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國中小教師徵免所得稅一覽表-截至2012-06-27-兼課、代課、寒暑輔、假日(週六日)上課所得-必須課稅-因為教育部認為教師於例假日不宜上課以維教學正常化

http://tljhta.blogspot.tw/2012/09/2012-0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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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教薪資所得課稅專區




http://www.dot.gov.tw/dot/home.jsp?serno=201112260001&mserno=201112260001&menudata=DotMenu&contlink=content/soldier_teach.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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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支領各項給與徵免所得稅一覽表
 截至101/6/27止


項次
給與項目
說明
發布日期
及文號
1
教師、職員薪額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2
教師學術研究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
工友、技工
、駕駛工餉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4
雇員薪資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5
主管職務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年10月5日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條第2款第1目規定支給之「主管職務加給」,既已於條文內加註:「即原主管特支費」字樣,應准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前段特支費規定,免納所得稅。
6
專業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7
地域加給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8
結婚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9
生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0
眷屬喪葬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1
子女教育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2
導師費
依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8年5月18日台財稅第33258號函規定:學校教師所領之導師加給,可比照校長、主任、組長所領之特支費免納所得稅。
13
特教津貼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14
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
二、78年6月30日前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原支領經併入專業加給項目之房租津貼、79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支領經併銷之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84年6月30日前進用該等人員原已報領經併銷之眷屬實物代金,在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有關規定未修正前仍得繼續免納所得稅。
三、84年7月1日前原併銷眷屬實物代金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口別、眷屬口數計算免稅所得。
四、84年7月1日全部併銷完畢後尚剩之「口數」,既已由服務機關一次發給12個月之眷屬實物代金數額,嗣後年度自不得繼續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五、84年7月1日以後進用之公、教、軍、警人員,因房租津貼及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已分別於 78年7月1日及79年7月1日起併入專業加給等項目支給;眷屬實物代金自80年7月1日起逐年併銷1口,至84年7月1日已併銷完畢不再發給。是其薪俸中已無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等併入項目,應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相當於房租津貼、本人實物配給或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部分,比照前揭原則辦理。
15
實物代金
依財政部85年9月4日台財稅第85191589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16
考績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81年2月10日台財稅第810034297號函規定:公教軍警人員考績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7
年終工作獎金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主管職務加給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76年11月3日台財稅第760184543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中之「主管職務加給」(即原主管特支費)部分,可適用本部76台財稅第761187694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18
強制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公務人員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支領之休假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19
休假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及財政部90年12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359號令規定課稅。
20
交通補助費
按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及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備交通工具購買車票交由通勤員工搭乘交通工具之用,此種情形係因執行工作必須支付按實報銷之費用,免予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二、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核發予教職員工之交通補助費,如具核實報銷性質,得參照本部54年台財稅發第0190號令規定,免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21
國內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規定:公務人員經服務機關推薦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其由政府補助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參加大專院校或訓練機構進修,如屬因業務需要經服務機關同意,並取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由政府給付之補助費,始得適用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釋規定,免納所得稅。
22
國外進修補助費
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財政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及財政部賦稅署83年11月1日台稅一發第831618663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23
兼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4
代課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25
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及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26
不休假加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27
課外輔導鐘點費
一、            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本表第37項「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            其餘仍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28
國民小學辦理兒
童課後照顧人員
鐘點費
29
國內差旅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1號函
30
國外差旅費、誤
餐費、生活費
、交通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徵免所得稅。
31
講座鐘點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2
出席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33
稿費
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執行業務所得規定課稅。
34
私人其他收入
與教職人員薪資所得恢復課稅規定無涉,應按各該所得類別性質分別認定。
35
比賽獎金
1、按「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及獎勵補助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徵免所得稅。
2、按「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核發之獎金,依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0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000133220號函規定:
四、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教學團隊成員依「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具獎勵研究性質,且非屬為獎金授與人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公立學校及幼稚園依同要點規定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各私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應計入幼稚園之收入;各私立學校及財團法人組織之幼稚園獲頒之獎勵補助金,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五、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依「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規定獲頒之獎金,係供其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學校事務之用途,非屬校長個人之所得。
36
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應免稅期間身分轉換之各項給與
一、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之薪資所得(包括:教師、職員薪額、教師學術研究費、工友、技工、駕駛工餉、雇員薪資、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特教津貼),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補助費、生育補助費、眷屬喪葬補助費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領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及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規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及代課鐘點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
二、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之原則及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於101年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課外輔導鐘點費及兒童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除屬由教育局統一編列經費補助者可免納所得稅外,其餘由學生支應者,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四、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講座鐘點費及出席費,仍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五、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領取屬100年以前之稿費,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定額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101年4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100528480號函
37
加班費性質之鐘點費
一、自101年1月1日起,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幼稚園教師於學校下班時間執行職務支領下列鐘點費(不含假日及寒暑假輔導課),每月合計不超過70小時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
(一)幼稚園依「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及各縣市政府所訂定實施要點,給付兒童課後留園鐘點費。
(二)國民小學依「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給付課後照顧人員鐘點費。
(三)國民中學依「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給付第8節課後輔導鐘點費。
(四)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臺北市高級中學學習輔導實施要點」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給付第8節課業輔導鐘點費。
(五)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給付原校教師兼任之教師鐘點費。
(六)依據「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給付課後鐘點費。
(七)依據「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給付鐘點費。
財政部101年6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557610號函



支給基準

2012年9月1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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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6日 星期日

轉載: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桃園縣教師會]

http://tljhta.blogspot.tw/2012/09/blog-post.html


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381


【2012/09/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令搜尋】與課後輔導有關的辦法與函釋
教育部有關課後輔導及第九節課所訂定的相關辦法與函釋,本會在這裡整理後如下,供各位參考:
 
●●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輔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所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精進教學,促進教育正常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以提升教師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就為要。
(二)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為主。
(三)以使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標。
(四)以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及弱勢照顧為核心。
三、 各縣市政府為達成正常教學之目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本部相關規定成立國民教育輔導團以協助教師精進課堂教學,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二) 鼓勵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並從事改進中小學課程教材及教法之研究,增進學生學習興趣,以提高學習效果。
(三) 應將正常教學納入校務評鑑項目,以督導學校之辦學情形並加以考核。
(四) 妥善分配教育視導人員之督導責任區,另應成立專案小組,抽訪學校,以督導學校正常教學。
(五) 應積極鼓勵教育視導人員參與國家教育研究院及各縣市政府辦理之相關視導增能研習,以增進視導知能。
(六) 督導學校應依學校教師之領域專長安排授課,並將所需之專長缺額核實開出。
(七) 於正式課程之外或寒暑假等課外時段如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其辦理方式依本部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召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所達成之決議,並自訂相關實施規定,確實督導學校辦理。
四、 學校為達成正常教學目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依本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落實常態編班政策。
(二) 依九年一貫課綱規定安排課程,並督導教師依課表授課,課間及中午休息時間不得辦理相關考試。
(三) 應依教師持有之領域專長教師證書安排課程教學及活動,並就校內各領域專長開課及師資人數精算,以確實管控。
(四) 學生評量之辦理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國民中學辦理升學模擬考試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五) 學校及教師不得要求學生統一購買參考書或測驗卷,並不得以參考書為教學內容,指定之家庭作業亦不得為參考書或測驗卷之內容。
(六) 督導並協助教師於課堂中採多元智慧理論融入教學之模式,掌握全班不同程度學生之學習效果,激發學生之潛能,以提升學生學習效能及達成因材施教之目標。
(七) 落實各領域教學功能,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協助規劃辦理學生自我認識及職業試探等生涯探索活動,依其能力、性向、興趣等,提供適性輔導;國中三年級得視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依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規定提供技藝課程選習。
(八) 應積極開辦各類社團活動,以提供學生多元之學習經驗,並擬訂相關辦法,其社團活動之經費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規定,並不得以營利方式辦理各類才藝班。
(九) 確實督導校內專任教師不得於校內從事不當補習,及於校外補習班兼課或不當補習。
(十) 依各縣市政府之規定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
五、 人員考核:各縣市政府應訂定相關獎懲規定,對督導教學正常有具體表現或對教學有特殊優良事實之教育人員應從優敘獎;違反相關規定或未據以落實教學正常之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經輔導仍未改進者,應依規定議處。
 
●●教育部97年3月21日函: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
教育部 書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04336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台端所詢公立中小學課後輔導教師採自願參加之規定是否仍為有效及教師課後輔導授課節數是否應計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97年3月15日書函。
二、有關公立中小學實施課後輔導,教師仍採自願參加為原則。
三、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課因非正式課程,故不列入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計算。

正本:余  君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教育部97年12月25日函:國中課輔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
教育部
受文者:各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
附件:會議記錄、簽到單(259038.TIF、259038會議記錄.DOC)

主旨:檢附97年12月17日研商訂定「國民中學課外輔導及留校自習實施原則」事宜會議記錄1份,請 查照。

說明: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教育部98年5月21日函: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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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洪莉欣
聯絡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臺東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8090731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內容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茲以近來經濟不振,景氣低迷,學生家長如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0年6月2日函: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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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6-7818
聯絡人:陳湘羚
電 話:(02)7736-6825
受文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00095412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請各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學校於暑假期間進行課後輔導需落實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重申本部95年10月17日召開之「研商落實教學正常化-國中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協調會議」紀錄略以:「各國中小於課外時間在校(如於寒暑假及第8節課)為學生進行課業輔導或補救教學,應由學生自由參加,並嚴禁強迫收費⋯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採以下原則辦理:(一)課後輔導: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5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為原則⋯4.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本權責訂定適宜收費基準。⋯」前述原則係與各縣市政府充分討論所達成之共識,故各縣市政府得自訂相關實施規定及收費基準,俾學校據以向學生收費並進行課業輔導、補救教學等。

二、另本部亦於97年12月25日以台國(四)字第0970259038號函申略以:「請各縣市政府督導轄內各國中,應以自主辦理課外輔導或留校自習等學習活動為原則,不應有接受外界或家長委託辦理情事;亦請兼顧尊重教師授課意願。」有關課業輔導與留校自習亦應尊重教師授課意願。

三、學生家長倘有參與學校辦理課輔之意願,確有請教師協助指導學生複習課業之需求,考量實務運作及衡平教師假期權利,仍宜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規定,妥適調整課輔教師之安排,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衡平教師權益;並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導及行文至所屬各級學校確實遵照原則辦理。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教育部101年8月1日函: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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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10452 聯絡人:洪莉欣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27號2樓 電話:(02)77365603
受文者: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臺國(四)字第1010142873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確實執行例假日不排課,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部所訂「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及據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101年7月26日全教總政字第101128號函辦理。
二、 各縣市政府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5條規定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本準則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編班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以評鑑所屬國中小常態編班之成效,以及列入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並請列入督學至校視導重點,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三、 本部於95年10月17日研訂國中課後輔導與留校自習實施原則,其目的即在使各公私立國民中學能落實教學正常化,對於第八節課後輔導訂有:1.不強迫參加;2.不教新進度;3.基本上每日放學後,每天1小時,每週五天,並以不超過下午5:30…等原則,減輕學生學習與課業壓力,故學校不得上所謂第9節課及於假日上課,為達多元學習效能及教學正常化、五育均衡發展之目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不得於例假日排課,藉由教學正常化之落實,以促進學生正常發展。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
副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本部國教司

部長 蔣偉寧出國
政務次長林聰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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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5日 星期六

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 33 34

鬼師緝仲真是求仁得仁,隨著鴻濛一同灰飛煙滅,真的是天意啊!根本就是編劇欲其死,都已經解除鴻濛了,還會有最後一招、最強一擊的反撲出現,匪夷所思。不過,鬼師的等級高深莫測,等於是可以抵擋住天之佛和天之厲的合體招式,這等於是外掛等級的BOSS級人物,怎麼可以讓他繼續存活呢?只好,化為空氣了,再見了,鬼師。

老素同樣接下鴻濛的一招,結果還只是重傷而已,真是不公平,沒有和鬼師一樣壯烈成仁,所以是老素武功略勝一籌?還是主要衝擊力是在中陰界。血傀師叫癉邪取老素性命,但是卻被老素以特殊結界透露了血傀師的陰謀,使得雙方合作關係可能生變,這也是高招,素還真的推松巖,真的很難推測啊。

劍布衣原來是最小咖的厲族,或者,根本就不是厲族?從未來回到現在的劍布衣,看起來厲族是一個王國,而且還有聖王,天之厲,為了拯救天之厲而回到現在,目的就是把自己殺掉,來換取天之厲的生機,嗯,劇情真的很玄,難道這就是未來的樣子嗎?未來會有由天之厲率領的王國。

鴻濛的戲碼已經結束,該犧牲的也已經犧牲,下兩集,是要看天之佛身敗名裂,預告是說,天之佛會用自己的血,毀掉自己的懺罪之牆,從而引導出自證其罪的結果,想當然,判決當然是,伏法!但是光憑佛鄉審座那種就算還沒亮相也可以推知武功不高的狀況相比,要將天之佛擒拿,簡直如登天啊!難道,會有笑盡英雄的一頁書助陣嗎?或許也有可能!


2012年9月9日 星期日

霹靂戰元史之動機風雲 31 32

天官賜福公開揭露血傀師罪惡,使得眾人開始圍毆血傀師,但根本沒有任何作用,血傀師後來追逐天官,想揭開其身分,到達推松巖,遭遇陣法,面對自己過往身分攻擊自己的血傀師,便選擇撤退,沒有用盡全力地進入洞穴中,找尋那個天官的真實身分,雖然在最後素還真的身影再度出現,然而,編劇在此二集中,仍然沒有實際地讓素還真現身,也沒有任何讓人驚豔的新武學現世。

為了解除鴻濛,中陰界兩大控靈高手連袂合擊,抱著必死的決心,相信編劇一定會成全他們的,鬼師緝仲和緞君衡,是否就這樣壯烈犧牲了呢?五大高手的合體,可以破解鴻濛嗎?月藏鋒、劍布衣、冰無漪、天之佛搭配緞君衡在苦境;鬼師緝仲和繒玄應在中陰界;然而,血傀師在旁虎視眈眈、癉邪尊者暗中協助血傀師不知有何舉動,不過遠方亦有老素觀賞,會在關鍵時刻伸出援手也說不定,而且,還有魔皇,會不會因為可憐緞君衡即將壯烈犧牲而參與破解鴻濛一役,也說不定啊。

血傀師已經說服劍布衣獻出太極之氣,至此,五劍已然聚集,對血傀師而言,能否有驚天之力呢?劍布衣原來是來自未來的劍通慧,而他來自未來的目的就是要將過去的自己殺死,這實在是很炫的劇情,另外他的地位也是很高,天佛原鄉之下四位護法;不過天佛原鄉調查劍通慧的過程也是很扯,竟然叫當事人被告自行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因為天佛原鄉自己沒辦法查證,這算哪門子的偵察系統,真是奇怪的司法邏輯啊!

不夜羽這位集美女與野獸於一身的怪咖,要對上號稱福緣最高但道德敗壞的天生惡骨,加上鬼手,似乎結果很明顯,就是不夜羽終於可以告別她悲慘的人生了,還是說,會蛻變成最強的彪族呢?不過,令人期待的,還是打鬥畫面,千萬別讓人失望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