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5月17日 星期二

轉載:「網路霸凌問題及處理建議」相關資料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17.html

http://163.27.129.1/ann/show.php?mytid=3681&mypartid=&noday=&nopart=&show=&myday=&noyear=&nomonth=&myyear=&mymonth=

主旨:「網路霸凌問題及處理建議」相關資料,並請對所屬學生加強宣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4月22日臺國(二)字第1000066191號函辦理。


二、邇來校園網路霸凌事件頻傳,教育部特委託世新大學研編「國民中小學媒體素養教育教師參考手冊」,其中第4章「網路對人類認知與行為模式的影響」乙文(作者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育系周副教授玉秀),建議學生面對網路霸凌之正確觀念如下:


(一)收到網路霸凌訊息時,應勇於告知教師、家長,不要自行處理。
(二)收到網路霸凌訊息時,不應轉寄及張貼,切勿成為霸凌者幫兇。
(三)發現不明人士在網路張貼不實言論,除應立即求證,並應通知父母師長代為處理。三、前揭文章電子檔請至「媒體素養教學資源網站」(http://medialiteracy.tw/)之「最新消息」下載運用;另提供網路倫理資訊彙整資料乙份(詳附件)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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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http://140.11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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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書假不可行,教育部函示『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及『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學校除應依課程計畫及原課表上課』[2011/5/10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2011510.html

2011/5/10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教師會」針對「溫書假」嗆教育部可能踢到大鐵板!

100年03月23日,「高雄市教師會」行文教育部:

有關貴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

100年04月27日,教育部回函「高雄市教師會」,教育部回文內容法理站得住、口氣相當硬,有人嗆教育部,可能踢了大鐵板。

教育部在公文中兩度提到『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及『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學校除應依課程計畫及原課表上課』、『與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無涉,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情事。』

所以,大家認清一點,官衙不是可以隨便亂嗆的,我時常嗆來嗆去,是因為叔叔有練過,「小朋友」不要亂學,還有希望立委和家長團體要以學生和家長權益為重,有些事不要「亂挺」!

轉貼相關的公文:

●●●1000427教育部函●●●
================================================================================
教育部函
受文者:
發文曰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臺國(一)字第100005159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有關 貴會就本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認為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3月23日高市教師會第1000000084號函

二、依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要點規定,學習總節數分為「領域學習節數」與「彈性學習節數」,並訂有各年級每週學習節數之上下限範圍。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規劃學校課程計畫內容,亦將學習節數等相關項目納入其中,並應於學年度開學前,將學校課程計畫送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另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類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則由學校依地方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自行安排。

三、爰學校應依課程發展委員會所規劃之學習節數及地方政府訂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規定,安排學生之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致有關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亦應依前揭規定及「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辦理,其應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為優先考量,除可依原課表上課外,亦可安排各項之學習活動,納入學習節數整體規劃以增加課程之多元性及活潑性,亦可舒緩學生之壓力;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

四、至高級中等學校之行事曆,因並未於高中課程綱要中授權地方政府另行訂定相關規定,爰定期評量後之其他時間,學校除應依課程計畫及原課表上課外,有關寒暑假之起訖曰期及放假日期均應依據「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規定辦理,且與前開有關國民中小學校之注意事項相同,尤應避免於定期評量後之時間,統一提前放學。

五、另有關貴會所提「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之內容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依據乙節,依據法務部90年2月15曰(90)法律字第003691號函釋略以:「查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本(九十)年一月一日實施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所定之『職權命令』無論就本法之規定、因應多元化之行政實務、現行相關法制之配套措施、目前法制逐趨完備之情形與現行法律之相關實務見解等層面而言,宜有保留之必要」,爰「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乃本部基於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職權命令,與行政程序法之法規命令無涉,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之情事。

正本:財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副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國教師會、立法院黃委員昭順辦公室、本部國教司


●●●1000323高雄市教師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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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師會第1000000084號
主旨:有關貴部對中小學定期評量當天得否安排溫書假之函釋,實有違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貴部於民國98年4月22日以台國(一)字第0980053659B號函示各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略以:「爰請貴府(局)轉知所屬國民中小學,有關定期評量應避免溫書假之安排。」貴部復於99年9月8日之電子報發布〈國民中小學全面取消溫書假說明〉,文中再度強調:「國民中小學於定期評量(即段考)日之下午應避免安排溫書假。」合先敘明。

二、溫書假乃一般俗稱,實為定期評量日之提前放學,並非放假;既為提前放學,則為學校課程規劃範疇。中小學課程之規範法有明定(國中小為《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高中為《高中課程綱要》),政府實應依法行政、依法解釋。

三、我國自民國90年代初期進行之課程改革(90和91學年度分別在國小、國中正式實施《九年一貫課程綱要》,93學年開始陸續頒布《高中課程綱要》),其核心概念即在於「學校課程自主」。具體表現有二:其一、以「課程內容大綱」及「各學習階段能力指標」取代巨細靡遺之「課程標準」,各校據此自行規劃符合學校需求的「課程計畫」。其二、規定各校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進行「學校課程計畫」審查,然後送教育主管機關「備查」;教育主管機關則僅能就形式決定「是否備查」,不可就其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四、有關「學習時數」之規範,《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定為:「全年授課日數以200天(不含國定假日及例假日)、每學期上課20週、每週授課5天為原則。但每週上課天數應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數之相關規定辦理。」此外,亦僅規定各年級「每週學習總節數」之上下限;學校在規定之「授課日數」及「學習節數」範圍內,有自主之決定權。但考量國中小學生自我照顧能力,《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相關規定。至於《高中課程綱要》,則並無授課日數的規定,亦未賦予地方政府規定「學生在校時間」之權力;「每週學習總節數」亦僅規定上限,並未規定下限。是以,「是否提早放學」實乃學校之權限,高中尤然。

五、此外,貴部訂頒之《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應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然其內容並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似已違反該法之規定。

正本:教育部
副本:監察院、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全國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霹靂兵燹之聖魔戰印 11 12

戢武王-玉辭心悲壯捨身護雙子
服下啖魔若果的戢武王,隨即順利產下二子,但只有一刻鐘的時間,急須找尋托孤對象,依照素還真指示往西而行,結果遇上埋伏人馬,終極一戰力抗妖后和號天 窮,於是引出自身王氣,化為八龍保護雙子,並使出廢之卷絕學,不屈而死!殢無傷感受到喪氣,前往救援,本可將兩子全送交劍之初,但鬼覺神知乘隙搶走一兒, 只餘戢武王屍體和一兒;劍之初悲痛懊悔,欲報深仇,情深意重,堅決的殺意中又帶有不修邊幅的鬍渣,滄桑悽涼感襲人心脾。一代高手戢武王就此謝幕,殢無傷的 實力和水墨揮灑畫面仍然壓倒眾人!只是易子娘竟然死於殢無傷劍下,真是莫名奇妙!

任雲蹤真正身分-天閻魔城主人之弟-斷滅闡提
為了取得真火的任雲蹤,以真身示人顯現魔身,引來魔城召見,身分尊貴而爭議!另外魔城也有潛伏在妖后身邊的將領,天閻魔城可說是最大反派!

常昏倒的黑衣劍少-除了他自己昏倒,看官們也都昏倒
緣醉莫求和擊珊瑚為救翩翩,對上妖后勢力,紫燄魔少和黑衣劍少攔阻,結果劍少打到一半昏倒,成為俘虜,擊珊瑚布下結界欲作交換籌碼;劍少實在有夠遜~

登道岸的不明血跡-掌教生死未明
這是一頁書冒著生命危險,途中受到貴人相助得以來到閉關洞口所見之結果。

帝如來明顯偏袒一頁書和擎海潮,欲以天頌屍-佛皇遺骨交換佛首地位
只能說,英雄惜英雄,可以捨棄名利和地位;不過帝如來的說法也頗有道理,若是拿來救人的話,相信佛皇也會甘願奉上佛骨舍利,拯救登道岸與水火。

為了讓葉小釵復活,玉傾歡使用仙術,進入寂寞園少主冰非兒的意識,取出葉小釵當時幫忙所使出的心劍,還可以化為石頭,真是高明!

鬼覺神知遇上魔城執念使索討戢武王遺孤,應該是要不成才對,因為可以從殢無傷劍下帶走嬰兒,功力果然深厚,而且鬼覺神知,乃昆蟲人,就算被殺了,還可以從加害者身上脫出,使之爆體而亡,簡直是屬於無敵永生狀態!

妖后三少攔阻擊珊瑚、緣醉莫求、嘯日猋三人,翩翩我想應該是安全,因為有劍少當人質,斷不敢輕舉妄動才對!

登道岸的代理掌教決定清理門戶,任雲蹤被設下陣法,不過我想結果很簡單,絕對是輕鬆取勝,拿放大鏡的仙耆絕對吃虧,畢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且單憑長相就可以直接判定任雲蹤獲勝。

帝如來卸下佛首地位,由無惑接任,看來雲鼓雷峰注定是崩毀一途了,主因是首領武功太差,而且又衝動好鬥,氣度又不高,真不是個好人選!帝如來卸下包袱,是準備要佛魔雙分了嗎?期待中~

轉載: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芬蘭的佑華斯克拉一年聘請十三位運動教練、四十位物理治療師,和七十位按小時領薪水的體育科系學生,幫助老人做適當的運動。

活躍老化

活得」年輕﹐你就年青!

如果將來老了不想拖累家人或子女們 , 請看看此篇報導 ; 一個長年臥病在床的老人 , 子女每月需花多少錢知道嗎 ? 從三萬多到三-- 四拾萬新台幣 , 分析給大家看看 : 僱外勞在家看護含給吃住等約三萬多外加看診費用 , 住安老院約三萬五以上(4--4萬五等)外加尿布等種種費用 , 外出看診及交通費另算 , 如果是插管加氧氣等每月就得七-八萬 , 要是住院在加護病房 , 每月得花二--三十萬元 , 時間長時會拖跨全家的經濟 , 可怕嗎 ?! 所以平日要注意保健 , 保健需持續適當的運動 , 這是愛護子女最佳的行動表現 . 專此共勉之 .

祝大家永遠健康

並懇請大家盡可能傳閱 推廣這個觀念

請看芬蘭人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的影片。

真的令人印象深刻,也令人感動,"決策"不只改變城市,也改變了人生.....

網址: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4900

以下是報導

台灣的健保制度對病人的照顧,在世界上評價很高,
不過也有人指出這其中的盲點,可能我們往往花了大筆經費在健康的後端, 也就是治病的部份,但卻比較少投資在前端的預防部份

隨著老年人口增加,如果再繼續這樣下去,健保的經費還能撐多久,實在是一個大問題。


而如果身為媒體也再繼續這樣談下去,大概同樣不會有什麼建設性。


因此我們這週不談健保,不談醫療; 乾脆跟著獨立特派員周傳久的鏡頭,去看一個來自北歐,完全逆向思考出來的前衛保健政策。

芬蘭和台灣同樣是人口快速老化的國家,但是在老人身上花錢的方法,和我們卻是多麼不一樣!

台灣最常見的方式,嚴格來說不是「花錢」,而是「發錢」;負責任一點想出來的,大概也是蓋安養院、蓋醫院。

但在芬蘭中部一個人口只有八萬人的大學城,佑華斯克拉,卻可以每年花市政預算百分之二的兩億五千萬元,來推動運動保健。

佑華斯克拉一年聘請十三位運動教練、四十位物理治療師,和七十位按小時領薪水的體育科系學生,幫助老人做適當的運動。

因為這樣老人更健康,花在醫療上的錢自然就少了。

相應而生的老年生活目標是: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

真有這麼神奇嗎?來到這個城市專為老人設置的公立運動俱樂部,鏡頭傳達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畫面:

年逾花 7 的老先生、老太太,經過專業的運動處方,在舒適的健身館內,生龍活虎地翻滾、跳躍,
甚至還有些台灣中年人也不見得敢嘗試的動作,像是翻觔斗、在吊環上倒立..................

「臨終前兩週才躺在床上」,真是世界頂尖的公共政策目標。

我們邀您一同來看這個令人驚異的芬蘭經驗。

唯一要提醒您當心的是,看到這些老人做體操翻觔斗,可別閃到眼睛了。

轉載: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監察院糾正函-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只能以教師身份介聘,不能以主任身份辦理教師甄選或介聘。[2011/5/6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1002430158-201156.html

[2011/5/6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有關「主任介聘」及「學校介聘」

要看一下監察院對桃園縣的糾正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很多措施「違法亂搞」,視法律和上級命令於無物,有關「主任介聘」及「學校介聘」,可以參考一下監察院對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學校的糾正!

轉貼桃園縣彭如玉老師的【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1/04/2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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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因為屏東縣與台北縣對於主任介聘或商借方式被教育部糾正【請見: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有關台北縣主任商借辦法之疑義】,連台中市政政府自己去函詢問的結果也是「尚無提列具主任資格缺額辦理縣市內介聘之依據;...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

所以桃園縣政府的官員們於98年起取消主任介聘,這條原本令人詬病的主任直達各校的快速便道,後來只是改變方式從檯面上變成檯面下的通道──據說這個簡章版本還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某科員草擬要求各校照抄的!我們ㄧ直提醒教育局這種作法有違法令,但他們自恃甚高,結果現在監察院調查結果證實,原來桃園縣政府和這些違法的學校是「共犯」!我們真的要呼籲桃園縣政府要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否則真的害人也害己!

桃園縣政府這種放任各校「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徵選主任方式,表面看似讓校長坐足「人事權」的癮,但也是許多候用主任私下向本會反映:這種制度痛苦極了,因為他們常常要逐一去拜託校長們開缺,這種拜託的過程卻常常有許多心酸,至於拜託的過程是否也夾雜有紅包、送禮或比勢力,大家可想而知?

所以,去年本會向監察院糾舉介壽國中、八德國中、光明國中、龍興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調查完畢,重點如下:

◎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1.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2.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4.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


●●●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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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受文者:羅焜榮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
一、 依100年4月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復台端99年10月1日陳情書。

正本:羅焜榮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


●●●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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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前開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均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備查在案。該府99年11月11日府教創字第0990436238號函說明錦介壽國中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確有疏漏之處,其他各校則未違反相關規定云云。惟查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尚有違誤如下:

  1、介壽國中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為「不限定科別」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2、八德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另外,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之報考資格需「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則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不限」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三、報名資格(二)報考人員資料: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以曾任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中任2處室主任者尤佳。」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4、龍興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五)至於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有關報名資格略以,「……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尚未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尚符合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六)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又,八德國中第1次教師甄選及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限制為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或是曾任某些處室主任者,核與教育部函釋規定有違;另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之簡章均不限類別及介壽國中之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顯與教育法令不符,均應檢討改進。基此,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二、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反映,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詢據桃園縣政府到院稱以,地方政府因現行未有主任介聘法令,該府所屬學校依據教師甄選方式遴選至校服務之主任,常因未能徵集裡想人選,而與學校行政實務需求有落差,盼見教育部修法協助。詢據教育部到院稱以,就目前法令可就所有老師中挑選人才以聘任主任,但是如果校長要進行特訂主任的聘任,則沒有辦法,目前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業送行政院審查,教育部刻正努力進行中。基此,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期盼,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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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5日 星期日

轉載:教育局應該儘速確定100學年度國中小每班教師編制[2011/5/4牛奶瓶報報]-教育主管機關可就超額學校先提高員額編制,避免先超額介聘外校後,再因提高編制介聘回本校之不便。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100201154.html

2011/5/4牛奶瓶報報

教育局應該儘速確定100學年度國中小每班教師編制

【高雄縣教師會】針對國中小每班教師編制,

早就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展開溝通和對話,這些過程都有跡可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成立大會更是公開宣示!

高雄市國中小教師編制的問題,因為牽涉經費支出的增加,絕對不是教育局可以決定,我們建議陳菊市長應該遵守政見和承諾,請郝建生秘書長和教育局儘速確定100學年度國中小每班教師編制

●【國中部分】:依據「高高平」及「擇優適用」兩大原則,國中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未滿18班學校每校增置2人,18班以上學校每9班得增置教師1人。

●【國小部分】:100年10月23日,陳菊市長對【高雄縣教師會】簽字承諾: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人,100學年度至少達到1.6。

目前,教育局規畫:「國小教師編制自100學年度起,視市政府經費分4年由小型學校逐年實施八級距編制方式。」這要看執行的進度和額度。

不過,針對教育局的規劃方案,我們建議100學年度應該努力達到1.6的水準,至少在計算各校超額教師時,可以用預計提高的員額編制來計算。

我們建議編制提高,採「增緩減速」原則,增班學校緩慢增加,減班學校提早實施,這樣可以避免大、中型學校(原高雄市及鳳山區佔多數)以1.5計算超額出去,隔一、兩年又因為提高編制再優先調回,穩定面臨減班超額學校教師的工作!

【高雄縣教師會】向來「專業」、「理性」、「堅定」,為教育品質和教師權益把關,這些方案早就在溝通進行中,希望高雄市政府快點確定100學年度國中小每班教師編制!

轉貼留言板和相關資訊:

●●●1000420留言板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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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超超樂
日期:2011/4/20 下午 09:45:51
主旨:提高編制

調高編制首重可以紓解沉重的超額問題,經費有困難要大家共體時艱,相信老師們都能接受,但在不多花經費的情況下,讓正在減班的學校先提高一點編制,稍微紓解一下超額壓力,並不需要多花經費,慢慢的,再達到全市學校提高編制,這樣不可行嗎?

難道要先調高小校編制,讓中大型學校老師超額過去,再等幾年後,(如果等得到)中大型學校都調高編制了,讓被超出去的老師再調回原校嗎?

現在好不容易陳菊市長承諾要提高編制,眼看著市府也願意信守承諾,真是振奮人心,但這種事沒有白紙黑字,誰能保證呢?

我知道高雄縣教師會有在做這方面的努力,只是不知道高雄市教師會有沒有共識呢?2008年的小班公投有點不堪回首,都2011年了,大家還一直在被這個1.5的編制+減班超額壓榨得自相殘殺,唯有期望高雄縣教師會加油了!


●●●991023陳菊對高雄縣教師會提高編制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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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教師會於99年10月13日致高雄市長候選人的公開信中,提出五點教育期許及訴求,對此,高雄市政府持正面及肯定的態度,並期待與高雄縣教師會一起努力,打造縣市合併後的大高雄教育願景。

4.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人,100學年度至少達到1.6。
回應:原則同意。

面對年底縣市合併的新局,展望大高雄教育願景,感謝高雄縣教師會熱心參與,積極提供許多寶貴建言,未來希望與貴會繼續攜手合作,共同為大高雄教育努力。

          陳菊 10.23.2010


●●●教育局規畫的教師員額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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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6班以下:每班置二人。
7班至9班:每班置一.九人。
10班至12班:每班置一.七五人。
13班至33班:每班置一.七人。
34班至47班:每班置一.六五人。
48班至57班:每班置一.六人。
58班至71班:每班置一.五七人。
72班以上:每班置一.五五人。
※上開普通班教師編制自100學年度起,視市政府經費分4年由小型學校逐年實施八級距編制方式。

轉載:有關第9節規定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學校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已經違反教育部的命令,教育部規定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應由學校自主辦理,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2011/5/3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9-201153.html

2011/5/3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第9節的規定違反教育部命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關第9節規定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後,

由學校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已經違反教育部的命令,教育部規定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應由學校自主辦理,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函明顯牴觸上級【教育部】命令,應屬無效,教育部應該要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法行政,不能放任學校藉家長會名義辦理課後輔導,應該由學校自主辦理課,所有收費、課程透明公開!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91115教育局函:「各市立國中 (含完全中學)為配合家長上下班作息時間及特殊需求,得由家長會研擬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惟不得主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70911教育局函:「第九節譯後輔導係屬補救教學性質,是否實施應與家長充分溝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

另外,【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有些規定是合法合理的,大家應該遵守:
●課後輔導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或超前進度。
●校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無論是週末假日或平常曰應遵守不強迫、不收費、不上課、不考試之規定。
課後輔導第九節收費應參照第八節課以支出授課鐘點費及酌收水電費核計合理費用,且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並公布經費明細,以避免家長質疑。

轉貼教育部和教育局相關公文:

●●●1000126教育部函:學校於寒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時必須落實正常化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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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如交換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15706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督促所屬學校於寒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時,必須落實正常化教學,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星期例假日不得辦理;5.寒暑假期間應以上午為限;6.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

二、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三、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四、惟目前接獲民眾陳情部分學校利用寒假安排課業輔導疑有未徵詢學生意願及上新進度之情事,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991115教育局函:重申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第9節課後輔導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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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高雄市立OO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二字第0990048665號
主旨:重申本市國民中學辦理第9節課後輔導乙案,請確實依說明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9年11月8日召開「研商高雄市國中課後輔導收費標準暨總量管制學校學生轉學處理原則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本市國民中學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原則,本局前於9 5年1月24日高市教二字第0 9 5 0 0 0 2 9 8 5 號函知各校在案。

三、重申國民中學第9節課後輔導實施原則辦理如下:
 (一)各市立國中 (含完全中學)為配合家長上下班作息時間及特殊需求,得由家長會研擬第 9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通過後辦理;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惟不得主導。
 (二)由學生自由報名參加並經家長書面同意;上課時間以4 5分鐘為限,下課不得超過下午6時;並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或超前進度。
 (三)經費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鐘點費不得超過500元。
  2、經費之支出包含鐘點費、印刷、水電及雜支外,不得以其他名義(如餐點費、加班費)變相增加家長負擔。
  3、以不購買講義為原則,若確有實際需要,應納入第九節課後輔導實施計畫提校務會議審查通過後收取。
  4、為協助弱勢學生及家境清寒者,得酌予減免費用。
  5、收支情形應公開化、透明化並按月公布。
  6、學生中途退出者應取得家長書面同意,以實際上課節數依比例辦理退費。
 (四)因國定假曰、學校活動或非可抗力因素而停課時,免予補課。
 (五)本局得視實際需要督導訪視各校辦理情形。

四、請各校確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含高中附設國中部)
副本:本局第二枓〔存查〕( 紙本)
局長 蔡清華


●●●970911教育局函:重申本市國中第九節課後輔導不得強迫學生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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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高是教二字第0970035244號
主旨:重申本市國中第九節課後輔導及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不得強迫學生參加及上新課程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鑑於邇來家長或學生迭向本局反映第九節課後輔導部分學校有上新課程、強迫學生參加且收費偏高之情事,爰重申本局9 5 年1 月2 4 日高市教二字第0 9 5 0 0 0 2 9 8 5 號函有關第九節課後輔導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九節譯後輔導係屬補救教學性質,是否實施應與家長充分溝通,並提校務會議通過後由家長會處理,學校不得介入。其收費應參照第八節課以支出授課鐘點費及酌收水電費核計合理費用,且收費時應開立收據並公布經費明細,以避免家長質疑。
 (二)有關經費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1.教師鐘點費不得超過5 0 0 元。
  2.經費支出包括鐘點費、印刷、水電及雜支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變相增加家長負擔。
 (三)第九節課後輔導應於徵得家長同意後,由學生自由報名參加,其上課時間以4 5 分鐘為限,並嚴禁強迫參加、上新課程等情事。

二、另重申各校開放教室供學生自習,無論是週末假日或平常曰應遵守不強迫、不收費、不上課、不考試之規定。

三、請確實依上揭規定辦理,本局將不定期查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