數應如何處理?
A7:有關本部補助調整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相關經費並未包含增置教師員額(非編制內之員額),惟其授課節數仍須依本部訂定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辦理,其所需之調整教師授課節數經費,得由其專案補助經費內支應。

Q8: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101年1月份鐘點費發放如何處理?
A8: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方案之實施,101年1月過渡期間,教師依100學年度上學期所排定之課務,以不調整課務並補發原授課教師鐘點費之方式辦理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減2節,公私立國民小學導師再減2節,特殊教育班導師不再減課),惟因兼任行政或其他職務無授課事實之教師,應不得領取補發之授課鐘點費。

Q9:有關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其教師超時授課之超時授課鐘點應如何支領?
A9: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訂定教師授課節數相關規定,所餘課務倘須由校內教師超時授課,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應依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Q10:有關教師因學校需求兼任相關職務,其授課節數相關規定為何?另是否得以減課或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
A10: 有關教師因學校需求兼任相關職務,其授課節數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相關規定辦理,至得否領取超時授課鐘點費,則需依超時授課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Q11:教師基本授課節數以外之超時授課若適逢國定假日,以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時,其超時鐘點節數支領方式為何?
A11:
一、本部94年11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144739號書函略以,依本部94年6月24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各地方政府及全國教師會代表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本部94年7月8日台人(三)字第0940088847號書函及94年7月25日台人(三)字第 0940098442號函修正會議紀錄)
二、本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1010022996號函,為期衡平,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採固定節數排課後,其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請依本部94年6月24日召開之研商「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恢復實施後衍生疑義」會議所獲致結論辦理。
三、依本部100年9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153034C號令公布之「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第三點之(二)規定:「降低授課節數部分,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二節,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二節,國民中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計算,國民小學教師鐘點費以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計算,每人每年以四十週計算,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另以鐘點費之百分之十計算。」基於減授課剩餘節數應優先聘任專任教師、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爰若校內專任教師專任之超時鐘點週數逾本部補助之40週,應由地方政府自籌財源,本部以不再另行補助為原則。

Q12:教師因故請假,除支付薪資予該代課老師外,倘教師該日(週)有超時授課之節數,是否由該名代課老師支領該等節超鐘點費?
A12: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第2項)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12條規定:「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爰有關代理教師之授課節數,及得否支給超時授課鐘點費係屬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第2項)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三、又依據本部101年2月29日臺人(三)字第 1010022996號函略以,「現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其鐘點費之支給,自94年8月1日起,應以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以教師請假期間仍得支領超時授課鐘點費,其所遺課務之處理,亦屬上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之範疇。

Q13:有關教師兼任輔導教師課稅後得否再依本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調減授課節數2節,或領取鐘點費?
A13:
一、依據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5點規定,「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爰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之授課節數係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另本部配合100年正式實施之課稅配套減課措施,業於100年9月20日頒布旨揭要點,查此要點第4點規定略以:「...縣市政府應修正所設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相關規定,各領域採固定節數排課,並減少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授二節課;國民小學導師每週再減授二節課」。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係依前開要點規定,減少所轄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又其減課對象尚未排除兼任輔導教師。
三、另依本部規定,兼任輔導教師不宜再超時授課,以使其能發揮輔導教師之功能。惟倘學校因課務之需求仍需兼任輔導教師超時授課,則其超時授課鐘點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Q14:本部調整教師授課方案實施後,國民中小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依授課領域、科目及學校需求,以每週安排16節至20節為原則,不得超過20節,惟部分縣市於課稅前之授課節數亦偏高(高於專任22節及導師20節),課稅後並無法達到本部標準,應如何因應?
A14:部分縣市之課稅後授課節數仍無法達到本部標準,應配合本部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專案(2688)經費逐校檢視各校授課節數情形,避免部分學校因學校規模而造成授課節數偏高及偏低之情形,各縣市應督導各校符合本部訂定之授課節數基準,以符合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之規範。

Q15:國中小補校行政人員及導師是否於課稅配套補助範圍內?
A15:依行政院99年5月5日院臺財字第0990025404號函同意備查之課稅配套方案,本部相關配套措施(含約聘僱行政人力、約聘僱輔導人力、調整導師費及教師授課節數等)僅適用於正規學制,不包含國民中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2012年4月15日 星期日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鋒 29 30

素還真對上棋一,但只是寒喧機鋒幾句,根本就沒有實際打起來。另外無計先生之約,棋一為何要答應前往赴約,而赴約後戳破了素還真假扮無計,真的是如此嗎?會不會這是素環真故意的,世局難料,衡世鼓希望能繼續出現~雖然也是種不重要的存在。不過現在才知道棋一要將死亡的所有皇朝士兵都變成陰兵,這招絕對夠強。槐破夢跪著向老素求饒棋一之命,為何如此呢?槐破夢真的變了。

繒翬翟,原來翬音ㄏㄨㄟ,翬翟是后妃禮服。霹靂角色,被宙王抓猴,因而身死,和慾裁恨同樣下場,不過宮廷要是如此險惡,那是否就要及時行樂,或者恣意放縱呢?否則誰知何時王命一下,即時亡命呢?宙王,看來真的很像紂王。

太初之劍已經被十九收服,太素之劍,目前正由緞君衡設法破解中,想必可順利解決,沒什麼事情可以難倒他的。只是不知道太初之劍究竟威力如何?

太易之劍,殢無傷找來死之果,想要讓妖應復活,但似乎無所作用,妖應還是像植物人一般,不過殢無傷倒是武功又蛻變了,對上剡冥火之厲,能夠大展神威嗎?反正現在元種八厲,除了天地之外,其他的可能都要犧牲來成全天之厲才對啊~

繒鳴夏重出江湖,直接取下后服逕自而走,真的很有個性,而他老爹繒玄應被砍前,又有高手月藏鋒相救,對上六獨天缺,想必會平手。

等著看殢無傷發威,才是重頭好戲啊!加油,希望你能再度噴出墨水,繼續水墨畫寫意殺人的境界。



2012年4月13日 星期五

轉載:教育主管機關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既往原則】來保障人民或教師之權益[2012/4/13牛奶瓶報報]

2012/4/13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既往原則】來保障人民或教師之權益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

高雄縣市合併,很多法令更迭,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不溯既往原則】,高雄市政府及教育局應依法行政,維繫人民合理信賴!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相關法規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例如超額...),如果會員權益受損,本會不排除幫會員打行政訴訟討回公道!

轉貼司法院大法官相關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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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 525 號(90年5月4日)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之所由設。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之廢止或變更,於人民權利之影響,並不亞於前述行政程序法所規範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故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經有權機關認定係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釋字第 589 號 ( 94年1月28日)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以減輕其損害或避免影響其依法所取得之法律上地位,方符憲法公益與私益平衡之意旨。受規範對象如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之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參照)。

【不溯既往&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 577 號( 93年5月7日)
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所謂「事件」,指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所謂「發生」,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

釋字第 620號( 95年12月6日)
修正後之法律,仍適用不溯既往之原則,如認其事項有溯及適用之必要者,即應於施行法中定為明文,方能有所依據,乃基於法治國家法安定性及既得權益信賴保護之要求。

釋字第 629號( 96年7月6日)
按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迭經本院解釋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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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7日 星期六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鋒 27 28

皇朝之內,競豹兒為了抵擋厲族入侵醫樓,竟然自爆引雷而亡,不過也讓風之厲因而殞命,槐破夢和殊十二雖然活命,但毫無戰力,棋一終於取而代之,獲得王位,然而空無一人的皇朝,到底有何意義?

薄棠也是一樣,自爆灑血灌滄耳,使得素還真和皇子和殢無傷能夠順勢龍氣,安然回返。不過妖應已經沒了氣息,已經是植物人狀態,不,應該是只差宣告死亡而已,太易之氣,似乎沒辦法回歸了,殢無殤能夠再用兩天爭取些什麼呢?還是只能做魔鬼的交易,再度找上魔使?

天之厲不但因為風之厲回歸實力增強,而且還有太初之氣也準備解封,實力會更勝以往,就算天佛三相合力之傷,相信也無奈何也。地之厲到底是要殺之還是要幫之呢?我想應該還是會先幫助吧,等到天之厲復原之後再對上,這樣才算是公平之爭啊!

中陰界的宮幃之變,是否后掌會因此付出生命的代價呢?還是,眾人會聯手將宙王給了結呢?希望有意想不到的結果啊~

2012年4月4日 星期三

120327_120403-好用軟體網路技巧分享[重灌狂人][阿榮福利味][軟體玩家][就是教不落][硬是要學][PCuSER 電腦人][香腸炒魷魚][天空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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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FiMap」手機 WiFi 上網 走到哪就用到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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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enso.com/post/224.html

谷歌浏览器Chrome官方完整版下载方法

Google的浏览器是完美支持Html5和Css3的,所以是前端开发的必备选择,同时能够对 页面进行调试,简单快速!但google网站上提供的是在线下载安装一条龙服务,这让我们没办法让无法上网的机器安装。到别的网站下载很不安全,开源项目 也有很多隐患,容易被坏人利用~

所以找到了google官网上的完整版下载链接
http://dl.google.com/chrome/install/552.215/chrome_installer.exe 目前的最新版本

很简单
http://dl.google.com/chrome/install/这是里版本号/chrome_installer.exe

版本号说明:如果是8.0.552.215,那版本号就写55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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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Chrome擴充套件《TabMemFree》定時清除閒置分頁所佔用記憶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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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動式 ADSL 防斷線軟體 2.Stay Connected v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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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 Glary Undelete 檔案救援、誤刪檔案還原工具

Posted: 26 Mar 2012 08:24 AM PDT

當我們不小心刪除不能刪的檔案,或因為各種當機、電腦毀損問題而不小心把硬碟中的檔案弄不見的時候,該怎麼把它還原回來呢?

之前介紹過很多檔案還原、檔案救援工具,如 FineRecovery、Undelete+、FinalData 、Recuva File Recovery 或 Avira UnErase…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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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日 星期一

轉載: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教師聘約」、「導師輪替辦法」、「課務編排相關辦法」、「導護輪值」、選舉「教評會、成績考核會」委員、「寒暑假返校時間」等攸關教師權益之校務重大事項。[陳俊成][2012/3/31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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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4/102012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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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3/31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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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高雄的教育夥伴們,一起抵抗誤導、親身參與,校務會議就是要--「全體制」

●文: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 陳俊成

長期以來,教育產業工會認為校園民主要從教職員工的直接民主開始,才能有效地推行至實際的教學現場,學生也才能信服!身教總是重於言教!教育產業工會也因此身體力行於直選工會理事長!

校務會議是校園最重要的計劃、規章訂定場合;由國民教育法第10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此可知其重要性。

校務的重大事項包括:校務發展計劃、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須議決事項。各種攸關教師權利義務的規範,如:「教師聘約」明確規範教師主要義務,「導師輪替辦法」明確規範導師輪替正義,「課務編排相關辦法」明確規範排課正義,「導護輪值」明確規範導護正義,「教評會、成績考核會」,「寒暑假返校時間」…等;項項都是攸關教師在校能否安心教學的重要規範。

規範教職員工的重大事項,理當由大家一同議決,而非由代議士為之,除非人數太多;但一個學校的教職員工多數介於50~150人之間,何來「人數太多」。遺憾的是,有些學校試圖用部分說法,企圖讓教師述求「直接民主」的浪潮知難而退,讓少數人為多數人決定、多數人為少數人的決定負責。

1、校務會議要下班時間開,全體制就會要求大家下班時間留下來。
請問市政府的市政會議,教育局的局務會議,學校的主管會報、導師會報,都是下班時間開嗎?開會有效率,30分鐘就可開完,行政工作報告主要以書面或網路公告即可;許多學校利用開學準備日、修業式當天進行校務會議,也就可議決大多數重要事項!另外,會議要過半才能開會,理當選擇多數人方便的時間,下班強留開會顯然不當。

2、校務會議和教職員工會報都要開,會議多負擔重。
許多學校並無教職員工會報,且在校務會議成為全體制後,教職員工會報因人員重疊,自當可減少數量甚至廢除,轉而由校務會議為之。許多學校除緊急重要事項(如,樂學對應學校),都以期初、期末共兩次校務會議為原則。

上述問題為的是要混淆全體制的價值,針對代表制,我們反而要問的是:代表制的代表人選真能反應你的心聲嗎?所成決議真符合多數人意志?學校重要事項,還是要由所有人一起議決才能有執行的共識和效率!自己權利義務本就不該假手它人來操控,合法合理該爭取就要爭取,公平正義該規範就該規範!期待大高雄的教育夥伴一起抗拒誤導,訴求直接民主,支持校務會議全體制,身體力行民主精神,言教更要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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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校園直接民主~「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會員代表、光華國中教師會長【宋維哲】的理由竟然是:立法院應該是2300萬人來開(會)、市議會應該是全部的市民來開(會)!
●文:教育產業工會常務理事 陳俊成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陳俊成與林孟楷至光華國中參與教職員工會報,針對該校將進行校務會議全體制或代表制的投票,進行報告。本會對校園民主的理念一直是直接民主,校務會議制度在此不多說,就是鼓勵教師推動直接民主的「全體制」。

陳俊成與林孟楷就「校務會議全體制」的內容報告完後,該校教師會長宋維哲不針對全體制表示立場,反而拐彎抹角,回應如下:

第一招,搬出「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宋維哲詢問職業工會,得到的回覆是:(校務會議)全體制或代表制,由各校自己決定(這是法規明定的啊!);宋維哲並且強調還未看過他們(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為了這件事(全體制或代表制)至各校宣傳。(不敢直選的工會,有何臉目去宣導直接民主?)

看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連對直接詢問的學校教師會會長宣講直接民主都沒有;職業工會對校園民主立場不明,不甚積極,一味推給法規,被宋維哲一語道破,校園直接民主和職業工會看來被宋維哲一起拖下水。

校園教職員人數不多,直接民主絕對可行!我的學校,教職員人數超過150人,一樣全體制,一樣舉手表決!連鼓吹校園直接民主都不敢的教師組織、教師會長,要它(他)何用?光華國中和大高雄的教育夥伴都應該要有智慧看清這樣的組織和領導人!

第二招,絕招,針對產業工會所提:教師應身體力行直接民主,才能以身教作為學生學習民主的典範;宋維哲提出,請【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幫忙--建請馬英九總統:立法院應該是2300萬人來開(會)、市議會應該是全部的高雄市民來開(會)!

看來馬總統不進行2300萬人的立院編制,宋維哲就覺得光華國中難以實行校務會議全體制?難以讓校園直接民主?光華國中教職員約70人左右,直接民主有須要拖2300萬人當墊被嗎?有這麼「嚴重」嗎?真是「竹篙鬥菜刀」亂了套。

我們【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就不隨之起舞了,免得眾多會員(尤其是公民老師)看民主的笑話,宋維哲可以建議自己參加的「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去做!

但若宋維哲仍堅持要建議給馬總統,我提供總統信箱,及參考內容如下,宋會長也可協調「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代勞:(我有投過,2天內會回復,很快)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

「敬愛的總統:
  近日推行校園直接民主,橫生困擾,主要在於:
  目前立法院不是2300萬名委員,高雄市議會不是全體市民當議員,以至於難以在校園身體力行校務會議全體制!
  期待總統體恤民情,盡速改變立院及議會組織辦法。
  恭祝
政躬康泰
    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 ○○○」

P.S.1:長期以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就是堅持校園直接民主,不畏艱難,早從88年就奮戰至今,原高縣早就幾乎全體制了,現在原高雄市許多學校也響應,起而改之。

P.S.2:反觀,長期以來「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對校園民主被宰殺只能旁觀,從95年【立報】批判假民主,即揭露高雄的辦法蠻橫已久,一直到99年8月27日的辦法,都還是只能「代表制」,而且第十條還規定「校務會議應於晚上、假日或非學生上課時間召開」,校園民主真是被剝了皮又拆了骨。直至縣市合併後,在【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高雄縣教師會】的加入下,才有了「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並取消時間限制!

相關資料如下:

●●●高雄縣教師會為什麼擋得下校務會議代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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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為什麼擋得下校務會議代表制!
●文:副理事長 劉亞平

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決策單位,是教師參與校務的平台,是教師維護權益的管道,是非常重要的根,ㄧ定要保護捍衛到底。

95年5月23日,針對校務會議組成問題,全國教師會和許多縣市教師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抨擊縣市地方政府強迫採代表制違法。

這個問題存在已久,會突然受到重視,是因為桃園縣政府最近才要強迫各校採代表制,引起桃園縣教師會激烈反對,問題才突然浮上檯面。

只是令人納悶的是,這問題比較嚴重的縣市為台北市、高雄市、台中市等縣市,這些縣市教師會為什麼實施這麼久沒有反彈?還是在地方反彈無效?才到中央來告御狀。

當時,我是站在旁邊觀看,但心中不免有些感觸,問題都出在縣市地方政府亂搞,教育部是假裝沒看到不願去管,最該反彈抨擊的對象應該是縣市政府,縣市教師會當初就應極力檔下才對。

這問題88年在高雄縣也發生過,高雄縣政府訂出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也打算強迫三十人以上學校採取代表制,高雄縣教師會預見問題嚴重性,所以展開全力反擊,終於把這問題解決。

自己權益要靠自己維護,高雄縣教師會當初為維護校園民主和教師權益,盡了很多的努力,除了行文監察院、教育部,還發動全縣學校教師會員連署,最後終於擋下這不合法理的措施。

在此,整理高雄縣教師會當初努力的過程:

88年9月30日,行文監察院,指控高雄縣發佈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有違「國民教育法增訂條文」之精神,要求監察院處理。
88年10月2日,行文教育部,副本給高雄縣政府,指控高雄縣發佈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違法,同樣要求處理。
88年10月7日,再度行文教育部,指出高雄縣訂定「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除違反程序正義,還逾越法律授權。
88年10月26日,行文全縣國中小教師會,發動全縣國中小教師連署,要求高雄縣政府應儘速修改該實施要點。
88年11月17日,再度行文全縣國中小教師會,感謝各校教師會熱烈響應,除了提出我們的主張,呼籲繼續連署。
88年12月8日,打算發文高雄縣政府,詢問校務會議得否由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參加,後來問題解決未發出。
88年12月8日,發出新聞稿,高雄縣教師會主張重新修訂「高雄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最後,高雄縣教育局跟高雄縣教師會達成共識,不要法令剛剛公布又馬上要修,學校教師還是可以全體參加校務會議,所以高雄縣學校還是採全體制。

走過必留下痕跡,整理這一段過程,讓大家參考,大家要珍惜爭取來的權益,透過校務會議提供興革建議,讓校園更加法治和民主。


●●●960524【立報】校務會議名額設限全教會批假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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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5-24 00:00作者: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會與地方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抨擊教育局違反國教法,限制教師參加校務會議的比例與名額,新竹縣甚至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全憑校長個人意志,決定誰參與校務會議,教師會抨擊根本是校園假民主。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潘文忠表示,已於2周前通知教育局應該依法訂定,至於新竹縣部份,將會進行了解。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但同一部法,卻出現行政落差。

台北市教師會表示,基隆市、彰化縣、台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南市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均合乎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落實校園民主。但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台東縣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卻在無法律授權下,增加法律所無之組成限制,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

「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竟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30人以上者,一律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大開民主倒車。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柯文賢表示,教師會並非要求全體教師參加或一定採比例代表制,而是認為不能剝奪教師參與的機會。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縣市政府已由少數家長會挾持,為迎合家長會的需求,限縮全體教師參加的權利,強制以比例稀釋學校主體的教師代表比例,彭如玉擔心,學校涉及很多有關「錢」、「權」的事項,屆時恐怕會被部分人士把持,成為錢與權交易中心。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表示,校務會議或學審會等單位是決定學校重大政策,卻限制學校教師代表名額,讓學校中長程計畫的學審會或校務會議,由少數人決定,限縮發展學校本位的機會與空間,他認為應該讓學校決定要採全體或比例制,而非教育局決定一切。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吳秀蓮則表示新竹縣「比後山還要後山」,因為新竹縣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開校務會議時,由校長一人決定怎麼做,她舉例,曾有校長讓家長會參加校務會議,換了校長後,就不讓家長會參加。

永嘉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漢中表示,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很多縣市教育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國民教育法所稱「成員比例」授權範圍有所逾越,且區分30以上以下之基準缺乏依據,恐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子法逾越母法範圍的情事,因此這樣的行政規定是無效的。


●●●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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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8月27日高市教二字第0990035234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國民中小學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應召開校務會議。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法定代理人主持。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宜。

四、校務會議置代表十七至五十一人,其成員及比例如下:
 (一)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選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代表總額三分之一。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
 (二)教師代表:由全體教師推選產生,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扣除家長會代表人數後總額之二分之一。教師會會長為當然代表。
 (三)校長及兼任處室主任之教師。
 (四)人事、會計及職員工友代表至少一人。
  校務會議代表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總額未超過第一項校務會議代表最高限時,教職員工得全體參加校務會議。

五、校務會議代表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週內改選之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六、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七日應於學校公開場所公告並個別通知代表。
  如經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校長應於連署完成後十五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不在此限。

七、提案之提出除由校長交議外,需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家長會之提案經委員會通過、教師會之提案經理事會通過、各處室之提案經行政會議通過即可提出,毋須連署。

八、校務會議需經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九、校務會議之提案及臨時動議需經出席人數多數同意始可決議通過。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校務會議之決議事項,應於會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全體代表並公告之。

十一、為顧及學生學習權益,校務會議應於晚上、假日或非學生上課時間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