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331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
【全台首樁!】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透過「仲裁」達成全台首樁「
【會員獨享!】教育局、學校如不依仲裁結果履行義務,
●新聞聯絡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理事長 廖建中
【全台首樁】「教師團體協約」終於誕生!「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號仲裁判斷書」重點整理如下:
●教師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依《
●參考「各縣、市教師研習時數規定一欄表」所載,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僅有明定教師進修「獎勵」
102年6月26日,教育局發函各校,片面透過《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此外,依據《團體協約法》第24條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
由於本案是由【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出的仲裁申請,
這意謂著,教育局、學校如不依「
高雄市不僅是「勞工城市」,【陳菊市長】更有「勞工之母」美名,
轉貼103031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及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
●●●103031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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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函
受文者: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高市勞關字第103314763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仲裁判斷書
主旨:
說明:
一、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略以) : 「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
三、次按仲裁法第41條規定:「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正本: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副本:邱主任仲裁委員駿彥、江委員健興、許委員再定、
局長 鍾孔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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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判斷書
103年度高市勞仲裁字第001 號
稱謂 姓名或名稱 營業所或住居所
申請人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住同上
代理人 潘如梅 住同上
代理人 陳俊成 住同上
相對人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
法定代理人 鄭新輝 住向上
代理人 劉沿汝 住向上
代理人 鍾毓英 住同上
上開當事人間因恢復原有勞動條件爭議仲裁事件,
文主
一、
二、申請人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其餘請求均駁回。
事實
甲、申請人方面:
壹、聲明:
一、研習是教師之權利,也是義務,教師研習之相關配套或要求,
二、「
三、教師為因應或達成教育局之要求,
貳、事實及理由
(壹)爭議之發生時間:
(貳)爭議之事實經過:
(一)相對人在未有法律授權,且未與本會協商之情形下,
(二)教師研習是教師之義務,更是教師專業自主的權利,受「
(三)查教師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應主動積極進修、
(四)復查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五)再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
(六)綜上,教師進修是教師之義務與權利,
(參)對爭議之補充陳述:
(一)【教育局訂教師研習28小時】並末增加任何支出與成本,
(1)各項法定研習共計37小時(環境教育4小時、
(2)教育局同意教師補休卻要求課務自行調整,
教育局同意假日研習給補休,但卻要教師課務自理,
(3)雇主片面變更工作條件,增加勞動強度,影響教師勞動權益:
國高中教師上課日無特定時段可供進修,任意增加時數,
(4)研習課程的擴增會排擠學校經費,影響學校教育工作的推行:
1.學校自籌研習經費,排擠其它教育經費:
教育局從未編列研習經費,卻強迫高雄市高、
2.學校安排校本研習,曠時費力,妨礙正常行政業務推行:
學校安排校本研習需呈教育局核准後方可辦理,相關公文往返、
(二)各縣、市研習時數:教育部原規劃18 小時研習,後因無法律授權而廢止:
(1)法律只規定研習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2)研習對於教學、輔導的助益尚無定論,但過於要求,
(三)因應教師研習時數28小時所需經費推估:
因應「
校本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國小部分 1061萬1500元
園、高中部分 1062萬1560元
幼兒園部分 2596萬5960元
特殊學校部分 18萬5600元
合計 4738萬4620元
政策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合計 1049萬8740元
因應教師每年28小時研習時數門檻所需經費推估
校本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4738萬4620元
政策課程研習所需經費推估 1049萬8740元
合計 5788萬3360 元
計算說明:
依照「
(1)在校本課程方面:
1.【以中等學校而言】:國中全市103校,高中全市40校,
2.【以國民小學而言】:講師費部分:每校20小時,
3.【以幼兒園而言】: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含國小附設)
4.【以特殊學校而言】:目前全市有高雄啟智、成功啟智、
(2)在政策課程研習方面:
1.在講師費部分,以101學年度為例,
2.講義費部分,每人每小時估10元,
3.膳費部分,每一天研習4小時(9點半~11點半;1點半~
4.在講師交通費部分,因每一天研習4小時, 340梯次共需680天,講師每人每天交通費為250元,
5.因此,在政策研習方面所需經費為1049萬8740元。
(3)小結:因應教師每年28小時研習時數門檻,
(四)結論:
(1)各項法定研習共37小時,
(2)教育局所給的補休,對教師並未有實質補償作用,
(3)教育局在無法律授權及與工會協商的情形下,
(肆)申請人提出之設物名稱及件數
申證l:「
申證2:「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強化教師進修研習效能實施計畫」
申證3:「教師法」(摘錄)。
申證4:「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申證5:「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乙、相對人方面
壹、聲明
一、申請人之請求駁回。
貳、事實及理由:
(壹)教師專業能力亟需提升:
(一)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發展變遷快速,資訊科技推陳出新,
(二)教師進修能立即回應社會脈動,
(貳)原訂18小時研習時數已明顯不足:
(一)教師應掌握當前教育政策脈絡與發展歷程:
(1)為確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29個方案確實執行,
(2)上揭前二大面向「課程與教學」、「適性輔導國民素養」
(二)教師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的重要推手:
(1)學校行政人員:應配合本市所屬課程、教材、教學(
(2)各校教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涉及「課程及師資」
(三)配合教育政策提升教師專業:
教育局為配合教育政策,推動閱讀計畫(研習12小時;
(參)教師完成28小時研習時數輕而易舉:
(一)教育部102年統合視導評鑑指標「
(二)依據教育部2012年統計年報(
(三)
(四)無論是教育部102年統合視導評鑑指標所定54小時,
(肆)法源依據:
(一)按教師法第16條第3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
(二)教師法第22條及第23條授權教育部訂定「
(伍)訂定研習時數有配套措施:
為鼓舞教師進修,提高教師進修意願,增進學生學習能力,
(陸)因應快速變遷的教育環境:
(一)近年來教學環境不斷改變,例如12年國教、
(二)建築師每6年換證l次,換證同時必須檢附研習積分(
(柒)相對人提出之證據名稱及件數:
相證1:
相證2:
相證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相證4: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研究、著作、翻譯、
相證5:
相證6:
相證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研習規劃小組」
相證8:
相證9: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
二、
三、次查本件恢復原有勞動條件仲裁事件,
乙、實體部分:
壹、申請人主張略以:緣相對人在未有法律授權,
二、相對人片面強制要求教師每學年應研習之時數為28小時(
貳、相對人則以: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發展變遷快速,
參、本仲裁事件之主要爭點:
本件仲裁事件,本仲裁庭依申請人及相對人所提出之書狀主張、
一、
二、
三、
肆、本仲裁庭得心證之理由:
一、爭點一部分:「
(一)按教師法第16條第3款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
(二)次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三)再者,教師法第22條及第23條授權教育部訂定「
(四)另按團體協約法第6條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
(五)工作時間屬於重要勞動條件當無疑義,
二、爭點二部分:「
(一)按教師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應主動積極進修、
(二)惟查,
三、爭點三部分:「
(一)
(二)次按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除了第5條規定「全時進修、
伍、綜上所述,
陸、本件判斷理由己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柒、據上論述,本件申請人之請求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
主任仲裁委員:邱駿彥
仲裁委員:江建興
仲裁委員:許再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員:李世文
局長 鍾孔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