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3月9日

2011年3月9日 星期三

轉載:本會呼籲會員教師加入連署,讓教育師資活水不斷~請立委支持中小學教師月退維持75制[台北市教師會]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3/75.html

http://www.tta.tp.edu.tw/1_news/detail.asp?titleid=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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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人:會務秘書/王秀雯 公告日期:100/3/7 點閱人數:164
主題
本會呼籲會員教師加入連署,讓教育師資活水不斷~請立委支持中小學教師月退維持75制
內容
讓教育師資活水不斷~請立委支持中小學教師月退維持75制
連署書

各位敬愛的中小學教育同仁:

99年7月13日公務人員退休法於立法院三讀修法通過,並於同年的8月4日由總統公告實施,其中重大變革為公務人員月退俸制度從75制改為85制。為讓教師退休制度變革與公務人員在實施期程上不至於有太大落差,立法院有意於本會期完成修正教職員退休條例。

惟 近年來教育現場變動劇烈的影響,高中職以下學校50歲以上資深教師紛紛急流湧退,加上國內少子化的衝擊,根據教育部97年度的統計,全國高中以下學校在 職合格專任教師,平均年齡為三十八點六七歲;依《師資培育法》取得合格教師證的在職教師,平均年齡為三十二點五九歲。此一統計顯示,過去幾年,在職教師的 平均年齡有年輕化的趨勢,而教師擔任正式教職之年齡卻有延後現象。
政府若欲將教師的月退制度比照公務人員從75制改為85制,教師因接近中年才進入教育職場,加上在職教師年輕化所形成的月退延後潮,將會造成以下現象:
一、隔代教養:教育現場處處可見阿公、阿嬤教孫子、孫女的景象。
二、師資死水:因進入教育職場不易,連帶將使得師資培育機構無學生來源。
三、無法解決退撫基金問題:因衍生教師紛紛延後退休,退職金基數增加,政府給付之退休金也相對提高,對目前退撫基金缺口,將無顯著改善成效。
既然將中小學教師月退俸制度從75改為85制有諸多不利,敬請立委諸公審慎思考中小學教師月退俸維持75制的必要性。

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育同仁共同來匯集我們合情合理的心聲、集中團結的力量--教師會將於連署完成後,將基層教師意見轉達立委,並採取具體作為,以維教師權益。


台北市教師會
2011/03/08
備註:
一、請連署後,於3月14日前以聯絡箱(308)或傳真2594-6067傳回本會,謝謝!
二、表格不足,請自行影印。

下載「教師月退維持75制連署書20110307.doc」

轉載:MSN上不去.........出現80072f19-windows 7-Internet Explorer-工具-網際網路選項-進階-安全性項目-檢查伺服器憑證是否被撤銷-取消勾選

在 windows 7 親自測試過,按照下列方法,MSN.就可以登入了。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5070300678

打開Internet Explorer..

選擇 工具 --> 網際網路選項 --> 進階

找安全性項目中的 檢查伺服器憑證是否被撤銷

將這個項目的打勾去掉..

重新開機..重新登入MSN

可能登入時會看到其他的錯誤訊息..

不過應該就可以登入了..
參考資料 http://www.mess.be/msnmessengerfaq/idx/0/119/article/How_do_I_get_rid_of_the_80072f19_error_on_Windows_2003_Server.html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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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形式安檢…還要活在恐懼中?[陳志龍]-談台中ALA夜店大火

http://www.lawtw.com/epaper_center.php?template=epaper_center_content&maillist_no=1/&maillist_epaper_no=3029

形式安檢…還要活在恐懼中?

文 / 陳志龍教授 【台灣法律網】


台中ALA夜店大火,造成嚴重的死傷,也對於台灣的消防安檢之行政作為,與人民的生命權保障之間的嚴重落差問題,引發憂心。此問題發生在當今,如果仍不找出解決之道,則仍聽任「不負責原則」、「乏監督原則」繼續,難道人民仍要生活在恐懼的社會?

民國七十八年鴻源集團借用中華體育館舉辦活動,居然燃放沖天炮,當夜燒毀了中華體育館。八十二年,台北市論情西餐廳大火奪走卅三條人命;同年,台北新生北路卡爾登理容院大火,廿二條人命;八十四年,台中衛爾康大火,六十四人死亡。九十二年,台北縣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十三人死亡。而三六台中大火,大台中市長胡志強認為該店業已經過廿一次安檢,但為何仍發生火災?足見行政機關雖有安檢,並沒有真正解決危險疑慮。

究本案問題,其實也應該是我國的消防公共安全,仍存有以「形式的監督」(安檢)認為已經是「實質的監督」,其實危險源仍沒有解決。尤其是營業場所,處在低樓層,仍只有煙霧偵測器,如發生火災時,並沒有自動灑水設備,已經坐失第一個滅火機會。而逃生通道與動線的嚴格暢通,更須要求確保。

舊時代對於政府採取的是「信任」,也就是相信政府說詞,包括已經安檢的說詞,但如果沒有切中問題,則仍只是形式意義。新時代對於政府的要求,則是「實質監督原則」、「實質負責與保證原則」。在前者,則是嚴格實質檢查,而非敷衍了事,救災設備快速化,像在德國,新式雲梯車、帶有手術台之救護車馬上會到現場,爭取人命之救護機會;至於在「保證原則」,則是法治國家政府機關為人民作「危險防衛」之應為,在司法追究責任,應分雙層面,即第一,對行為人的民刑事責任追究,與第二,對於政府機關的不盡責、「不作為之不純正不作為」之刑事責任追究。

三六台中大火的法治解決方案,則應該是:一、低樓層消防高風險之營業場合,在法治上,應改為特別要求自動灑水設備之法治化,爭取第一滅火機會。二、逃生通道與動線違反的責任之法治規定,以確保人民安全之依據。三、救生救護車要求,達現場手術,爭取人命存活率。唯有國會重視此問題,我國人民的生命安全,才能受到新法律觀念的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