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0年12月28日 星期二

轉貼:陳菊市長【對高雄縣教師會五點訴求的回應】-陳菊市長【幸福新高雄教育政見】[2010/12/25牛奶瓶報報]

引用自
2010/12/25牛奶瓶報報

●●●991023陳菊市長【對高雄縣教師會五點訴求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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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高雄縣教師會五點訴求的回應

高雄縣教師會於99年10月13日致高雄市長候選人的公開信中,提出五點教育期許及訴求,對此,高雄市政府持正面及肯定的態度,並期待與高雄縣教師會一起努力,打造縣市合併後的大高雄教育願景。

有關高雄縣教師會的訴求,及我們的回應,詳述如下:

一、訂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並力促議會通過實施。
回應:同意。
「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已於99年9月27日召開之「研商縣市合併有關學務管理及國民教育法規整併會議」通過,獲與會委員同意支持,將力促議會通過實行,以保障偏鄉地區學生受教權益。

二、樂學計畫與入學制度應符合公平正義,落實照顧偏遠與弱勢學生權益。
回應:同意。
高雄市於98學年度全國首創辦理「樂學計畫」,99學年度擴大於高雄區51所公私立高中職(含雄中、雄女)全面實施,以多元適性,就近入學,保障弱勢的精神辦理;免試升學,採計在校學習表現,學生不必參加國中基測,更有高雄縣市一體的前瞻性設計。未來將逐年調高免試入學百分比,增加錄取名額;並自100學年度起納入繁星計畫精神,落實照顧偏遠與弱勢學生權益;聽取各界建言,踩滾動式修正,續辦「樂學計畫」,減輕學生升學壓力。

三、停收不合理之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精算各項收費標準,減輕家長負擔。
回應:同意。

四、提高國小教師員額編制至每班1.7人,100學年度至少達到1.6。
回應:原則同意。

五、校長遴選與教師甄選介聘應依法辦理,力求公平、公正、公開。
回應:同意。
本市校長遴選與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均依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過程公平、公正、公開。

面對年底縣市合併的新局,展望大高雄教育願景,感謝高雄縣教師會熱心參與,積極提供許多寶貴建言,未來希望與貴會繼續攜手合作,共同為大高雄教育努力。

簽署人:陳菊
10.23.2010


●●●陳菊市長【幸福新高雄教育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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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新高雄教育政見
縣市合併之後,強化教育機會均等,資源分配均衡,並融合山海河港資源,策劃未來大高雄教育施政方向。
高雄市長 懇請支持

【壹、高雄市教育的全國首創績效】

一、打造體育新都,培育運動人才
(一)繼成功舉辦2009世運會,再辦國際體育賽事2011年度國際運動賽事規劃:1月網球夢幻球星邀請賽,邀請世界級網球明星阿格西vs.沙芬,盧彥勳vs.王宇佐對戰,國內球迷千載難逢大盛事;2月高雄國際馬拉松,2010年首辦即有兩萬多民眾參與,2011年縣市合併將再創高峰;7月世界少年棒球大會,由棒球巨星王貞治所創辦,將邀請20個國家地區的小朋友進行教學與交流比賽,以球會友提倡優質的棒球文化。共有8大國際賽事已經積極籌辦,延續世運榮耀,增進市民光榮感與提升高雄國際能見度。

(二)市府重視體育選手的培訓與生涯發展,積極與高雄大學合作爭取設立南部地區第一個「運動競技學系」,以整合體育人才四級銜接體系及籌組本市首支大專甲組球隊,為高雄留住與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二、友善校園,永續經營
(一)推動校舍更新:4年來新(改)建校舍學校,總計36校,投入經費超過55億元,執行績效優於全國各縣市,獲教育部肯定。

(二)穿透學校圍籬,積極推動「社區通學步道」:已完成106條,計79校,做為社區景觀亮點、拉近學校與社區距離,希望達到每校至少一條通學步道目標,配合鼓勵學童走路上學計畫,落實節能減碳教育。

(三)推展社區圖書館,將學校圖書館或閱覽室搬遷到一樓,開放社區民眾共享圖書資源:目前執行成效近100%,假日、夜間及寒暑假期間照常開放,並積極補助各校增加圖書藏書量,4年來共編列1.56億元圖書經費。

(四)縣市合併後,將加強圖書館館際合作,將每個分館藏書整合成一個大書庫。未來民眾只要上網查到任何分館的藏書,不用換借書證,即可上網申請通閱服務,將市立圖書館任何分館的書籍,指定送到離家近的分館,物流過程僅約五個工作天,比台北市約減少一半等待時間。

三、教育創新:
(一)為了減輕學生升學壓力,領銜全國首先推動「樂學計畫」,並逐年提高「免試升學」名額比例:98學年度全國首創辦理「樂學計畫」,99學年度擴大於高雄縣市51所公私立高中職(含雄中、雄女)全面實施,提供適性教學資源與就近、多元的入學管道。未來將進一步納入城鄉落差與教育資源差異性等各項條件作整體考量,採取『彈性、滾動式』的調整原則持續檢討改進,力求公平完善。

(二)辦理全國首見以兒童為主體的藝術嘉年華會「2010兒童藝術教育季」,未來將持續辦理兒童藝術教育大型活動。

(三)推廣校園藝術,深耕藝術與人文教育:首創全國第一個媒合學校與藝術團體的網路交流平台,透過經費補助提供學校申請藝文團體到學校展演機會。自2010年9月開台以來,成功媒合265所校次、受惠學生達10.4萬人次。

(四)補助學校辦理藝術與人文深耕教學計畫,與藝術家進行協同教學;補助藝團每年至少一場活動至校進行表演。提供國中小藝術與人文等領域教科書免費借用,為家長節省經費。

【貳、教育發展策略】

一、國際教育 全球視野
學習管道接軌國際,讓我們的孩子具有全球競爭力。

(一)打造英語村:目前高雄市已建置完成4座整合型、16座主題型「全球村.英語世界」,並設立全國首創第二外語文化村,成立德語、法語及日語文化村,提供學生實境學習外語及國際交流之機會。

(二)與美國國務院合作,透過「傅爾布萊特學術交流計畫」遴選美國一流大學畢業生到校協同英語教學,學生不用出國就能與外籍教師學習英語,有別於其他縣市與外語補習班合作之模式。

(三)鼓勵學校自小一進行英語課程,授權學校可以在低、中、高年級各上1、2、3節英語課。

二、立基本土
立基本土是不要讓孩子失根忘本,還要進一步發揚光大本土的能量。

(一)輔以高雄在地特色,推廣鄉土學習護照,帶領學生探索在地文化價值與內涵。例如在鼓山內惟國小設立「柴山生態教育中心」,藉由教學活動融入柴山生態探索,連結愛鄉土教育與生態保育理念。

(二)全面開設各項語言課程,落實臺灣母語日政策,並規劃世界母語日活動,宣示語言人權之教育政策。

(三)推廣母語教學(推動閩語、客語、原住民語和外配子女親子共學母語等教學活動)及設立本土學苑(如歌仔戲、布袋戲、皮紙影戲、宋江陣、車鼓陣等)以深耕在地文化。

三、弱勢關懷
弱勢關懷是要協助自立而非養成依賴,是同理而非同情,其終極目的是要讓弱勢成長茁壯,不再是弱勢。

(一)積極推動就學補助、營養午餐補助、補救教學與幼兒照護等有愛無礙措施。經親子天下雜誌台灣25縣市教育力大調查,高雄市在「弱勢關懷力」之表現,獲全國第一。

(二)2010 FLL世界盃機器人大賽,獲台灣隊史上最佳成績。一般大眾都以為只有家境寬裕的小孩才玩得起機器人,但今年高雄市三支隊伍獲得四面單項金牌,其中旗津國小獲取「機器人表現獎」,該校隊長之母為越南籍配偶。能榮獲佳績,顯見基於教育機會均等及資源分配均衡之前提下,偏遠學校弱勢學生亦有獲得栽培出頭的機會。

(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服務,國中小教育階段廣設不同障礙類別資源班,並設有在家教育班,對無法到校學習的學生,實施在家教學,落實特殊教育零拒絕之目標。

(四)成立「新移民學習中心」,加強新移民教育及輔導。

(五)繼續推動全額補助身心障礙學生搭乘復康巴士。擴大辦理國中小身心障礙課後照顧專班,包括暑期身心障礙課後照顧專班。

四、縮短城鄉落差
縮短城鄉落差乃是展望縣市合併,不只要平均分配教育資源、拉高落後地區水平,更要全面提升縣市教育品質。

(一)100學年度起,我們將增加教育投資,依據學校規模、地區、學生人數等,檢討合理的教師編制,逐年提高每班教師編制。

(二)為了保障偏鄉地區學生受教權益,已擬定「高雄市小型學校永續發展自治條例草案」,未來將力促議會通過實行。

(三)擬訂原住民等菁英扶植計畫,落實教育機會均等,弭平資源分配不均造成之城鄉差距。成立原住民、外配子女、弱勢學生課後才藝社團及學習輔導團隊,培養多元智慧。

(四)設置教育分區辦公室,提供學校迅速且有效之服務。

(五)充實並利用現代資訊設備推動教學創新,以縮短學習落差:規劃大高雄無線寬頻學園、全e化教室,擴大建置學校視訊教室以推進國內外遠距合作學習。

【參、提供優質教育環境】

一、精進教師專業
(一)高雄市學校及教師積極參加全國創意教學(GreaTeach) 及全國學校經營創新獎(InnoSchool),成績領銜全國。

(二)高雄市實施國小級任教師每週20節、科任教師每週22節固定節數後,普受基層教師好評,也更有利於學生的學習權益。縣市合併後,將向中央爭取補助款,持續實施20、22固定節數,讓孩子有優質的受教環境、減輕教師授課負擔。

二、組織再造
(一)於小型學校及偏遠地區補用行政人員與教師,以提供學校迅速且有效之服務。

(二)中小學設置專職輔導教師或專業人力,落實輔導專業化。

三、志工保障
(一)鼓勵全民參與志工服務,將市府所屬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保額調高至200萬元。

(二)對民間團隊志工(領有志願服務記錄冊且前一年服務滿75小時以上者)亦補助80%保費,計有4萬5千人受惠。

四、幼兒照護
(一)為秉持「減輕負荷」、「品質優先」之幼兒教育政策理念,配合教育部5歲幼兒免學費計畫,幼教券擴大補助向下延伸至4歲幼兒,即凡設籍高雄市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的家庭,每年補助1萬元,預估有2萬3千名幼兒可獲得補助。

(二)衡平社區化托育服務:目前托育服務集中都會地區,將針對偏遠、幼托資源不足地區,推動非營利幼托機構,活用學校空間,逐步規劃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幼兒園之營運不以獲利為目的,其學費比照公幼收費,以提供平價優質之教保服務為目標。

(三)托育福利平等:一套福利標準,38區一體適用,實施弱勢家庭兒童托育津貼每月3,000元,高雄縣由6歲延長至12歲。

五、終身學習
為提升多元公民文化,增設社區大學及市民學苑提供市民終身學習機會;設置8處樂齡學習中心,提供完全免費課程;設立原住民部落大學,結合傳統技藝與現代知識,讓部落文化在都市深根發芽;開辦社區型長青學苑,鼓勵銀髮族參與終身學習。

六、尊重校園專業
校長是教育推展的重要力量,理應給校長最大的專業發揮空間。高雄市的校長遴選作業,過程一向尊重遴選委員會之運作及決議,本市校長遴選委員會依憑校長能力及表現選任校長,過程公平、公正、公開,沒有任何外力干擾。校長年度考核亦均尊重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提供校務經營最大的資源、空間與助力,讓老師與校長無後顧之憂,在教育志業上衝刺。

轉貼:2010十大人權新聞與兩公約施行周年檢討-孤島上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在台一周年-《兒少法》44條須廢除[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2010年12月24日下午6:57

2010十大人權新聞與兩公約施行周年檢討
破週報 副刊641號 2010-12-17出刊
【資料提供/台灣人權促進會;整理/劉美妤】

2010年12月10日,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一如往例發佈了台灣十大人權新聞,時正兩公約施行一周年,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也發表了「馬政府落實兩公約週年成果檢討」,前者道出了今年台灣人權事件的荒謬與不堪,後者則輔佐民眾理解兩公約施行後,放任台灣人權不升反逆的政府基底態度。各項事件,從環保署護航環評無效的中科三期、土地徵收條例引爆的農民迫遷問題,再到台灣重啟死刑執行的事件,除了行政部門濫用公權力的慣性外,另一則面向透露的,是台灣人權加害者的多元化,從以前的行政部門,逐漸蔓延到媒體、財團以及民粹力量。其中受害者的弱勢、邊緣身分,如原住民、農民到逃逸外勞,則愈加彰顯了台灣在國際人權公約上落實的急迫性。本篇報導首先整理台權會發佈的「2010年十大人權新聞事件」,後文則探討兩公約在台施行一周年的窘境,及其對台人權發展的重要性。端看政府號稱兩年內完成所有修法的「人權大步走」,在一年過去後,究竟要邁多「大步」才趕得上「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的目標?

2010十大人權新聞

一、中科三期行政機關環評敗,環保署違法護航,總統藐憲發言,脫線立委提修法。

中科三期環評開發案,今年一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行政部門敗訴,確定撤銷環評結論。然環保署拒絕命令開發單位(國科會)停止開發行為,並於大報刊登廣告,抨擊最高行政法院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作了行政權傲慢獨大的最壞示範。然而總統馬英九不但沒有維護憲法,反而發言附和環保署的廠商利益之說。環保署更在八月下旬搶開環評大會,護航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的重新審查過關,只補作健康影響評估部分,環評制度與司法尊嚴形同毀棄。

二、台灣重啟死刑執行。

今年二月因立法委員吳育昇質詢法務部為何未執行定死刑犯,在朝野及輿論壓力下,支持廢死的法務部長王清峰被迫辭職。繼任部長曾勇夫旋即於四月底簽署四個死刑執行令,台灣過去連續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的記錄再次歸零。

三、媒體政府傻傻分不清,新版個資法草率過關。

14年前通過生效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今年終於得以翻修,然而在修法過程中,焦點僅集中在媒體報導的免責問題,卻無視新法令無從保障個人資訊自主權的結構缺陷。當個人資訊自主權一再於新法中遭到閹割,人民隱私權的保障愈形遙不可及。

四、農地徵收變更工業開發使用,農民凱道怒吼,要求修正土地徵收條例。

今年6月9日,苗栗縣政府派出數台挖土機,在警力戒護下,將再40天就能收成的稻田硬生生鏟除,以配合縣府土地徵收程序。大埔毀田畫面經公民媒體的上網傳播,引發各界聲援。同樣的,苗栗灣寶、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和彰化二林相思寮等地,皆面臨農地被強制徵收的危機。近千名農民與聲援民眾遂於7月17日在凱道夜宿抗議,此行動雖得社會輿論普遍認同,但政府僅以個案處理大埔農地徵收事件作回應,無視土地徵收不正義的結構性問題。民間社團在十月提出了土地徵收修正草案,明訂公共利益的判斷標準,並引進公開透明的聽證程序,貫徹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之意旨。

五、兩岸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台灣民間社團以民主人權為制衡強權之平衡桿。

今年八月,台灣和中國在兩次會議後簽署了經貿合作協議(ECFA),將重大影響台灣經濟、社會、政治的走向。然政府在ECFA簽署過程中,並未公開談判議題的資訊,也未徵詢國會與民眾對協議內容的具體意見,之後更限制國會只能全案包裹表決,不能逐條逐項提意見,重傷民主。隨後,台灣民間社團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籲各界跳脫政治對抗,站在台灣社會的價值原點──民主、人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義、國民福祉與台灣主體性之立場,監督兩岸協議。

六、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收賄貪污、性侵案恐龍法官激起白玫瑰之怒,法官檢察官評鑑淘汱機制不能再等。

今年6月,一件女童遭性侵案中,法院以「未違背女童意願」輕判被告,招致大眾對法官脫離現實的疑慮;接著,一連串性侵案輕判引起廣大輿論撻伐,迅速集結20萬民眾網路連署,以司法改革為訴求,並上街頭發起「白玫瑰運動」。七月又爆出三位高院法官及一位檢察官因涉嫌收賄遭到收押,導致司法院長及高院院長辭職,人民對司法信心全失。連串的司法事件不但使總統多次宣示法官法應在立法院本會期完成,立院也積極展開審議,提出八個版本的草案,對淘汰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機制也多有討論,但司法院、法務部等公部門仍持保守抗拒心態。立院本會期將屆,一部有公平評鑑退場機制的法官、檢察官的法官法是否真能三讀通過?

七、國道六號工安事件背後,三萬三千名移工淪為非法逃逸外勞,悲慘遭遇無人問。

10月1日,南投縣國道六號工程發生意外,造成七人死亡、三人輕重傷,是國道史上最慘重的工安事故。七名罹難者中除一名台籍工地領班,其餘六名是印尼移工,皆為「逃逸外勞」。面對此重大工傷意外,政府第一時間的反應居然是「加強查緝逃逸外勞」,卻未對層層發包、犧牲勞安的模式痛下檢討。勞團質疑,公共工程都是層層轉包,為壓低成本不惜偷工減料,更剝削最廉價的底層工人。逃逸外勞多因受不了僱主虐待或是合約到期無法續約,被迫成為逃逸外勞。他們成為是最廉價、最弱勢的勞動者,沒辦法參加任何保險,卻從事著最危險的工作,發生職災、意外等事故時,完全得不到保障與賠償。

蘇案無罪八、拖磨廿載,蘇案再更二審高院宣判無罪。【左圖:從左至右-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與多年前製作的援救立牌合影。(照片提供╱陳文發)】

自1991年發生纏訟近20年的蘇建和案,高等法院今年11月12日作出再更二審宣判。合議庭採李昌鈺博士對犯罪現場還原之鑑定結論,依血跡分佈、傷口比對等資料,推論無多人在場犯案的跡證,應為王文孝一人所為,改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無罪。再更二審宣判前夕,蘇建和等三人進行一趟腳踏車之旅,從台灣尾到台灣頭,讓民眾有機會了解案情始末。冤案的發生不只是司法內部出問題,更反映了媒體公器與權力者的勾結包庇掩護,成為整個社會的共業。本案是否能在今年畫下句點,仍待觀察。

九、石化政策不轉彎:六輕燒不完雲林人怒;無視萬人信託請命,八輕強渡關山,要白海豚轉彎。

台灣政府視石化產業為工業基礎,1970年代開始積極發展石化業,目前全台仍有六座石化工廠生產營運。40多年下來石化業造成的毒氣、汙水危害健康,農漁污染、工安事件不可勝數。政府為短期經濟成長,仍打算擴張高汙染高耗能產業,為國光石化(八輕)、六輕五期背書,甚至有意毀棄高雄人民吞忍25年換來的五輕遷廠承諾。為阻止國光石化建廠,環團號召全民信託認股買下彰濱溼地生態保育帶,學界千人連署反國光石化。勢死守護家園11月13日,全台環團更發動「石化政策要轉彎 環保救國大遊行」,要求政府檢討石化政策,成為環保運動20年來最重要的一次集結。【右圖:六輕居民在白宮和焦黑的煙囪前,掛起「誓死守護家園」的布條。人民口中的「死」是真的,只是家園依舊守不住。(攝/陳韋臻)】

十、縣市合併,直轄市原住民鄉消失。官派區長,部落無自主權,災區重建路更難。

今年初地方制度法的修改,使原住民鄉改制成「區」,且區長得由直轄市長派任,原鄉失去自主權。在縣市合併升格過程中,政府未能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規劃原鄉自治的配套措施,反而藉五都選舉侵權整併原鄉,辱及原民自主地位。例如高雄縣的原住民人口比例較少,未來極可能選不出原住民市議員,剝奪了原住民的政治權利。日前行政院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送立法院待審,但這部《自治法》非但緩不濟急,更以「國家重要利益考量」之名,嚴重限縮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行矮化、殖民化的偽自治,引發原民團體更強烈的憤怒。

資料來源:台權會網站 http://www.tahr.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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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島上的「人權大步走」-兩公約在台一周年
破週報 副刊641號 2010-12-17出刊
【文/陳韋臻】

去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同年法務部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目的在「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今年,政府重啟死刑,農民田毀宅破,環評堪稱無謂,原住民五鄉即將消失;緊接著,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成立,建國百年紀念日,兩公約成馬政府大政績好風光。

倘若兩公約確實可以拿來做為國家進步宣傳的象徵,也許,讓我們先看看今年十大人權新聞中,違背兩公約的條例,再來思考只通過了法條卻不積極落實的政府,有沒有權拿兩公約來說嘴?

面面相覷的人權事件與兩公約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一個法務部長的懸位,應徵條件是敢殺人,於是曾勇夫帶著全民和政客的期待上台,四刀落下,台灣往廢死前進的路徑硬生生遭斷頭。提起此事,台權會政策倡議部主任葉亭君說,整個台灣國家對於廢死的理解,與公約精神有很大一段距離,「公約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雖然沒有明言規定『廢除』兩字,但朝廢死的目標邁進非常明確,且與公約連帶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s)中,便寫得非常清楚。」

台灣法務部常用來辯解的理由,諸如「台灣沒有『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或者「台灣有『合格管轄法庭最後判決』」等說詞,實際上,一旦面臨法規中的「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分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便毫無立足點可言;更無須談論台灣死刑犯沒有特赦的明文規定,最直接與兩公約扞格。

其次,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一般性意見」內,明確肯認「適足住宅權」(The Right of Adequate Housing)做為基本人權的概念,在台灣土地徵收案中也破綻百出,將農民迫遷到不適宜居住的大樓中,目的只在於搜刮土地提供給財團資本家,基本人權蕩然無存。葉亭君滔滔不絕地繼續舉例,如移工的同工不同酬,或者非法移工、非法雇主的勞動剝削,不僅違反了勞動權利,更實際上觸及了「奴隸與強制勞動」罪;又如五都升級後,鄉長取消改為指派區長,「原住民地方自治精神被迫消失,他/她們的直接參政權也被剝奪……」

語近句點,我才發現,與國際公約並行而生的「一般性意見」,這些非常實際觸及到執法層面的解釋文、這些與公約本體並存於同一法律位階的參照標準,在台灣兩公約簽署一周年後,仍舊未被認真納入推廣內容,何況推行?但這卻不是台灣兩公約推行上最大的問題癥結所在,葉亭君一一數落:兩公約施行的準備時間只有七個月又18天,要完成政府機關種子講師培訓,公務員、社會人民宣導等大量繁瑣的工作,結果就是「叫不看報的警察排排坐好,聽一個不知道從哪裡來的教授講國際人權甚麼東西」,不然就是「學校收到公文要宣導兩公約,結果花蓮某校的學務主任接到任務要宣導,完全搞不清楚頭緒,只好從網路上列印法條下來,在朝會上照念,學務主任很無奈,說自己也不知道在念甚麼。」

另一方面,像是英國花上兩年時間作為法令檢討的準備工作,台灣政府則是去函給17個政府機構,要求各單位自行檢討,「政府機關收到文,對著文發愣,最後就傳傳傳傳到某個小科員桌上,大概是負責寫年度報告之類的工作,寫完再還給法務部」,成了政府得意洋洋的「各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規定檢討清冊」,真正打開卻令人暈厥,諸多如總統府聘用工讀生中的「清寒」、「並注意其品德及堆國家忠誠者外」等用詞,「無法客觀評價,恐有違自由、平等原則」,見樹不見林的例子不勝枚舉。「真正值得討論的條文,例如死刑,還是寫『尚有爭議』,兩大本清冊中,不知道有無違反兩公約的,大概佔了一半以上。」在台灣總是激起民怨不公的「行政中立法」、「地方自治法」、「土地徵收條例」、「家事服務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法官法」,沒有一則受到真正的檢討。

至於台灣「兩公約施行法」中明確規定「優先編列」的預算,也默默地消失在各機關預算書中,除了法務部兩年(99年、100年)不到三百萬的預算,其餘的人權推動經費,儘管法務部回應「全部『人權業務推動』預算則遠超上述金額」,卻始終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莫怪葉亭君說:「兩公約的相關業務,從去年通過總統頒布生效那刻前就做完了,接下來這年就是狗尾續貂,唯一的成果就是總統府設立人權諮詢委員會。」

存在於台灣的國際人權公約

作為非聯合國會員成員的台灣,自動自發地通過兩公約,因無國際批准程序,便自行通過國內施行法,以確認兩公約在台灣的法律效力。對此,台權會持正面肯定態度,但向下提及此兩公約在台灣的法律位階問題,葉亭君則說:「此法的定位公部門根本沒有研究過」。目前大致對此的共識,兩公約是為國內優位法,儘管次於憲法,但凌駕於其他法律之上,「基本上就像是原住民基本法,雖然在台灣原民法地位很低,但其實是優先性的,法規或行政命令如果不符,都得依此修改。」

然而,不用提法務部修法的兩大清冊,荒謬的內文可能形成無謂的修法,就連維護人權的法庭,一整年下來引用兩公約相關文字的裁判,也僅有25例,整個法治體制對此的認識不足,果然不同凡響!葉亭君說,兩公約在台灣的重要性,其一便在於執法參照依準的擴張,她舉今年5月被提起公訴的李明璁教授案為例,「以前集會遊行權利唯一參照法規就是集遊法,但今年有兩公約這種位階更高的法令,才促成法官申請釋憲」;倘若此多元的執法參照能夠落實,2005年司馬庫斯部落將風倒櫸木運回部落,最後落得「加重竊盜罪」罪名的判決,也可能有逆轉餘地。

自由轉換雇主,廢除奴工制度【左圖:10月4日,在國道六號工程意外後,移工團體與工殤協會悼公共工程工殤亡魂。(圖片來源:立報資料室)】

以上都是台灣司法上得以依著兩公約向多元價值與人權正義邁進的可能。而另一方面,台灣簽署兩公約背後「融入國際人權體制標準」的目的,向下推演則應是「公約」本身的價值所在。以聯合國人權相關國際公約的九項公約為準,台灣目前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實際上是 1965與1966年的產物,往後依附著人權概念而生的各種公約,像是2006年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及1990年「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便是對台灣目前最弱勢者的保障,如同葉亭君所說的:「台灣如果要簽保障人權,就應該一次一套做完整……很多人都說:『憲法是保障人人不能歧視沒錯啦,可是他們是泰國人不是台灣人耶!』這是因為憲法的標準只在於國家中,但公約的對象,是地球上所有的人。這是公約在台灣能拉開的人權量度與意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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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44條須廢除
2010-12-23 蘋果日報
【蘋論】

由於《兒童少年福利法》修訂草案戕害新聞自由,妨礙公民知的權力,引起媒體界的焦慮與不滿,內政部長江宜樺從善如流,決定近期內召開研討會,請媒體業者、專家學者、民意代表以及相關機構的人員共同討論,對已通過立法院一讀的該草案進行修正,以滿足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兩種衝突價值間的平衡。

民主與新聞自由相依

《兒少法》在「民間兒福聯盟」的極力推動下,兒童局官員沒有察覺其中對新聞言論自由的限縮,便貿然向立法院提出;而立委也沒發現其中的問題,予以一讀通過;通過後媒體才知道,遂緊急向相關機構陳情,延後二讀,並再予討論。支持新聞自由的立委林益世、吳育昇、羅淑蕾發言暫緩二讀,要求在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之間尋求平衡之後再進行二讀。他們對新聞與言論自由貢獻很大,深切了解表意自由對民主機制的重要性,讓我們非常敬佩,值得為他們鼓掌。

不只是立委們須了解此事的嚴重性,我們也呼籲藍綠兩黨不分色彩,共同努力保障新聞言論自由於充分狀態。兩黨的存在與發展,完全依賴民主機制;而新聞言論自由則是民主機制的根本,所以捍衛新聞言論自由即是捍衛民主;而捍衛民主即是捍衛複數的政黨政治;捍衛政黨政治即是捍衛國、民兩黨的生存和發展。所以,藍綠兩黨應是最堅定支持新聞言論自由的組織。

該草案第44條最受爭議。從後果看,將會有4大負面後果:1.寒蟬效應。由於草案賦予各級行政機關懲罰媒體的授權,使媒體不敢監督行政機關,枉費民主先賢們的苦心設計。2.由於草案禁止描述犯罪細節,並未對很多名詞給予法律的定義,將使新聞描述的寫作無所適從,並因而影響民眾「知的權利」。3.自由經濟的市場機制,也將遭池魚之殃,影響經濟成長。4.台灣將退返威權時代。

修訂過程品質低劣

該草案的修訂過程與品質的低劣,可從3方面看出:1.立法機關沒有遵守「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鐵律。2.該草案明顯違背立法三原則:「比例原則」(兒少福利僭越位階壓倒言論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授權明確性原則」。3.原先草案本來保留一個申訴與審議機制,但內政部以「沒有這樣的組織與人力」為由刪除;後竟改為授權各級地方政府變成媒體的裁罰機關,無限擴張行政裁量權,嚇阻了媒體對各級政府的監督。

鑑於無法證明兒少福利與新聞自由有負面邏輯關係,應該廢除第44條;反而是媒體大量揭發兒少遭霸凌的現象,才讓朝野察覺其嚴重性,並設法解決。是誰在保護兒少福利?


轉貼:英語教育的迷思[上][王仙霞][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_3495.html

引用自

臺北縣教師會電子報


西元2010年12月24日,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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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教育的迷思 上

台灣立報2010-12-23 20:49 作者:王仙霞

■王仙霞

面對當前社會年幼學童學英語的這股巨大潮流,以及政府目前的英語教育政策,我內心一直在掙扎該不該發表這篇文章?我自知人微言輕,可能起不了什麼作用,可是不說出來又一直覺得良心不安。

看著我們的家長和孩子那麼辛苦努力投資在英語學習上,然而實質上的影響卻得不償失,讓我覺得好心疼。事實上民國90年左右,對於年幼學童學英語的盛行現象,國內不乏有學者發表文章提出警告。只可惜學者的發表常常是在學術期刊,試問有幾個家長會去看學術期刊?有幾個家長有機會去看學術期刊?家長接觸到的、耳濡目染的是每天轟炸、到處滿天飛的兒童美語和雙語幼稚園的廣告,家長恐慌自己的孩子跟不上別人,以及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心情,是值得同情的。

如今愈來愈多的縣市政府卻因為政治考量,將英語教學往下延伸至小學一年級,這樣錯誤的教育政策,將會再次傷害我們的教育,過去的十幾年,我們的教育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整個教育已經生病了,實在經不起再次的傷害,真的很令人擔憂。

基於教育專業與教育良心,深覺自己有責任分享個人的學習經驗與研究結果。因此鼓起勇氣,希望藉此能讓更多的人瞭解幼童學習英語的不同面向和負面影響的深遠,更祈望能結合親師大眾的力量向錯誤的教育政策說「不」!

我是一個小學老師,公費留學之前已有十多年的教學經驗,出國留學前對於我們的學生中文能力的降低深有所感,對於英語教學盛行的現象,也看在眼裡;但是,當時只是感受和看到這樣的現象,並沒有在意。直到我去英國留學,做完我的研究,才讓我猛然一驚,對於這樣的現象頗為憂心。

「兒童期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這句話深植人心,大家普遍的印象和觀念都認為學習語言,愈早學習效果愈好,小朋友學語言的能力和效果優於成人。也許就是因為這個觀念以及父母擔心自己的孩子輸在起跑點上,因此造成今日兒童學習英語的盛行。然而,根據我的研究發現「兒童期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是一個似是而非不精確的說法。這句話只是簡要說出了部份的事實,並沒有說出全部的真相。事實上,學習語言的關鍵期是從2歲到青春期結束(約14歲)(Lenneberg,1967),而且學習語言除了語音部分(我們一般所說的發音)之外,還有構詞、句法、語義和語用部分等等。

綜合國內外相關的研究結果顯示,學習外語,不同的部分有不同的學習關鍵期,並非全部都是在6歲之前。多數的研究只支持在六歲之前語音的學習較佳,在以所學外語(在此指英語)為母語的人教導之下,確實較能習得字正腔圓的發音,說一口如當地人的所謂「標準腔調」的英語。但是關於學習外語的其他部分如句法、語意、語用等,反倒是年長的兒童或是成人佔優勢。如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語言學教授李櫻,在其所發表的〈幼兒外語學習的時機與方式〉一文中所說:「幼時要花上一整年才能學會的內容,到五、六年級之後或許不到一個月就學會了。」

從兒童發展的理論得知,兒童期(0到12歲)不但是學習語言的關鍵期,也是許多其他發展的關鍵期啊!然而,每個人不論是大人或是小孩,一天所擁有的時間就是24小時,花在哪一方面的時間多,相對的就排擠其他方面的學習與發展。再者,如果兒童期是學習英語的關鍵期,那麼又何嘗不是學習中文的關鍵期呢?我們的環境優勢是中文,不把握增強自己的優勢,反而一昧的去勉強幼童去學習另一種生疏的語言,這樣的做法聰明嗎?

另一個迷思是關於英語標準腔調的問題。如果我們仔細去思考,不難發現嚴格說來,語言的標準腔調是不存在的,腔調的標準或不標準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美國人說的英語和英國人說的英語發音腔調不同;蘇格蘭人和英格蘭人所說的英語腔調也截然不同,即使是同是英格蘭地區,北邊的英格蘭和南邊的英格蘭腔調也是有所差異。因此,同樣都是以英語為母語的地區,究竟誰才是「標準腔調」呢?

況且,口說語言重在溝通,只要對方能聽得懂,了解彼此的意思即可,腔調有這麼重要嗎?為了一個不存在的「英語標準腔調」,縮減犧牲掉學童其他方面的學習值得嗎?另外也有些研究指出,某些成人的外語學習者,因為職業或是專業上的需要,在強烈的動機和需求之下,一樣能習得一口字正腔圓所謂的「標準腔調」的外語。

因此,習得一口字正腔圓「標準腔調」的英語,並非只是幼兒的專利,成人雖然較為困難費力,但是卻不是完全的不可能。除了上述的迷思之外,李櫻教授指出「許多國內外的研究顯示,母語較強的學童,在外語學習上的表現通常也較優異」。另外,也有研究顯示學童的第一語言(在此是中文)強者,在其他各方面的學習往往也佔優勢,關於這個論述,在我的小學教學經驗上得到印證。

(下週續,國小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2953

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校園霸凌事件的回應說明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12/blog-post_28.html

引用自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下午2:58

各位教育伙伴:


最近媒體大幅報導校園霸凌事件,市教師會一直在密切注意,並思考我們能為基層教師做些什麼。

首先,請各校教師會密切注意,各校是否有霸凌事件造成教師之傷害或嚴重困擾,若學校未能善加處理,請儘速與本會反映,本會將盡最大努力進行協助。

其次,近日將以問卷方式收集老師意見,以了解北市霸凌嚴重程度以及基層教師管教困境,並以記者會形式呈現,以具體凸顯問題並尋求有效解決途徑。

期待透過此問題被關注,使基層教育現場問題及教師困境得到進一步的改善與解決。

附件為過去市教師會針對「釐清體罰與管教爭議」所做的努力與相關新聞報導,提供參考。


台北市教師會 敬上

附件:下載「體罰與管教爭議相關媒體報導.doc」

轉貼:我的 Google 攻略[電腦玩物]

引用自
http://playpcesor.blogspot.com/2010/12/google_28.html?spref=gb

我上網絕大多數的時間,可能都和Google有關。別的不說,電腦玩物使用的部落格平台就是Google的Blogger;我的資訊來源是Google Reader;用的郵件系統是Gmail;行事曆使用Google日曆;聽音樂看影片最喜歡去YouTube;平常照片整理使用Picasa;出門旅遊當然要查查Google地圖;工作上還會跟夥伴透過Google文件協同作業;而遇到任何疑難雜症,當然一定會上去讓我們變笨的Google搜尋看看。

Google當然不會讓我們變笨,但也不會讓我們變聰明;Google不會加快我們的工作速度,也不會讓我們生活變美好,但Google卻提供了讓我們達成這些目標所需要的工具。

我們不是要生活在網路中,而是把網路當成一種工具。這或許也是目前我看Facebook與Google不同之處:雖然相對起來交友、遊戲更熱門,但對我來說更重要的還是那些可能比較複雜、冷僻,但卻能幫我完成工作的服務,而這就是Google。

於是既之前發表了屬於我自己非常個人化經驗的「我的Firefox攻略」一文,今天我想談談的是「我的Google攻略」。冠以「我的」之名,不是我覺得自己有多厲害或多值得模仿,而是要突顯「自訂性」的精神,任何工具我們都應該找出「我的用法」,而這也是Firefox或Google可以給我們的。

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

轉貼: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12/q.html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上午10:44

台北市教師會對籌組教師工會的相關立場及教師工會Q&A

背景說明:
一、99年6月1日「工會法」修正通過開放教師可籌組工會,預計100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二、工會依法享有勞動三權:
「團結權」:保障工會可正常運作、不被打壓。
「協商權」:可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法令未規定事項均可協商)。
「爭議權」:依法定程序可表達爭議行為。
三、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特別限制:
「團結權」:工會法限制教師可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不可籌組企業(學校)工會;因此喪失「強制入會條文」、「代扣會費權利」、「明訂保障會務假」等權利。
「協商權」:團體協約法規範應過半教師加入工會(企業工會無此限制),才能取得與雇主協商團體協約的法定權利;簽訂團體協約前應取得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爭議權」: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教師不得罷工。
四、教育部因應開放教師組工會,研擬修正教師法完全刪除教師會相關權利,但仍保留三級教師會組織架構。近日將排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
五、工會法適用所有受雇者之一般法,教師法係針對教育專業人員相關權利義務之特別法,兩者並無扞格;於教師工會並未能有效運作、保障教師權益之前,將形成教師權益之空窗期。
本會立場及策略:
一、現有台北市教師會及學校教師會將繼續存在並維持運作不變。
二、積極遊說立委保障現有教育法令對教師會及教師權利保障,並不排除進一步行動。
三、本會將以「一個組織,兩塊招牌」之原則籌組教師工會:
(一)雖對工會三法限制教師工會權利並不滿意,惟依國內外經驗及相關法規仍無法排除未來教師工會可能之發展及對教師權利之爭取與維護。
(二)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教師工會之招牌傷害教師權益。
(三)對現有教師會員將採取「加入教師會,送教師工會」之作法,積極尋求全市過半教師之加入,以謀求教師最大權益保障。
四、短期內仍以教師會為主體進行運作,未來再視相關法令及協商空間進行必要之調整。
教師工會Q&A(全教會宣導資料,草案991115,991223本會修改)
Q1:教師是勞工嗎?為什麼要組織教師工會?
A1:《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勞工即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如今,不論公私立學校之教師,都是受雇者;既然是受雇者,就是勞工;既然是勞工,當然就有權利組織工會,以維護受雇者的工作權。例如,受雇於長庚醫院的醫師,他們是可以組織「長庚醫院醫師工會」的,就如同我國民航飛行員,亦已組成機師工會。
Q2:教師組工會後,教師是不是要適用《勞基法》,而改變原來待遇、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的保障?
A2:《勞動基準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的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簡言之《勞基法》是最低的保障,換句話說,有關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如果優於《勞基法》的規定,當然就適用原來的法令規定。目前,規定教師勞動條件的法令包括:《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而這些法令的規定都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Q3:在維護教師權益上,教師工會比教師會更有力量嗎?
A3:全教會主張:會更有力量。多年來,教師會的勞動三權(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是殘缺不全的,因為它不是工會。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7條規定教師會的任務包括「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但《教師法》卻沒有明定「雙方都有權要求協商,且對方不得拒絕」。但教師若組工會之後,依《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否則,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罰鍰(《團體協約法》第32條)!
其次,立法院即將審議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中,教師會的法定任務可能被刪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這二項。若是從教師會的角度來看,法定任務被刪除,當然對教師會不利;不過,如果我們將來是以教師工會作為維護教師權益的組織,那麼將教師組織單純化反而較好,以免兩種教師組織互相鬥爭,影響團結。事實上,勞動三法(《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教師的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資爭議權是比《教師法》更有保障的。
未來,我們便應該透過簽訂〈團體協約〉,爭取教師工會取代原先教師會的任務;甚至,過去教師會無法解決的問題(像強迫擔任交通導護、強迫參加假日活動、非關教學的額外工作…等等),都可以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來解決。教師工會要求協商,雇主(公校是政府、私校是董事會)不能拒絕;協商不成,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還可交付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會主張:不一定,尤其工會法目前並未明文賦予其參與教師有關法定組織之基本任務。另補充全教會上述主張,1.力量是要靠工會成員人數比例決定,依《團體協約法》第六條: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一、企業工會。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產業工會。教師不能組「企業工會」,只能以職業或產業工會拼過半的人數,才能取得協商權。2. 勞動三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是否比《教師法》中對教師的相關權益更有保障,本會持保留態度,所以現今本會正 積極遊說立院,希望優先保留教育三法中對教師權益的保障與教師會基本任務,以爭取教師最有利之權益。團結就是力量!
Q4:聽說不能成立學校教師工會,那原有學校教師會的權利怎麼辦?
A4:《工會法》第6條的確規定不得組織「學校教師工會」(就是所謂的「企業工會」)。但是沒關係,未來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仍可設置「學校分會(或支會)」,以維持基層組織的運作;而透過簽訂〈團體協約〉,仍可爭取各分會(或支會)「參與學校的各種決策機制」的權利,以及分會(或支會)幹部的會務公假。
至於私立學校老師,一樣可以用個人身份加入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一旦某私立學校有半數以上的老師加入某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這個教師工會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就有權利和學校協商聘約,學校不得拒絕;同樣的,協商不成,依法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依法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Q5:聽說教師組工會後,將取消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
A5:教育部的確在《教師法修正草案》及《大學法修正草案》刪除教師申訴的條文。但我們認為這是不對的。如果教師申訴制度取消,教師權利救濟勢必要回歸到勞資爭議,而勞資爭議關於個人權益受損的處理方式是調解、仲裁、訴訟;但學校未定願意接受調解或仲裁結果,最後勢必走上訴訟一途。可是,為了申誡、記過、考績乙等、請假不准之類的事情上法院訴訟,不但增加教師爭取救濟的成本,更耗費訴訟資源。所幸今年初,全教會透過執政黨高層的協調下,現行《教師法》中教師申訴制度應可繼續維持。
Q6:聽說教師工會不得罷工?果真如此,豈非成了無牙的老虎?
A6:《勞資爭議處理法》確實禁止教師工會罷工。不過,仍要指出,沒有罷工權,還是有很多爭議行為可以運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的「爭議行為」是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只是爭議行為的其中一種而已。當然,未來我們必須靠自己努力,讓社會大眾理解:當學校老師長期處在不合理的工作條件中(例如:超時超量工作、剝奪教學自主、強迫非關教學的工作、不當降調減薪解聘…),學生的受教品質是不會好的!如果經過協商、調解,都不能改善,é ��道不該積極爭取嗎?
Q7:聽說《工會法》規定的會費很高,可以少收一點嗎?
A7:工會章程自主,會費仍由大家決定。
Q8:該成立教師職業工會?還是成立教育產業工會?
A8:各有各的長處。本會依理事會決議,將同時籌組職業工會及產業工會,將招牌先拿下,例如,教師職業工會成員較單純,比較像現在的教師會;而教育產業工會較有發展彈性,容易擴大組織。必須提醒的是,《工會法》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但產業工會則沒有這個限制。
Q9:未來教師工會成立以後,現在的教師會何去何從?
A9:教師會仍繼續運作,現行先以「一套人馬、二塊招牌」方式,以因應各種可能之變化。
Q10:如果未來成立教師工會,而教師會也同時存在;若老師也同時加入這兩會,是否需繳交兩份會費?
A10:有關會費之收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本會目前傾向建議大會採用較有彈性的措施來處理會費問題。
Q11:那幹嘛組工會?
A11:因現今法令有朝向將教師組織轉型成教師工會的趨勢,我們先將教師工會的招牌拿下來,以免主管當局扶植聽話的傀儡工會,佔住工會發言權,在此期間優先保留教育三法對教師會及教師權益的保障。
※ 本會與全教會立場有些微差異,係因部分縣市教師會其環境發展與本會不同,對教師工會之主張也有所不同。

轉貼: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楊照]-「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2010/12/22 聯合晚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0/12/20101222.html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
2010年12月23日下午2:19

楊照: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育部長吧!【聯合報╱楊照】

2010.12.23 01:32 am
台灣教育,從小學教育一直到高等教育,有一連串的問題,而且都是很棘手、很迫切的問題,給大部分與教育體制有關係的人,製造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困擾與痛苦。
我們的小學生快速減少,學校教師與設施面臨縮編調整。我們的中學教育陷入不正常的考試壓力中,學生每天考試,而且校園中的同學關係、師生關係嚴重失衡,各種暴力、霸凌事件頻傳。我們的大學教授每天忙於寫論文搶點數,無心也無力真正照顧教學,諷刺的是,論文重量不重質,結果連研究也做不好。
這些問題,大家都知道,大家都擔心,唯一不知道不擔心的,是我們的教育部長。上任一年多時間,吳清基部長從來沒有對台灣教育問題,提出過全面的看法,在他的領導下,教育部也就從來沒有針對這些讓大家痛苦不堪、讓大家憂心忡忡的情況,提出過什麼樣的政策規劃,當然也就不會有什麼改革的做法了。
今天的小學老師們,知道自己明天的未來在哪裡嗎?什麼時候學校會減班、什麼時候學校會裁併?什麼時候自己要調整工作去教別的學校、別的科目?今天的中學老師,除了逼學生考試之外,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助學生自我成長嗎?當他們碰到了像八德國中發生的事,除了求校長之外,有別的援助管道嗎?
問問大家周圍當老師的人,看他們給什麼樣的答案。不妨也問問周圍遇到的學生,看看有幾個真的覺得自己在學校裡過得很充實、很有學習成就。老師、學生、家長的感受加在一起,拼出來的,是一幅黯淡無光的台灣教育圖像,事實上也就是再明確不過,政府教育單位失職的證明。
別再拿「教改」當作藉口了。把所有問題推給失敗的「教改」很容易,難的是要找出辦法來扭轉不對的教育結構,而我們指望於教育部的,當然不是抱怨,而是具體的改變。政策是改變的藍圖,教育部盡到責任的第一步,是制定政策;第二步是就政策進行溝通說服;第三步是有效執行政策。
關於這些問題,教育部的政策在哪裡?就連校園霸凌鬧到這麼大了,吳清基部長都沒打算要提出政策方案,他懂得要做的,只是去把老師們找來集體開會,幾百人幾百人定期開會,以為這樣就能解決霸凌問題。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想去開這種會的請舉手!全台灣的中學老師們,相信開這種會可以幫你們解決校園霸凌問題的請舉手!
桃園八德國中的部分老師連署要求撤換校長,結果吳清基部長去到學校卻故意不跟他們見面溝通,擺明了將他們視為比校長行為更嚴重的問題。唉,這樣也好,老師們可以看得更清楚,問題不只出在校長這個層級,如果真的有心,如果真的對於教育還有理想,那就乾脆連署要求撤換教長吧!說不定院長、總統對於你們的連署可以有比較誠意的反應。(作者為新新聞副社長兼總主筆)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6050897.shtml
【2010/12/23聯合報】@ http://udn.com/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同學們請安靜」的教育部長

問題核心必須釐清出來:教育部長吳清基說「小事情」,不是口誤,而是反映了他的心態;他的演講完全無效,讓人聽不下去,卻只能要求「同學們請安靜」。把「教育」當作是「管理秩序」,這樣的人實在不是適任的教育部長。

吳部長最大的問題,在於抱持老舊的觀念,而且顯然毫無教育理念的成長。處理八德國中霸凌事件,吳部長最嚴重的失言還不是說「最近發生一些小事」,而是對著記者談話時,竟然將霸凌行為當作是「過動兒」所產生的問題。這是什麼樣的觀念?簡直連常識都沒有!

當吳部長說「少數人行為」時,他心中想的難道是「少數過動兒行為」?教育部長用這種態度來處理(其實是逃避)校園問題,令家長還能有什麼期待?吳部長的心 態,和被停職的八德國中校長沒有兩樣,不但無能處理校園霸凌事件,而且一心只想淡化新聞,不要讓外界注意到這些「少數人」的「小事情」,最好能封鎖在校園 裡處理就好了。所以他們眼中看到的問題,不是教育失靈,而是那些把事情鬧大的人。

從部長到校長,守在行政職位上,脫離了教育工作者的自覺,所以無法設身處地去同情感受被欺負的學生、被威脅的老師,甚至也沒有打算設身處地去了解那些欺負 同學、老師的小孩,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又需要什麼樣的協助以改正行為。吳部長的「使命感」,只是從自身出發,要學生們乖乖聽他演講,所以情急口出「同學們 請安靜」。這是傳統威權管理的態度,缺乏真正要解決問題的誠意。

吳部長願意前往八德國中演講,表示知道問題已鬧大,但如果不先準備好對霸凌行為的理解知識,甚至不知如何和年輕學生溝通,那也太高估「部長」的影響力了 吧。再進一步說,教育部如果認為立法和找人來開會就能防治校園霸凌,那又太高估這種形式作為的效果了吧!霸凌事件是當今校園危機之一,由此問題的處理方式 卻突顯出「長官們」和受教學生之間的嚴重代溝,這才是台灣教育的大問題!

【2010/12/2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60492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