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04/01/2012 - 05/01/2012

2012年4月28日 星期六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鋒 33 34

槐破夢和棋一的師徒愛情,終於有了結果,槐破夢所言,我必須與他有個了斷,信哉斯言!只是不能夠在塵世中廝守,黃泉伴侶,纏髮相依。人總是要通過種種考驗之後,才能證明什麼是愛?先前的功利毀傷已經不重要了,不過,兩人似乎也以生命做出補償,皇朝就此告終,然而所養陰兵最後應可銷燬,只是有可能會被閻魔利用,變成魔皇復活的助力吧。

宙王將皇弟孤城不敗放到苦境侵略,卸其城主一職給緞君衡,而上演的種種鬧劇,真的是多此一舉,已然被觀者看透,犧牲的雜魚,唉,實在是不值得,突顯暴政之無理無奈了。

殢無傷的太易之劍果然厲害,結果了硨磲佛母,取得佛血,但被厲族殺害附身的神鋒則是故意讓殢無傷反噬而內傷,還好欲明王前來索劍,兩敗俱傷之後,又被鬼相救走。總覺得天佛五相,各相死了之後,回歸天之佛,讓人完全沒有惋惜之感,就和厲族死了回歸天之厲相同,這種感覺,真的奇妙,有種寧靜歸真的感覺。

黑色十九-太初劍氣,可能因緞君衡之助再取得太素之氣;殢無傷-太易劍氣;劍通慧-太極劍氣搜索中;太始之氣到底是誰呢?目前還未知,不過劍布衣應該是首選吧!五把劍加上老素滄耳刀,威力應該夠強,不過老素應該不會加入才對。

殢無傷終於出現了必殺,水墨流轉之境,久違了,墨劍。墨劍太易,果然瀟灑啊~心神喪失的他,會聽老素的勸嗎?會放下執著嗎?專一情深的劍者。






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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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種Google深藏不露的功夫秘笈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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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GOOGLE拉鍊日,結果我的零錢包拉鍊也壞了~

今天,其實應該是昨天,晚上吃鍋貼,要拉出零錢包的時候,突然間拉鍊就壞了,真的很奇妙,結果上電腦GOOGLE發現是拉鍊創始者的誕辰,真的是無從言喻的巧合~不過,希望還可以修好,因為那可是高堂之貽也~

2012.04.25.0014

2012年4月24日 星期二

轉載:教師解聘必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教評委員亦須遵守迴避原則。[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54 期]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4/54.html

教師因教評會解聘決議,若非教師法第14條所列之情事,採取申訴救濟是可能成功的。另外教評會召開時也需要合乎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過程需公平公開,而教評委員亦需遵守利害關係迴避原則,否則決議便有違誤之虞。

重點摘錄如下(轉載自周坤鴻老師):

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所謂「行為不檢」 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 反社會倫常之行為

,○師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 害,以致與同仁間的相處頻生緊張,與同仁溝通也常有不當 之言詞,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 因而即認為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卻也略嫌沉重。

或許可以幫助○師轉換教學環境的方式,讓○師在能適 應之學校繼續發揮其教學長才,茍能如此或堪稱兩美。

因涉及教師身分之變 更,並損及其工作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 應屬行政處分性質,故措施機關為上開行政行為時尤應遵守「行 政程序法」所揭櫫「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

做為學校及主管機關處 理不適任教師之程序準則,即體現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 作權」競合所產生之法律效果,

再申訴人卻臨時決定於會議中審理,亦臨時知會原 申訴人到案說明,嚴重影響原申訴人之權益,其程序顯有重大 瑕疵。

除 「行政程序法」於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範「迴避制 度」,「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8 條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亦訂有迴避相 關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迴避之原因有三:一為「利益 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衝突,難 期公正作為;二為「存有定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迴避之方式亦有三種:分別為公


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及由公務員所屬機關

「命 為迴避」。至公務員違反「迴避制度」,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因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依行政法院 75 年判字第 2469 號判決意 旨,其決議得撤銷之。審究卷附資料,再申訴人於 92 年 5 月 30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該會○○○委員、○○○委員乃為原申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之關 係人,對於系爭本案確實有應迴避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上開 2 人應予迴避,但其應迴避而未迴避,該會所做 成「停聘暨不續聘」之決定,難謂無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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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案號:95030 號


再申訴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中學校長 住居所:○○○○○○○○○○○○
原措施之學校:○○○○○○高級中學 原評議機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再申訴人為○○○教師停聘暨不續聘案,不服○○○政府 92 年 11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0920677516 號函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之評議決定,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 再申訴駁回。 事實

一、 緣再申訴人因該校教師○○○(以下簡稱原申訴人)違反教師 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者。」暨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為由,經該校 92 年 5 月


30 日教評會決議,自 92 年 6 月 2 日起停聘至 92 年 7 月 31 日

止,並自 92 年 8 月 1 日起不續聘,業經 92 年 6 月 2 日○○○ 政府○府教學字第 0920374462 號函核定在案。原申訴人不服, 於 92 年 6 月 16 日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申評會評議議決結果為申訴有理。再申訴人不服○○○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於 92 年 12 月 8 日向本會提 起再申訴。
二、 原申訴人於 93 年 2 月 10 日以妨礙名譽對該校前校長、教師、 前教育局局長、督學等 16 員及學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出 告訴,因該停聘暨不續聘案有訴訟、訴願情事,經再申訴人 93 年 2 月 13 日○○○人字第 0930005512 號函知,並經臺灣省政 府於 93 年 2 月 18 日府文教字第 0930900077 號函復依法停止評 議。93 年 6 月 15 日該案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該案之學 生部份 94 年 1 月 31 日由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結果為不 付審理。本案因相關牽連案件均訴訟終結,再申訴人於 95 年 5 月 25 日向本會申請繼續評議。本會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6 條規定繼續評議。
三、再申訴人說明略謂:

(一)○師言行不檢長期胡亂指控,辱罵恐嚇同仁,並行之文字, 致損害教師聲譽,造成教師身心傷害,影響教學及擾亂學校 秩序,情節重大。
(二)○師乙案處理過程學校本愛心、耐心、容忍,除請○○○、

○○○、○○○等師從旁幫助溝通、鼓勵、輔導外,並請其


家屬協助,無奈均無法竟其功,反指控相關人員對其迫害。

(三)校外美髮店○○○小姐向本校投訴,○師於該美髮店爭吵, 事後行之於文字,張貼於其大門口,訴說○小姐「如何一個 貪字了得」,並說「會有報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嚴重 影響校譽。
(四)無端指控○○○師性騷擾,並嚴重辱罵,且行之於文字,諸 如「你怎麼是人?你是地上爬的劣等動物!」等等,嚴重損 害楊師自尊。無端指控○○○師性騷擾,並行之於文字,造 成○師身心傷害,精神壓力過大,赴精神科就診。無端指控
○○○師性騷擾,並行之於文字,及於二次校務會議中公開 指控,不聽制止,造成○師人格受損,身心傷害。無端指控
○○○師性騷擾,辦公場所、校門口等公開場合,辱罵○師

「色狼、色慾薰心」,「因無法得到她,才要毀了她」等字眼, 對其形象打擊甚大,造成○師對女性產生恐懼,並影響與其 他女性同仁之相處。
(五) 最近一、二年來經常不定期以機動且帶著辱罵的字眼來攻擊 老師,如針對老師辱罵「不要臉」、「無恥」、「肥猪」、「猪」; 針對男老師辱罵「無恥」、「下流」、「卑鄙」、「骯髒」;共同 字眼「你會下地獄」、「你會有報應」。造成教師精神長期受 到騷擾,影響教學品質,經 15 位老師聯名向學校投訴,希 望學校儘速有效處理。
(六)於課堂上當學生面前辱罵○○○師「Bitch」,另將其他辱罵 內容形諸文字,張貼辦公室公佈欄,造成○師人格嚴重受


創,身心傷害甚鉅,並對學生產生負面影響。

(七)○ 師於本校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評會暨成績考核委員 會議決事項申訴後,及對會議委員採取到處散播攻訐、及其 他老師加諸類似語言暴力之方式不勝枚舉,導致人心惶惶, 深怕動輒得咎,戒慎恐懼,影響校園整體和諧之氣氛、老師 教學情緒之穩定,兼損及學生受教之權益。
(八)運用學校電話,向教育部、本縣教育局、勞工局、民意代表 等,誣控學校對其迫害,造成學校困擾,影響校譽。
(九)有關學校對○師教學及行為各方面表現之看法,亦足以認定 其無法勝任工作。
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說明書意旨略謂:

(一)原措施之機關○○○○○○高中以○師違反「教師法第六款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暨第八款教學不 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將
○ 師停聘及不續聘。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所謂「行為不檢」 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 反社會倫常之行為,○師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 害,以致與同仁間的相處頻生緊張,與同仁溝通也常有不當 之言詞,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 因而即認為其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卻也略嫌沉重。
(二)於召開本案之評議會議時,詢問學校代表(教務主任)申訴 人為英文老師,其平常教學情況如何?學校代表(教務主任) 答稱申訴人教學情況尚可,不否認申訴人之專業素養;既然


如此,該校以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八款前段教學不

力或不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對○師停聘、不續聘之理由 應已不能成立。
(三)綜觀該校所提出之資料及評議會議時所為陳訴,完全未能發 現○師有任何違反聘約情事,該校以○師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第八款後段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對○師停聘、不續聘之 理由應也已不能成立。
(四)每個人有每個人的特質,與人相處之模式也各有不同,○師 在○○○高中與同仁相處不佳,但在他校或許堪稱良好,樹林 高中或許可以幫助○師轉換教學環境的方式,讓○師在能適 應之學校繼續發揮其教學長才,茍能如此或堪稱兩美。


理由

一、 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 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 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 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 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 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凡教師之行為或精神狀態符合

上述 8 款事項之ㄧ者,措施機關得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方式

為行政處分。而措施機關為上述處分時,因涉及教師身分之變 更,並損及其工作權,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 應屬行政處分性質,故措施機關為上開行政行為時尤應遵守「行 政程序法」所揭櫫「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因之,教育部於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2456 號函頒訂「處理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其主要目的係針對
「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合格 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訂定處理流程,做為學校及主管機關處 理不適任教師之程序準則,即體現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工 作權」競合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合先敘明。正因措施機關處理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事宜,涉及教師身分之變更,並損及 其工作權,其處理程序更應審慎為之,然本會召開本案評議會 議時,經詢問其列席說明之學校代表及原申訴人,確認再申訴 人於 92 年 5 月 30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時,並未將審理 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列為審議議程,乃臨時決定於會議中 審理,亦臨時知會原申訴人到案說明。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 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

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

可 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 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再申訴人審理原申訴 人停聘暨不續聘案,因涉及教師身分之變更及其工作權,應審 慎為之。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10 條第2 項規定:「本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 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 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 果。」然,再申訴人卻臨時決定於會議中審理,亦臨時知會原 申訴人到案說明,嚴重影響原申訴人之權益,其程序顯有重大 瑕疵。

二、按「迴 避」係指公務員因與受處分人具一定特殊關係,為維持 行政行為或審理裁判之公平與威信,放棄對該案之決定或裁判 之機會。除「行政程序法」於第 32 條及第 33 條規範「迴避制 度」,「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18 條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亦訂有迴避相 關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應迴避之原因有三:一為「利益 衝突」,指公務員因「個人利益」與「職務利益」發生衝突,難 期公正作為;二為「存有定見」;三為因有其他「具體事實,足 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迴避之方式亦有三種:分別為公


務員「自行迴避」、由當事人「申請迴避」及由公務員所屬機關

「命為迴避」。至公務員違反「迴避制度」,應迴避而未迴避者, 因違反正當行政程序,依行政法院 75 年判字第 2469 號判決意 旨,其決議得撤銷之。審究卷附資料,再申訴人於 92 年 5 月 30 日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該會○○○委員、○○○委 員乃為原申訴人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之關 係人,對於系爭本案確實有應迴避之必要。依「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上開 2 人應予迴避,但其應迴避而未迴避,該會所做 成「停聘暨不續聘」之決定,難謂無違誤。
三、 措施機關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行政處分時,因涉及教師身分 之變更,並損及其工作權,○○○政府 92 年 6 月 2 日○府教學 字第 0920374462 號函核定原申訴人之停聘、不續聘案時,未能 提醒再申訴人適用教育部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2456 號函頒訂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 行注意事項」相關程序重新審理原申訴人停聘暨不續聘案,以 求程序之嚴謹,併予指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再申訴案為無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 23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席: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1 0 月 2 6 日

2012年4月21日 星期六

轉載:網路訊息:很多舊觀念都要砍掉重練;開水煮沸水蒸氣要注意揮發三鹵甲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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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名醫吳永志的10大健康觀

1.不要只想尋求快速方法痊癒!

現代人追求快速的生活,用泡麵解決一頓飯,用止痛藥即時消除頭痛,一有感冒症狀就

吃強效的感冒藥來制伏感冒,想打瞌睡就立刻喝杯咖啡來提振精神。但慢性病並非說來

就來,處於生活忙碌的我們長期忽略身體發出的求救訊號,只想用最快速的方法去強

制、壓抑這些警訊,最終讓身體健康惡化,走向一發不可收拾的地步。

如果我們不願意找出疲勞的原因,抱著逃避的心態,用一天數杯咖啡不斷讓腦袋清醒,

將會導致失眠、腎臟病變、骨質疏鬆和膀胱癌等後果。


所以當身體再次發出警告的訊號如頭痛、頭暈、耳鳴、眼皮跳、關節疼痛、胸痛、背痛

、胃酸倒流等,請不要忽略它,要找出原因,嘗試吃對的食物,並認真執行,約三到四

個月後,這些症狀都將消失並被根治。

2.不要太依賴藥物,體內自有一套防衛武器!


應建立身體有自癒力的信念;我們很多人一生病,就趕緊找醫生開藥治病,要知道:藥

物治標不治本,只有體內的自癒系統才能真正根治我們身體的疾病。


我們身體內有一副完整的防衛武器──免疫系統,會將外侵的細菌、病毒、黴菌等,將

以阻擋、消滅;而精密的自癒系統則能修補和治癒一切病痛。

例如感冒時,吃下的感冒藥雖然會將入侵的感冒細菌消滅,讓免疫系統不用全體動員

就打贏勝仗,但如此一來,免疫系統的軍隊就無法得到完整的作戰經驗,這將使得敵

軍有機可乘,輕易的越過防線,入侵我們的身體。

3.午餐才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餐。


很多人以為早餐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餐,這觀念其實並不正確,以身體的生理時鐘來

說,午餐時間是身體吸收營養的時間,所以午餐才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餐

4.睡眠休息時,最好關掉房間內的燈光。


在美國實驗中,當一個人在晚上十點到凌晨二點的時間內,完全睡著了,房間的燈卻

開的亮晃晃,經過醫療儀器的檢測,自癒系統修補的工作幾乎等於零,而免疫系統的

工作也下降至最低點。


所以說我們想要消除疲勞,得到身體的健康,千萬不可支用身體的修補時間;只要過

了十點到凌晨二點還沒熟睡,就算睡眠的時間再長,得到的修補和修復也只有一點

點,被破壞的細胞還是無法被修補回來,而入侵的敵人也有機會在身體內紮根。

5.你的血型決定吃什麼最健康。


血型與人體的免疫和自癒系統可說息息相關。根據醫學統計證實,血型和疾病間,有

著密不可分的關聯。 A 型血型應避免食用奶製品和肉類; O 型血型不建議長期吃素;B

型血型不適合吃雞肉;AB型血型盡量避免吃雞肉、牛肉。

6.不要害怕曬太陽,多去接觸陽光。


陽光的好處多,為什麼現代人這麼怕曬太陽,外出前一定要塗上一層防曬乳液才敢出

門?那是因為太多的宣傳告訴我們防曬的重要,但大家卻忽略了,在皮膚上塗抹防曬

乳液,雖然能使紫外線不能到達皮膚底層,卻反而帶來更大的風險,那就是罹患皮膚

癌的機率升高。

7.遠離加工食品,才能避免現代人的甲狀腺問題。


突然地心跳加快、感覺焦慮、容易緊張、手抖、體重下降等,這些都是甲狀腺亢進的

典型症狀。不過,甲狀腺的問題,並不一定有明顯的症狀,因此現代人常不自覺。壓

力可能是誘發的因素之一,身體長期累積過量的加工食品,也是兇手之一。

8.不要輕易丟掉蔬果的表皮、果核和種子,那才是真正具有抗癌的成分。


例如花椰菜,我們都以為花椰菜的營養在花椰上,因此做菜的時候,就把最粗的菜莖

切除掉,但真正具有抗癌成分,能提升免疫力和自癒力的植物生化素,卻多在最粗的

菜莖表皮裡面。


還有像蘋果的植物生化素就存在於果皮下、蘋果心和種子內。

9.不要總是大口大口的喝水。


喝水的方式,很重要,一定要小口小口慢慢地喝,讓身體細胞有充足的時間吸收水分

子。否則大口喝水只會使細胞來不及吸收,就全部跟隨尿液流失了

10.要留住骨骼,豆漿、蔬果比牛奶好~~~

有些牧場為了不使牛群生病,以及為了刺激更高的牛乳產量,大量對牛隻使用抗生

素、生長激素等荷爾蒙。新的研究也發現,殘留在牛奶中的抗生素與荷爾蒙含量驚

人,已嚴重影響人類健康。

2001年哈佛大學發表11年的追蹤報告卻指出,每天食用超過 2.5份乳製品(一份=

240c.c.牛奶),比每天食用少於或等於0.5份乳製品的人,多上34%罹患攝護腺癌的

機會。


Subject: FW: 很多舊觀念都要砍掉重練

自來水中加熱三鹵甲烷不僅具有肝毒性、腎毒性及致癌性
攝氏1百度,剛煮沸的開水,讓水壺的汽笛大響,提醒家庭主婦趕緊關瓦斯,但很多
人進了廚房,第一個動作卻是打開蓋子繼續煮開,希望源源不絕的水蒸氣,能把水
裡頭的氯給帶走;但醫師警告,這個動作真的很危險!
很多人煮開水,習慣在水沸騰之後把蓋子掀開,繼續煮3、5分鐘,為的就是要去除
自來水中的消毒劑「氯」;不過,醫師今天卻提出警告,認為這麼做,會使致癌物
三鹵甲烷揮發在空氣中,會引發腎癌、膀胱癌,更會讓孕婦流產、早產或生下畸形
兒,提醒民眾,除非打開排油煙機,否則煮開水掀鍋蓋還是少做為妙。
新光醫院腎臟科醫師江守山說,不論用的、洗的,日常生活中一定會接觸到自來
水,自來水因加氯消毒便產生! 三鹵甲烷,不僅具有肝毒性、腎毒性及致癌性,除
了自來水的飲用外,燒開水、洗澡、游泳以及任何東西都有可能進入人體中,長期
下來將導致膀胱癌等病變,或者孕婦流產、畸胎。
江守山指舉例,6歲的元元活潑好動,去年暑假和親戚到某室內游泳池遊玩,一待就
是3個鐘頭,結果,開始不停咳嗽甚至嘔吐,回家後還出現躁動不安、呼吸急促的症
狀,送進醫院檢查,發現不僅眼皮浮腫、還出現如狗吠般的咳嗽聲,並已出現缺
氧,詳細檢查後,確認是化學物質引起的會厭炎及咽喉支氣管炎,! 而! 罪魁禍首
正是大量吸入三鹵甲烷的結果。那個游泳池後來經過檢測,發現三鹵甲烷的含量高
達上限的8倍之多。
江守山說,三鹵甲烷會隨著溫度增加而大量蒸發,因此燒開水或煮湯時,他都建議
應該打開排油煙機,減少吸入過量毒氣的機會,此外,他也提醒,若在豪雨或颱風
過後,自來水中的氯氣會特別重,洗澡的時間也不要過久。
此外,江守山也強調,常聽到建議將自來水燒開後,繼續讓水沸騰15至20分鐘,以
便可以除氯,這是個相當危險的行為。他解釋,三鹵甲烷吃進去對人體危害不大,
因為腸胃吸收力不強,但若由肺部吸入則危險性就增高許多。
新光醫院腎臟科主治江守山:「只要加溫它(自來水),三鹵甲烷的蒸散量一定會比
水多,因為三鹵甲烷的蒸發點比水低,所以你只要任何的加溫動作,它就會比水(蒸
氣)先出來。」換句話說,只要把自來水加熱,致癌物質「三鹵甲烷」就會揮發到空
氣中,像熱水瓶上的這個「除氯」設計,千萬別再使用,醫師說吸入肺部,遠比喝
下肚子還糟糕。
醫師建議,除非在自來水加熱前,用活性碳先把氯去除,否則加熱之後就必打開
抽油煙機;在浴室洗澡,也要縮短時間注意通風,才能把罹癌風險降到最低。




霹靂戰元史之天競鏖鋒 31 32

棋一現在有如落水狗般,人人喊打,不但被素還真設計入局重傷,而且又被火山二厲追殺,千鈞一髮之際,槐破夢進場,又引最後的命火來個忽雷四絃,弄到自己即將身殉,為何為了棋一不惜犧牲生命呢?這是一場君臣和男女之戲嗎?實在很難看得懂啊!最後只是為了收角色,將棋一弄得如此不堪,格調低到不足一哂,令人唏噓。只是槐破夢即將死去,那殊十二呢?會不會跟隨之?另外聖魔兩子會不會也牽動著魔皇復生,例如槐破夢之形骸也可作為魔皇復生之軀殼呢?拭目以待。

天之厲和中陰界談判,以皇子交換雷之厲,總覺得雷之厲頗可憐的,不過暫時冰凍起來是一種保護措施嗎?冰太久會不會喪失戰鬥能力呢?

宙王的冷酷殘殺,看來實在是有點在耍嘴皮子和虐殺雜魚,總是隨便犧牲小兵來成全自己的威權,十分地不仁不義,不過這就是領導者必須陰狠的一面嗎?或多或少的手段吧。

月藏鋒遭到孤城不危圍剿,本以為先前會和六獨天缺拼個你死我活的,結果沒有,不知道這次會如何下場,能和素還真對上幾招的應該實力不錯吧!希望他能順利進入苦境,然後幫助老素,最後被老素間接害死......

殢無傷現在喪心病狂,劍意已亂,但劍威增強,火之厲被傷,沒死,而且現在又要去找天佛原鄉之佛血,看來鑄海神鋒這個建議和其後對上魘魔奇怪的言談,是入魔了嗎?還是又被厲族附身了?現在要用無形鑄造有形,鬼剎如來正在收集佛厲魔之元神,用途應是如此。

下兩集應該是胤天皇朝的末路吧!希望殊十二不要跟著陪葬才好。

2012年4月20日 星期五

教師進修研究相關法規-教師法-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4/blog-post_20.html

名  稱 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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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5 日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
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
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
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
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
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留職停薪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與停止支薪而
參加之進修、研究。

第 5 條
全時進修、研究給予公假。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
列事項:
一、學校發展需要。
二、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
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
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第 10 條
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學校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12 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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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012年4月19日 星期四

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 安全更新-一直重複安裝更新-解決方法-先移除NET Framework 4再重新安裝-之後再安裝更新即可。

Microsoft .NET Framework 4 安全更新-一直重複安裝更新-解決方法-先移除NET Framework 4再重新安裝-之後再安裝更新即可。


这个问题可能是由于.NET Framework相关组件有损坏导致,请尝试下面的方法看能否解决:

1.下载.NET Framework移除工具。

http://blogs.msdn.com/cfs-file.ashx/__key/CommunityServer-Components-PostAttachments/00-08-90-44-93/dotnetfx_5F00_cleanup_5F00_tool.zip

注:本文包含的部分软件为非微软的第三方软件,所以微软公司不会对其合法性、可靠性和潜在危险做任何暗示或者保证,您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最终选择使用。如有对此软件的任何问题,请直接联系此软件供应商。

2.下载后,请双击运行。

3.选择“是”,和“YES"。然后会弹出一个选择框。

4.在“product to cleanup”选项卡中,选择 “.NET Framework 4”

5.点击“Cleanup Now”。

6.等待出现“Product cleanup succeeded!”字样时,重新启动您的计算机(可能时间较长,耐心等待)。

7.重新进行更新,确认问题是否解决。

您也可以参考:http://support.microsoft.com/kb/2507641/z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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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轉載: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 「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 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4/13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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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姚佩芬
電 話:(02)77366139
受文者:國立虎尾高級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臺人(二)字第1000923636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訖時點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部前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為利教學進度安
排、銜接需求及學校校務運作』等由,得否逕予規範教師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6個月』或『每次
申請以學期為單位』」疑義,函詢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
經該會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復略以,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如於相關
規定逕予規範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每次申請不得少於
6個月」或「每次申請以學期為單位」,恐與法有違,本
部並以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轉知
在案。復查本部前另函建請該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
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
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100年3月16日勞動
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
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
納。
二、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23日及100年3月16日函釋
意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
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
「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
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各國立大專校院、各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本部中部辦公室、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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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000711臺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釋育嬰留職停薪起迄

主旨:所詢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起迄時點,服務學校可否要求教師應配合以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考量為原則之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0年7月4日高市四維教人字第1000042004號函。
二、查本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略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23日勞動3字第0990062685號函意旨,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點應依受僱者之實際需求而定。又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其意旨在於使受僱者於此期間能全力且長期的照護、教育幼小子女,並顧及事業單位人力、工作之調度及便於僱用替代人力。惟如勞工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例如子女為2歲8個月),「或」勞資雙方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之限制。
三、所詢學校為避免學生受教權益受損,得否要求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點一節,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四、另本部前函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100年3月16日勞動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採納,併予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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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wretch.cc/blog/mymomo0514/1623823

我經常說:學校是大家的,不是一個人或少數人的,這件事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不過有些人就是永遠不知道,還是假裝不知道。

像請育嬰假留職停薪,
有些學校總是希望老師是在開學前申請,到學期末終了以學期為單位的方式申請。

但是教育部公文表示:這樣子的申請方式是不對的!在文中明確表達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受雇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以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ㄧ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ㄧ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止)」。(以下附公文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請釋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間倘若協商
不合致,是否有權就個案具體事實核給留職停薪期間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100年6月28日高市東光人字第1000002380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
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次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條第2項所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
三、復查教育部99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0990128405號函釋
略以,為維護學生之受教權,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限,但如可請求之期間不足6個月
或因特殊事由經與服務學校協商合致者,得不受「每次以
不少於6個月為限」之限制,合先敘明。
四、所詢學校為避免學生受教權益受損,得否要求教師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起迄時點一節,參照上開函釋意旨,有關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時點應以受僱者實際需求而定,惟學校仍得
與教師協商合致,尚不得逕予要求配合以「自開學前一週
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或結束時點應配合
「至學期終了之日(1月31日或7月31日)」。
五、另教育部前函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
施辦法第2條,以學生受教權為考量而增訂「但教師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為單位」,經該會100年3月16日
勞動3字第1000064706號函復認恐有違性別工作平等法育嬰
留職停薪之立法意旨,無法保障受僱者之權益為由,不予
採納,併予敘明。
六、檢附教育部100年7月11日臺人(二)字第1000116901號函釋
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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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與在職進修衝突

http://survey.cyhg.gov.tw/message/message_detail.php?sn=725

作者: EEma (一分辛勞一分才) 看板: Teacher
標題: Re: [請益] 育嬰假與在職進修衝突
時間: Tue Jul 6 18:11:44 2010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278411107.A.9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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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政裁量依法律原則非任意裁量與公傷假[雲林縣教育產業工會電子報第 51 期]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2/04/51.html

教師上班途中酒駕肇事,主管機關駁回公傷假請求。第一次申訴成功,主管機關不符,提起第二次申訴,結果評議結果是維持原處分,第一次申訴評議結果撤銷。

可知上下班途中若酒駕肇事可能不能申請到公傷假。


重點摘錄如下(轉載自周坤鴻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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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以遲到之教師即須自負上班途中之危險,遭車禍亦不能准予公傷假,則 有過度限縮請假規則「教師因上班途中發生危險」法定要件 之嫌,並與公傷假係政府承擔教於上下班途中所生危險之立 法意旨有違

故原申訴人確有犯公共危案,前雖缺乏具體事證,但 原處分並無不當

該部同意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如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 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 酌情核給公假。……」由臺灣之法院對車禍之過失責任採較 嚴格之見交通事故鮮少一方完全無過「不可歸責」無過失)於教師才得核以公傷,則對教師上下班之保障顯有未足,○○縣政府於95年7月12日業已修正「○○縣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而第3 點略申請公傷假應檢附證件規定如他-於上下班(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者…如經服務機關確實 查證確非當事『主要肇事責任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 與上揭函釋意旨相同

銓敘部之函釋所提合理時間應為判斷是「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 直接前往辦公場所之方倘若解釋「遲到(已逾8時上 班時間「合理時間「睡過頭於8時10分到校」、「6 時30提早到校改作業是否合理時間則不無疑義。師如果遲到了,仍須到校上班,以此時上班途中之危險,國家即不負擔?倘若下班時,教師自行留校批改作業,而至晚間才由學校返家,是否國家亦不該負擔該教師回家途中之危 險?原措施學校對「合理時間」認定,顯難與教師請假規則中對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給公假之立法意旨相符。

行政裁量權須在法規授權範圍內行之,恪遵法律 優位原則,始為合法之行政裁量。「行政裁量」具有積極性,係 指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相關法令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於處理行政事務時,可以本諸自由心證原則,作成某項行政決定。行 政機關及行政人員形成心證、行使裁量時,仍然必須遵循誠信原則、等原則及比例原(即合目的性、最小損害及比例性原則)等一般法規範,始為適當、無瑕疵之行政裁量。
易言之,審查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有無瑕疵,除行政機關 行使行政裁量權時,裁量踰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情形者, 救濟機關對於該項裁量即予以尊重,合先敘明。
公務人員於日常中午外出用膳;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包括值夜)、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 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處)所;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所必經之路線。

無由依遲到之事實,即據以否准公傷假之申請, 仍應依原申訴人車禍之事實是否有「主要肇事責任」作為否准公傷假申請之依據。原評議機關所持:「合理時間」應為判斷是否「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場所」之見解, 應予支持。

此函釋意旨,「車禍之主要肇事責任」為核給公傷假與否之依據,而非「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

惟 本會審議本件時,臺 灣○○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755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臺灣○○地方法院於99年1 月27日刑事判決(98年度交上字第38號)「上訴駁回」,已確 定在案,並經再申訴人援引為重要論述,本會自應將此事實納入審議範圍。

原申訴人「酒醉駕駛」,且血液酒測濃度達酒精濃度為 237mg/dl,經換算後,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18毫克,係觸犯刑事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精 或其他相類 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應可推定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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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依法律原則非任意裁量與公傷假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案號:99026號 再申訴人:○○縣立○○國民中學

代 表 人:○○○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服務學校及職稱:○○縣立○○國民中學校長 住居所:○○○○

原措施之學校:○○縣立○○國民中學
再申訴人因教師○○○公傷假案不服○○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申訴部分有理由。原措施學應依本評議書意旨重新核定申訴人 車禍受傷之請假假別;不服97學年年終成績考核部分申訴駁回。」 之評議決定,向本會提起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文 再申訴有理由。○○縣教師申訴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予撤銷。
事實
一、緣再申訴人因教師○○○(以下稱原申訴人)於98年6月10上午8時55分許酒醉騎乘重型機車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經抽血檢測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37mg/dl算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18毫克,再申訴人乃據以否准原申訴人公 傷假之申請。原申訴人不服,遂向○○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起申訴,案經該會於99年1月13日作成「申訴部分有理由。原 措施學校應依本評議書意旨重新核定申訴人車禍受傷之請不服97學年度終成考核分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 再申訴人於99年1月22日收受評議書,爰援引原申訴人因上開 酒醉騎乘重型機車犯「公共危險罪」,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刑 事簡易判(98年度交簡字第755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再經臺灣○○地方法院於99年1月27日刑事 (98年度交上字38「上訴駁回確定在案之判決文, 依法於99年2月11向本會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人再申訴理由略以:

(一)據「○○縣教師申訴評議委會申訴評議書」理由二略以,教師往學校方向上班途中,即符合傷假之要件,倘以遲到之教師即須自負上班途中之危險,遭車禍亦不能准予公傷假,則 有過度限縮請假規則「教師因上班途中發生危險」法定要件 之嫌,並與公傷假係政府承擔教於上下班途中所生危險之立 法意旨有違。再申訴人審酌其意旨,再查銓敘部民84年3月1484臺法四1091993號及88年623日88臺法二字第1753087號函釋略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之要件:於合理時間內,由日常居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處所之上班必經路線,該車禍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 務人員。另,依據臺灣○○地方院刑事判決,記載原申訴人 發生車禍時間為上午8時55分,已逾上班時間(上午8時再申訴人基於類推適用原則,認非屬銓敘部函釋之「上班合 理時間內因公傷假係由公務機關額外負擔請假人員的一切有形支故該假別之核給自應依據相關函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如係上下班(公差途中發生車禍,其主要肇事 責任應非歸責於當事人,得由機首長酌給公假。……)妥慎 考量。爰認公傷假此一法律觀念宜僅以字面「上下班途中」 作為事實判別,而更應在社會公正義與個人應盡義務間取得 法益平衡。

(二)茲因再申訴人於接獲警察通原申訴人發生車禍時,隨即趕赴醫院並積極代為聯絡家人,爰除認為前開上班時間不符申請 公傷假事由外,並耳聞原申訴人駕肇事,嗣渠口頭提出申請 時,申訴人即已確切表請其提無肇事責任證明;另 一方面,再申訴人也數次與警察位洽請提供偵辦或雙方肇事 歸屬鑑定資料,惟當時均未獲得體答覆,故雖然原申訴人未 提出書面申請,惟再申訴人並未忽為該師爭取權益之責。
(三)續上緣由,原申訴人業知悉是否有無肇事責任,關係其公傷假准否之重要因據再申訴人99年02月04日收件之臺灣○地方法院檢送文件表(含:民國98年9月4日98年度偵字第3545 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98年10月13日98年度交簡字第755號臺灣○○地方 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99年1月27日98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綜上判決略因原申訴人血液 酒精濃度為237mg/d1,換算為每公升1.18毫克,犯公共危險 案件,判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故原申訴人確有犯公共危案,前雖缺乏具體事證,但 原處分並無不當

三、○○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說明書略以:

(一)有關再申訴書提出84與88年銓敘部函釋,認為原申訴人發生 之車禍須「不可歸責於原申訴人方得核予公傷假,與法尚有 未合(一)查銓敘部 92年4月9日部法二字第0922232687 號函(附件一)略「……二、務人員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核 給公假,仍須以該車禍之發生不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 上開規定之原旨,乃係在課以公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 中,自行駕車或行路須遵守道路通安全規則之責任,以期減 少車禍事件之發生,其規定之原,尚屬允妥。三、惟以臺灣 地區道路交通車多擁擠之現況,該部同意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如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 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人,縱有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 酌情核給公假。……」由臺灣之法院對車禍之過失責任採較 嚴格之見交通事故鮮少一方完全無過「不可歸責」無過失)於教師才得核以公傷,則對教師上下班之保障顯有未足,○○縣政府於95年7月12日業已修正「○○縣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及延長病假注意事項,而第3 點略申請公傷假應檢附證件規定如他-於上下班(公差)途中意外受傷者…如經服務機關確實 查證確非當事『主要肇事責任得由機關首長酌給公」 與上揭函釋意旨相同
(二)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給予公假。……六、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 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在二年以內。……」其上班 車禍之公傷假之要件應為「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 「須休養或療治」、「期間在二年以內而原措施學校以銓 敘部之函釋即認「合理時間內係指上班時(上午8而認為原申訴人已逾上班時間(上午8時)故否准其公傷假。
○○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認為該解釋已限「教師請假規則」 之規該會認教師請假規則有關公傷假之規「上下 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保教師為上下班而途中遭遇危 險,亦即此上下班途中之危險由家負擔。銓敘部之函釋所提合理時間應為判斷是「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 直接前往辦公場所之方倘若解釋「遲到(已逾8時上 班時間「合理時間「睡過頭於8時10分到校」、「6 時30提早到校改作業是否合理時間則不無疑義。師如果遲到了,仍須到校上班,以此時上班途中之危險,國家即不負擔?倘若下班時,教師自行留校批改作業,而至晚間才由學校返家,是否國家亦不該負擔該教師回家途中之危 險?原措施學校對「合理時間」認定,顯難與教師請假規則中對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給公假之立法意旨相符。
(三)至於再申訴所陳,原申訴人違反刑法判刑確定(99年1月27 於該縣申評會做成本案評議(99年1月13後, 故該事實尚無納入本案之決定理。然本案,原申訴人雖因酒 駕判刑確定,但判決書之內容未原申訴人之酒駕應負該車禍 事件「主要肇事責任原申訴人之酒駕雖為違但與車 禍「有無因果關係」及「肇事責為何」仍尚待調查,如因酒 駕即謂原處分無不當亦尚嫌速斷。
理由 一、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乃法國家基本要求,惟社會情勢瞬息萬變,法規未必巨細靡遺,恰如分際,咸賦予行政機關就各種行政行為在適用確定法律概念之原則外,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範疇亦享有「判斷餘地」,給予行政機關適應情勢變遷之權力,自為適 當之處置,以補充法規之不足,對於此種額外權利,即所謂「行 政裁量權」。惟行政裁量權須在法規授權範圍內行之,恪遵法律 優位原則,始為合法之行政裁量。「行政裁量」具有積極性,係 指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在相關法令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於處理行政事務時,可以本諸自由心證原則,作成某項行政決定。行 政機關及行政人員形成心證、行使裁量時,仍然必須遵循誠信原則、等原則及比例原(即合目的性、最小損害及比例性原則)等一般法規範,始為適當、無瑕疵之行政裁量。至裁量應僅限於 「法律效果」的裁量,而非「構成要件」的裁量。若法律規範屬 強行法,行政機關對義務之履行與否,並無裁量權,若屬裁量規 範,行政機關的行為義務則表現在無瑕疵的裁量,此有最高行政 法院92年判字第1238號判決理由:「……本院按『行政機關依 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 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行政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定有明文。質言之,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行政機關 裁量權之行使,須在法令授權範圍內始為合法,如有逾越裁量權 限或濫用裁量權力而為行政處分者,不論其為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均屬違法,以此情形為限,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及撤 銷,以限制行政法院之職權,並確保行政機關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參照該法條立法說明)。學說上固然承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及某些性質之事件,享有『判斷餘地』,但並非表示完全 排除司法審查。行政機關行使判斷餘地權限之際,倘未充分斟酌 相關之事項甚或以無關聯之因素作為考量,或者判斷係基於不正 確之事實關係等情形,即屬違法,行政法院自得予以撤銷。…」 在案。易言之,審查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有無瑕疵,除行政機關 行使行政裁量權時,裁量踰越、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情形者, 救濟機關對於該項裁量即予以尊重,合先敘明。
二、次按「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一者,給予公假。…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為「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所明定。凡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受傷,必須休養或療治者,如因交通 事故住院休學校得核與公傷另依銓敘部88年6月23日88)臺法二字第1753087號函釋「上下班途中」之認定標準補充規定如「 (一) 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係指:意外危險之發生,係公務人員於合理時間內,由日常居住 處所以適當交通方直接前往辦公(處所之上班必經路線; 或在辦公場(處)所退勤時,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 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 當因果關()公務人員日常往返辦公(處所必經路線, 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如道路施工改接送家人上下〈學〉 中發生意經服務機關就其起過路線、 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屬客觀 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三)公務人員於日常中午外出用膳;經服務機關安排勤務時間(包括值夜)、例假日或平常加班之往 返居住處所與辦公場(處)所;或因公奉派訓練、出差、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於往返途中,所必經之路線。上開函釋 係解釋「上下班途中之認定標準」,強調「必經路線」,因此所謂「合理時間內」應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由日常居住處所以 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場(處)所之上班必經路線」之依 據。卷查,再申訴人主張:「……另,依據臺灣○○地方法院刑 事判決,記載原申訴人發生車禍時間為上午8時55分,已逾上班 時間(上午8時),再申訴人基類推適用原則,認定非屬銓敘部函釋之『上班合理時間內』……」並遽爾以原申訴人「遲到」為由否准其公傷假,顯有誤解前揭函釋之意旨。若原申訴人確有遲到等出勤情事,再申訴人自應依出勤差假相關規定予以原申訴 「遲到登記無由依遲到之事據以否准公傷假之申請, 仍應依原申訴人車禍之事實是否有「主要肇事責任」作為否准公傷假申請之依據。原評議機關所持:「合理時間」應為判斷是否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直接前往辦公場所之見, 應予支持。
三、又,銓敘部 87年9月10日為「公務人員下班途中(無照駕駛) 車禍受傷,得否核給公假療傷」作成(87)臺法二字1671158 號函「查本部86年5月31日86法二字第1468928號書函 略以:『……二、公務人員因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核給公假,仍須 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上開規定旨,乃係在課以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自行駕車或 行路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責任,以期減少車禍事件生,其規定之原旨,尚屬允妥。三、惟以臺灣地區道路交通車多擁擠之現況,……本部同意公務人員於奉派公差或上下班途中車 禍受傷,如該車禍經法院判決確定主要肇事責任非屬公務人員本 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酌核給公假。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訟程序(自行和解),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 否給假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依據上開原則,由機關長官依權責就個案予以核實認定。……員工因下班途中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受傷,…以『無照駕駛』即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宜由機關首長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衡酌事實核依此函釋意「車 禍之主要肇事責任」為核給公傷假與否之依據,而非「以該車禍之發生不可歸責於該公務人員」為要件。審究卷附資料,再申訴 人主張:「…原申訴人業知悉其是否有無肇事責任,關係其公 傷假准否之重要因另據再申訴人99年2月4日收件之臺灣○地方院檢送文件98年9月4日98年度偵字第3545 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10 月13日98年度交簡字第755號臺灣○○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及99年1月27日98年度交簡上字第38號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綜上判決略因原申訴人血液酒精濃度為237mg/d1換算為每公1.18犯公共危險案判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故原申訴人確有犯公共 危險案,…,但原處分並無不當。○○縣政府則於99年3 月10所提出之說明書載「……於再申訴人所原 申訴人違反刑法判刑確定(99年1月27日)係於該縣申評會做 成本案評議書(99年1月13日)之後,故該事實尚無納入本案 之決定理由。然本案,原申訴人雖因酒駕判刑確定,但判決書之 內容未見原申訴人之酒駕應負該車禍事件之『主要肇事責任』,故原申訴人之酒駕雖為違法,但與車禍『有無因果關係』及『肇 事責任為何』,仍尚待調查,如因酒駕即謂原處分無不當亦尚嫌 速斷。」卷查,○○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本案時,臺灣○地方法院審議原申訴人「公共危險罪」刑事判決尚未確定,該會未為停止評議之決定(兩造未申請停止評議),因此亦未將此事實納入評議內容,此為不爭執之事實。惟本會審議本件時,臺 灣○○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98年度交簡字第755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臺灣○○地方法院於99年1 月27刑事判(98年度交上字第38號「上訴駁回已確 定在案,並經再申訴人援引為重要論述,本會自應將此事實納入 審議範圍。
四、查「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 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 品。」為「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所明定。本案依卷附 資料並未有主要肇事責任歸屬之關文件,應可推定兩造就本件 車禍交通事件並未進入訴訟程序。可證之再申訴書指「…… 另一方面,再申訴人也數次與警單位洽請提供偵辦或雙方肇事 歸屬鑑定資料,惟當時均未獲得體答覆,……」再依上開銓敘 部函釋所「……又如該車禍事件未進入訴訟程(自行和解而無法院判決書作為認定是否給之依據時,亦可參酌警察機關 製作之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或其他資證明之文件資料,依據上開 原則,由機關長官依權責就個案以核實認定。……」再申訴人 並非該件交通事故之當事人,無申請肇事責任之鑑定,因此, 當再申訴人「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要求原申訴人提「非 主要肇事責任」文件之際,原申人即應提供,原申訴人若未提供,再申訴人自得依相關事實證據為決申訴「酒醉駕駛
且血液酒測濃度達酒精濃度為237mg/dl換算其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約為每公升1.18毫克,係觸犯刑事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精或其他相類 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 刑、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應可推定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再申訴人依據前述院判決,並以原申訴人未能提 出「非主要肇事責任」文件,據推定原申訴人酒醉騎乘重型機 車為主要肇事責任,此項認定亦符合上開銓敘『無照駕駛』 即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釋意旨。再申訴人「否准原申 訴人公傷假申請」之裁量並無違,本會應予尊重,原評議機關 所為評議決定應予撤銷。
五、綜上論結,本件再申訴案為理由。爰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4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席
中 華 民 國 9 9 年 6 月 1 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