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9日 星期二
轉載:英國的治安法院、美國的陪審制、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德國的刑事參審制度、香港的陪審團制度[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編按:本期主題是「人民參與審判」專題。本會於3月5日舉辦研討會,邀集各家學者來介紹各國制度。有英國的治安法院、美國的陪審制、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德國的刑事參審制度、香港的陪審團制度。適逢上周司法院拋出「明年一月將於嘉義地院及士林地院試行觀審制」,到底什麼是觀審制?與我們平時在英美影集上所看到陪審團,或日本的裁判員等各國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且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本期主題:觀審制│日本裁判員│香港陪審│英國治安法庭│德國刑事參審 │美國陪審】
【近期活動:縱算是不懂法律,也要作伙來看開庭!-「薛西佛斯也抓狂」 │蘇案排字】
-觀審?參觀?觀光?-
是司法改革還是司法騙局?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國昌/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翻開報紙,赫然看到司法院宣布已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將在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作為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一員,我們深感錯愕與痛心,對於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改革議題,竟以如此專斷、粗暴的過程與機制作成決策,更是無法苟同。
針對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於去年年底就任後拋出的「研議採納人民觀審制」之訴求,學界及民間團體早已提出嚴重質疑。該制度要求人民聽聞審判程序、但拒絕人民就判決結果有參與決定之權力,不僅「獨步全球」、「舉世罕見」,更是根本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
在受邀參與司法院組成的研議委員會時,我們即詢問司法院是否已有既定立場,是否已決意採行其所獨創、又無理論及實證基礎之「觀審制」,此研議委員會是否只是為背書其政策而設?面對我們的質疑,司法院雖然不斷保證絕無預設立場,表示賦予人民參與判決權力之美國「陪審制」或歐洲「參審制」,仍是可能的選項,一切有待委員會的共同討論與商議。但在接下來的研議過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院不斷進行媒體的公關操作,散布片面、經操控、存有理論上明顯偏誤的「意見調查」結果,聲稱「96%的民眾可以接受觀審制」。
反之,在內部的委員會中,對於最為重要而核心的問題──是否應讓人民享有共同作成判決之權力──為主席之司法院副院長卻不斷迴避而不進行有意義的實質討論。面對上述情勢,我們雖感心灰意冷,但仍期待與相信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政策,當不致草率鹵莽為之。令人驚訝者,從昨日的報導中,明顯可以發現司法院早已定調「人民無參與判決權之『觀審制』」的政策,也早已暗中備妥連委員會成員都未曾與聞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成立「人民參與審判」研議委員會,果真只是為欺騙人民?
作為「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成員,我們在意的,絕非司法院對委員會欠缺最為基本的尊重,而是在於司法院對於如此重要的政策議題,竟然採取如此草率與專斷的決策模式。
作為長期關心司法體系運作、研究訴訟法學的學界一份子,我們迄今仍無法理解,為什麼我國司法制度目前所存在之種種問題,是可以透過司法院所獨創「人民觀審制」獲得解決?司法院有何理論或實證基礎,得證立「觀審制」較人民有參與判決權力之美國「陪審制」或歐洲「參審制」,更能有效達成其「改革目標」?
在一連串「貪瀆法官」、「恐龍法官」等不幸事件的推波助瀾下,不僅使民間社會再度對司法發出怒吼,也促使了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更迭。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承擔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而就任,也公開作出傾聽人民聲音、推動司法改革的莊嚴承諾。然而,迄今為止,司法院先是推出一部充滿自我封閉、保護色彩而遭民間團體譏為「僅有五十分」的《法官法》,現在又透過草率恣意的決策程序推出另一部令人無法理解、難以苟同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我們不禁要問,這是真正符合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還是一場愚弄人民的司法騙局?
編按:本期主題是「人民參與審判」專題。本會於3月5日舉辦研討會,邀集各家學者來介紹各國制度。有英國的治安法院、美國的陪審制、日本的國民裁判員制度、德國的刑事參審制度、香港的陪審團制度。適逢上周司法院拋出「明年一月將於嘉義地院及士林地院試行觀審制」,到底什麼是觀審制?與我們平時在英美影集上所看到陪審團,或日本的裁判員等各國制度,到底有什麼不同,且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本期主題:觀審制│日本裁判員│香港陪審│英國治安法庭│德國
【近期活動:縱算是不懂法律,也要作伙來看開庭!-「
-觀審?參觀?觀光?-
是司法改革還是司法騙局?
王兆鵬/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黃國昌/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
翻開報紙,赫然看到司法院宣布已完成《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將在下個會期送立法院審議。作為司法院「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一員,我們深感錯愕與痛心,對於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改革議題,竟以如此專斷、粗暴的過程與機制作成決策,更是無法苟同。
針對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於去年年底就任後拋出的「研議採納人民觀審制」之訴求,學界及民間團體早已提出嚴重質疑。該制度要求人民聽聞審判程序、但拒絕人民就判決結果有參與決定之權力,不僅「獨步全球」、「舉世罕見」,更是根本違反「國民參與審判」的制度精神。
在受邀參與司法院組成的研議委員會時,我們即詢問司法院是否已有既定立場,是否已決意採行其所獨創、又無理論及實證基礎之「觀審制」,此研議委員會是否只是為背書其政策而設?面對我們的質疑,司法院雖然不斷保證絕無預設立場,表示賦予人民參與判決權力之美國「陪審制」或歐洲「參審制」,仍是可能的選項,一切有待委員會的共同討論與商議。但在接下來的研議過程中,我們看到的卻是司法院不斷進行媒體的公關操作,散布片面、經操控、存有理論上明顯偏誤的「意見調查」結果,聲稱「96%的民眾可以接受觀審制」。
反之,在內部的委員會中,對於最為重要而核心的問題──是否應讓人民享有共同作成判決之權力──為主席之司法院副院長卻不斷迴避而不進行有意義的實質討論。面對上述情勢,我們雖感心灰意冷,但仍期待與相信司法院就此重大司法政策,當不致草率鹵莽為之。令人驚訝者,從昨日的報導中,明顯可以發現司法院早已定調「人民無參與判決權之『觀審制』」的政策,也早已暗中備妥連委員會成員都未曾與聞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成立「人民參與審判」研議委員會,果真只是為欺騙人民?
作為「人民觀審制度研議委員會」的成員,我們在意的,絕非司法院對委員會欠缺最為基本的尊重,而是在於司法院對於如此重要的政策議題,竟然採取如此草率與專斷的決策模式。
作為長期關心司法體系運作、研究訴訟法學的學界一份子,我們迄今仍無法理解,為什麼我國司法制度目前所存在之種種問題,是可以透過司法院所獨創「人民觀審制」獲得解決?司法院有何理論或實證基礎,得證立「觀審制」較人民有參與判決權力之美國「陪審制」或歐洲「參審制」,更能有效達成其「改革目標」?
在一連串「貪瀆法官」、「恐龍法官」等不幸事件的推波助瀾下,不僅使民間社會再度對司法發出怒吼,也促使了司法院正副院長的更迭。現任司法院正副院長承擔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而就任,也公開作出傾聽人民聲音、推動司法改革的莊嚴承諾。然而,迄今為止,司法院先是推出一部充滿自我封閉、保護色彩而遭民間團體譏為「僅有五十分」的《法官法》,現在又透過草率恣意的決策程序推出另一部令人無法理解、難以苟同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我們不禁要問,這是真正符合人民期待的司法改革,還是一場愚弄人民的司法騙局?
轉載: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之出勤上班自有其規定[2011/7/18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7/2011718.html
有學校無人在勤引發民眾不滿,向市長、議員陳情。
其實,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法令早有相關規定,大家遵守就沒事了。
97年07月31日,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性的規定。
98年07月2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100年07月13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
(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
(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寒暑假行政人員的上班,自有法令規定和查核單位,我們原則上尊重相關處理機制,希望行政機關好好處理。
如果,學校依照規定,就應該沒有事,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是可以彈性處理,但也不能彈性到完全沒有原則。
還有,學校內人員都是伙伴關係,大家要互相體諒包容,如果不是違反公益或太過分,學校內部不需要挾私檢舉。
最後,學校要合理才能和諧,行政和非行政都是伙伴關係,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大家彼此尊重,相處會更好!
轉貼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970731教育部函: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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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人(二)字第0920189135號函釋另以97年1月23日台人(二)字第0970003487B號函及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重申並補充說明略以,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等原則訂定配套措施,合先敘明。
●●●980724教育局函: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3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以維行政效能與紀律,請 查照。
說明:
一、關於寒暑假期間學校行政人員之出勤,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
二、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及(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加班補休假儘量集中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復查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員工出勤管理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除正副首長及經機關首長許可免簽到(退)者外,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出勤,並親自簽到(退)或刷卡;同法第4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於辦公時間開始後到達或下班時間前離開,未辦理請假手續者,即視為曠職;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曠職人員應按日扣除俸(薪)給,未滿一日者,得以「時」為計算單位,累計八小時為曠職一日。曠職紀錄應作為年終考績之重要參據。
四、綜上,學校雖得依其實際情形就學校行政人員於寒暑假期間之上班時間本於權責加以規範,惟仍應確依規定辦理差勤事宜,如有實際未到校而委託他人代為簽到,即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妥處。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1000713教育局通傳: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
================================================================================
【教育局Email通傳專用】
【發信內容】本年暑假開始後,本局已多次接獲民眾及議員反應(含檢舉-蒐證)本市部分學校行政人員出勤不正常,有民眾請假前往學校洽公,已近上午9時承辦人員尚未到校、或中午11時30分已提早下班、或下午上班時間辦公室無人在勤,引發民眾強列不滿,並向市長、議員陳情。
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70146066號函略以,學校公務人員在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之前提下,授權學校因應業務需要擴大公務人員彈性上班時間,得增列中午時段、下班後延長工時或假日之加班列為服務時間,並得由當事人選擇以加班補休、請領加班費或減少寒暑假到班時間方式處理。倘學校實施彈性上班方式,應依(一)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應全日上班、(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基上,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凡無法到勤者,請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學校行政人員請假時,應有職務代理人。本室將不定時派員查察出勤狀況。
發信人:劉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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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瓶報報】 發信人:劉亞平 電子郵件:milklyp@ms69.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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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7/18牛奶瓶報報
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之出勤上班自有其規定
最近,學校寒暑假行政人員上班問題,
其實,有關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法令早有相關規定,
97年07月31日,教育部函:
98年07月24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100年07月13日,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通傳:
教育部針對公立學校職員寒暑假期間上班方式有三個原則:
(一)學期結束後1週及開學前1週應全日上班。
(二)不影響民眾及師生權益,不降低行政效率。
(三)學校職員訓練進修、休假、
寒暑假行政人員的上班,自有法令規定和查核單位,
如果,學校依照規定,就應該沒有事,
還有,學校內人員都是伙伴關係,大家要互相體諒包容,
最後,學校要合理才能和諧,行政和非行政都是伙伴關係,
轉貼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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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
●●●970731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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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2年12月22日台人(二)
●●●980724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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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09800308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寒暑假期間各校行政人員之出勤應確依規定辦理,
說明:
一、關於寒暑假期間學校行政人員之出勤,
二、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
三、
四、綜上,
正本: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副本:本局人事室
局長 蔡 清 華
●●●1000713教育局通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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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Email通傳專用】
【發信內容】本年暑假開始後,本局已多次接獲民眾及議員反應(
查教育部97年7月31日台人(二)
基上,暑假期間請各校行政人員按時出、到勤,凡無法到勤者,
發信人:劉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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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教師授課】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19.html
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高雄市國小教師請注意,關於100學年度教師授課節數,有以下的規定和程序:
一、學校應訂定「學校課務編配須知」,並應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學校教師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節數須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
二、學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三、學校全體教之授課節數,應由「師課務編配小組」依「授課節數編排要點」及「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並公告實施。
四、學校要依「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的規定編排授課,主任、組長、導師、專任的節數都有依循的標準。
PS.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教師會(或教師工會)若因應業務需要再減授課節數,可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再由「師課務編配小組」依實際情形排定。
整理相關的要點及規定:
●●●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人員每週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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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2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34635號函訂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國小教師勞逸平均,專才專業,以提高教育效果,特參酌「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及「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等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各校分配教師課務,應優先考量教師專長適才適所,並視學校規模大小,課務繁簡及教師意願等妥適安排。
三、各校應在核定員額編制及經費額度內,編配學校課程應授節數。
四、處室主任不得兼任導師,各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學校得視實際需要以導師兼任。
五、學校應訂定課務編配須知,並成立課務編配小組,提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課務編配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成員包括校長、教務(導)主任、教學(務)組長、教師、教師會代表(無則免)。
六、課務編配小組應依本要點及「學校課務編配須知」編定學校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並公告實施。
七、各校得酌減授課節數人員如下:
(一)行政命令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二)各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兼辦行政工作,因應業務需要減授課節數,須列入「學校課務編配須知」。
八、處室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一編排。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編排。
十、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三編排。
十一、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其每週授課節數以所兼任行政職務授課節數擇一授課為原則,非經校務會議通過,不得再予減少授課節數。
【附表一】:高雄市國民小學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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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級數 12班以下 13班至24班 25班至36班 37班至60班 61班以上
主 任 5-7 4-6 3-5 2-4 1-3
組 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1-13
專任教師 22
導 師 20
●附註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以普通班班級數計算。
二、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十四節。
三、資訊教師比照組長排課。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至4節。40班以上者得增置資訊秘書一人,每週得酌減授課2至4節。
四、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至4節。
五、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不得少於1節。
六、藝術才能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照普通班。
七、自設廚房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授課節數規範如下:
(一)自設廚房且未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比照組長排課,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4節。
(二)自設廚房但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得酌減授課3-4節,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組長再兼辦者,每週酌減授課節數1-3節。
八、「發展學校特色團隊」團隊教師每週得酌減授課節數。
九、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附表二】:高雄市國民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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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別 職 稱 每週授課節數
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巡迴輔導班 專任教師 18
導師 18
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備註
一、特教組長授課節數比照附表一組長授課節數。
二、以本表列授課節數排課者,需在特殊教育班授課超過二分之一。
三、99學年度以前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其教師授課節數依本表辦理。
【附表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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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班
集中式 導師 20
專任教師 22
●備註
一、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並可運用晨間、課後、例假日或寒、暑假實施之專項術科課程納入體育班專業課程節數。
二、專項術科課程規劃應於培訓及參賽計畫中明列其訓練科目與授課時數。
2011/7/15牛奶瓶報報
【教師授課】
高雄市國小教師請注意,關於100學年度教師授課節數,
一、學校應訂定「學校課務編配須知」,並應提交校務會議通過,
二、學校應成立「課務編配小組」,
三、學校全體教之授課節數,應由「師課務編配小組」依「
四、學校要依「
PS.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教師會(
整理相關的要點及規定:
●●●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0年6月2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3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國小教師勞逸平均,
二、各校分配教師課務,應優先考量教師專長適才適所,
三、各校應在核定員額編制及經費額度內,編配學校課程應授節數。
四、處室主任不得兼任導師,各組長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
五、學校應訂定課務編配須知,並成立課務編配小組,
前項課務編配小組,其組成及推選方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六、課務編配小組應依本要點及「學校課務編配須知」
七、各校得酌減授課節數人員如下:
(一)行政命令規定得減授課者,依其規定。
(二)各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兼辦行政工作,
八、處室主任、組長、導師及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二編排。
十、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三編排。
十一、教師兼任二項以上行政職務者,
【附表一】:
------------------------------
班級數 12班以下 13班至24班 25班至36班 37班至60班 61班以上
主 任 5-7 4-6 3-5 2-4 1-3
組 長 16-18 15~17 14-16 13-15 11-13
專任教師 22
導 師 20
●附註
一、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以普通班班級數計算。
二、導師兼任組長不得少於十四節。
三、資訊教師比照組長排課。但兼任行政職務之主任、
四、教師擔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酌減授課節數2至4節。
五、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不得少於1節。
六、藝術才能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照普通班。
七、自設廚房學校,教師兼辦午餐業務授課節數規範如下:
(一)自設廚房且未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
(二)自設廚房但有營養師學校:教師兼辦午餐執行秘書,
八、「發展學校特色團隊」團隊教師每週得酌減授課節數。
九、學校教師會會長(含分會),每週減授課節數2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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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別 職 稱 每週授課節數
身心障礙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巡迴輔導班 專任教師 18
導師 18
資賦優異類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分散式資源班 專任教師 20
導師 20
●備註
一、特教組長授課節數比照附表一組長授課節數。
二、以本表列授課節數排課者,需在特殊教育班授課超過二分之一。
三、99學年度以前之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附表三】:高雄市立國民小學體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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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班
集中式 導師 20
專任教師 22
●備註
一、體育班專項術科課程得使用彈性學習節數,並可運用晨間、
二、
轉載:1000713研商高雄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會議報告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7/1000713.html
且前經函請教育部釋示以該法規名稱得由市府本權責定之,擬依規定廢止,並依「教育基本法」第10條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作業原則」第2、3條規定訂定設置要點,節錄重點報告如下: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本府教育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本府就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聘(派)兼之。
2.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得予以解聘(派)委員職務:
(1)對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2)向學校或市府教育局所屬機關進行商業往來者。
(3)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3.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2011/7/14牛奶瓶報報
因「高雄市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法規條文有檢討修正之需,
1.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2. 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得予以解聘(派)委員職務:
(1)對學校有關說、請託者。
(2)向學校或市府教育局所屬機關進行商業往來者。
(3)委員會議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3.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轉載: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規定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html
971119高雄縣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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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規定
97.11 19府教學字第0970276038號函發布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於高雄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之。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教師應返校參與、辦理或協助之事項。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從事與本職有關之學習或研究活動。除法令或政策規定應辦理之課程外,本府與本縣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商,規劃所屬學校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研究與進修,學校不得逕行訂定。
四、寒暑假開學前1週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總日數為2日至4日,由各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行訂定之。
五、教師無法依前述規定返校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011/6/29牛奶瓶報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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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
97.11 19府教學字第0970276038號函發布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及「
二、
三、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如下:
(一)返校服務事項:指基於推動學校校務工作之需求,
(二)研究與進修事項:指教師於寒暑假期間,
四、寒暑假開學前1週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寒、
五、教師無法依前述規定返校服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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