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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前仆後繼?】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11.html

【前仆後繼?】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100年12月15日,我曾經透過《牛奶瓶報報》發表過一篇文章〈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http://www.keu.org.tw/keu/milkpaperView.aspx?id=5600

當時我藉著台中市某市立高中的案例呼籲各位大家:「勇敢的說『不』,甚或是『知所進退』、老子不幹了,結局可能都會比官司纏身來得好?」

無獨有偶,台東某國小也爆發類似的事情,而且涉案的人更多、起訴的罪嫌更重,報導標題如下:

●1041118中央社: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1041118自由時報: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正所謂「日頭赤焰焰,隨人顧性命」,台東這個案子柳姓校長否認有指示老師以不實單據浮報,校長說這是老師們的私人行為,和他無關;老師們則是異口同聲說是奉校長的指示。

檢察官認定:柳姓校長於民國97年間,指示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收集發票,浮報和開發假收據,詐領校務資金。

縱使是校長指示,這些主任和老師,都無法免除刑責,因為理論上,這叫【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可能都算【共同正犯】。

《貪污治罪條例》犯第4條至第6條,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還是提醒一下:各位老師,上級長官交辦你做違法的事情,你要不要配合?


轉貼相關報導:

●●●1041118中央社: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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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取學校建設基金 校長5老師貪污罪起訴

發稿時間:2015/11/18 13:07最新更新:2015/11/18 13:07字級:  字級縮小字級放大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8日電)台東柳姓國小校長和5名老師,涉嫌以發票作假帳,並且詐取學校建設基金,檢察官依貪污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表示,柳姓校長於民國97年間,指示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收集發票,浮報和開發假收據,詐領校務資金。

另外,柳姓校長又指示楊姓主任等人,浮報活動經費,將剩餘款挪做柳姓校長的私房錢,作為公關、餐敘、購買禮物,或是做為私人花用,總計詐得新台幣56萬餘元。

檢調偵辦時,柳姓校長坦承將「建設基金」和活動「剩餘款」用於私人用途,但未指示楊等人以不實單據浮報,這是楊等人的私人行為,和他無關。

不過,楊等人供稱是依柳姓校長的指示,以不實單據浮報,詐領「建設基金」。

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將柳姓校長和5名學校主任、組長,以及提供收據的牛姓4名廠商提起公訴。1041118


●●●1041118自由時報: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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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假帳浮報公款 國小校長、5名老師涉貪起訴

台東柳姓國小校長涉嫌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學校辦理訓導、教務等活動,指示5名老師向廠商索討內容不實發票,及空白收據填具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浮報活動經費,作假帳向縣府辦理核銷請款,挪為私用。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蘇金鳳攝)

2015-11-18  16:06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台東柳姓國小校長涉嫌假藉職務之便,利用學校辦理訓導、教務等活動,指示5名老師向廠商索討內容不實發票,及空白收據填具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浮報活動經費,作假帳向縣府辦理核銷請款,挪為私用,台東地檢署日前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柳等6人及4名廠商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柳是在93年至97年任職校長期間,指示同校楊姓主任、高姓組長、賴姓組長、巴姓主任、洪姓老師等人,利用經手辦理活動,要求廠商配合提供內容不實的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統一發票,或空白收據自行填寫作假,再以不實憑證資料向縣府訛詐請款,得款轉交不知情的張姓主計以「建設基金」名義登簿作帳,並將「建設基金」的款項用來支付柳私人餐飲、購物等費用。

起訴書指出,柳另在95年12月至97年2月間,指示楊姓主任以相同方式浮報活動經費,詐得款項再以「剩餘款」名義登簿作帳,同樣用以支付柳私人費用,或將現金直接交由柳花用,柳等人以此方式浮報詐領所得款項,共計56萬8739元。案經檢調偵辦,柳坦承「建設基金」、「剩餘款」款項用於私人用途,但否認指示楊等人以不實單據浮報,辯稱違法行為均係楊等個人行為。楊等人則供稱是依柳指示,以不實單據浮報、詐領,得款用於柳私人用途。

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不實核銷?】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65.html

【不實核銷?】屏東4所小學3名前校長、6名總務人員遭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文:廖建中(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可以跟廠商拿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來核銷嗎?

答案很明顯是不可以,不過這種事情好像常聽說!

根據報導,屏東有4所學校相關人員遭檢方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這案子其中有人的答辯是說:「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

不過老實說,錢有沒有進自己私人口袋,和偽造文書等罪嫌其實並沒有直接相關。

錢如果是進了自己私人口袋,那事情應該更大條,得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了!

所以這案子的重點,還是在有沒有跟廠商拿空白收據或不實發票來填載核銷?

錢沒有進自己口袋的說法,有時或許會有博取同情的效果,不過可惜,這案子的檢察官顯然沒有因此給予多餘的憐憫!

還沒醒的人,快點醒醒吧!


轉貼相關報導:

●●●1041123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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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4小學涉採購舞弊 3校長起訴

屏東獅子鄉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涉嫌採購舞弊,遭到起訴。李卉婷攝

2015年11月23日17:47

屏東地檢署偵辦屏東縣丹路、琉球、鹽埔、玉田等4所國小於2011年、2012年間辦理工程採購以及詐領補助案,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3名前校長、6名總務人員與6名廠商。

檢方調查發現,獅子鄉丹路國小在2011年間進行校園安全設施採購,前校長李文和、總務主任蔡金樹,以陳姓原住民名義成立一家企業社,借牌投標取內各相關工程案。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另,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振芳、總務主任陳崑財、前總務主任洪照明、主計李春蓉,以及琉球國小前校長蔡昌明、主計洪俊龍,與鹽埔國小總務主任鄭素真等人,則是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採購,以空白發票填載核銷,依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以停職或適當處分。(李卉婷/屏東報導)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3/738605/


●●●1041123中央社: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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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偽造文書 屏東3校長6幹部被起訴

發稿時間:2015/11/23 18:24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23日電)屏東丹路國小前校長李文和介紹人頭給義益書局成立企業社投標工程,義益書局又開立不實發票給2國小前校長、1國小主任請領補助款,檢方起訴3名校長、6名學校幹部及6名廠商。

屏東地檢署今天表示,檢察官調查民國100年及101年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追查到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義益書局,以陳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到校內3項工程,獲利新台幣2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總務主任涉嫌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借牌投標等罪嫌。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前校長李文芳與校內總務人員3人、琉球國小前校長蔡昌明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沒有實際辦理採購文具、獎品、便當及回收架等,陸續以義益書局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涉案校長等人都否認犯法,屏東縣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都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人員,等到法院判決後,如果確實犯法,會予適當處分。1041123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1230335-1.aspx


●●●1041123中華日報: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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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國小採購弊案 3校長起訴

記者劉嘉楠/屏東報導2015-11-23

屏東地檢署偵辦學校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款弊案,發現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則以不實發票請領相關補助,地檢署偵結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罪嫌將三名校長、六名學校幹部及六名廠商共十五位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檢察官調查一百年及一○一年屏東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發現工程款約十萬元的丹路國小校園安全設施採購案有圖利之嫌,校長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認識後,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得該工程,獲利二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主任涉嫌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文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洪姓主計、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涉嫌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文具、研習活動便當等採購,陸續以同一家書局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也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三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後,將予以停職或適當處分。

http://www.cdns.com.tw/news.php?n_id=24&nc_id=60997


●●●1041124自由時報:〈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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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涉弊案 屏東3校長等15人被訴

2015-11-24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地檢署偵辦學校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款弊案,發現丹路國小校長李文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由周男借牌投標,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此外,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及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以不實發票請領相關補助,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檢察官昨天偵結,一口氣起訴3名校長、6名學校幹部及6名廠商共15人。

涉案者都強調無不法

涉案校長及學校總務、主計人員全都表示絕無不法,也沒有任何一毛錢進入私人口袋;縣府教育處副處長許沛祥表示,3名被訴校長皆已退休,其餘涉案的學校幹部,待法院判決結果出爐,再決定是否停職或其他處分。

檢方表示,檢察官調查100年及101年縣內國小工程採購及請領補助案時,發現工程款約10萬元的丹路國小校園安全設施採購案有圖利之嫌。

檢方調查指出,校長李文和涉嫌介紹陳姓原住民給周姓廠商認識後,以陳的名義成立企業社標得該工程,獲利2萬多元,檢察官認為李文和及學校蔡姓主任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

檢察官並發現玉田國小校長李振芳、陳姓主任、李姓主計、琉球國小校長蔡昌明、洪姓主計、鹽埔國小鄭姓主任等人,涉嫌未實際辦理比賽獎品、文具、研習活動便當等採購,卻陸續以書局、印刷行、餐館業者提供的空白發票,填載不實事項請領、核銷相關補助,金額從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偽造文書。

學校人員表示,該案調查一年多,搞得人心惶惶,因金額都不大,校長及老師們不會為了貪這點錢而犯法,應該是便宜行事才出紕漏,希望有補救機會。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35040


●●●1041124中國時報: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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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休校長偽造文書遭訴

中時電子報作者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11月24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林和生、潘建志、許智鈞、周綾昀╱屏東報導】

屏東地檢署偵辦校園採購弊案,發現琉球國小、鹽埔國小、玉田國小為順利核銷經費,竟向廠商取得空白收據黏貼在支出憑證,向屏東縣政府等公家機關請領相關補助,檢察官昨日案件偵結後,依偽造文書等罪共起訴3名退休校長、6名總務人員與6名廠商。

檢調查出,3所國小在2011年及2012年間,並未辦理相關研習、讀書會,甚至是學生作文比賽等活動,卻向「義益書局」索取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空白收據自行填載支出事項,作為核銷補助,金額約在數千元至萬元不等。

檢察官偵辦案件時還發現,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公立學校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廠商承包,獅子鄉丹路國小前校長李文和於是出面介紹陳姓排灣族人讓廠商認識,並掛名成立公司承包國小多項工程,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嫌。
丹路國小校長吳明宗表示,前校長已退休,不清楚事情經過,一切靜待司法裁決。

玉田國小校長潘正憲則說,前校長退休,至於涉案主任仍在校服務會安慰,希望不要影響上課心情,讓學生權益受損。

琉球國小校長張簡振豐也表示,前校長可能是為發放學生獎學金才會有此舉動,一切以鼓勵學生為出發點,目前校內主計洪俊龍仍在校任職,會全力配合司法調查,以釐清真相。

https://tw.news.yahoo.com/3%E9%80%80%E4%BC%91%E6%A0%A1%E9%95%B7%E5%81%BD%E9%80%A0%E6%96%87%E6%9B%B8%E9%81%AD%E8%A8%B4-215006168.html

【他山之石】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教育桃源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19.html

【他山之石】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
 
資料來源:天下雜誌
德國老師怎麼教小孩政治參與?
作者:樂羽嘉 2015-12-09
在政治先進教育國德國,政治教育是長期戰略,從學生還小的時候,就讓他們持續關心周遭發生的事,慢慢讓他們懂得以自己的腦袋思考政治、瞭解會有不同意見,絕不會以老師的意見壓迫學生、強逼他們接受。

德國40多年前制定所謂政治教育3原則,包括:

1. 教師的意見不能壓過學生的判斷

2. 有政治爭議的話題,就當成有爭議的事情處理

3. 讓學生從自發關切與自身利害出發,獲得政治參與能力

但在教育現場要如何實踐這些原則呢?日本雅虎記者前往德國一般公立學校的13歲學生(日本的國二生)教室取材,進行現場觀察。

什麼是法律?自己想想看

在德國漢堡的1間學校,每週都會有1次「政治課」。

課堂一開始,老師就問學生,「你們對必要的法律和或許沒必要的法律,有什麼看法?」

學生們分成好幾組,進行思辯討論,接著在教室的白板上寫下了他們關切的法律,包括文化財產保護法、計程車條例和交通法規,接著繼續討論。這實踐了政治教育3原則的第3條,也就是讓他們從有興趣的事情開始學習。

負責這堂課的尼邁茲老師,希望學生質疑「平常習以為常、覺得理所當然的事情」。

他說:「我不去解釋法律的定義,而是去促成他們自己思考,把他們理所當然接受的事情再拿出來問一次,他們才會發現自己也是政治的關係人。」

從生活圈著手,培養政治思考能力

這堂課一開始討論「文化財保護法」,也就是對於損害、破壞歷史建築物等文化財的人課以罰金。

在這所學校所在的漢堡街上,不但有歷史悠久的港灣都市,學生們的生活圈內也有很多文化財,所以這條法律歸類在學生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裡面。

多數學生贊同這項法律的立意,「我覺得這是保護珍貴文化財的重要法律」、「如果沒有這條法律,貴重的建築物會到處充滿塗鴉」。

雖然在肯定派占多數的情況下展開了討論,老師則提示學生要從別的角度思考。「你們覺得改建文化財如何?」這條法律禁止改建、移設文化財。

學生馬上回答,「改建的古建築物,在舊市街也蠻常看到的」,一時之間教室充斥了各種贊成的意見,氣氛也稍微變了。

有個男生小聲地說:「禁止移動建築物,在某些狀況下是否不太合理呢?」

老師回答:「很有意思的看法。」

傾聽相異看法,是民主的第一步

老師說,重要的是讓學生知道「每個人的意見都不一樣也沒關係」,讓他們對意見不同感到安心。傾聽相異見解是民主的第一步,「雖然民主最終是透過過半來決定事情,絕不能忘記也有少數意見」。

最後老師沒有下結論,就結束了討論。學生討論對錯時,自己試著思考,才是真正有意義的地方,導向結論或正確答案不是重點。

這符合政治教育3原則第2項,「讓論爭回歸論爭」。尼邁茲老師也遵守第1條,「老師意見不能壓過學生的判斷」,完全沒有表示自己的看法。這並不是說老師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我也會表達自己的看法,但會注意,不會把它當成絕對意見去強迫別人接受,不能妨礙學生表達自己的立場」。

13歲女孩:「12歲就可以投票了」

課堂後半進入更熱烈的討論。老師問13歲學生們,「是誰決定法律的?法官和政治家決定的事情,你們或許不贊同。」

這種授課方式,是為了讓學生實際感覺到「選舉和政治,其實與自己關係密切」。

德國聯邦政府目前規定18歲以上才有投票權,不過允許地方選舉16歲起投票的邦正在增加,聯邦政府也在研究是否要把投票資格放寬到16歲以上,因此老師如何教這些13歲孩子政治參與、培養公民責任心,顯得格外重要。

現場13歲女孩說:「我認為12歲就可以開始投票了。我在家常看新聞,跟雙親討論政治,對於自己還不能投票感到很火大。我們也是有想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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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教育桃源電子報】

http://tljhta.blogspot.tw/2016/11/blog-post_75.html

【立法動態】學生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這幾年歷經多次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發國人對於飲食品質的日益重視。僅僅消極抵制特定黑心廠商,不如向下紮根,從健全飲食教育做起。第八屆最後一個會期,朝野立委終於對此達成共識,三讀通過學校衛生法,修改學校午餐的相關規定。然而,我們也要提醒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加強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固然重要,但切勿淪為官僚作業,應以輔導為主,考量學校人力,整體規劃督導機制,而非濫用考核、評鑑等手段增加學校多餘的行政負擔。以下為修法重點說明:

一、本法所稱「營養教育」統一修改為「健康飲食教育」。(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一)
二、為達成健康飲食教育之目的,學校由「得」改為「應」積極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第十六條)
三、為即時反映校園食品與午餐問題,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團膳廠商、食材供應商每年至少應抽查一次。(第二十二條)
四、基因改造食品之健康風險未有定論,學校供應膳食應避免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第二十三條)
五、學校午餐供應會成員現任家長至少應佔1/3,使其充分參與、提供意見,以貼近學生實際需求並保障家長權益。主管機關為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之需要,應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食材供應。(第二十三條之二)
六、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學校午餐收費標準並定期調整,俾地方政府有標準可循。(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衛生法部分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營養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學校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飲食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結合家庭與社區之人力及資源,共同辦理社區健康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專科以上學校亦得辦理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加強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之衛生管理。
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應辦理前項設施相關人員之衛生訓練、進修及研習。
學校餐飲衛生管理,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第一項及第四項之管理及督導項目、方法、稽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健康飲食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並避免使用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供應膳食者,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以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餐食,實施營養教育,並由營養師督導及執行。
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之選擇。
第一項學校供應膳食其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
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
二、膳食管理執行。
三、營養教育之實施。
四、全校營養指導。
五、個案營養照顧。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惟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糧食供應與物價波動狀況,定期公告學校午餐收費標準建議,以供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調整之參考。
第二十三條之三 學校辦理膳食之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公告之。

  

【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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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相關問題釋疑
文/整理 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

《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制定公布,經行政院定自104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在教師組織長期的爭取下,第13條將原兼任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津貼,比照兼任主管列入「職務加給」,此舉普遍受到肯定,被認為是教師待遇法制化的重要進步。但每項政策皆是環環相扣,後續牽動的相關問題引發基層老師的疑問,讓專業的組織為您釋疑:

1.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為原本是「津貼」不用課稅,改成加給就要課稅,每個月的健保費還會增加,這樣有比較好嗎?
答: 教師所得稅的課徵依據的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以薪資所得計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都屬薪資範疇。導師費免課稅的依據是財政部68年5月18日發布的「台財稅第33258號函」,與是否為「津貼」無關,即使改列加給並無影響,仍屬免納所得稅的項目。 
至於健保費計算基準是投保金額,公教人員的投保金額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為「俸(薪)給總額」,原導師費和特教津貼因未列為俸(薪)給總額範圍內,故不列入投保金額計算。《待遇條例》施行後,健保署在105年1月15日健保承字第1050000451號函確認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改列職務加給後,須納入投保金額計算。以每月3000元、費率4.69%計算,健保費每年約增1680元,然而因目前確定納入考核獎金,每年增加3000元,一加一減之間,說白了,老師們並沒有「虧」到啦!
長遠來看,列入「職務加給」就是明訂為法定給予,政府不能任意取消,對教師待遇的實質保障還是有提高的喔!

2. 導師費和特教津貼既然是職務加給,為何只列入考績獎金,不能列入年終工作獎金? 
答: 兩者的發放依據不同,前者是「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其發給基準是「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有仔細看上題說明就知道,職務加給屬於薪給總額,所以能列入考績獎金無誤。不過,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依據的是「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基準是「薪俸、專業加給或主管職務加給」。注意囉! 眉角就在這裡―因為《公務人員俸給法》將加給分為三種―「職務、技術或專業、地域」,而職務加給可能因主管職位或工作內容不同而發放,「發給注意事項」只把「主管」的職務加給納入,因此排除了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
然而,行政院人事總處每年1月都會重新頒布「發給注意事項」,基於平等原則,我們認為同樣在學校服務,職務加給不應有差別對待,將持續要求將導師和特教的職務加給同樣納入年終獎金的發給基準。

除上述常見疑義之外,還延伸了兩個問題,一是原特教津貼須課稅,同樣改列職務加給後,是否能比照主管及導師職務加給予以免稅;二是原代理導師職務為按日支給,改為加給後若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必須代理該職務10日以上使得支領,如此恐會降低代理導師意願。本會所屬的「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刻正與相關主管機關持續溝通中,避免《教師待遇條例》為德不卒,反而造成基層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