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2月23日

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錄音合法-妨害秘密罪-相關資料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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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5條之一【妨害秘密罪】中的『無故』
文 / 陳志宇 【台灣法律網】

按本條併本章立法意旨係在保護人民之秘密通訊權與隱私權,此一權利應認為憲法第十二、二十二條所涵蓋,亦有釋字第二九二、二九三號可供佐考。

本條與前條及後條所規範者,乃指無正當理由,而有妨害或侵害他人為私人間書信往來、言談、活動之行為。是以,在構成要件上,必須缺乏行為正當性,始有構成要件之該當。

至於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為窺視、竊聽者,本身是否為當事人之一,則非所問。

換言之,若有正當理由者,則可《阻卻構成要件該當》(非阻卻違法)。例如,屢受他人電話恐嚇,而私下於自己電話加裝錄音設備者。

綜合來說,本條之構成要件應解為,無正當理由,以一行為侵害他人隱私權。若有正當理由或非利用工具而犯之,則無本條之適用。

常見行為,併其說明如下:
1.甲寄發私人書信予乙,乙將之留存。
雖書信僅為甲對乙之秘密訊息傳遞,但客觀認知上,足認甲應知乙未必刪 除該書信,且本書信之存在,亦非基於乙之主動行為而產生。是以,不成立本罪。

2.甲乙間之私人活動,甲在未經乙同意下,私下錄影、錄音。
雖甲為此私人行為之當事人,但依本條第二款之文字解釋,仍屬違法。

3.甲乙間之私人活動,甲以希望日後懷念取得乙同意而紀錄,但甲嗣後擅自 對外公開。(乙非受詐騙)
僅就本條言,由於僅處罰紀錄之行為。因此,既然紀錄為乙所同意,則甲紀錄並未違法。至於甲嗣後所為之公開行為,若有牽涉其他法律,則依律處斷,否則,乙僅得以民事侵權行為或有侵權之虞訴請制止( 援民18之法理 )、回復之,若有侵權事實,並得為民事求償。

4.甲於家中電話裝設錄音機,並常態紀錄家中所有打入、撥出之電話。
首先,若錄音設備啟動之前,已明確令受話人知悉本次對話內容已被紀錄 ,則可推定受話方同意;反之,則屬違法。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對話雙方並非甲本人,而係甲之家屬丙與他人乙。則又分很多情況。

A.錄音設備本身會自動告知通話雙方,本次通話已被紀錄者,同前,視為雙方同意,阻卻構成要件該當。

B.錄音設備無此功能,且甲亦未告知家屬者,違法。

C.錄音設備無此功能,但甲有告知家屬,但家屬未告知對方者,........
天知道怎麼辦......若純就法理來說,其實很好推,只是有點扯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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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問題】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台灣法律網】

【問題】

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註一)?


【解析】

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 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為刑法第315-1條定有明文,是「無故」以錄音紀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 談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其中,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註二),是錄音是否涉及妨害秘密罪?則應視「錄音紀錄之行為有 無正當理由」(註三)及「所錄音紀錄者是否為他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而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9月30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請問辦公室八卦流言嚴重影響生活及工作是否構成犯罪行為?
註二:臺灣高等法院96年02月06日95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判決參照。
註 三: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臺灣高等法 院92年12月05日92年度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按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 論或談話罪,其所謂「無故」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理由正當與否,則應以客觀觀察定之,包括法律、道德及習慣等,尚須衡量所保護之法益與侵害他人秘密隱私 法益之受害程度,考量比例原則定之。本件位於台北市○○區○○街二十四之三號七樓之三之(下稱系爭房屋)處所,係被告所有,且由被告所經營擔任負責人之菁 湛廣告事業有限公司營業所在地,有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核發之系爭房屋建物所有狀、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等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 系爭房屋為其所有且供其經營業務使用,當可採信。從而,被告在其所有住處內所使用之電話裝設錄音設備,自屬其權利之行使,非無正當之理由。」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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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search/search_result?p=%E9%8C%84%E9%9F%B3+%E5%90%88%E6%B3%95&mc=0

錄音 合法
YAHOO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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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71401700

進入警察局報案,為了避免被吃案,帶錄音筆錄音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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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9072900448

錄自己與別人的說話內容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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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會時可以錄音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2290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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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knowledge.yahoo.com/search/search_result?p=%E9%96%8B%E6%9C%83%E9%8C%84%E9%9F%B3

開會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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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上課中錄影或錄音是否合法?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10131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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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錄音存證合法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1120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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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高雄縣教師會公開回應指派參加會議、研習、活動卻要求課務自理問題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2/blog-post_23.html

2011/2/21牛奶瓶報報

高雄縣教師會公開回應指派參加會議、研習、

活動卻要求課務自理問題

回應人:高雄縣教師會總幹事 廖建中

有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公文指派參加各項會議、研習、活動參加人員准予公(差)假登記,要求課務自理問題,茲回復如下:

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第三款)。」

復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以:「命令:與法律抵觸者無效」

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也規定以:「各機關發佈之命令,不得違反變更或抵觸法律」。

所以教育局公文、命令與法律抵觸者,根本無效!

各位老師,如果學校要您課務自理去參加研習、會議,請校方、官方先解決您的課務問題;記得,請您在公文上簽註上述教師法規定,留下白紙黑字記錄。

如果老師您因此受到學校或官方任何懲處或壓迫,請向本會提出申訴,我們會動用司法基金幫您打行政訴訟。

PS.高雄縣教師會成立司法基金,捍衛教師的權益和尊嚴,目前只有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可申請,大高雄市的非會員教師先加入本會才能申請,審核通過每次補助金額可達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