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JRF Newsflash] 社論-誰能還江國慶家屬一個公道 / 飯糰稅單與依法行政 / 觀念平台-大陸落實人權 勝過給投票權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轉貼:[JRF Newsflash] 社論-誰能還江國慶家屬一個公道 / 飯糰稅單與依法行政 / 觀念平台-大陸落實人權 勝過給投票權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社 論-誰能還江國慶家屬一個公道
2010-05-1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右圖:13年來,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不斷為兒子 喊冤,四處陳情奔走,直到滿頭白髮終不悔。(中國時報資料照片)

 監察院通過馬以工、沈美真與楊美玲三位監委提案,糾正國防部,於民國八十五年發生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時,違法 交派空總反情報隊辦理,對嫌疑人江國慶非法取供,並於發現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許姓兵員時,漠視重要相關證據(如DNA及指掌紋不 符),即迅將江國慶執行死刑。根據監察院的糾正案文,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本案已無法議處當時違法人員,惟 因國防部對所屬機關人員罔顧人權,枉成冤屈,仍應予嚴正譴責;倘仍曲意迴護,毫無悔改之心,監察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必當依法糾 彈。

 簡單說,監察院發現這是一樁為了破案,不惜刑求成招,罔顧依據證據法則科學辦案而草菅人命的司法故事。監委說得很對,儘 管本案公務員懲戒十年追訴時效已過,然而國防部應該深思監察院為何明知如此,仍然提案糾正。

 監察院形容本案「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一般,顯已涉及觸犯刑事訴訟法濫權追訴以及凌虐人犯罪,且均有致死的 問題。相關刑事責任的追訴權時效均未消滅;如果犯瀆職罪確定,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應該賠償,其請求賠償的時效,當然應自 判罪確定時起算。這正是監察院糾正案並未提及,但國防部必須自行依法加以體會的地方。

 當年辦案現已退伍的人員接受媒體訪問時,仍堅持當時是循規蹈矩合法辦案,而案子破得完美;國防部則無採取同樣立場的餘 地。刑求是一件事,審判草率也是一件事。刑求可能是代代相傳的辦案習慣,甚至會被視為理所當然,自在局中竟然不知其罪。國 防部可不能因循舊路,繼續文過飾非了。辦案人員不諳證據法則而誤入人罪,國防部可不能硬拗此案辦的沒有錯誤。卷內DNA證據既不吻 合,就無從認定被告是凶手;草率判處死刑,錯殺了無辜,也放走了真凶。今天如果仍不承認此案違背法律要求,難道以為DNA 不符的被告也可問成死罪?難不成以後還要繼續張冠李戴,殺人無算?

 這一件案子,可以用來檢驗現行司法體系能不能停止官官相護的積極成風。不但國防部應該徹查,法務部的檢察系統 也不可以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案坐視不理。刑法上枉法裁判、濫權訴追與凌虐人犯罪在過去的半個世紀中,辦過幾個負有追訴審判職務的公務人 員?

 就以濫權訴追罪為例,法院可以官官相護到說此罪只是侵犯國家法益,不涉侵犯人民權利,所以只能公訴而不許自訴,試 問檢察機關曾經公訴過幾個濫權追訴的案子?此罪果然不涉及人權保障,國家賠償又怎會規定濫權追訴成罪確定,國家即應賠償被害人?

 此案顯示的是國家機器濫權殺人,罪惡恐怖之處,較之當年的陳進興,只有過之而無及。然而,濫權追訴致人於死,是司法機 關聯手殺人,刑法卻無判處死刑的規定,國家機器為被害人討回公理的正義氣慨到那裡去了?依法執行死刑不稍眨眼的法務部長或任何檢察首 長,數日以來,怎對監察院聲討公權力明火執杖的罪惡噤如寒蟬,未聞動靜?不肯追究這一件濫權執法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 事實上將會喪失譴責任何死刑罪犯的正當性。

 不論真凶是誰,本案被誤認為凶手的江國慶已是瀆職罪的犯罪受害人。受害人家屬應該得到國家賠償,也應該可以請求犯罪被 害人補償。但是,江國慶的家屬得到了什麼?既沒人主張以命賠命的應報正義,也沒有任何機關出面提供任何財產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司 法正義是因人而異嗎?台灣還繼續處在只有人民可能為非作歹,國家不能為非、司法人員不會為非的封建時代嗎?

 如果執行死刑會讓台灣在國際社會的人權名譽一落千丈的話,有關機關,從三軍統帥到國防部到法務部到檢察總長,對於監察 院因江國慶提出的糾正案若是繼續視若無睹,我們可以斷言,台灣的人權紀錄,恐怕很久都會不得翻身!






飯糰稅單與依法行政
2010-05-17 自由時報
【黃士洲/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助理教授】

 日前新聞報導彰化縣國稅局開單通知彰化市擺攤賣飯糰的老夫婦,儘速至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承辦稅務 員沒有查清楚老夫婦的姓名、住址,直接以「飯糰」、「紅茶」等語作為受文者,引發各界不良觀感。實則,從依法行政的角度,這 已經不是行政措施妥當與否的問題了,那張通知函根本就是一份違法、無效的行政處分!稅務人員貪圖行政便利、漠視法治精神的威權心態,其 實是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最大絆腳石。

 首先,這份通知書記載著老夫婦接獲通知之後,如果沒有至國稅局備詢說明營業情形,稅局有權裁處三千元以上罰鍰,所以這份通知 書已經構成書面「行政處分」。又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必須載明相對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第九十六條),並且送達至 相對人住居所才合法生效(第一一○條)。本案稅局用「飯糰」來代替攤商的姓名,並委由設攤地點的住家轉交通知函,已經明顯違反行政程 序法的強制規定,處分當然自始無效。所以即便老夫婦事後接獲通知,也沒有義務依照無效的處分至稅局備詢。

 其次,本案稅務員對於課稅重要事實,調查極為草率,不僅沒有查明老夫婦經營的飯糰攤車,是 否屬於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應該辦理營業登記的「固定營業場所」(是的話,才有辦理營業登記的義務)?也沒有依照財政部頒布的「小規模 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的規定,查明個別攤販的營業額,是否超過每月八萬元(超過,攤商才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查明這些基本事實,本 來就是稽徵機關應盡的職權調查責任,沒有查明,隨意開單就是違法擾民的濫權行為。這可不是藉口幾句稅務員都是下午外出清查,所以碰不 到攤販,就可以視法律於無物,恣意便宜行事。

 以上這些都是稅務人員依法行政的ABC,公務人員高普考及格必備的基礎知識,稅捐稽徵法今年初已 經制定「納稅義務人權利保護專章」,要能夠真的落實,從這張飯糰通知書,可以知道,其實不用去期待什麼「愛心辦稅」,稽徵 機關先做到依法行政再說吧!






觀 念平台-大陸落實人權 勝過給投票權
2010-05-17 中國時報
【何明修/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

 一群習慣於聽從命令的人民是否有可能當家做主?一旦自由像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禮物,秩序是否會一夕崩解,陷 入無政府狀態?《請投我一票》是中國導演陳為軍所拍攝的紀錄片,內容描述武漢市的小三同學如何用「民主」的方式來選舉班長。在 以往,就如同他們被剝奪政治自由的父母一樣,中國的小學生是沒有投票的權利,他們的班長向來是由老師所片面指派。因此,這 部片即是一場政治實驗課,讓我們有機會觀察民主實際運用的情形。

 表面上看來,《請投我一票》似乎會讓支持中國民主化的人士感到失望。三位班長候選人進行了一場激 烈的選戰,但是其過程卻出現了賄選買票、耳語攻訐、職位交換、威脅恐嚇等各種亂象。透過導演的鏡頭呈現,台灣的觀眾會發現 許多我們所熟悉的基層選舉現象,暴力與金錢的陰影扭曲了自由意志的抉擇。最諷刺的是,儘管同學們獲得投票的權利,他們仍是 選擇了以往就被老師指派的同學來當班長。結果是殊途同歸的話,為何還用花費這麼龐大的心力,來進行一場民主的遊戲呢?

 這部關於小學生如何選班長的紀錄片,必須要放在更廣大的視野下來看待。從八○年代的新威權主義論,到 當今的新左派都強調,中國發展的關鍵並不是在於民主改革,而是要維繫強勢的政府領導能力,以持續推動經濟發展或是促進社會平等。很明 顯地,這樣的主張容易流於為當權者辯護,各種「國情不符」、「文明素質不夠」等光怪陸離的理由,不是常被用來抗拒民主化的 要求嗎?影片呈現了這樣的明顯對比:當小學生聽從學校指示,進行升旗、做體操、排路隊、呼口號等活動時,我們看整齊劃一的秩序;一 旦他們開始自由的競選,各種強凌弱、眾暴寡的現象就紛紛出籠。

 更仔細觀察,卻可以發現民主其實不是能化約為投票。安排這一場選舉的老師,並沒有說明清楚遊戲規則,因此,同 學認為當班長就是當統治者,可以任意使喚其他同學。更重要地,當候選人在煽動群眾,鬧場生事,或是公然買票時,老師卻是袖手旁觀,完 全不加以制止。最後,當一位曾經霸凌過二十幾位同學的候選人,獲得二十幾票的支持而當選時,我們要如何看待這樣的結果?難 道這不是弱勢者的無奈抉擇,他們被迫用自由來換取安全。

 盧梭曾如此指出,英國人只在選舉議員期間是自由的,一旦選舉結束,他們就成為奴隸,一無所有。盧 梭的評論可以用於這場假民主戲局。如果小學生不能享有免於校園霸凌、強勢家長的干預等權利,如果班長的任意權威不能被約束,那 麼他們的選票只有形式性的意義。同樣的道理也適於更廣大的中國社會,除非最弱勢的公民都享受免於強勢者、國家代理者壓迫的權利,投 票並不會帶來太大的改變。也因此,目前興起的各種民間維權運動,才是中國民主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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