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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子國小教師會致會員書
作者:台北市社子國小教師會理事長楊乃陶
各位老師好:
有關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起之<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連署活動,肇因修法後,可能納入教師評鑑並為日後教師分級鋪路,及該法背
離教師專業自主精神與忽視教育現狀,更增加許多有形箝制與無形之精神負擔,此法對秉持教育專業與良知從事教育工作者極為不公,此攸關日後老師評鑑與考核法
規,影響吾等至鉅。
臺北市教師會、全國各縣市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為此事已盡力斡旋抗議多時,對上級組織之戮力勞心,吾等感佩之餘,當思自己在享受護蔭時,可曾有
所付出?
在此之前,身為教育人員,數十年來我們順從政府的法定規範,配合政府的政策推動,從來不敢發出不平之鳴,逆來順受,無怨無悔,當前我們的權益與地位如江河
之日下,在現實的社會團體中已然弱勢,今日,為了我們的權益,為了不想淪為政策勞工,為了不想成為任人擺布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教書匠,更重要的是為了維護
師道之尊嚴,維持教育的專業,懇請各位老師,勇敢的寫下自己的名字,在民主制度之下,無所懼的表達身為人民的意見,表達對該法偏頗不適的反對看法,今天,
我們若不敢表達自己,明日,我們將無力保護自我。
各位老師:叢林中的白兔固然惹人憐愛,終將是豺狼爪下梁肉,風起雲湧之時,正是登高揚旗之日,不為爪下哀,願作風中吼,請看今日之杏壇,竟是天下英雄出我
輩,作育英才誓無悔,至聖堂前善師道,海枯石沉志不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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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教師考核新法治絲益棼
教育部刻正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4條草案,據稱由於現行「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部分目次規定
欠缺明確性」,為使教師考核更臻確實,故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以下簡稱「檢核表」),明定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依前開「檢
核表」辦理。
「檢核表」之考核指標分「正向事項」8目(18項具體條件)、「負向事項」5目(15項具體條件),未來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者,僅允許在「正向事項」
中的第1目至第3目中有1項未符合,且無任何負向事項;考列第4條第1項第2款者,須未符合正向事項在2項以下,且負向事項在2項以下者;至於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即列第4條第1項第3款並留支原薪:未符合正向事項第6目、第7目、第8目之具體條件任何一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中第6項、第14項、第
15項之任何一項者、或具負向事項所列具體條件3項以上者。
我們支持核實考核,惟應該關注的是, 此一修正案真能落實考核?或是反向製造更多校園紛擾?教育部的「檢核表」顯然必須先接受檢核,方能服人,歸納起來,「檢核表」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脫離現場,本末倒置:
「正向事項」1-2:運用教學資源,參與設計學校本位課程,以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試問,在縣市首長競相加課後,現在究竟還有多少學校有實施本位課程的空間?教育部之前無力阻止教育軍閥,現又將此納入考核指標,又是哪門子的擔當?
「正向事項」1-3:教學進度適宜,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1.能以教學計畫為依歸,掌握教學進度。2.能依學生學習情形,適當調整教學進度。
很明顯地,前揭兩個條件極有可能產生衝突,教師若為了進行補救教學,很有可能必須調整教學進度,也就因此難以「掌握教學進度」,試問,考量學生實際需求而
調整進度的老師,在教育部新的考核辦法中卻很有可能無法成為甲等教師,反而行禮如儀者卻可考列甲等,這是在變相鼓勵教師照本宣科嗎?
「正向事項」1-4:教學成績卓著,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3.能積極參與校內、外與教學相關之競賽或活動。4.擔任教學輔導教師或國教輔導團員或其他主管教育機關任務編組之輔導員。5.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引領學生適性學習。
就教學現場而言,熱衷參與競賽與教學成效之間,不僅不必然相關,甚至極有可能是反指標,不妨問問教師對熱衷參與校長甄選者之教學評價,當可略知一二。至於
擔任所謂輔導團者竟可被視為「教學成績卓著」,這又如何讓基層教師信服?此外,帶領學生參與各類活動也算是教學成績卓著,或許立意良好,但是否因此衍生學
生因階級落差造成的教育機會不均等?恐怕亦值得斟酌。
「正向事項」2-5:提供家長個別或全班學生觀察文字記錄,以助家長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與潛能,並有紀錄。
教師本應善盡親師溝通職責,期能確保學生最佳利益,然而,親師溝通首重時效,教育部應該支持教師積極親師溝通?或是鼓勵教師忙於文字記錄?難道還不清楚嗎?
二、行政本位,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1-1: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這完全體現了教育官員行政本位的思維,無異表明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不尊重學校原訂課程。
「正向事項」2-5:批閱家庭聯絡簿或週記詳實,且具體反應家長建議事項。
導師當然必須善盡批閱家庭聯絡簿之職,問題在於,家長建議的事項,很有可能是針對學校行政,需要行政同仁解答,豈可完全苛責教師?
「正向事項」2-6:擔任輔導教師、未有減課者。
教育官員無力引進專業諮輔人員,竟想出以未減課擔任輔導老師的獎勵方式,試問,輔導不用專業嗎?不相應減課,不怕影響正常教學品質嗎?
「正向事項」2-6:對於校內高風險、高關懷、有中輟之虞、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等學生,主動給予關懷輔導,並有具體紀錄。
前揭高風險學生之關懷輔導,非得教師、行政、家庭相互配合不可,學校行政不能置身事外;至於對行為偏差或學習弱勢學生之關懷輔導,本屬教師應盡職責,問題
是,目前應該不會有幾個老師連這種例行工作也做記錄,但未來為了配合新考核辦法之實施,教師也只好配合記錄,這難道不會影響原有教學輔導?難道就是蔣偉寧
部長期待的所謂教育志業?
「正向事項」3-4:擔任各處室行政職位。
教師之職務如何編排,本屬學校內部事務,或有學校難尋兼辦行政教師,但也有學校之教師視擔任導師為畏途,何況教師擔任行政職,業有主管加給並減授節數,若教育部堅持將此列為「正向事項」,教師擔任導師即應比照辦理,方為公允。
「正向事項」3-4:參與或承辦學校活動。
此舉有二個問題需再釐清,其一,承辦學校活動原本就是行政同仁重要業務,且已有記功、嘉獎以資獎勵,實無須再行列為「正向事項」;其二,值得深思者,積極
參與、承辦官式活動,有時候不僅無助校務,甚至極有可能影響正常教學,教育官員不思檢討非關教學之活動,竟然還想進行獎勵,行政本位,無以復加。
「負向事項」2-5:班級經營欠佳,或親師關係衝突情節嚴重可歸責於教師,而未能積極處理,受家長、學生舉證並經查證屬實。
教師固應用心進行班級經營,然而,親師之互動關係卻不能因此片面歸責於教師一方,表面上,前揭規定似已限定「可歸責於教師」者,實際上,歷來親師衝突每每
以懲處教師作為善後手段,再說,若親師當真發生激烈衝突,難道校長沒有責任?學校行政支援體系又在哪裡?苛責教師,實莫此為甚。
三、定義未明,無限上綱:
「正向事項」5-11: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教育部宣稱原「考核辦法」「欠缺明確性」,卻又在修正草案中加入更多定義未明的內容,試問:何謂品德生活良好?如何舉證?
「負向事項」1-2:上課時說太多與課程內容或生活教育毫無關係的話題或事務,經檢舉查證屬實,糾正後仍無改善者。
請問誰來判斷?誰來檢舉?又如何查證?
「負向事項」3-9: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或其他經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相關會議,共達3次以上,經查證屬實。
《教師法》明定教師無義務擔任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何況教師並無指揮交通之公權力,教育部長期無力解決學童上下學安全,在無配套措施之下,卻逕自課教師責任,這才真真是消極不作為。
「負向事項」3-10: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共達3次以上(如:行政簿冊、學生資料、學生成績等),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未依法令」?學校之行政簿冊名目何其之多?教師職責本以教學為主,依此規定,校園勢必淪為行政領導教學之錯亂境地,嚴重干擾正常教學活動。
「負向事項」3-11:於教學、輔導、管教或兼行政職人員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不作為或提供不實造假資料(如:批改考卷等),造成學生或教師權益受影響,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消極不作為?誰有權認定?是否因此成為箝制教師的工具?
「負向事項」3-12:依相關規定執行職務,未能主動反應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經查證屬實。
試問,何謂「危害學生安全的人、事、物」?教師的權利義務究竟為何?
「負向事項」5-14:行為表現不當,並有下列之一具體事實者,經查證屬實者:1.涉入不正當場所。2.具有嫖賭事實。
試問,何謂行為表現不當?何謂不正當場所?性交易與賭博在我國均已除罪化,未來如設有專區,是否仍屬不正當場所?是否算是行為表現不當?
四、紙上作業,流於形式:
綜觀教育部新修正之「考核辦法」,除出現「脫離現場,本末倒置」、「行政本位,苛責教師」、「定義未明,無限上綱」等問題外,對學校行政同仁與教師而言,
更將因此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類紙上作業,不僅教師疲於奔命、權益受損,學校之正常教學、學生之學習權益也都因此受到極大影響。教育部作為主政機關,
必須為其獨斷向全國教師致歉,並重行調整修正,以免殃及教育品質。
一個標榜要核實考核的新法,卻使教師考核更加形式化,甚至反過來影響學生權益,造成校園紛擾,主其事者要以為這是展現所謂魄力的時候,顯然低估了教師維護校園安定的決心。
全國教師會2008年1月9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南縣長蘇煥智要求台南縣各級學校必須給10%的老師乙等考績,才發予成績考核獎金,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希望台南縣政府能尊重教育專業,盡快終結這種校園恐怖。(圖文/本報資料室)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文宣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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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連署書
連署發起單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針對教育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表達強烈反對立場,嚴正要求教育部重行評估、暫緩實施,以免校園紛擾。
我們支持核實考核,然而,按照教育部新法,不僅無法落實考核,甚至將造成校園動盪不安。歸納起來,新法增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指標與檢核表」,至少有以下問題:
一、定義未臻明確:教育部宣稱原「考核辦法」「欠缺明確性」,卻又在修正草案中加入更多定義未明的內容;甚至無視教師法規定,將值週、導護工作均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指標。
二、脫離教學現場:教育部所定指標完全忽視教學現場實際情況,不僅難以獎優汰劣,甚至變相鼓勵教師照本宣科、行禮如儀,依此規定,勤於記錄、工於報表者,可位列甲等,用心照應學生者,卻要自證優秀,這是教育的進步、還是倒退?
三、行政本位思考:教育乃百年大計,非一人一時能奏其功,觀諸教育部「檢核表」卻充斥行政本位思維,教師有義務配合各項行政業務,卻不見行政體系相對之支持,這難道是要求教師為志業的教育部對教師的回報?
綜觀教育部新修正之「考核辦法」,勢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進行各類紙上作業,不僅教師同仁不勝其擾,學校之正常教學、學生之學習權益也都因此受到極大影響。
為維護正常教育發展,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一年來強力反對本案,詎料,教育部竟然專斷獨行,本會呼籲全國中小學教師加入連署,把自己的心聲喊出來,展現教師團結的力量。
我們嚴正要求教育部暫緩實施考核新法,以維護校園安定。
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連署書
教育部應積極維護教育現場安定,以確保學生權益,我們強烈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嚴正要求教育部暫緩實施考核新法。
學校名:
請於6月22日前完成連署並寄出。
1.直接傳真至教育部長辦公室02-23976920
2.或以電子郵件直接寄至yao619@mail.moe.gov.tw
3.或以信件寄至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教育部長蔣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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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二十七號二樓
電話:○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七
傳真:○二—二五八五七五五九
聯絡人:楊上慧(分機三一○)
受 文 者:如正、副本表列單位及個人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全教政字第101229號
附 件:
主 旨:有關 貴部近日預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4條」修正草案,本會表達不同意見如說明段,敬請惠予採納,請
查照。
說 明:
一、
貴部101年1月10日以臺人(二)字第101005874號函回復本會,其中說明三略以「未來修法過程仍將持續邀請
貴會及相關團體就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導師及專任教師不同工作屬性要慎研議,以尋求最大之共識。」然自該日起,
貴部並未再行召開討論旨揭法規,亦未踐行上述作為,幾乎僅依101年1月4日會議紀錄之舊案預告,顯無接納異議及履行101年1月10日函之誠信。
二、就內容而言,該案漏洞甚多,本會提出下列疑義供參:
(一) 該案為達完全可具體操作,各項指標咸以多項佐證資料為檢核,實已不下教師評鑑之作為;然若以教師評鑑而言,受評鑑者應達指標所需之工作條件及未達評鑑指標所需資源必須一併列出,而本次考核辦法之修訂顯然偏廢,只著重在抓出未達指標者。
(二) 就負向指標之一「未依法令規定按時繳交資料達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者」為例:該指標完全未限制要求繳交資料之上限,亦未責求行政單位整合報表,更未尊重教師對行政單位反向索取資料之平衡性,等於縱容行政單位得以無限制發放調查資料,長期各行其是。
(三) 再就另一正向指標為例「能依據學校公布之課表授課。但配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我國各級學校多蔑視課綱及課程,常以全縣(市)活動或測
副本
驗(學科普測、模擬考)侵犯正常教學,所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規定」之正當性並不具足,本款徒留學校或教育行政機關侵凌正常教學之空間。」
(四)
復就「未依相關規定,無故缺席朝會、週會,學校依法令應召開之相關會議,值週或導護工作…達三次以上,經查屬實者。」
貴部是否認定教師被選為某項會議之成員,即無以「教學輔導優先於會議」之理由不出席會議,或以出席會議為所有教師義務中之最優先事項,或以為行政單位可以
就自身最方便開會之時間擇為會議時間, 貴部對此所預設之立場是否合於社會對中小學教育核心任務之認知?
(五)
本會曾就前臺南縣政府於95至98學年度強制各轄內國中小均須評定10%以上教師為四條二款一事詢問
貴部,是否有事實證明此一措施具提昇前臺南縣中小學教師之士氣或工作表現, 貴部均無法回答;
貴部亦在97年元月承認臺南縣政府該作為欠缺法制上之合法性,然迄99年12月24日臺南縣政府結束運作前,未見
貴部依法作有效糾正,任令亂政橫行四年,不僅戕害教師權益,且影響校園氣氛,破壞法律公信,至今未曾向渠等致歉, 貴部之公信實已自行破壞幾盡。
(六) 有關中小學校長之考核,在午餐弊案、花酒事件頻傳之際,居然未見 貴部劍及履及,速作檢視修正,斯等明確敗德犯紀之行止被遲滯處理,而牽動校園,逼教師勤於自證之羅網勤於鋪張, 貴部施政之緩急順序,令人費解。
三、本會以為「落實成績考核,誠為各方之共識」,但 貴部設想方向偏差,對於工作屬性不同迄未著墨,對於主管初評之要領及風範亦未倡明,徒以勒繩檢索為樂,除成為特定人員展現「魄力」之工具外,實無裨益校園之可能,爰具函反對此次修正及實施。
正本:教育部
副本:第八屆立法委員、各縣市教師會、本會自存
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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