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0年4月8日 星期四

轉貼文章兩篇-關於ECFA需要立法與全民監督:ECFA 笑裡藏刀 / 澄社評論/ECFA需要國會實質監督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o6.htm

ECFA 笑裡藏刀

◎ 林進國

國 共密謀簽署兩岸經濟協議ECFA,笑裡藏刀一搭一唱,宣稱中國要讓利於台灣。另一方面憂心台灣經濟將被掏空,國家將亡的本土政黨與國人同胞,此刻也正如火 如荼的連署ECFA全民公投案。馬政府無視於中國對台飛彈威脅,宣稱中國讓利台灣更是天大的笑話與謊言。若無台商的投資會有今天的中國嗎?若說是台灣讓利 於中國也並不為過。已知失去民心的馬政府,如今只能加速降中腳步,寧與外人不予家奴的兒皇心態昭然若揭。

我們應該堅持,台灣未簽 FTA,拒簽ECFA,中國不得干預,台灣必須先與世界主要國家簽署FTA(自由貿易協定),在台灣未與主要貿易國家簽署FTA前,與中國簽訂ECFA, 勢必引發台灣產業連根拔起西進,因為中國早已與主要國家簽署FTA,台灣產業將亡,廣大勞工將面臨長期失業的危機。

馬政府若拒絕人民公投ECFA,執意與中國簽署有亡國危機的ECFA,在野的民進黨應向司法院提出馬英九外患罪之訴,以能制衡執政者的外患罪來制衡政府,才能為台灣築起一道防火牆。

(作者為科技公司營業部經理)

引用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pr/2/today-o8.htm

澄社評論/ECFA需要國會實質監督

◎黃秀端

兩岸代表正在桃園進行ECFA第二次協商。這關係到數百萬台灣人民的協定,其內容為何政府至今仍說不清。似乎完全違反民主國家的決策程序而令人憂心。尤其當我們看到過去江陳會幾個協議的處理情況,此種擔心絕非空穴來風。

四 次江陳會所簽訂協議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自應受國會監督。然而其所簽署之十二項協議及會談紀要,全未在立院完成審查甚 至備查就自動生效。二次江陳會的空運與海運協議因需要修法而送交立法院審議。國民黨欲以優勢人力通過,引發民進黨立委抗議而交付黨團協商。迄今未再處理, 導致未完成修法就已生效。三次江陳會簽訂三項協議,雖然立委嚷著要實質審查,卻因立院聯席審查會無法湊足法定議決門檻而散會。之後,委員會未完成審查程 序,該三項協議也已自動生效。

ECFA對台灣產業未來的發展以及勞工的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有受國會監督必要。立法委員不應光搖旗吶喊,真 正要監督時,卻又沒有人願意付出心力來做實質的審查與把關。立法院民進黨團要求恢復「兩岸小組」運作,王金平院長似乎並不反對,但在國民黨反對下又縮了回 去,令人惋惜。

立法院有權根據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兩岸小組可密切觀察整個兩岸政策的發展,並要求政府做各種政策評估,而不因分散在各個委 員會中,導致無法監督與整體評估。美國政府為了讓條約得以在國會批准,在談判過程中會讓參議員參與或隨時徵詢意見,事前讓議員充分參與,事後審查自然順 利。ECFA之簽署影響民眾利益甚巨,依釋字五二○號解釋,立法行政兩院有「共同決策權」,國會不應形式參與,而該實質監督。

代表「國民主權原則」之立法院,在締約過程中無疑應適度介入與監督。ECFA的談判與簽訂其所涉外部風險與內部疑慮相當高,若立法院無法監督恐非台灣社會之福。立法委員們請扮演積極的角色,我們需要國會強有力的監督,請不要再自廢武功,讓行政部門任我獨行。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軟體網路活動監視-Process Monitor

http://www4.eyny.com/thread-4253136-1-1.html
下面隆重推出免費軟件 Process Monitor v1.26(1.1MB)

http://download.sysinternals.com/Files/ProcessMonitor.zip
這是一個微軟技術支持網絡推薦的小工具,正是憑借他的全面監視功能,我才發現了迅雷背著用戶干的「好事」。你可以用一下Process Monitor,用親自嘗試和自己的判斷來評價迅雷的所作所為。
三:你還敢抵賴?!
運行Process Monitor,設定只顯示Thunder.exe(迅雷主程序)的文件操作行為。迅雷幹了些什麼事情就一目瞭然了。

霹靂震寰宇之龍戰八荒 19 20

原來三龍聚集的力量,竟然有如銅牆鐵壁一樣的堅強,讓佛獄的邪狩,完全無用武之地;如果三條龍實力如此,那麼五條龍聚集,那真的會有龍戰八荒的實力了,簡直撲天蓋地的神威!

刀無極趕來幫極道先生護航,看來反叛刀龍的心態,已經有了轉變。

最奇妙的就是楓岫和拂櫻雙雙聯手,對上雙身,楓岫到底立場如何?反來反去,真是半夜吃西瓜,總覺得實力高強,正面對決即可,何苦犧牲了那麼多正道的助力呢?

南風這個怪咖的高人,醫術精湛,實力高深莫測,集境高手逐漸浮上檯面。

佛魔遭受萬古長空、十鋒、以及泡湯俠合力一擊,瞬間爆體,爆體,似乎成了現在領便當的流行趨勢。

下兩集就是準備看佛業雙身遭到圍剿的好戲了!

轉貼: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痾?-司法改革的異化 /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性別平等議題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速審法能解決台灣司法沉痾?
2010-04-07 中國時報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速審法》的朝野協商決定,未來案件審理超過八年,如果最後有罪確定,被告就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因為台灣長期遭受統獨的政治綁架,所以只要藍綠政客達成「共識」,社會往往不加思索而照單全收。殊不知,即使「白蓮教」和「義和團」達成「神功護體」的共識,最後仍然敵不過現實的洋槍大炮。

 二十多年前,台灣尚未解除戒嚴,但是司法風紀敗壞,法官索賄猖獗,當時司法院長林洋港為了整飭司法風紀,指示幕僚研究如何杜絕法官貪汙。後來司法院提出一個史無前例的辦法,叫做「兩階段分案」。該方案主張把案件審理分成兩個階段:從調查證據到辯論終結為止,都由甲法官進行;一旦辯論終結之後,就將案件重新分案,改由乙法官撰寫判決。

 「兩階段分案」的理論認為:因為開庭審理和撰寫判決的法官不同,送錢給甲法官,乙法官不一定買帳,所以能夠消除當事人行賄法官的可能,司法風紀因此得以改善。這個舉世無雙,台灣獨創的「兩階段分案」,其離譜的程度就如同「相親的是甲,上床的是乙」一樣荒謬,明顯違反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審理主義」,最後在輿論強烈質疑聲中,司法院承認政策錯誤,懸崖勒馬。

 回顧歷史,所謂的「兩階段分案」確實令人匪夷所思!明知司法風紀敗壞,就應嚴厲檢肅貪汙,徹底執法絕不護短。不此之圖,卻搞個「兩階段分案」的旁門左道,能解決問題嗎?社會最有力的質疑就是:既然司法風紀敗壞,「兩階段分案」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治絲益棼。如果真的實施,當事人恐怕不只送一份紅包,而是要送兩份才夠!

 二十年後,司法院又用相同的手法推出「妥速審判法」,企圖用「推動立法」來掩飾「執法不力」的政治責任。十二年前的全國司改會早就對「妥速審判」提出政策願景和執行方法:司法院應該精簡最高法院,讓法官人力反應審判系統金字塔化的理想,建構堅強的「事實審」,讓案件在一、二審就調查清楚。結果呢?司法院忌憚既得利益,不但不敢精簡最高法院,反而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而持續增員。連當年自詡「改革派」的楊仁壽大法官和「民間司改會」的先驅范光群律師,分別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院祕書長,請問到底改了什麼?套句蘇友辰律師的名言:「司法改革,改個屁!」

 而最高法院,有什麼成績可以說服社會呢?就以許多法官貪瀆的案件為例,歷經纏訟十二年到十五年不等,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不管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面對昔日同僚,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速審法》草案認為案件長期纏訟,被告忍受痛苦煎熬,所以應該「酌減其刑」。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操作手法,這些纏訟的被告,到底是因此「受益」還是因此「受害」?

 如果真要減刑那也可以,但是減輕的刑期應該由法官代替入監才符合社會公義!否則既然被告最後判決「有罪」確定,竟然任憑法官長期鬼混,找些雞腸鳥肚的枝微末節拖延不決,最後還要全民埋單「酌減其刑」,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可惜鄭太吉死得太早,否則他也是因為「十四槍還是十六槍」、「七支槍還是五支槍」而飽受煎熬,因此得以聲請「酌減其刑」!

 相反的,蘇建和等的再審案,判無罪,最高法院之一撤銷發回;判死刑,最高法院之二也撤銷發回,而最高法院一共有之十二,如此員額龐大,舉世唯一的最高法院組織,要如何「妥速審判」?《速審法》和「兩階段分案」的思考脈絡,都有「轉移焦點」的巧合。只不過當年的司法院懂得察納雅言,聞過則喜;如今的司法院則是指鹿為馬,一意孤行,這倒是有今不如昔的遺憾。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
陳宜倩/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助理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殘缺的自由 雙倍的責任

【本圖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三十歲了,我該辭職了!」
(北市國父紀念館懷孕、結婚、滿三十歲自動離職的舊工作規範)

「良家婦女深夜不外出!」
(1995年桃園火車站站務公告)

「十一點四十五分了, 我該回宿舍了!」
(輔大女性宿舍門禁)

「校門口到了 ,我該將短褲換回長褲了!」
(北一女中服裝禁令 )

「女生上課 一定要穿裙子」
(開平高中餐飲實習課)

「夜間婦女候車(監視)區」
(北市捷運月台地上英文標語)

「九點到了,我不能喝酒了,我該回部隊了!」
(國防部最新禁令) ……


台灣每天有許多的女性在一生中於一定的時間會提醒自己作該作的事,該穿的服裝、該待的位置。她們是高中學生、大學生、軍官、士兵、公務人員、工人,一同分擔這個社會的各種角色,卻享有不完整的工作自由 、 人身自由、休閒娛樂自由 、著裝自由(有時一定要穿裙子 ,有時一定不能露出膝蓋與小腿)。理由呢?這是對女性的「保護」。

參謀總長最近召開的軍紀檢討會中指示,為加強要求兩性營規管理,將「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以建立性別平等規範;未來女性官兵若自願參與聚餐,在餐敘現場不能超過晚間九點,這是對女性官兵的「保護令」。嚴禁夜間邀約女性同仁營外餐敘,如何能以此建立性別平等規範? 這樣規範的前提假設、邏輯與解決途徑,受過「性別與法律」課程基本訓練的大學生一眼就看出破綻。

「如果擔心男性藉酒壯膽加害女性,也應該是喝酒失態的男性早早回營睡覺吧?」大學生不解的問。如此大膽假設擁有保疆為國專業之成年男性喝酒後可能無法控制自己行為,有何根據?這個思維讓人想起美國奠定以性別作差別待遇案件必須適用中度審查標準之1976年的Craig v. Boren案,當時奧克荷馬州立法禁止將酒精含量百分比3.2 的啤酒賣給二十一歲以下的男性,但允許年滿十八歲之女性購買。立法理由認為男女性喝酒之習慣與後果不同因此根據性別做了差別待遇,此理由遭最高法院駁回並認為州政府無法證明此立法與交通安全之實質關聯性, 此以生理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立法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條平等保障條款。

國防部必須嚴肅回答起碼三個問題:第一,以男性女性為差別待遇之理由為何?第二,營外餐敘喝酒與性騷擾性侵害之因果關係;第三,如果真有關聯,為何不如美國被宣告違憲的規定或者上述大學生提出的,應該規範潛在的加害者、酒醉肇事者不可購買酒精飲料或者九點就該回營了,門禁為何總是對潛在的受害人,禁令為何總是針對潛在的受害人?

國防部說如果女性官兵自願繼續留下來或續攤,那引發問題自己也要負責。每天不斷發生的性搔擾、性侵害、與性別暴力,包括法院、立法院、軍隊、學校,難道都是因為受害人在不對的時間出現在不對的地點或穿著不適宜的服裝? 當女性擔任黨主席、軍警執法人員、法官律師等公職之際,一方面承擔公民責任之際,我們又單方面要求女性要負起潔身自愛的責任,待在該待的地方,才能惹人疼愛。

國防部又說了軍方已律定男性長官不得強迫女性官兵參與聚餐,難道男性長官就可以強迫男性官兵參與聚餐嗎? 女性長官呢?(忘了她們的存在?)問題不是男性女性,重點應是長官與官兵之間的權力差異,必須要求擁有權力者自省自身的權力位階,與可能之濫用。

筆者就先不提高中課本「公民與社會」的第一冊的所教授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馬政府十分引以為傲的兩國際人權公約簽署以後之國內法化了,只想提醒國防部有睿智的長官們,如果用這個簡單邏輯,該不會在台海有衝突甚或戰事時,要求潛在的受害人(全國同胞)節制不要給加害人機會當炮灰吧?

最近受到台南女中學生極有創意的反禁穿短褲事件鼓舞,她們集體行動表達了新世代對層層限制的不解與其盡一己之力的面對問題,不膽怯退縮,給近來沈悶的社會倡議運動帶來一絲希望,反觀我們的國防專業面對軍中層出不窮的性騷擾與性別暴力問題,不但無法辨識問題核心源於自身性別權力結構存在長久問題,其明顯外露之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與偏見、粗糙之決策,與不願面對問題之態度,在在令人擔心。 當女性除了「齊家 」,還要治國、平天下時,台灣社會準備好了嗎?擁有保國衛民專業之國家軍隊看來是還沒準備好。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04-07 中國時報,此為完整全文)

轉貼:〈阿扁札記〉由Google看台灣人的靈魂與尊嚴

脫亞入歐,講得很好啊!脫離醬缸文化,才能尋求自由脫離殖民的命運。
台灣人要有像GOOGLE一樣的勇氣和骨氣!

引用自
http://neoformosamagz.blogspot.com/2010/04/google.html

〈阿扁札記〉由Google看台灣人的靈魂與尊嚴

Posted: 06 Apr 2010 08:24 PM PDT

上個月中旬,全球知名的網際網路搜尋引擎Google,
為抗議中國對新聞自由的箝制及放任駭客的惡意攻擊,正式宣布全面退出中國,等於放棄了全球網路用戶成長最快,也最具有發展潛力的市場。

兩、三年前,Google為了迎合中國的要求,曾在「Google中國」的部分設置自我篩選的機制,所有不利中國,甚至是不為北京當道所喜的新聞資訊,在「Google中國」的搜尋系統之下,完全不會出現,簡單的說就是「報喜不報憂」。引來美國國會一陣撻伐,甚至有參議員公開譴責Google是科技的巨人,道德的侏儒。

這次Google為了捍衛新聞自由、媒體自由,強硬的不再與中國妥協,毅然撤出中國。美國國務院及白宮隨即對Google的決定表示高度肯定,顯示美國政府雖極力推動與中國的經貿交流,但對自由、民主、人權和公義等普世價值的堅持絕不動搖,這正是美國能長久維持民主世界領袖地位最重要的原因。反觀馬騜政府一味「向錢看」的兩岸經貿政策,只要有錢賺,甚至可以認賊作父,把敵國當成祖國,真是丟透了台灣人的臉。馬騜和歐巴馬都是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但為什麼這「兩匹馬」水準差這麼多?

或許有人認為Google的問題,是美中兩國的商業糾紛,與台灣又有何關?其實Google在中國所受到的粗暴對待,同樣發生在你我每一個人的身邊。去年9月中旬《蓬萊島雜誌.net》正式復刊,網路電子版上線的第一天就出現中國的山寨版《蓬萊島雜誌.net-美麗島新聞》。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在電腦輸入「蓬萊島雜誌.net」這幾個字,結果出現的是中國的五星旗和一大堆吹捧馬騜政績及主張「一個中國、終極統一」的文章。連《蓬萊島雜誌》的網站都敢這樣大棘棘的公然做假,中國共產黨愚昧、反智、反民主、反人權的極權統治本質,可說是醜態畢露。

網際網路是人類在二十世紀最偉大的發明之一,提供一般民眾探索知識、追求真相最大的可能。只因為政治的需要就對網際網路進行管控,就好像當年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之下的禁書和禁歌一樣,只要是當權者不喜歡聽的、不願意聽的,就要把它查禁、沒收,想要愚弄人民以為這些都不存在的。唯一的不同,禁書和禁歌是發生在二十年前的台灣,而為網際網路的箝制與管控卻是發生在今天的中國,請問各位聰明的台灣人,你願意放棄今天在台灣自由民主的生活,選擇跟中國統一,回到過去威權專制的慘澹歲月嗎?

當我在做總統的時候,很多人不斷要求我一定要把TVBS給關掉,但我堅決反對這樣做。甚至到今天還有人指摘我會被統派媒體害得這麼慘,完全是自作自受,一點也不值得同情。但我堅信從威權走向民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媒體自由,寧可過,不可不及。今天可以因為某一件小事把一家電視台關掉,明天就可以查封另一家報社,這就是走回極權獨裁的第一步。

馬騜政府上台還不到兩年,台灣新聞自由、媒體自由於世界的排名不斷大幅滑落,再加上馬騜一味傾中媚共的作為,很多國際的政論家甚至智庫,已經開始懷疑台灣做為全球自由民主社群一員的誠意與堅持。日本明治維新時曾提出「脫亞入歐」的口號,就是要擺脫中國封建、專制與父權的陳腐政治思想,積極擁抱西方民主立憲、自由與人權的風潮,才奠定了日本今日繁榮與進步的宏基。

台灣與中國擁有相同的語言,文化背景,甚至有著密切的血緣關係,但台灣人民過去半個世紀以來對民主憲政的渴望,以及對自由、民主、人權及公義等普世價值的堅持,始終是台灣有別於中國最重要的差異,也是台灣能立足於世界並贏得世人尊敬的基礎。今天如果為了要賺中國的錢,就把這些價值、理念拋在腦後,全面的向中國一面倒,甚至盲目擁抱著「凡是中國的就一定好,凡是中國的就一定對」的「兩個凡是」政策,台灣所失去的將不只是國家主權地位,更徹底喪失身為台灣人的靈魂與尊嚴。

轉貼:【法治教育】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女老師易騙,其實應該是老師易騙,老師因為工作關係,長期和社會脫節,只面對涉世未深的學生,以及稍微社會化的行政人員,所以社會知識反而遠不如其他領域的人士。

另外本篇也強調法治教育的重要,有限政府、人權教育,才不會變成所謂的金融、法治文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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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牛奶瓶報報
劉亞平電子報

【法治教育】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作者:林孟皇

●●●990303林孟皇: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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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詐欺之一:被害人篇
林孟皇

高雄市一名現職國小女老師接獲冒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歹徒來電,指其銀行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要她配合一起打擊犯罪,否則會因犯罪被抓進去關。女老師信為以真,不僅交出九百萬元現金,還抵押房屋、向親友借貸一千多萬元匯出,期間一家銀行發現不對勁、強力阻止,都動搖不了女老師「協助辦案」的決心,因為歹徒再三叮嚀女老師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連親人也不能洩漏,否則不僅無法功過相抵,還要去坐牢。」直到歹徒失聯,女老師才如夢初醒,但已被騙了二千一百多萬元。

●女老師易騙
對此,蘋果日報社論以「女老師易騙」為題,指稱被電話詐欺的人以女老師為最多,原因是女老師或高知識份子生活單純、缺乏社會歷練,相信人性本善,才會容易受騙。該報並批評:「國小老師難道不看報、不看電視、不聽廣播嗎?」「老師如完全不理世事,七竅封閉,那怎麼啟發學生的想像力?怎麼教導學生社會的現狀?怎麼訓練學生適應社會的能力?」這樣的批評可謂嚴厲,卻也指明這些遭電話詐欺的被害人,或多或少是金融文盲、法治文盲。

事實上,年歲已高、從未讀過書的真正文盲,因為不識字無法使用提款卡或抄錄電話號碼,詐騙集團根本無法詐騙得手,只有那些識字、有能力使用銀行帳戶、提款卡匯款、提款,卻又缺乏金融、法治素養的人,才可能成為被害者。

雖然利用銀行帳戶、提款卡轉帳或交易,已成多數國人的習慣,卻有不少人根本不知道個人資料的重要性,不知道金融機構基於交易的便利性及人事成本考量,以往許多必須親自臨櫃辦理的業務,已可透過電話確認個人身分後,直接在電話中完成變更事宜。因此,像個人電話號碼、生日、聯絡親友姓名、任職單位等,都成為重要的隱私資料,成為詐騙集團得以施用詐術得逞的重要憑藉,更別說距離一般人民生活較遠、容易遭誤解的司法運作事宜。

●人民並無協助辦案義務
以「偵查不公開」原則為例,該原則是指犯罪偵查機關所主導的偵查程序應秘密行之。因為檢警人員不像法官「不告不理」,而是負有積極主動偵辦犯罪的權限,只要發現有犯罪嫌疑,即可發動偵查作為。由於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尚在未定之天,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的名譽、隱私,避免輿論審判,或擔心偵查所得資訊外洩,以致偵查人員在缺乏資訊優勢下失去破案的先機,才有偵查不公開的要求。

是以,負有偵查不公開義務者,是執法人員或律師,而非被告,該國小女老師顯然誤解偵查不公開的意義。何況人民只有依法作證的義務,並無協助辦案的責任。過去傳統中國法強制人民有舉發犯罪的義務,否則應連坐的規定,已為強調個人主義、自負其責的現代法治思潮所揚棄。按照這位老師的年齡、智識經驗,顯然中了過去威權統治時代「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的遺毒。

●電話詐欺是民怨前幾名
關於電話詐欺的問題,應該是這幾年來多數國人的共同經驗與感受。依吳敦義院長指示所作的十大民怨調查結果中,電話詐欺即高居前幾名。不僅許多知名公眾人物遭到詐財(如名醫、舞蹈家),多數市井小民也因報案無效而自認倒楣,犯罪黑數不計其數。更甚者有不少退休人員將自己一生幾千萬元的積蓄,捧去匯給詐欺集團,當銀行人員、員警提醒不要遭騙時,還嫌員警「妨害提款自由」。筆者即便身為司法人員,也曾在辦公室接到自稱台北地方法院官員的詐欺電話,要求筆者匯款。到底是什麼樣的社會、人民,讓我們的電話詐欺問題不斷?

其實,就像社會進化一樣,電話詐欺手法也推陳出新,不斷的進化。最早大概都是以「香港馬會」、抽獎集團或退稅理由等名義,利用人性貪婪的心理;其後,主要冒稱具有管束人民自由權力的司法人員名義,表示被害人疑涉洗錢或其他罪名,要求監管被害人的財產;最近,則以網拍、電視購物為由,表示被害人匯款帳戶錯誤,或分期付款設定有問題,必須重新設定等等。

當然,各種詐欺手法可能交叉運用,很難切割使用時期,完全視被害人智識程度而定。因為在行政部門、媒體不斷宣導下,誤以為抽中大獎須先繳稅或退稅的手法,已難以詐欺,反而是利用被害人對於金融知識、法治理念的懵懂,擔心自己被司法人員追訴、帳戶款項被誤扣的情況,較為多見。

由於電話詐騙者的詐騙工具都是人頭帳戶、人頭手機,查緝後大多只能追到提供帳戶、手機的人或取款的車手,至於遙控的首腦,則少有緝獲者,因此詐騙手法一再推陳出新,綿延不斷,反正出事時只能抓到下游。是以,電話詐欺犯罪的氾濫,主要是資本主義、資訊化社會的產物,是金融、電信自由化高度競爭的結果。問題是同樣是資本主義、資訊化的社會,為何這類犯罪在東亞的日本、韓國及台灣等國特別氾濫?

●金融、法治文盲
原因所在,可從幾個方面加以說明。首先,這些東亞國家人民多深受儒家文化薰陶,有勤奮、節儉的美德,因此帳戶有些儲蓄,才會擔心遭檢調單位凍結、監管,或擔心網拍後匯款、分期付款設定錯誤時會遭扣款。如果像其他東南亞國家人民還在追求三餐的溫飽,或歐、美國家因社會福利發達、儲蓄率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帳戶可沒多少存款,怎會擔心遭監管、扣款?

其次,個人主義、人權保障、有限政府、理性法治等理念發源自西方社會,經過幾百年的啟蒙、實踐,法治文化深植歐、美國家人民的心中,而這些國家的學校教育又自小即施以憲法、法治教育(如好萊塢電影中常有學生在話劇中排演美國立國精神的情節),人民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知之甚詳,知道自己沒有協助檢警機關辦案的義務,政府部門也不會沒緣由的凍結個人金融帳戶,則假冒檢警人員的詐騙手法,怎會得逞!

反觀深受儒家文化薰陶的人民,自古存在官尊民卑的現象,又一向奉行團體主義,凡事要求齊一、標準化的答案,加上不重視法治教育的結果,多數人民缺乏獨立思考、自主判斷的能力,習慣於服從權威,不僅對於自身權利義務茫然無知,即便對於司法機關的功能及其運作模式,也是一知半解。因此,冠上幾個「偵查不公開」、「洗錢」、「執行命令」等專有名詞,也就唬得被害者一愣一愣的。即使是高級知識份子,未受過人權、法治理念的啟蒙,只活在自己的象牙塔中,難怪醫師、教師、科技人員被騙者一堆。

最後,即是資本主義、資訊化社會發達的結果。由於商業競爭的急速發展,金融機構的商業手法推陳出新,不僅高槓桿、高風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氾濫,即便是跨行轉帳、現金卡、網路銀行等行為,也是近十年來才盛行。如果說長期負責證券、金融監理業務的美國證管會人員,都會因為對於現代金融交易的缺乏認知,而容任那斯達克交易所前任主席馬多夫犯下史上最大的金融詐騙弊案,因而被批評為「金融文盲」,則不少的人民更應被歸列為金融文盲。

●加害人與被害人只在一線之隔
怎麼說呢?司法實務上許多提供金融帳戶而被判幫助詐欺的加害者,其實也是被害人,或因應徵工作或因親友借用而將帳戶提供給他人,也有不少是遺失者。筆者問他們何以將密碼提供他人?何以發現遺失不報失竊或辦理提款卡掛失手續?多數的辯解是:反正帳戶又沒多少錢。可見這些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分證件資料、銀行帳戶、密碼涉及一身專屬性及隱私,很容易被利用為詐騙工具。

加害人是如此,被害人亦然。因此,常可見路面上有人接受陌生人要求填寫問卷資料,只為了獲得價值不高的贈品,或在網路上隨便提供自己的身分資料,殊不知如此已成為歹徒覬覦的潛在目標。個人基本資料都不懂得保護,對於金融知識的缺乏認識,更是如此。當年許多年輕人因禁不住金融機構的廣告誘惑,相信「借錢是高尚的行為」的結果,手中信用卡、現金卡一堆,如今少有不成為卡債族、卡奴者!

近來金管會、法務部倡議要在學校教育中推廣理財教育,結果引來不少學生、教師及家長團體的批評。之所以有這些批評,主要是這是由金融機構團體所倡議,其中是否披著羊皮的外衣,而打算作其他的促銷行為,當然令人生疑。不過,平心而論,我國確實需要在中小學推動理財或金融教育,一方面讓學生瞭解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各種金融商品都有其成本;他方面則是瞭解各種金融工具的操作手法及自身的權益,少讓自己成為潛在的被害人,並知悉金融帳戶是具有專屬性,即便是司法人員也不能隨便凍結。

青少年可以透過學校施以金融、法治教育,廣大的士農工商族群又該如何自保。俗話說「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沒有常識,就要常看電視」,確實有其道理。現代政府常透過媒體公布政令或發布重大訊息,而新聞媒體也常有類似反詐騙的報導或廣告,尤其報紙常有相關司法案件、法律制度的分析報導,如果多加閱讀、汲取,就不致因二、三句法律專有名詞,即輕易相信而淪為被害人。

切記:為了避免自己成為電話詐欺的加害人或被害人,別將涉及自己隱私的個人資料隨便洩漏與他人;遺失或失竊個人金融帳戶、手機、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時,應向銀行辦理掛失或向警局報案,這是你的權利,員警無權拒絕;疑似受到電話詐欺時,迅速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總之,別期待政府隨時在你身邊、歹徒會良心發現,唯有加強自己及家人的金融、法治素養,才是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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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每年撤換民調最後3趴的「政務官」!

引用自
台灣法律網電子報

每年撤換民調最後3趴的政務官!

文 / 張學海 (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 【台灣法律網】


考試院未採銓敘部所擬法官不受考績法考列丙等限制的草案,仍規定法官應有一定比例考列丙等。考試院對法官受考績法限制顯然有改革模糊焦點之處,爰提出意見可供參考:

一、法官不適任者本應淘汰,但依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的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因此,依法論法似不能僅依考績法之規定使法官去職。

二、現行憲法規定,法官得依懲戒去職之規定,事實上亦有檢討改進之必要。參考其他世界法治先進國家之法官,不受懲戒處罰,僅能依彈劾使其去職,英、美、德、日等國屬之。美國認為法官因其職司獨立審判,身受憲法終身職之保障,主管長官無權決定其去留,僅能使用彈劾使其去職。

三、德國法官自1962年7月1日制定法官法後,即已確認法官不再稱為「從事審判工作的公務員」,即是強調法官係依法官關係而任命,為與公務員性質不同之公務員,有關法官之地位、資格、任命、職權、轉調、監督、退休、懲戒等,自成另一體系。台灣的法官法草案十幾年還在立法院流浪,考試院真要改革就應從法官法作起!政務官雖不打考績,但馬總統為展現行政革新之魄力每年撤換民調最後3趴的政務官!

四、世界各國彈劾制度之本旨,乃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之民意機關即國會,對政府高官及享有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得行使糾彈權力,使其去職之設計。故彈劾權應為國會職權之本質,不得由國會以外之行政機關越俎代庖,此所以世界各國除我國外,尚無由政府任命之特任官得行使彈劾權之設計。但是我國監察委員是總統特任官並非代表民意之國會,故行使彈劾權,學者有不同之看法應該修憲解決。

五、考試院真的要改革的話,應將法官可以考績吃大丙的想法加以改正,並且配合法官法、公務員懲戒法,甚至憲法有關法官彈劾之規定一併全盤檢討改進,使法官去職之規定合乎國際法制思潮,僅得依彈劾之設計使不適任者去職,以免行政權過度介入影響審判獨立性。

六、任何競賽一定會有最後一名,例如10位百米跑出9秒以內之選手,最後一名也跑出9秒破世界紀錄,但最後三名,並不一定是要被淘汰。況國家應使公務員安定其生活受永業化之保障,才能鼓勵社會精英從事公職,若每年全國各機關都要有3趴吃大丙的下限,強制3趴是違反人性的作法,這種改革不能激勵士氣,反而造成人心惶惶!因此建議考試院若仍要一意孤行的話,何妨先從考試院所屬機關試辦3趴吃大丙的考績制度,3年以觀後笑再決定是否全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