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0年3月26日

2010年3月26日 星期五

轉貼:主流民意要給死囚改過自新的機會 / 靈感書 - 殺人犯 /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三篇文章,兩篇探討死刑,最後一篇談論司法改革,強調科學辦案,避免刑求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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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電子報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 主流民意要給死囚改過自新的機會 / 靈感書 - 殺人犯 /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澄社評論-主流民意要給死囚改過自新的機會
瞿海源/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

「我們不能夠取消死刑,但是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我們會逐步縮小死刑範圍,讓死刑對人權的侵害降到最低的限度」。這是兩句話,意思相近。不過前一句是溫家寶說的,後一句是馬英九的話。他們不願廢除死刑是主要理由之一是絕大多數「民意」反對。

馬英九說「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的確不是當前的主流民意」。曾勇夫說對死刑存廢議題不預設立場,將聽取民意提出相應配套。「民意」似乎是政府死刑政策的重要依據。

馬英九說七成多民意反對廢除死刑,司法界反對的更高達八成八。這裡的民意是指「贊成不贊成廢除死刑」。這是直接而簡單的問法,並不能顯示真正而複雜有關死刑的民意,即使在許多廢除死刑的國家也還是多數民意反對的。在台灣,如果問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取代死刑,在2006年的全台抽樣調查中,百分之五十三贊成,反對的反成了百分之四十四的少數。

再問「死刑犯經過一段時間後,如果表現好或悔改,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贊成的就高達62%,反倒成了主流,反對的則成了少數,只有35%。這個調查結果顯示主流民意還是要給死刑犯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不是目前被激發的非把死囚殺死不可的民眾意向。

一般而言,殺人者死是人們支持執行死刑的主要理由。可是在被問到「殺人者死,所以殺人者一定要被處以死刑」時,贊成和反對的比例很接近,是49比45。殺人者死顯然不是主流民意,甚至可以說是有爭議的。(這項民調資料可上網查得:http://www.ios.sinica.edu.tw/si/t6/si2006a/si2006a.fre)

司法界有88%反對廢除死刑,可是民意調查也正好顯示有88%的民眾「覺得國內法院判處死刑」可能判錯。主流民意如此不相信死刑判決,這樣判死刑如何能去執行呢?

曾勇夫部長指示法務部每半年要進行有關死刑的民意調查,如果想根據是否贊成廢除死刑這樣簡單問法的民意來做決策,其實是不必做的,在幾年內,尤其在他部長任內,一定仍然會有七成左右會支持執行死刑的。如果法務部要以民意做為規劃相關政策和配套措施的重要依據,就要深入探究複雜的民意。

(本文部份刊登於2010年3月26日自由時報,並改標題為《死刑存廢 民意站哪邊?》,此為完整原文)






靈感書/殺人犯
2010-03-26 聯副專欄
張娟芬

有預謀,是的。她殺了人,是的。悔意,沒有。所以沒什麼可辯解的……

我看《我一直深愛著你》(Il y a longtemps que je t'aime),第一景就很受震撼。 Kristin Scott Thomas,高高的額頭、深陷的眼眶,給人尊貴冷淡的印象。距離《英倫情人》已經過了十幾年,正牌的女演員都很有種的讓自己的臉留下該留的痕跡,Kristin Scott Thomas也是如此。她老了。電影的開場就只是拍她,疲倦憔悴,有點焦慮的抽支菸,鏡頭裡只有她的臉,但是她的臉就開啟了一切又總結了一切,她充滿了故事,但卻埋得那麼深。

她坐牢坐了十五年,終於出獄了。妹妹來接她,她卻冷淡而毫不感激。她去找工作要重新適應社會,她的故事終於一點一滴的浮現:她入獄以後父母再也不認她,也不准她妹妹寫信給她,社會關係完全斷絕。她以前很疼她妹妹的,所以現在妹妹充滿了歉意想要彌補,但是妹妹與妹夫反常的沒有自己生育,而領養了兩個越南小孩。她一看就明白了,態度尖銳的說:「是因為我。」

是因為她。她犯下的恐怖的罪行,使她繫獄十五年,使她去求職時被趕出來,也使得她妹妹不敢生小孩;因為她謀殺了自己的親生兒子。那時候她已經離婚了,前夫也出庭作證不利於她,而她對一切指控完全保持沉默,所以法庭認為這個人罪大惡極、人神共憤——什麼樣的人能夠對一個六歲的小男孩痛下殺手?而且這個小孩還不是別人,是她自己懷胎十月所生!

如果她在此時此刻的台灣,強大的民意會聚成熊熊怒火要求判她死刑,一命償一命。強大的民意會要求最高法院不要一直發回,應該速審速決,以嚇阻其他也正在計畫殺死自己小孩的媽媽們。不肯批死刑令的法務部長已經被迫下台,所以新任法務部長已懂得順應民意說:人神共憤者優先執刑。人神共憤?有什麼比殺害自己親生兒子更「人神共憤」?打死她!她的案子罪證確鑿,她自己都默認了不是嗎!打死她!為了那無辜死去的小孩,打死她!

她沒有為自己辯解,直到她妹妹發現了真相:一紙醫院的檢驗報告。她的兒子得了絕症,無法治療。她兒子發作過幾次,生不如死。作母親的,也跟著生不如死。所以她為兒子安排了一次愉快的假期,然後親手殺了他。

有預謀,是的。她殺了人,是的。悔意,沒有。所以沒什麼可辯解的;要說什麼呢?她哀傷,痛苦,痛到最深處反而表現出漠不關心與毫不在乎,一副泯滅人性的樣子。末尾她對妹妹說:「小孩死掉了才是最恐怖的監獄。妳永遠不能出獄。」而她的臉,絕望與深情,寫在每一條不加掩飾的皺紋裡。






10年冤獄賠46億 電影「眼淚」籲司改
2010-03-25 聯合報
台北訊

立委朱鳳芝昨天指出,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平均一年老百姓就要付出4.6億,都是全民買單!

立委鄭國樑、朱鳳芝辦公室與人權團體昨天合辦鄭文堂導演的人權電影「眼淚」放映會,總統府國策顧問許文彬表示,刑求、冤獄的造成主要是辦案人員憑個人先入為主的想法、不講究科學辦案,逼著所謂的嫌疑人要認罪,他呼籲包括檢調警,還有法院的系統應深切反省,不要再有刑求、冤獄。

太極門弟子陳調欣也以冤獄受害者現身說法,他原本是宏碁前財務長,在太極門練功強身,卻於14年前被檢察官羈押、以押逼供,長達116天完全不見天日。該案包括掌門人洪道子及夫人游美容、弟子彭麗娟等被羈押長達數月,歷經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最高法院96年7月13日終於宣判刑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直到今年4位冤獄受害人才陸續獲得冤獄賠償,但已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

鄭文堂表示拍這部片希望可以改變一些事情,他看過許多電影界前輩們拍電影,甚至改變英國、比利時的法律,那是該國當權者,進了戲院看電影,也聽到人民的聲音,達成電影可以改變社會的理想。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他們正推動重大案件被告在警察第一次訊問時一定要有律師在場,如果沒有錢請律師要由國家來付,主要的目的在預防刑求發生,不要等到刑求發生了,事實已扭曲了,才要企圖還原是多不容易。

轉貼: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

人權-捍衛生命權的基本理念,輸給了主流民意,雖然政府也無須按照民意,只要按照法治和司法院解釋便可廢除死刑。然而,就現在的馬政府而言,能夠違背民意嗎?總不能不考量投鼠忌器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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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台灣法律網 電子報

人權要得到「社會共識」批准?

文 / 廖元豪 副教授 【台灣法律網】


最近關於「死刑」的議題,惹起了激烈而廣泛的辯論。但目前似乎已經在「廢除死刑不符合當前民意」「人權仍要追求社會共識」等說詞中漸漸淡化。也就是說:廢除死刑,保障被告的生命權,由於社會多數人並不支持,所以暫時打住!等到有一天,「廢除死刑」成為社會共識後,水到渠成,自然可以廢除死刑。

的確,即使沒有正式的民意調查,當前台灣多數人仍然支持死刑,應該也是眾所周知。而從最近在報章雜誌以及網路上的熱烈討論來看,大眾對於「殺人償命」的信仰依然根深蒂固。在一個秉持多數統治的民主國家,確實無法忽視這股聲浪,驟然廢除死刑?

然而,「人權」的議題真的要得到社會共識,才能決定嗎?多數人同意是人權的事務,就可以推動;多數人反對,人權就得讓位?「人權」這個制度、這種價值,保障的是主流、多數人的偏好嗎?

這種說法很難解釋,在民主制度大致已上軌道的民主國家,爭取人權的往往是社會上不受歡迎的、邊緣的、底層的團體:刑事被告、少數族裔、外來移民、貧窮人士、異類宗教、異議人士…。美國的黑人民權運動、女權運動、同志權益運動、移民人權運動,以及民權團體一連串為刑事被告爭取權益的訴訟,都是著名的例子。即便在台灣,我們也發現,人權未必需要先得到「社會共識」的支持。如果不健忘的話,「換身分證按指紋」就是個明顯的例子。

當時法律明文規定換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而在「防治犯罪」的政治正確下,此一措施甚至得到超過八成的民意支持。也就是說,不支持或反對者只佔少數的兩成。然而,經過釋憲程序,大法官在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認定「強迫按指紋」的規定不必要地侵犯「隱私權」而違憲!一個八成人民支持的法律,就在少數人民不願隱私權受侵害的情況下被活生生撤廢掉。除此之外,大法官許多積極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解釋(如:羈押由法院裁定、監聽要法院核准、羈押中可與律師秘密談話不被錄音),如果真要交付「公投」,也未必會得到大多數人的支持。

坦白說,人權保障的主要對象,本來就是少數、弱勢群體,而不是所謂「主流民意」,更不是富商巨賈與政客。在今日早已民主化的台灣,多數人的自由與政治權利,大致上沒有嚴重的問題—多數統治,選票政治的時代,誰敢輕易得罪「多數」?然而家園朝不保夕的都市原住民、飽受歧視與剝削的移民移工、不敢出櫃的同志,被鄙視的刑事被告,以及其他邊緣群體的平等權,卻始終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他們的人權才是政府該關切的。

但要倡議這些弱勢者的權利,經常得挑戰社會的慣行,對抗主流社會的陋習。因此,人權不是請客吃飯,不是美麗修辭。實踐人權,必然面對許多衝突以及長期的掙扎。想要得到「捍衛人權」稱號的政治人物,勢必都要做出痛苦的抉擇,而無法當面面討好的「不沾鍋」。這在威權時期反而容易,在民主時代則需要相當的決心。

1957年發生在美國阿肯色州小岩城的「小岩城九人事件」(Little Rock Nine) 就是最明顯的例子。許多南方白人選民極力反對廢除「校園種族隔離」,堅持黑白分校,不想要他們的孩子與黑人學童共同就讀。這絕對是當時的「主流民意」。大批的白人在校門口叫囂不讓黑人學生入學;而州長更悍然拒絕執行法院「廢除種族隔離」之命令,甚至動用國民兵阻擋學生入學。這時候的艾森豪總統沒有保持「中立」,而是毅然下令聯邦部隊進駐小岩城,接管全州國民兵,並由全副武裝,槍上刺刀的軍隊護送九名學生入學,以落實種族平等的憲法要求。直至今日,當我們在YouTube上看到相關紀錄片,回憶這段歷史,都會感慨於人權奮鬥的艱辛。

由於艾森豪的態度旗幟鮮明地告訴南方各州,聯邦政府支持「禁止隔離」,而且是玩真的,而不只是說說而已。自此,公然抗拒法院命令的行動,才漸漸消逝。相反地,如果艾森豪不敢捋南方政客與民眾的虎鬚,而只是不痛不癢地說「依法行政」或「尊重法院判決」,那美國憲法的平等權規定與法院相關判決,必然成為一堆廢紙。

為什麼以「多數統治」為基礎的民主國家,卻會在憲法上建立一套保障少數、弱勢、邊緣者的人權制度?「民之所欲」竟然不能為所欲為,而要受限於某些少數異類?

首先,保障「少數」的基本權利,其實有助於社會的穩定。要知道,少數、非主流或許人數較少,力量不足,但若連最基本的生存、尊嚴、平等保障都不存在,「少數」就會覺得徹底沒有希望,注定要被壓迫。既然如此,那麼他們為什麼要「認同」這個社會?他們有什麼理由要「遵守秩序」?一個社會之中,若有百分之五的人決定永遠不接受統治,遍地烽火從事暴動、破壞秩序,或消極地不遵守法令,那「多數」也勢必一起倒楣。1960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最後能逼得多數白人也制定法律保障黑人的民權,風起雲湧的社會運動功不可沒。各地的杯葛、靜坐、示威,甚至激烈的反抗,讓許多自命優越的白人也看到這個問題:不保障少數人的基本民權,少數人可能會讓多數人也活不下去。反正對他們這些邊緣者而言,國家本來就沒把他們當「自己人」,他們又何必尊重這個壓迫機器?

有鑑於此,人權可以藉由保障少數、弱者最基本的生存、平等、尊嚴,發揮「涵納」(inclusion)的功能。至少讓非主流的人,也感覺社會主流有可能把他們「當人看」,當「自己人」,當成國家成員的一份子。這才有可能建構一個穩定的社會。在這個意義上,保障少數其實也就是保障多數人自己。人權不但有道德上的正當意義,也有功利的、現實的價值。

除此之外,許多「弱勢」其實是(由法律制度所建構的)「結構」所造成的。例如,「貧富不均」的問題,其實最根本的關鍵就是我們「選擇」了資本主義下的私有財產與自由市場「制度」—如果沒有「私有財產」,何來「貧富」問題?資本主義本質上當然鼓勵「私化」,重視「競爭」,它也不反對「貧富差異」。這種資本主義的意識型態有了法律的背書,它就成了「主流」。在資本主義市場制度下的「贏家」被歌頌;但本質上不適合資本主義「優勝劣敗」邏輯的個人或群體,就很自然地成為「輸家」、「弱者」!

又如,形式民主理論以「一人一票」與「多數統治」做為基礎。依此,沒有選票的「外國人」(無論住在本地多久,貢獻多深遠)就不容易得到政客與政策的青睞。而少數族裔(台灣原住民族、已歸化入籍的新移民女性、非裔美國公民等),由於「族裔」是一種難以變動的本質因素,也就注定成為政治上的弱者。而支持這套形式民主理論的憲法與法律,能說與他們的「弱勢地位」無關?

法律制度總是創設或支持著某種結構,進而造成強弱之別。但我並不是因此主張廢棄法律制度,或是當然否定所有法律制度所支持的「權力層級」。在現代高度分殊化的複雜社會中,某種程度的「層級」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資本主義與形式民主,打破了封建與皇權專制,自然有它的進步性。但資本主義與形式民主造成了某些輸家與贏家,對於結構性的輸家或受壓迫者,自然應該給予補償。

總之,「弱勢」未必是天生,也不見得全是弱勢群體「自己不努力」,多少是社會與法律造成的。對於這樣的「歷史共業」,社會多數不該隨便撇清,假裝看不見,而要積極去面對、去彌補。而保障邊緣異類最起碼的「人權」,就是補償機制之一。

當然,長久來看,真正要落實人權,還是要穩紮穩打地改變社會觀念。如果不能說服社會多數接受,那人權的呼聲再高,大法官的解釋再進步,也未必能夠真正落實在社會中。但這絕不表示政府與人權倡議者只能默默等待社會改變,束手無策。相反地,多元積極的社會運動手段—學校教育、社會宣導、街頭運動、修改法令、司法訴訟、組織動員—必須不斷地致力於「改變」民心。我們不能等待水到渠成,而要積極地引水造渠。拿「民意」來搪塞的政府,太過消極。死刑與生命權的辯論,希望只是一個開端,而非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