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0年4月6日 星期二

Google 小工具-增加網誌的功能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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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5-屏東內埔老埤掃墓

古蹟巡禮,有我阿媽、阿祖、祖媽、堂祖媽、太祖,
其中太祖歷史很悠久,名字是潘萬貴,
墓碑上刻大正丙寅年,經過查證,大正是日治年號,在位天皇大正天皇;丙寅年,根據維基百科,應是1926年(民15),距今有84年的歷史了。希望還能繼續往上追溯上去,其實墓碑也可作為民族學研究,只是......,比較另類而已。

內埔老埤幾乎八成以上都是姓潘,大部分是改漢姓的,改漢姓可能是文書需要,以及文化霸權的關係使然。只是改到最後連祖厝還寫自己是安徽來的,唉啊!實在是......

我家日治戶籍謄本上書有:熟番。意思是平地原住民,平埔族。根據伊能嘉矩先前在老埤調查,有耆老宣稱自己是馬卡道族,雖然馬卡道族在哪眾說紛紜,有宜蘭遷徙過來或者是西拉雅的一支,不過高雄市有馬卡道路,是第二條以原住民族命名的道路。

堂號和神主牌上留有線索,台灣平埔潘是榮陽,中國潘是滎陽。甚至我家神主牌上,潘是兩點的潘,不是三點的潘。

身為台灣原住民的光榮!一定要繼續努力才是!希望能知道自己祖先的姓氏,甚至是羅馬拼音,看來要找基督教會幫助了。

2010年4月3日 星期六

轉貼:殺無赦? / 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 / 司法改革 人是根本問題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殺無赦?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由於檢察總長提前出缺,總統提名法務部次長黃世銘出任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需經過立法院同意。黃次長在答覆立法委員為何目前有四十四位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尚未槍決時,回以「我贊成廢止死刑,但為了尊重司法,已判決確定的死刑犯應依法執行」。

此語一出,我國已有超過四年沒有執行死刑,待決死刑犯人數達四十四人的事實立刻搬上台面,法務部長王清峰也身陷風暴中心。不是就該依法執行嗎?過去王部長對於死刑的相關問題大多低調處理,頂多是主張廢止死刑是她的個人信念。此次,面對有備而來要求依法執行執行死刑犯的壓力,她選擇一次將理念與意見表達清楚,發表「理性與寬容」一文,且在電子媒體訪問時,表達願為死刑犯下地獄的立場,還脫口而出「要我殺人我辦不到」。其後,總統府與行政院相繼表示應依法執行死刑的態度,王部長意識到政治上的支持已不可得,旋即辭去法務部長一職。此一事件由開始到結束,不過歷時五天。

法務部長有權不批准死刑

眾人質疑王部長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已三審判決確定,為何王部長可以僅憑一人的理念堅持即否決那麼多法官的共同決定?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向來不高,此由各式各樣的民意調查即可證實此言不虛,就連歷任司法院長都不敢否認這個事實,無一例外倡言要改革司法,只是從來都不到改革成功的地步而已,但若將場景轉移到死刑判決,似乎大家馬上都完全信賴司法判決,一切誤判的可能性立即歸零,不也怪哉!是否往後都建議法官們儘量多判死刑,因死刑判決最容易受到多數民眾的信賴。

另一個質疑則是,既已判決死刑確定,法務部長即應「依法」批准死刑執行令,不批准就是「違法」。我國刑事訴訟法與死刑執行相關的條文在461條,是這麼寫的:「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這裡的司法行政機關就是法務部長,這條法律授權法務部長有核准死刑執行的權力,但是從法條文字上完全看不出來,對法務部長核准權訂有任何期限。外界攻擊王部長不批准執行令就是違法,不知依據何在。且在同一個條文的但書還說:「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說明了對於死刑執行的謹慎心態。法務部為了執行死刑的問題,也曾頒佈「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認為死刑案件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及大法官解釋,都不得報請部長令准,這個要點早在1999年5月4日函頒,並非王部長自行為死刑犯量身訂做,足證法務部早在十年以前即藉此要點的頒佈表達慎刑的立場,依此要點規定認為死刑犯已提出釋憲聲請應暫停執行,竟被解說為「不依法行政」,顯然對相關法規有所誤解。

廢止或暫緩死刑是國際共識

依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迄去年為止,全世界已有139個國家在法律上廢止死刑或有十年以上不執行死刑,業已超過全球國家總數的三分之二。據悉,去年仍執行死刑的國家僅有25個,執行人數則以中國居首,因中國將死刑執行人數列為國家機密,故實際人數,不得而知,相關的估計由數千人到上萬不等,其他還有伊斯蘭世界的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等也是執行人數較多的國家。在工業先進國家中,美國、日本、南韓及台灣應是吸引國際關注的焦點,尤其後三者均集中在亞洲,被認為具有類似的儒家傳統。南韓已第十三年不執行死刑,日本目前係由明確表達廢止死刑理念者擔任法務大臣,暫時不會執行死刑,台灣則有超過四年不執行。因為中國在死刑議題上的「表現」,同文同種的台灣便成為國際觀察的指標,咸認為台灣若能廢止死刑,當能對中國造成明顯的道德壓力。

再者,聯合國曾在2007、2008連續兩年,在大會上通過呼籲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應暫緩執行死刑,藉以營造社會討論的氣氛,台灣過去的四年不執行死刑,即是依據此一脈絡而來。歐洲議會曾在2002年籲請南韓、日本、台灣廢止死刑,且高度肯定台灣去除唯一死刑的規定的努力,也不脫這樣的理路。在未能立即廢止死刑的國家暫緩執行,是目前的國際共識,否則為何有法律尚未廢止死刑,但若超過十年不執行即為「事實上廢止死刑國家」的分類,據悉這樣的國家共有三十六個,為何獨獨台灣的法務部長被攻擊為「不依法行政的人」?台灣是不是又要自外於國際人權共識。

我國在去年3月31日由立法院批准了二個國際人權公約(民進黨執政時已提出,遭國民黨在立法院封殺),其中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規定,死刑犯都有請求赦免或減刑的權利。依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這個人權公約的條文已發生國內法律的效力,各級政府機關都應遵守。

國民兩黨都曾支持廢死刑

但我國的赦免法老舊不堪,只有八個條文,也欠缺死刑犯請求赦免或減刑的程序規定,前開人權公約規定形同具文。準此,擁有赦免與減刑權力的馬總統是否同意死刑犯的請求是一回事,但我們總要賦予死刑犯們請求的管道與程序,這是法治國家最該重視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眾人皆曰可殺時更要注意該要求的程序,這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

另外,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強制辯護的要求在最高法院不適用。換句話說,有一些死刑犯是在沒有律師為他辯護的狀況下判決確定的,這也是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死刑犯已向大法官提出釋憲的聲請。當然,釋憲的標的同時見於死刑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的規定,卻同樣未得到大法官的回應。

說了這麼多,只在表達完全贊同依法行政的要求,但這簡單的四個字背後還有許多功課要做,例如審劾個案是否仍有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的理由,翻修赦免的規定以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的要求,等待大法官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其他死刑規定有無違憲的結果等。古人都說求其生而不可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憾矣,在人權法治進展到如此境地的現代台灣,為了殺人要如此迫不及待嗎?

最後,要提醒兩大黨的是,請注意政治人物言行一致的問題。國民黨的朋友,請注意馬英九總統就任之初即發表逐步廢止死刑的政策方向,在立法院也是國民黨主導通過主張廢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民進黨的朋友則請回頭看看1999年5月9日在第二次全國黨代表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明確主張「尊重生命,嚴防冤獄!研議廢止死刑的可能性」,以及陳前總統與前法務部長陳定南所表達廢止死刑的立場,並在民進黨執政的2005年底首度停止死刑執行的事實。

(本文部份刊登於玉山周報第41期〔2010年3月25日出刊〕,並改標題為《全球139國已廢止或暫緩死刑 台灣呢?》,此為完整原文。)







觀念平台-無罪推定原則不能讓步
2010-03-31 中國時報
張娟芬/作家

回想起來,二○○三年真是司法改革大放異彩的一年。一月,纏訟多年的蘇建和案「大逆轉」,三人獲判無罪;二月,新的《刑事訴訟法》公布,九月正式上路,「無罪推定」的精神正式寫入法條,相關措施包括: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重案與弱勢被告一律強制辯護;落實直接審理原則等等。

「無罪推定」,說起來容易,實踐起來卻破綻百出。例如,蘇建和案判無罪,就是因為法官認為既有證據無法證明三人涉案;然而許多媒體卻如此詮釋:「這不代表他們沒有犯罪,只是證據無法證明而已。」

這就好像說,某甲去逛書店,離開的時候警鈴誤響。某甲打開背包讓店員檢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果然背包裡並沒有任何可疑物品。結果店員說:「好吧,那你可以走了;可是,那不表示你沒有偷我們的書喔!只是證據無法證明罷了。」

無罪推定原則本來是強調「證明有罪之前,所有人都是無辜的」。重點是把人視為無辜的。但是橘逾淮而為枳,這個觀念到了我們這裡卻餿掉了,變成「被判無罪以後,還是不表示他沒犯罪」,這是把人視為準罪犯了。無罪推定原則「大逆轉」,變成不折不扣的有罪推定。

在這一波輿論裡,有罪推定的思維更是隨處可見。以陸正案為例,案件還在審理中,被告邱和順等人已經被羈押二十二年。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的時候,可以明確聽到邱和順不時慘叫,自白顯然不是出於自由意志;當年辦案的檢警人員也有多名已經遭到彈劾懲處、判刑確定。然而不少人因為對被害者家屬的哀痛感同身受,就在「無罪推定」的原則上讓步,也一併喊著應速審速結、趕快將邱和順等人定讞槍決了。

其實,被害者家屬痛失親人,心情上一定偏向有罪推定,這是人之常情,換了任何人,可能都免不了如此。如果法庭因為同情被害人家屬,就「將心比心」的「有罪推定」一番,結果很可能是冤判與錯殺。

社會大眾對被害人家屬的支持與同情,應該指向監督政府落實被害人保護制度,而千萬不能犧牲審判品質。無罪推定,就是不能犧牲的審判原則之一。

與二○○三年相較,二○一○年實在無所進展,除了無罪推定似乎走回頭路以外,強制辯護仍然有一個很大的漏洞。

強制辯護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國家保障被告的防禦權,因為法律是一個被告不懂的遊戲,所以要有專業的辯護人來確保被告的權益。但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八八條卻大開後門,容許國家於第三審時逃躲這個責任,侵害了被告的防禦權。

尤其第三審是法律審,是非常專業與細節的,被告如果沒有辯護人,就等於置身於一個他完全無法理解的遊戲裡,結果制度上的三審,在實質上縮水變成剩下二審。這個漏洞能不能補起來,現在球已經踢到大法官手上,二○一○年司法改革將成正成長或負成長,就看大法官了。





司法改革-人是根本問題
2010-03-31 經濟日報
社論

和艦案曹興誠的退庭抗議廣受矚目,所持理由是該案已纏訟五年,檢察官仍濫權上訴;在大法官針對制度設計作出解釋前,他將不再出庭。另一備受矚目的林安順警官殉職案,延宕十三年,結局卻是法院判決有五個事實版本,最終無人是兇手。引發各界討論的「流浪法庭三十年」一書,更是史上最長的訴訟鬧劇,三十年後唯一獲得冤獄賠償的被告已精神失常。可知司法體系的荒謬而冗長,已嚴重侵蝕其公信力。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在2008年公布「社會意向調查」,58%受訪者認為法律制度不公正,51%受訪者認為法院判決不公平。而國際上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評價也不高;根據世界銀行對我國競爭力所做的評比,我國在訴訟保障這一項目分數甚低,導致整體排名大幅下滑。凡此種種,令人疑問作為法治國家的最終防線,對行政與立法權的重要制衡,司法體系怎麼會走到今日這步田地?

可喜的是社會已開始重視並討論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最近關注的焦點包括:事實審兩審的設計,不但使當事人疲於奔命,且距離案發時間較遠的第二審,反居於認定事實的關鍵地位;以及檢察體系有「禮儀性」繼續上訴的慣例等等。具體建議也不少;如將事實審由兩審改為一審;規定事實審判決無罪者,檢察官不得上訴;以及強化法官在職訓練、刑事案件全面採合議制、由審判長指導年輕法官等等。制度面的改革當然必要,但制度的缺失果真是罪魁禍首?我們觀察時日延宕、正義最後均未獲彰顯的個案,會發現更深層的結構性因素,就是司法人員缺少同理心與責任感。

例如檢察官草率起訴,心想還有法官把關,但等到案件被駁回,又不願承認先前的草率,更畏懼被告行賄等流言,執意上訴。又,一審法官認為本身非終審,任何問題上級會發現,也來急就章。而二審法院面對疑點重重的事實,當事人記憶復因時間遙遠模糊不清,就開始打迷糊仗。到最高法院時,卷宗檔案已及身長,但資料未經完善整理分析,法官難以消化了解,就隨便挑個瑕疵發回。數十乃至上百人一起推諉,共同承擔,當事人縱有怨言,就算輿論批判,反正任何人都不會單獨負責,也就變成所有人都沒有責任。

我們必須沉痛指出,制度固然有問題,但人的問題更大。而人的問題若不解決,任何改革都是隔靴搔癢。

大學法律教育基本訓練多屬「釋義學」,就法條逐一解釋文義,進階則講述國外法制與最新理論發展。結果是學生對國外學說朗朗上口,對國內實務問題卻束手無策。罪魁是數十年國家考試的題型不當,與執意壓低錄取率。錄取率低使學生如科舉時代,皓首窮經研讀法律,對其他學門、社會演變毫不關心。國家考試分科極細,每科出題又往往僅為該科極小範圍內、高度專精的問題,使學生只會背誦學者獨到見解,見樹不見林。猶有甚者,出題者不但不須解釋為何如此出題,連標準答案都不必公布,這是赤裸裸的不負責;又如何能期待這種制度下產生的司法者負起責任?教育部近年的評鑑設計不啻雪上加霜,在國際化名義下要求教授集中心力於國外期刊發表文章,使焦點更遠離本土關懷。司法官訓練所的訓練又仿效軍事訓練,集中管理,強調倫理與期別,結果是上下尊卑,同儕情誼遠勝批判反省,追求公義。

司改風潮又起的今日,我們必須指出,問題的核心在人,而改革的核心則在考試及教育制度。

2010年4月2日 星期五

轉貼文章數篇-關於流氓治國之地方統籌分配款:全面執政就可以耍全面整肅的手段嗎? / 無賴治國 / 懂不懂憲法啊 / 統籌款可不是黨產 / 弱勢公敵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s1.htm

全面執政就可以耍全面整肅的手段嗎?

馬 英九總統一定要站出來說清楚、講明白,一位身兼國民黨中常委的立委撂下狠話,將提出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凡是反對ECFA或批評台北市政府積欠健保費的 縣市,一律不准分統籌稅款。這番說法,財政部長李述德聽了居然也附和說,說到他的心聲、沒有錯、社會自有公義。身為立委,不好好監督政府卻恐嚇人民;身為 部會首長,不知道依法行政的分際,隨胡言亂語起舞,百姓何辜啊!

一意孤行要與中國簽署ECFA,是馬英九的既定政策;積欠巨額的健保費,也 是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開的惡例。如今,該立委到底是不是秉持上意而發此議論,馬英九有必要出面向民眾做出交代。財劃法是財劃法,ECFA是ECFA,健 保費是健保費,這些政策八竿子打不著,該立委卻想拿統籌稅款來報復反對ECFA的縣市,連批評台北市政府積欠健保費也要受同樣的懲罰。這樣的心態,不是比 戒嚴時代還要無法無天嗎?「全面執政」,難道就要「全面整肅」嗎?

如果該立委代表馬英九與國民黨人的心態,我們小老百姓真的都要剉咧等了。 反對ECFA的縣市,批評台北市政府積欠健保費的縣市,他們以不准分統籌稅款來要脅,那麼進一步不支持ECFA的百姓是不是也要遭殃?做生意的要查稅,老 人不能領老人年金,公務員不准領退休俸?再進一步,任何批評ECFA、台北市政府積欠健保費、甚至馬英九本人的言論,是不是也要遭到箝制?馬英九在台北市 長任內所說的:「警察國家的幽靈,在台北街頭徘徊」,難道已經對台灣人民警告在先了嗎?

大家都見識到了,國際評價機構也注意到了,自從馬英 九上任,國民黨捲土重來,台灣的民主、自由與人權便紛紛走上回頭路。這是因為從宮廷政治出身的馬英九,滿腦子都是黨國思想,留學美國卻沒有接受民主洗禮, 老是用極為陳腐的思維壓制集會遊行的權利,政治批評者也經常受到司法伺候,而新聞自由也在萎縮之中。所以說,該立委所言絕非突發奇想,他只是把馬英九與國 民黨人的深層意識暴露出來而已。

不僅如此,原本就缺乏民主素養的馬英九與國民黨人,重新執政之後不把台灣人民看在眼裡,民意的好惡他們心裡 一點也不在乎。但是,他們對專制中國的官員卻好得很,絕對不敢作出違逆北京政府的言行,甚至想盡辦法要討好那些兩蔣口中的共匪,包括出動大陣仗的警察鎮壓 抗議陳雲林的台灣人民,馬英九還說陳雲林稱他「馬先生」就好了。顯然,馬英九與國民黨人已經把中國官員當作自己的典範來學習了,馬英九自己便鼓勵國民黨青 年團員以胡錦濤為楷模。既然如此,馬英九與國民黨人對待人民的方式愈來愈像共產黨,也就不足為奇了。

說到這裡,其實我們或許應該感謝這位立 委。怎麼說呢?因為簽署ECFA之後,台灣從主權到經濟都將鎖進中國,台灣逃不過終極被統一的命運,屆時中國為刀俎、台灣人民為魚肉,凡是反對國民黨或共 產黨的,凡是批評馬英九或胡錦濤的,都會受到嚴厲的制裁,縣市分不到統籌稅款還是小事,抓起來下放到新疆都大有可能哩。

這樣的劇本,馬英九與國民黨人刻意隱瞞,滿嘴都是威脅利誘,唬弄老百姓ECFA好得不得了,不簽會淪為北韓第二。幸好,這位立委把國民黨的心態表露無遺,讓天天被迫收聽催眠曲的台灣人民有所警惕。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f1.htm

無賴治國

有些國民黨立委愈來愈不像話,上次在財委會通過決議,要求將金融業宣傳ECFA的成果,列入登陸審查的評分標準,被批流氓行徑,竟然不知收歛,這次又提議反對ECFA的縣市不能分配統籌款,民意反彈,竟揚言「要錢就客氣點」,真是醜態畢露,臭不可聞。

立委是民意代表,其職權在監督行政機關,替人民看緊荷包,不是騎在人民頭上的太上皇。少數立委憑什麼作威作福,拿雞毛當令箭,威脅人民不可忤逆其旨意,否則便要予以懲罰。這些立委看似人模人樣,但舉止言談卻荒唐無比,不但狐假虎威,更是標準的草包。

何以說這些人是作威作福的草包?因為統籌款是人民繳的稅金,不是從這些立委私人的荷包拿出來的,憑什麼可以老子高興要給誰就給誰?這些人揚言在野執政縣市不支持ECFA,老子就不給你錢。在野黨罵其是共產黨,還算客氣,這已經是混蛋加三級了。

馬英九政府用了一批高學歷的博士學者治國,被批評是躲在象牙塔裡,不食人間煙火,雖然百無一用,但至少還算是書生型的部會首長。然而,這些國民黨立委的表現,卻讓馬英九書生治國的形象破功,變成流氓治國了。

其實,這些人比流氓還可怕。流氓總是不合法的勢力,見不得天日,但流氓仍有江湖道義存在,而這些人披著民代身份,卻採取黑道手法,公然恐嚇一般小老百姓與政敵,與其叫他們是流氓,不如說是無賴,才名副其實。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o1.htm

懂不懂憲法啊

◎ 黃帝穎

財 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亦即我國財政收支劃分就地方政府之財政分配,必需符合憲法第 十章之「地方自治」憲法價值,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號解釋理由書明白表示:「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 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前 述所謂核心領域之侵害,指不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自主權之本質內容,致地方自治團體之制度保障虛有化」,據此,憲法第一一八條及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雖然將 地方自治之具體內涵委由法律進一步形塑,然而,立法者仍不得侵害地方自治之核心領域,導致地方自治之內涵被掏空,而財政自主權則為地方自治核心價值之一。

基此,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立法設計必需符合憲法保障「地方自治」之基本精神,對於財政劃分,需尊重地方政府的財政自主權,方符立法「體系正 義」,故國民黨立委擬以地方政府不支持ECFA,作為不分配統籌款之事由,以強迫地方政府支持ECFA,除無助於地方自治之實踐,更恐掏空地方政府的財政 自主權,嚴重背離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一條所揭示保障憲法「地方自治」之立法目的,致法制體系自相矛盾,違反憲法「地方自治」與「體系正義」基本精神,當然違 憲。

(作者為律師)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o2.htm

統籌款可不是黨產

◎ 陸念慈

國 民黨真是沒救了,竟然把各縣市的統籌分配款當成「國民黨的錢」?還說民進黨縣市長「一方面要人家的錢,一方面罵人家賺錢的方法」。請問統籌分配款是誰的 錢?人家是誰?明明是人民的血汗稅金,卻被國民黨當成「他家的錢」,國民黨這種「國庫當黨庫」的惡習,都「建國」快一百年了,還是改不了!

更 何況,誰說地方政府一定要支持中央?當初民進黨中央執政,身為台北市長的馬英九,死也不肯交健保費,造成健保幾乎破產全民買單,當時蔡正元與李述德為何沒 有跳出來痛批馬英九,說他「不支持中央政府」?國民黨在野天天扯台灣後腿,一執政就封建專制出賣台灣,這種黨根本就是民主之恥,難怪民調趴在地上爬不起 來!

如果蔡正元、李述德有種,就不要光說不練,有本事就快點修法,不要給不支持ECFA的地方政府統籌分配款,看看這些地方的人民,會如何來教訓國民黨?如果國民黨把統籌分配款的人民稅金當成黨庫私款,是不是表示不支持國民黨或ECFA的人民頭家,也可以不必交稅?

(作者從商)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o3.htm

弱勢公敵

◎ 邱莉莉

民 進黨目前執政縣市的宜蘭、雲林、嘉義、台南、高屏地區,住民結構比重較多為農民、漁民、勞工、受薪等階級,這些階級正好是ECFA若簽訂後未受惠便先受害 的對象,也就是說,蔡正元表面挑釁的是民進黨籍執政縣市首長,但其實他代表國民黨宣戰的對象是台灣廣大的弱勢勞動族群。

如果台南市民意 認為簽訂ECFA是有利的、是正確的,那麼台南市長許添財怎敢公然違反民意舉大旗堅決反對?就是因為拒絕黑箱ECFA的民意反映已沛然莫之能禦,所以包括 現任的許添財、蘇煥智、楊秋興、陳菊、蘇治芬、曹啟鴻等中南部首長全都表態反對,這在基層已是主流民意,且合併升格後的台南都、高雄都等有意表態參選的政 治人物,幾乎都站在反對貿然簽訂ECFA的立場,這就代表著ECFA在中南部的政治性是反動、經濟性是退步的事實。

蔡正元已嚴重傷害公民權並對弱勢階級造成二度傷害,國民黨若不予以黨紀處分,就等同宣告國民黨自外於基層民意,要和廣大弱勢階級對嗆。若如此,則台灣民眾亦無須對其「執政黨」的尊重,以外來政權、貴族政權加以定位並枕戈對抗,是該有的心理覺悟。

(作者為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

2010年4月1日 星期四

轉貼:阻止馬政府借中華民國之屍還中國之魂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1/today-s1.htm

阻止馬政府借中華民國之屍還中國之魂

馬 英九總統所領導的馬政府,企圖把台灣連結中國的動作愈來愈大了。透過ECFA,將台灣經濟鎖進一中共同市場,乃馬英九為達成終極統一所鋪設的高速公路。可 以斷言,當台灣經濟與中國融為一體,台灣獨立自主的現狀必將隨之改變。另一方面,處心積慮要併吞台灣的中國,也正利用千載難逢的機會,對台灣從事「讓利」 統戰攻勢,以糖衣毒藥把「以經促統」的策略玩得淋漓盡致。

與此同時,馬英九仍不忘大肆宣傳「中華民國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之說。此一論調, 表面上是為中華民國連結台灣製造根據,實際上卻與中國之「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接軌。為此,所謂的中華民國建國一百週年活動,主要的宣傳重點迴 避了「建國」的部分(因為這樣凸顯了兩岸乃一邊一國的關係),反而刻意著眼於「台灣主權歸還中華民國的法律依據及事實」。如果此說積非成是,那麼中華人民 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而擁有台灣主權也就順理成章了,馬英九的心機真是可怕。

上週,外交部公布「台灣的國際地位」說帖,強調從一九四五年九月 九日中華民國政府在南京接受日本的戰敗投降,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台北中山堂接受日本台灣總督投降,在法律上與事實上中華民國即已恢復對台灣的領土主權,此 一事實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的「中日和約」再次得到確認。本月二十九日,馬英九在「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識別標誌啟用記者會」,亦理所當然以「政府遷 台」的口吻,視台灣主權為中華民國的囊中物。公然撒謊,莫此為甚!

說難聽一點,如此粗糙的論調就想霸佔台灣主權,也未免太一廂情願了。二次 大戰終戰,蔣介石軍隊到台灣接受日軍投降,乃奉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行事,性質上屬於「軍事暫時佔領」,與主權移轉毫無關係。當時,蔣介石軍隊奉令受 降地區,還包括今日北緯十六度以北之越南,難道那也證明中華民國擁有半個越南的領土嗎?再者,當時的中國東三省係由蘇聯接受日軍投降,如果按照馬政府的邏 輯,中國東三省不是應該屬於蘇聯的領土嗎?以「軍事暫時佔領」來證明「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唯有移花接木一詞足以形容。

進一步來看,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終止戰爭關係的「舊金山和約」明確規定「日本茲放棄其對於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日生效的「中日 和約」內容相同),並未規定台灣歸屬於誰,按照國際法台灣主權自當歸屬台灣人民。馬英九所謂的「政府遷台」,其實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的中華民國遺民流 亡來台,而國際社會因為防堵共黨勢力擴張,默認蔣介石政權「寄居」其軍隊「軍事暫時佔領」的台灣。鳩佔鵲巢卻把鵲巢當作鳩巢,簡直比強盜土匪還惡質啊!

歷 史事實往往最有說明性。蔣介石在一九五○年說:「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一九一二年,中華民國成立時,台灣屬於日本領 土,並非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一九四九年,中華民國被中共消滅,台灣仍屬於日本領土,並非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中華民國自始至終,皆未擁有台灣的領土主權,今 天居然在「百年祭」捏造擁有台灣的理據,實在令人啼笑皆非。不過,馬英九此舉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出於捍衛中華民國,而是要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 分」建築橋梁。因此,大家必須以積極的公民自保運動,阻止馬英九借中華民國之屍,在台灣還中國之魂。

轉貼:論「深藍」與「深綠」(南嘉生)

不久的將來,深藍和深綠,一定都是捍衛台灣主體的戰將!

引用自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12090495.html

March 30,2010

論「深藍」與「深綠」(南嘉生)

在邏輯上,如果獨立不必然是臺灣人一定要做的事情,那麼統一呢?這也是我們要討論的重要議題。這兩個議題都是目前臺灣政治方面,所謂深藍、深綠最堅持的論點,也是政壇論述某人是否是深藍、深綠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我們認為解讀這個議題,更有助於我們理解臺灣政治對社會、文化的影響。

「深」有時候不是意識型態,而是基本條件。一般人在描述上,將有「深」字的描述當作是極端者的另一個代名詞。「深藍」、「深綠」就是目前政治偏好中,兩個極端態度的代名詞。一個主張臺灣非獨立不可,一個主張臺灣非被中國統一不可。這兩個政治選項與大多數人相比,很多人並不是這麼堅持,所以他們就被認為某種意義上的「極端」。然而若我們向日本人問:日本是否一定要獨立於其他國家的統治之外呢?他們會覺得奇怪,因為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連問都不需要問。這樣的政治態度比之「深綠」、「深藍」更深,但我們卻不這麼認為,反而認為他有這樣的反應是對的,提出這樣問題的人實在太冒失了。以這樣的角度回過頭來討論臺灣的「深綠」、「深藍」議題,我們必須指出那是臺灣這一個社會處在統獨不確定的狀況下所出現的爭議空間,一旦確定之後,這樣的「深」就不會是極端,反而是一種必然的態度。


外生與內生的思考差別。統獨放置在每一個人的人生選擇及臺灣這一塊土地、土地上這一群人的選擇,其實存在多種思維上的深度反省,而每一個論點都可能是對或錯互相交錯的答案。我們從幾個角度去思考這一個議題,然後給予所謂的「深」一個我們認為應該有的答案。

從日本人的案例說起。為何我們認為日本人認為「日本獨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不會感到奇怪呢?我認為一方面與我們的印象有關,本來獨立的國家當然獨立,為何要讓他被某個國家統治呢?另一個是我們從內心上認為日本是一個與其他國家、民族沒有關係的國家、民族,在我們的概念中,這樣的國家本來就可以、也應該要獨立,不被其他國家、民族管,這是很自然的結果,為何要挑起對這一個概念的爭議呢?前者是經驗決定答案,後者雖也是如此,但卻涉及人們自由意願等近代國家自由與選擇的基本概念。前一個概念會出現「強者決定一切」、「現況即是合理」的結論,這是需要批判的。因為若這樣的論點成立,那麼,臺灣現在若已經是獨立的,臺灣的「深藍軍」就馬上由強烈要求、支持、追求統一變成獨立的最激進支持者,並且從基本上否定尋求統一的人存在的價值。相同論述存在他們對韓國、越南等等國家與中國統獨之間的看法。我們認為這種想法有爭議,不是應該被強烈支持的。

我們認為「日本為何要被管」,或者「日本為何是獨立」,這是議題應該要由政治學的基本原理中也可以推論出來。很多人可以從許多角度去解釋現況,從而推論一個民族被別個民族管的許多原因,甚至將這些原因合理化。但若這個民族本來就沒有被管,是不是那些找出被管的人又要找出許多理由來推論該民族為何不被管呢?這就形成現況決定一切的結果。日本身為一個民族,「日本為何要被管?」如果日本不應該隨意被管,那麼,與日本民族相同的民族,他們是不是該受到相同待遇呢?這些民族應該有權力決定自己要不要被管?

在這種選擇管與被管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發現每一個民族有權力為自己的命運作自己的選擇。因此,以相同邏輯去看被中國管轄下的蒙古、維吾爾及西藏,他們當然有權力決定自己的命運,選擇要不要被中國管?或者更明確的說,要不要和中國和組成一個國家?

在前述的命題中,若人們認定這些中國統治下的民族有選擇權,那麼我們要問:難道只有民族單位有權力選擇自己的前途,比民族小的一群人難道沒有權力選擇自己的前途嗎?這樣的問題會產生政治學上的重要議題:到底從自由論推展出來的天賦人權是對人賦予權力?還是對民族單位呢?民族有權力選擇自己前途,即所謂的民族自決權,乃是基於民族差異有明顯的比較單位,從而確認有不同特性的兩個民族在一起,若其中一個民族想要擁有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力,就應該協助他。那麼,特性不一樣的兩群人,在天賦人權的個體理性選擇的基礎上,當然有權力依照上天給予選擇的基本權力,選擇自己的前途。這樣的前途不是基於民族差異,而在於人們對自己生命的想法與期待。理論上,天賦人權涉及權力來源,權力位階的論述高於民族自決,若民族自決是國際認定的重要標準,是聯合國憲章的一部份,則天賦人權的論述意義高於民族自決,應該更被重視。也就是說不管一群人與另外一群人是否是同一個民族,只要他們認定想要過著與另外一群人不一樣的政治生活,包含政治獨立,就應該被尊重。「深藍」與「深綠」的問題必須放置在這一個邏輯去判斷。

台灣的深藍軍與深綠軍有不同的民族認同,相同的民族利益思維。儘管「深藍」與「深綠」在統獨立場上強烈對立,但兩者都從追求利益去設定。廣義來說,若深藍自己及自己的後代都必須生活在台灣,他們也會認為「台灣這一群人捍衛目前生活方式是應該的」。這種講法與「深綠」是一樣的,而深綠就是想要讓自己及自己的後代永居在台灣。以這樣的論述來看,我們認為「深藍」與「深綠」在此有共識:假設要在台灣永居,我們(包含深藍與深綠在內)所有的台灣住民都有權力追求自己生活幸福的權力,包含選擇不被共產主義統治的權力。」(我們稱為深藍綠共識)這樣的選擇就是從自我的生存價值內生性的發展出來,不是由別人、外在環境去設定自己要統或要獨。

深藍與中國的「依賴」關係。「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分?」是藍綠很大的分別。深藍軍認為台灣必須是中國的一部分,從而推論:台灣的前途由中國決定,由中國統有台灣,台灣才有光明的未來。然而這樣的命題與前述「深藍綠共識」是不一樣,而現實考究也證明他不一定成立。

既然在「深藍綠共識」中肯定台灣人民有權力追求自己的幸福,意即脫離或不被中國管轄下的台灣可能生活的比中國好,則與中國在一起比較幸福的論點就是矛盾。就國民黨的內在政治思考脈絡,或者稱邏輯,來看,國民黨宣稱三民主義本身可以追求一個比共產主義或其他主義如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更好的生活狀況,這樣的論述強調是三民主義的優越性,但卻沒有提到他必須在甚麼環境下、對甚麼人實施才有那樣的效果。所以台灣目前的居民若依照三民主義來建設,他必然會比不施行三民主義的中國及中國人民幸福,如此會出現兩個結論。第一,制度、主義決定幸福與否,和是否是中國無關。如此台灣追求獨立與否,不能推論這樣台灣就會比較不幸福。第二,國民黨放棄他們有能力控制政權、推動所謂的三民主義建設國家的台灣現況機會,而去附庸不施行三民主義的共產中國,等於放棄讓台灣人民追求福利的機會。而這樣的「附庸」,依照國民黨的邏輯不是去找一條更好、更幸福的路,而是更慘的路。

再就的台灣外在環境來看,全世界生活水準比較好的國家多是施行與共產主義不一樣的資本主義,這種社會經濟制度與台灣現況比較接近,而與中國差別比較大。因此深藍軍、國民黨放棄台灣的現況去依附中國,基本上不是追求更好的生活,而是更慘的生活。

由上述推論,深藍的依賴中國關係,除了內心中國nationalism的依戀以外,欠缺現實可接受的論證。

立足台灣,建構一個永居的新國家。當深藍排除依賴中國的想法之後,他們會認為他們也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一樣,需要對某一個國家、人民、土地產生強烈的認同與效忠,不管這樣的情緒將會被如何描述,這就符合全世界國家對nationalism的講法,也就是深綠軍所謂的台灣nationalism。在此,我們會看到台灣的「深藍」、「深綠」有強烈的nationalism共識,而不是分裂。這樣的共識其實和之前我們所提到:「日本人認為「日本獨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台灣所有住民也會認為不管甚麼名字的獨立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作者為經濟學者,專研經濟與制度)

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轉貼: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 / 法官獨捧鋼飯碗? / 從教育觀點看廢死 /

檢察官證據力薄弱濫行起訴;法官依循民意,不問程序正義,檢視證據的可靠性,而推翻既定判決,都是為了政治或個人喜好,枉顧被告者的訴訟權和人權的作法,對於檢察官和法官的權力,是應該要給予限制的。

引用自

民間司改會剪報電子報


日本法官的鞠躬道歉
2010-03-30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三月廿六日,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為纏訟多年的足利事件,畫下休止符,審判長在宣判無罪的同時,向被告深深一鞠躬,並道歉,為了這句話,被告足足等了十七年半。

一九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足利市發生兒童失蹤事件,隔日清晨,被發現陳屍於附近的河川邊,而在被害者的衣服上發現有體毛與體液斑,由於無目擊者,因此警方將矛頭指向死者所就讀的幼稚園司機,即當時四十三歲的菅家身上,並為DNA鑑定,由於當時DNA的比對技術剛剛萌芽,日本科學警察研究所在鑑定報告中,雖確認被告與行為人為同一,但亦記載準確率僅為千分之一點二。

而在僅掌握DNA鑑定報告下,警察為規避律師辯護,強制將菅家帶往警局,並以疲勞轟炸的詢問方式,不斷的恐嚇菅家,並聲稱警方已掌握充足證據,若不自白,必然會被判死刑。菅家在無助、無奈與驚恐下為自白,而警方早已在媒體等待與期盼下宣布破案,被告也從此失去自由,並於二千年七月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確定。

全案雖經確定,但在日本律師界奔走下,終在二○○九年六月獲得再審裁定,其關鍵是DNA比對技術的進步,而足以排除當時的鑑定,當初被認為牢不可破的所謂罪證,也被重新檢視,如被告四十三歲未婚且獨居,竟也成為其有戀童傾向的輔助證據,既可笑,更可悲。

回想民國六十七年,三位第一銀行的職員,因押匯的問題,而遭檢察官以貪汙罪起訴,纏訟達卅年,歷經史無前例的更十二審,最後雖經無罪判決確定,但在聲請冤獄賠償時,有兩位職員竟被以「確有誤導」檢方羈押為由,而遭司法院否決,還得聲請釋憲,大法官雖已做出釋字第六七○號解釋加以否定,算是還給被告一個公道,但我們要問,是誰造成如此的結果?是調查員、檢察官、還是法官?在參與司法人員不少的責任分散下,恐變成無人必須為此負責的窘境。

日本司法人員很有勇氣,向被告承認錯誤,即便傷害已無法挽回,但仍值得肯定。若類似狀況在我國發生,我們的司法人員也應有如此勇氣承認並矯正錯誤,司法不會因此崩潰,反而使人民更佩服司法的道德與勇氣。







聯合筆記/法官獨捧鋼飯碗?
2010-03-30 聯合報
王文玲

考試院的考績法修正,震動整個公務界,一般公務員都擔心金飯碗變成易碎的瓷飯碗,獨有法官安之泰然,因為他們有憲法作後盾,不管幾個大丙都無法讓他們走路,捧的是摔不壞的鋼飯碗。

憲法如此善待法官,為的是讓法官們好好獨立審判,啥米攏免驚,除非犯法受到刑事懲罰,或者犯了大錯受到撤職處分,否則不必擔心位子不保。

不僅如此,在「法官法」未完成立法前,法官們雖和一般公務員一樣有考績,但為避免行政力量藉打考績來影響審判,在前司法院長施啟揚時代,法官已全部考甲等,扁政府時才「降低」到九成。

少了考績的束縛,誰來管法官呢?只能靠法官的自律、自治與自重。

自律、自重,考驗人性,法官一樣很難通過考驗。從法官評鑑到法官自律,法官對自己人仍然心太軟,不但以嚴格標準審視行政疏失,遇到審案態度不佳,過度膨脹權力,或辦案粗率,隨便找理由假裝案件正在進行,或乾脆把工作推給法官助理,不在意判決品質,案件審個五年十年也無所謂等不負責任的情形,多半和稀泥了事。

十幾年來的司法改革運動,讓法官不必受制於司法行政的干預。法官可透過法官會議決定事務的分配,可經由自律會議先議法官的不當行為,可參與人事審議表決調動獎懲。但享有的權力日益充實,向上提升的自我要求卻未隨之俱進,也一直沒有共同營造「以法官為傲」的審判文化。

看在其他公務員眼裡,怎會不嫉妒?法官倘只「享受」審判獨立之利,躲在獨立的空間裡相互取暖,不思多盡些自律的義務,法官自治屏障總有一天會被另一種改革呼聲推倒。

法官必須好好自我監督,別輕易砸了社會細心呵護審判獨立的用心。







另眼相看:從教育觀點看廢死
2010-03-18 立報
洪致翔/文教工作者

至目前為止,廢死主張者以生命權、寬恕、誤判率等作為廢死的理由;而主張維持死刑者則常以「為受害者伸張正義、罪犯無須享有人權」等說法回敬。從而已使此議題的討論逐漸難以聚焦、陷入某種互作道德控訴的膠著狀態。然而,除了這類極容易招來自命清高之譏的「常見廢死理由」外,吾人仍可以循其他途徑——例如從教育工作者的視角出發——找到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

即使暫且跳過「罪由何人界定(或建構)」這個問題,僅以爭議較小的殺人行為為例,吾人首先必須重新審視的是,「犯罪動機」是在特定情境特定因素下才會被觸發、強化;而犯罪動機要發展成犯罪行為,更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相輔。且就算是最變態最冷血的殺人犯,其犯罪行為也都有一定的動機脈絡可循。簡言之,犯罪者並不是持續不斷地、眾生無差別地對任何人展開犯罪行動。

甚至,即使讓犯罪者回到過去,重新面對相同的情境與條件,犯罪者也未必會再次作出完全相同的選擇。

從而,當一個人犯罪之後,即便其「再犯率」再高,也都應先嘗試回溯檢視其犯意與犯行的發展軌跡,並循此找出適當的對待方式,嘗試瓦解觸發犯意的因素、消除將犯意醞釀為犯行的必要條件,從而降低甚至消除再犯的可能性。

這樣的說法,並不代表「只要能改過,就可以既往不咎」。犯罪者當然需要為其行為負責、付出代價。但從要求負責任的角度來看,死刑恰恰是以結束生命的方式取消了應負的責任。同時也是根據犯罪者的犯罪行為,否定其未來不犯罪的可能性。

說得更直接一些,死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善者恆善、惡者恆惡、犯罪者必將持續犯罪,直至其肉身毀滅方休」的觀點。而這項觀點其實否認了人類的高度學習能力、否認人類可以透過錯誤記取教訓發展文明。兒童需要學習,須承擔刑責的成年人也一樣需要學習。因此,從學習與發展的角度出發,看待死刑的態度,其實在一定程度上等同於看待犯錯之人的態度、等同於看待教育工作的態度;支持維持死刑,也就在某種程度上意味著承認教育本身就是項無效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