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08/01/2009 - 09/01/2009

2009年8月30日 星期日

重灌狂人:WinToFlash 自製可開機、可安裝系統的「USB重灌隨身碟」

之前有試過 pe to usb這個軟體,但是不能適用於WINDOWS XP的原始安裝檔。
相信這個軟體功能會很強大,可以把隨身碟當作光碟片來用,尤其對於安裝EPC最為方便。
但是,要解決的是,有些筆電用的是SATA硬碟,如果沒有模擬IDE模式的話,就算是XP的原始安裝光碟片,也無法在系統上安裝XP,所以必須找到內建SATA驅動程式的XP安裝光碟,不過,目前的筆電,大多數都有支援模擬IDE的功能了。這個擔心應該是多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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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WinToFlash 自製可開機、可安裝系統的「USB重灌隨身碟」

英秘密警告:新流感疫苗 恐致命

引用自
http://epochtimes.com/b5/9/8/17/n2626260.htm

【大紀元8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韓婕編譯)在新型流感H1N1各處肆虐之時,各國無不設法研發甲流疫苗,希望能降低流感的為害率。英國衛生防護局 (HPA)最近以機密信函方式,發函給約600名神經病學家,警告最新的新流感疫苗,可能引發致命神經疾病酖基連巴瑞症候群(Guillain- Barre Syndrome,GBS),要求他們在新疫苗開始施打後,注意這類病患的增加情形。

據 英國媒體報導,英國打算在大約兩個月後展開甲型流感(H1N1)免疫接種計劃,讓第一批約1300萬人接種由製藥巨頭葛蘭(Glaxo Smith Kline)在德國生產的新疫苗,從6個月大至65歲的老人,只要健康有毛病、正在懷孕或者身為專業醫療人員,便可優先獲得注射疫苗。 但採用的疫苗卻被 發現可能導致一種致命的腦部失調病症。

英國每日郵報16日取得機密信件公諸於世,引起民眾譁然,質問當局為何不在疫苗施打前,告知民眾這項訊息。反對黨成員質疑政府隱瞞疫苗的潛在風險。

這是首次有高級衛生官員關注疫苗可能引起嚴重併發症,HPA免疫部門主管米勒教授上月29日向神經病學家發出秘密函件,指出1976年美國一個軍營爆發H1N1豬流感疫情後,當時美國總統福特政府展開大規模防疫注射。

諷刺的是,數百人在接受注射後數天,報告感染罕見的腦部失調病症「格巴氏綜合症」(GBS),結果有25人因神經嚴重麻痺導致呼吸衰竭死亡;而當時只有一人死於H1N1豬流感。

1976年美國施打H1N1流感疫苗後,出現的多種情況,包括死於接種疫苗的人多於新流感的死亡病例;總共有500個GBS病例發生;疫苗導致罹患GBS的機率成為原來的8倍;10週後,確定疫苗與GBS的關聯後,當局回收疫苗。

保守黨影子衛生事務發言人彭寧指政府企圖隱瞞風險,他說:「我們需要知道潛在風險,我們的工作是確保公眾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英國公眾得知GBS風險前,已經憂慮葛蘭素史克的疫苗可能未經過充分的測試便應用。一位資深神經學家便表示,鑑於GBS風險,他將不會接受接種注射。 @

流感快速篩檢服務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點

新流感雖然致死率不如SARS,但是這種傳染病還是人人自危,一旦送到醫院,個人認為就是在那邊等死,或者活活被嚇死,唉!所以反而覺得自己在家修養,改善飲食,服用藥物,可能還比去大醫院投藥還好,因為現在就算你陽性,還要等到住院才可以用藥。至於疫苗,英國發出消息,說流感的疫苗會引發腦部病變。實在是太嚇人了,等於說,只能靠自己,靠家人了。不過如果真的很嚴重,還是要聽從專業醫師的建議,送大醫院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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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BILLY PAN 部落格
http://www.wretch.cc/blog/billypan101/16052136
流感快速篩檢服務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點

H1N1新流感疫情,應該啟動國安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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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提供流感快速篩檢服務之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配置點
製表日期:98/8/14
流水號
縣市
機構名稱
1
臺北市
三軍總醫院
2
臺北市
臺北榮民總醫院
3
臺北市
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4
臺北市
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5
臺北市
馬偕紀念醫院
6
臺北市
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7
臺北市
國軍松山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8
臺北市
台北市立萬芳醫院
9
臺北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10
臺北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11
臺北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
12
臺北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13
臺北市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陽明院區
14
臺北市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15
臺北市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6
臺北市
財團法人國泰醫院
17
臺北市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18
臺北縣
財團法人汐止國泰綜合醫院
19
臺北縣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
20
臺北縣
瑞芳醫院
21
臺北縣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
22
臺北縣
亞東紀念醫院
23
臺北縣
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24
臺北縣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25
臺北縣
台北縣立醫院三重院區
26
臺北縣
行政院衛生署雙和醫院
27
臺北縣
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永和分院
28
臺北縣
三峽宏恩醫院
29
臺北縣
台北縣八里鄉衛生所
30
臺北縣
台北縣三芝鄉衛生所
31
臺北縣
台北縣平溪鄉衛生所
32
臺北縣
台北縣石門鄉衛生所
33
臺北縣
台北縣石碇鄉衛生所
34
臺北縣
台北縣坪林鄉衛生所
35
臺北縣
台北縣金山鄉衛生所
36
臺北縣
台北縣烏來鄉衛生所
37
臺北縣
台北縣貢寮鄉衛生所
38
臺北縣
台北縣深坑鄉衛生所
39
臺北縣
台北縣新店市衛生所
40
臺北縣
台北縣雙溪鄉衛生所
41
臺北縣
臺北縣三重市衛生所
42
臺北縣
臺北縣板橋市衛生所
43
臺北縣
臺北縣永和市衛生所
44
臺北縣
臺北縣中和市衛生所
45
臺北縣
臺北縣新莊市衛生所
46
臺北縣
臺北縣土城市衛生所
47
臺北縣
臺北縣蘆洲市衛生所
48
臺北縣
臺北縣樹林市衛生所
49
臺北縣
臺北縣汐止市衛生所
50
臺北縣
臺北縣鶯歌鎮衛生所
51
臺北縣
臺北縣三峽鎮衛生所
52
臺北縣
臺北縣淡水鎮衛生所
53
臺北縣
臺北縣瑞芳鎮衛生所
54
臺北縣
臺北縣五股鄉衛生所
55
臺北縣
臺北縣泰山鄉衛生所
56
臺北縣
臺北縣林口鄉衛生所
57
臺北縣
臺北縣萬里鄉衛生所
58
基隆市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59
基隆市
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
60
基隆市
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
61
桃園縣
桃園榮民醫院
62
桃園縣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
63
桃園縣
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新屋分院
64
桃園縣
桃新醫院
65
桃園縣
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66
桃園縣
陽明醫院
67
桃園縣
壢新醫院
68
新竹市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69
新竹市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
70
新竹市
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
71
新竹縣
新仁醫院
72
新竹縣
竹東榮民醫院
73
新竹縣
行政院衛生署竹東醫院
74
苗栗縣
大千綜合醫院
75
苗栗縣
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
76
台中縣
署立豐原醫院
77
台中縣
光田綜合醫院沙鹿院區
78
台中縣
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
79
台中縣
梧棲童醫院
80
台中市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81
台中市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82
台中市
台中榮民總醫院
83
台中市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84
台中市
澄清綜合醫院(平等)
85
台中市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
86
彰化縣
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
87
彰化縣
秀傳紀念醫院
88
彰化縣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89
彰化縣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二林分院
90
彰化縣
財團法人彰濱秀傳醫院
91
彰化縣
漢銘醫院
92
彰化縣
員生醫院
93
彰化縣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鹿基分院
94
彰化縣
卓醫院
95
彰化縣
道安醫院
96
南投縣
行政院衛生署南投醫院
97
南投縣
埔里榮民醫院
98
南投縣
佑民醫療社團法人佑民醫院
99
南投縣
南基醫院
100
南投縣
竹山秀傳醫院
101
南投縣
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102
嘉義縣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
103
嘉義市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104
嘉義市
榮民醫院
105
嘉義市
陽明醫院
106
嘉義市
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107
嘉義市
嘉義基督教醫院
108
雲林縣
台大醫院雲林分院
109
雲林縣
彰基雲林分院
110
雲林縣
天主教若瑟醫院
111
雲林縣
成大斗六分院
112
雲林縣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113
台南縣
奇美醫院
114
台南縣
奇美醫院柳營分院
115
台南縣
新樓醫院麻豆分院
116
臺南縣
臺南縣署立新營醫院
117
台南市
台南市立醫院
118
台南市
行政院衛生署台南醫院
119
台南市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院
120
台南市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121
台南市
郭綜合醫院
122
高雄市
高雄榮民總醫院
123
高雄市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124
高雄市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125
高雄市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大同院區
126
高雄市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美術館院區
127
高雄市
健仁醫院
128
高雄市
小港醫院
129
高雄市
國軍左營醫院
130
高雄市
國軍高雄總醫院
131
高雄縣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132
高雄縣
建佑醫院
133
高雄縣
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
134
高雄縣
國軍岡山醫院
135
高雄縣
義大醫院
136
屏東縣
安泰醫院
137
屏東縣
龍泉榮民醫院
138
屏東縣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139
屏東縣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140
屏東縣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141
屏東縣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142
宜蘭縣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員山榮民醫院
143
宜蘭縣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蘇澳榮民醫院
143
宜蘭縣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144
宜蘭縣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145
宜蘭縣
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
146
台東縣
行政院衛生署台東醫院
147
台東縣
財團法人台東基督教醫院
148
台東縣
馬偕紀念醫院台東分院
149
花蓮縣
玉里榮民醫院
150
花蓮縣
鳳林榮民醫院
151
花蓮縣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152
花蓮縣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處
153
花蓮縣
慈濟醫院
154
花蓮縣
門諾醫院
155
澎湖縣
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156
澎湖縣
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
157
金門縣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158
連江縣
連江縣北竿衛生所
159
連江縣
連江縣立醫院
160
連江縣
連江縣西莒衛生所
161
連江縣
連江縣東引鄉衛生所
162
連江縣
連江縣東莒衛生所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2008年臺灣教育部課程綱要修訂網站

國中課程實施的法規依據與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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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教育部課程綱要修訂

http://teach.eje.edu.tw/9CC/index.php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090824

1. 台中公園不錯,日治時代雙塔房樓地標,湖光碧影,夏雷陣陣,亦可泛舟塘中。老樹松鼠群聚,景觀精緻,小巧而美,日式風格。

2. 天絲,天絲床罩組,看在臺灣製造,PARIS 品牌的份上,我,又,給它,刷下去了。

3. 路邊停車訣竅,參考小舅子三招流,一、離前車到後門手把即刻轉入。二、直直深入看左後照鏡,是否進入白線。三、稍微調整前後車距,最好是離前車一些距離,讓自己車子好出去。嘿嘿,有了這些絕招,我要慢慢增加功力。

4. 蛇,沒辦法,還是不容於室外。雖然我是秉持自然生態平衡,物種數量自然會調節。只好祝牠,一路好走,安心上路。

5. 導遊不好當,規劃行程難矣,不過總比被動接受行程,好上許多。

6. 線上遊戲,是滿足感和成就感的獲得來源,所以許多宅男仍然非常開心地活著!

2009年8月23日 星期日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09.05.27.修訂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府教學字第9104004765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府教學字第0980404652號函修訂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學期中課後時間;規劃適當補救教學,提升學習興趣及善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和知能,延展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精神,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加強輔導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積極參與學校為學生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本活動實施類別及原則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以不超過一節課,且不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原則 (上半日課之學生不得超過三節課),週六以半日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間以開放至下午五時卅分為原則。且不得強迫參加,不考試、不上課、不收費(水電費除外)。
五、本活動辦理內容如下:
(一)活動內容包括:補救教學、課業輔導、學習指導、生涯規劃課程、生活教育、技藝課程、藝文活動、科學活動,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及其他視學生需求所安排之各項活動。
(二)前項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準備補充教材;不得提前教授新單元,學生各項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本活動經費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及經費支用原則如下:
(一)以教師鐘點費 × 節數/百分之七十/班級學生數為計算基準。
(二)本項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70%)及行政費(佔總收費 30%)。
1、教師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行政費:支用印刷紙張、事務費、教材講義、補助學校水電、雜支外,實際參加本活動之行政人員,倘有加班事實,其加班費之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同一時段鐘點費與加班費不得重複請領。
(三)家境清寒且有低收入證明學生,應准其免繳納費用,其減免名額由學校自訂。
(四)本項收費不敷使用時,應以發放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先。
(五)收費應給收據,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以代收代付專款專戶儲存辦理。
(六)所收費用如有餘額,得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七、本活動教師鐘點費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八、各校辦理本活動,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或中途參加者,以實際上課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九、各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相關費用得自該學期課業輔導活動經費之行政費項下勻支。
十、各校辦理本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成效。
十一、各校辦理本活動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相關資料留校備供查核。
十二、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本活動,得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並據以考核。

捏造會議記錄,起訴校長主任。

引用自
高雄縣教師會電子報-牛奶瓶報報
http://www.kcta.org.tw/milkping/view.asp?Id=2336
劉亞平 98/6/24 捏造會議記錄 起訴校長主任

最近,又到了期末時刻,每到了學年交替,學校就有很多會議要開,校務會議、教評會、成績考核會、課編小組會議等等‧‧‧。

這些都是學校正式的會議,有開會當然就有會議記錄,這些會議記錄都是學校的公文書,自然就應當要忠實記錄,不得有偽造的情形。

所以,奉勸所有教育人員,有開會才簽名,做記錄要確實,不要有虛擬和偽造情形發生,以免遭到人家舉發,還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這裡有一個屏東縣的案例,校長和人事主任在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中,涉嫌偽造會議記錄,遭地檢署以涉嫌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轉貼相關的報導:

●●●980513聯合報的報導●●●
================================================================================
捏造會議記錄 起訴校長主任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屏東報導】 2009.05.13

屏東縣某國中黃姓校長與程姓人事主任,在該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中,涉嫌偽造會議記錄,記載未參與會議的兩名老師意見。

屏東地檢署昨天將黃姓校長與程姓人事主任以涉嫌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黃姓校長擔任校教評會及考核會主席,程姓人事主任擔任考核會委員兼會議記錄,負責記錄會議的報告、討論與結論。但在95年5月該校召開教評會與考核會時,有兩名老師沒參加。程姓主任卻在會議記錄中記載兩名老師對二年級某導師體罰學生行為提出意見與批評,且要求全體委員對於該導師體罰不當的事件,除了口頭申誡外,應列入年終考評。

黃校長簽核後,程主任卻發現兩名提出意見的老師並未到場開會,因此將兩名老師的說詞,分別改為「校長回應」與「校長轉述該老師關切本案說法」,遭人舉發,檢警介入調查,黃姓校長與程姓主任坦承是為了一時方便,沒有重新召開考核會,才記錄不實的會議內容。

【2009/05/13 聯合報】

-----
引用自
http://www.cta.chc.edu.tw/ann_utf8/show.php?mytid=325&mypartid=&noday=1&nopart=1&show=0&myday=666&noyear=1&nomonth=&myyear=&mymonth=&t=1250936891&usenuke=&mysearch=&stxt=

單位會長發公告者會長來源220.140.?.?
標題偽造會議紀錄 校長緩起訴相關網址人氣8446
時間2005-06-28 09:01:37相關附件管理刪除 編修
偽造會議紀錄 校長緩起訴

記者游振昇/員林報導
 

彰化縣溪湖鎮媽厝國小校長陳煌儀等4人未依規定召開校務會議制訂「教師擔任導師辦法」,即製作不實的會議紀錄要求老師簽名,彰化地檢署昨天依偽造文書罪,諭知陳煌儀等人緩起訴處分,為期一年。

被控偽造文書、檢方昨天諭知緩起訴處分的包括媽厝國小校長陳煌儀(49歲)、教務主任莊○○(50歲)、教師兼代輔導主任陳○○(23歲)、總務主任陳○○(40歲)等4人。

陳煌儀等人否認有登載不實行為,陳煌儀說,去年因為彰化縣政府教育局公告急著要各校制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的資料,他才緊急找莊玉利等人在校長室召開行政會議擬定條文,隔天在早會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檢察官指出,依彰化縣政府規定,校務會議需由全體教職員及家長2至6人組成,校務會議召開10天前,應以開會通知或其他公開方式告知與會成員,媽厝國小未依規定開會,總務主任陳有忠後來拿會議紀錄要老師補簽名,因為老師都拒絕簽名,且有人檢舉才爆發此案。

檢察官說,陳煌儀等人為了應付上級機關要求,一時失慮誤蹈法網,動機雖有可議,但非惡性重大。




【2005-06-28/聯合報/C4版/中部綜合新聞】

教育基本法-06.12.27.修正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20045

名  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特
制定本法。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
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
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
扶助其發展。

第 5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
團體或宗教活動。

第 7 條

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
者,應予獎勵。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
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
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
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 9 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 10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
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
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
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第 12 條

國家應建立現代化之教育制度,力求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之普及,並應注
重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之結合與平衡發展,推動終身教育,以
滿足國民及社會需要。

第 13 條

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
昇教育品質,促進教育發展。

第 14 條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學力鑑定之實施,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或教育測驗服務機
構行之。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第 16 條

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之規定,修正、廢止或制 (訂) 定相關教育法令。

第 17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04.07.26.修正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8


名  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3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國民教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外,應依下列
各款辦理:
一、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
二、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三、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應增設學校,重劃學區。
四、交通不便、偏遠地區或情況特殊之地區,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視實
際需要與學習成效,選擇採取下列措施:
(一) 設置分校或分班。
(二) 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三) 提供上下學所需之交通工具或補助其交通費。
(四) 其他有利學生就讀及學習之措施。

第 3 條

實施國民教育之學校名稱如下:
一、縣 (市) 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縣 (市) 及鄉 (鎮、市、區) 之名稱;
國民中學及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縣 (市) 立之名稱。
二、直轄市立國民小學,應冠以直轄市及行政區之名稱;國民中學及合併
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冠以直轄市立之名稱。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
國民中小學,應冠以師資培育大學之名稱。
四、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合併設置之國民中小學,應依設置地區,
冠以直轄市或縣 (市) 之名稱。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國民補習教育,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其有關規定
辦理。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劃分學區時,相鄰直轄市
、縣 (市) 地區之學區劃分,得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實際狀況協商
定之。

第 6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項所稱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
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訂定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辦
法時,應邀請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
人士參與。

第 7 條

國民中學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設置獎、助學金,其經費除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外,學校得自行籌措。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入學,除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強迫入
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 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 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
輔導其入學。

第 9 條

本法有關戶政機關之造冊,得以戶政資訊系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之方式代
之。

第 10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選用教科圖書,如無
適當教科圖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
校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材。
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11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組織之遴選委員會,應在校長第一任任
期屆滿一個月前,視其辦學績效、連任或轉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
其應否繼續遴聘。現職校長依本法第九條之三規定評鑑績效優良者,得考
量優先予以遴聘。

第 12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校務重大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校長交議事項。

第 1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訓導及輔導工作,應兼顧學生群性及個性之發展,
參酌學校及學生特性,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

第 14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下列各
款辦理:
一、各處 (室) 之下得設組。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其規模較小學校得
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處,置主任一人,並
得設組。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處、室掌理事項,得參照下列各款辦理:
一、教務處: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
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
,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
二、訓導處: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
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等事項。
三、總務處:學校文書、事務、出納等事項。
四、輔導室 (輔導教師) :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
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設教導處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教務處及訓導處業務。

第 1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協助辦理社會教育時,應依社會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 16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經徵得其董事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
得按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劃分學區之規定,分發學生入學,學生並免
納學費;其人事費及辦公費,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規定標準編列預
算發給之,建築設備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補助之。

第 17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應依本法第八條規定之課程綱要,本國民教
育精神施教,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導監督。

第 1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法令規章-教育法規查詢

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法令規章
http://www.boe.ylc.edu.tw/~boe02/law/


國民教育法-98.06.17.修正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8 年 06 月 17 日 修正)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
定之。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
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
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
教育。

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
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定之。

第 5-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
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為所轄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
前項之經費,由教育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
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
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
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
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 7- 1 條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與需要,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
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並得採專案編
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第 8-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亦
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
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
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第 8- 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圖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
之學生;其相關借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
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展計畫,經原學校校
務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
日;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
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
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但縣(市)學校數量國中未達十五校或
國小未達四十校者,得遴選連任中之現職校長,不受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
一以上之限制;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
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
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
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
長聘兼(任)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
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第 9- 1 條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
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
參加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
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 9- 2 條

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公開甄選且儲訓之合格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
一、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
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公
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
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國中、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第 9- 3 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
(系) 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
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第 9- 4 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
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
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
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
任他職。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
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
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
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
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
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
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
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
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
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第 16 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
源如左︰
一、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
二、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第 17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
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第 1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 19 條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
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第 20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
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
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20- 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第 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教師法-06.05.24.修正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H0020040

名  稱: 教師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製
定本法。

第 2 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 3 條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
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第 二 章 資格檢定與審定
第 4 條

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製;
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製。

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檢定分初檢及複檢二階段行之。
初檢合格者發給實習教師證書;複檢合格者發給教師證書。

第 6 條

初檢採檢覈方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繳交學歷證件申請辦理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實習教師之資格:
一、師範校院大學部畢業者。
二、大學校院教育院、系、所畢業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三、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四、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畢業,修滿教育部規定之教
  育學分者。

第 7 條

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
辦理。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
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
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第 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
行之。教師經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授權學校辦理複審,複審合格後發給教師證書。

第 10 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三 章 聘任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
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
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
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 1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實習教師證書或教師證書者為限;續
聘以具有教師證書者為限。
實習教師初聘期滿,未取得教師證書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
延長初聘,但以一次為限。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
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 14- 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
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
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 14- 2 條

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覆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 14- 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 (年功薪) ;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覆聘任者,其本薪 (年功薪) 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
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
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第 15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
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
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第 15- 1 條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
予通過。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
項之規定。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併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 18 條

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
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18- 1 條

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前項教師請假規則,應包括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
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由教育部定之。

第 五 章 待遇
第 19 條

教師之待遇分本薪 (年功薪) 、加給及獎金三種。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本薪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專科以上學校教
師之本薪以級別、學經歷及年資敘定薪級。
加給分為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

第 20 條

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六 章 進修與研究
第 21 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進修研究機構或單位;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23 條

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七 章 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第 24 條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
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擔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儲金
制建立前之年資,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金之核發依原有規定辦理。教
師於服務一定年數離職時,應准予發給退休撫卹基金所提撥之儲金。
前項儲金由教師及其學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儲備之。
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25 條

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另以法律定之。

第 八 章 教師組織
第 26 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
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 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
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
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第 27 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第 28 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
不利之待遇。

第 九 章 申訴及訴訟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0 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分級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分學校及中央兩級。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分縣 (市) 、省 (市)及中央三級。

第 31 條

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
決定者亦同。

第 32 條

申訴案件經評議確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確實執行,而評議書應同時
寄達當事人、主管機關及該地區教師組織。

第 33 條

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
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第 一○ 章 附則
第 34 條

本法實施前已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其資格應予保障。

第 35 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由教育部訂定辦法規定之。
各級學校專業、技術科目教師及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 35- 1 條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資遣事項,
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
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因軍訓護理課程調整致無法繼續任教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辦理
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 36 條

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公立幼稚園及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
園專任教師準用之。
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專任教師,除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
五條外,得準用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

第 36- 1 條

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

第 37 條

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


第 38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部分之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自97.07.03起實施

引用自
http://163.27.159.5/sfs3/modules/board/board_show.php?b_id=4412

主旨:轉知「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自97.07.03起實施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97年7月3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函示附件(如檔案下載),轉請 查照。

三、另摘錄上開雲林縣政府函示(如後)供參:

主旨:

檢送「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自即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教育處97年6月24日簽辦。

二、本實施要點原試辦期限已屆,爰修訂本要點。

檔案下載: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6年1月8日府教學字第0960400110號函頒發
97年6月26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修正
一、雲林縣政府為執行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以為本縣國民中小學(含完全中學)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校務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 校務發展計畫。
(二) 學校各項重要章則。
(三) 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 校長交議事項。
四、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會代表組成。其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
五、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務會議由全體教職員工參加;家長會代表人數為一人至六人。前項家長會代表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六、學校教師員額在六十一人以上,得採代表制,置成員三十五至六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組成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十人至十六人,各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
(三)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二人。
(四)家長會代表二人至六人。
(五) 職工代表二人至六人。
前項代表總數額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款中增置一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二。
設有特殊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
成立教師會者,教師會理事長為當然代表。
前項之教師代表,由全體專任教師互選之,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委員互選之,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互選之,各類代表選舉時,得選舉候補代表若干,於各類代表因事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七、校務會議代表任期為一年,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惟家長會代表任期起訖時間,隨每學年家長會改選而異動,連選得連任。遞補之候補代表,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學校教師會同意,但未成立教師會由教師互選代表之,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校務會議,名額各以五人為限。
九、校務會議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亡故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選或推派之身份者。
(三)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因重大事故,由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五)無故連續二次或累積三次不參加校務會議者。
前項代表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十、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事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代表一人為代理人。
十一、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前15日應公告於學校公開場所並個別通知代表,會議資料應於會議前3日提供與會代表,如經全體代表總數四分之一(含)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長亦得依校務需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惟應於三日前公告之。如發生校園緊急事件則不在此限。
十二、校務會議應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行之。
十三、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主任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學校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7日提交承辦單位彙辦。為編擬各項議案,得成立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
十四、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佈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十五、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六、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五日內送經校長簽署發佈,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六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本會議決議執行情形,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之。
十七、本會議開會期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十八、各校為執行本要點得訂定相關補充規定,並報本府備查。
十九、本要點奉核定後施行。

2009年8月22日 星期六

090822

今天睡了好久好久,早上睡覺到十一點半才起床。
中午兩點多又去睡覺睡到五點半才起床。
時間過好快! 現在已經快要是明天了,明天已經快要變成今天了。

和老婆的髮藝設計師堂哥聊天,聊到了許多都市變遷的現象,如高雄美術館周圍,台北信義計畫區,台中不知道哪裡的變化,時代的趨勢就在不知不覺間改變。另外還有資產階級地主的坐享其成,月租收到手軟的現象。

假日,是自由的!悠閒的!輕鬆的!

當然,也是頹廢、墮落、黑暗的!

2009年8月21日 星期五

霹靂天啟 47 48

這兩集高潮處在於,鳳凰鳴,終於不負眾望,變成了火雞肉飯便當(根據伊利討論區的說法),在遭逢滅境邪胎之後,終於不敵,昂然挺立於風塵之中,結果素還真又來前輩阿前輩阿叫阿叫的!還差點死在苦境滅境的天地震盪之中。

太學主把末日神話之刀,借給長空,結果長空實力全部展現,半藐了末日驕陽,奪回了創世,似乎把長空的LEVEL又提高不少。

太學主在這集狂藐對手,沉劍古院的主人就這樣輕易三招解決,留下遺言給一劍知。後來死神太學主又跑到素還真的琉璃仙境未果,輾轉到達鹿苑,破匣求禪和一劍知雙雙應戰,但是太學主的瞬間移動加上空間穿梭的特技,把兩人耍得團團轉,幾乎要被殺之際,光頭佬和阿狼同時來到,差點把冒牌的死神打敗,然而末日神話的出現扭轉戰局,兩個好徒弟,落得逃亡下場。

本來想說兩隻魖即將吃便當,但是在死路之中,御天荒神出現囉,加上沈默的葉小釵,和一支天劍,將在下個系列,刀龍傳說中,決一死戰!

2009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秩序問題,校務會議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提案有異議者,提付表決。

校務會議提案書 09.01.12
一、提案人:
二、主旨:秩序問題,校務會議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提案有異議者,提付表決。
三、說明:
(一) 依據本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頒布《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97年6月26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如下所示:

第十四點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第一項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第二項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
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第十五點 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二) 依據內政部民政司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第八十五條,如下所示:

第八十五條  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

(三) 根據〈翰林版社會第一冊公民篇第155頁〉說明,秩序問題目的在改正會議本身進行中的錯誤。(按:秩序問題即程序問題,提出之目的在於改正會議進行的程序瑕疵或錯誤。)
(四) 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摘自《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公務員違法,應受懲戒。(摘自《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五)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第二十九條)
(六) 若本次校務會議依法定程序進行,則本動議收回。
四、附件:摘錄兩篇文章。雲林縣教師會所編《雲林教師》第七期會訊第16、17、23、24頁。
(一) 周坤鴻(虎尾高中教師)〈校長、官員違法亂紀?!〉
(二)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霹靂天啟 45 46

這次最期待,就是素還真施展絕學,瞬間藐了女帝,真慘,實力相差太多。

千葉傳奇和萬古長空,竟然實力相差不遠,當然,在千葉呼喚出魔力之後,就差太多了。但是千葉是故意讓長空去投靠死神嗎?這個情節似乎將千葉的智謀給LOW掉了。

另外漠刀和他的好朋友之間的互動,好像之前的朱武和蕭中劍,好懷念啊!天之劍法,還沒使出全力啊!

死神愛上海棠,海棠愛上死神,實在是,太鳥了!這種共患難的情節,誰不會愛上啊,騙肖ㄟ!

天下封刀,行情看俏,天刀笑劍鈍,好像很厲害!

那個好啦不好啦的奇怪劍客,看來應該是天下封刀的?

六銖衣似乎變得不像以前那樣沉穩,是因為又要領便當的前兆嗎?還是悶太久了,想要發揮一下,不過現在他的實力還是高深莫測,跟人對招都是用藐的,實在是太囂張了!

月族戰神,蒼月銀血,看來是取代吞佛或朱武的角色,一開始出場,讓我有燕歸人的感覺!

另外,鳳凰鳴,看來要功成身退了,因為現在素還真和六銖衣都很囂張,而且滅境強者,需要殺鳳凰來提升等級,嗯嗯,期待鳳凰鳴的便當之路,必殺之招。

ACER TRAVELMATE 290 筆記型電腦故障,自我拆解心得。

參考YAHOO知識的介紹,自己拆開了,結果有兩根螺絲沒有鎖上。
拆開之後,才發現其實筆電的內在,跟桌上型的沒什麼兩樣,只是排線都整合的非常迷你,
電路板零件分布非常精密,所以,就算我自行拆開,又將它裝回去,系統仍然不穩,甚至完全不能開機,所以,還是決定給高手解決囉,花個兩三千,或者三四千塊,換回一台中古的堪用筆電,一切回高雄再說囉。

這樣拆拆裝裝的,還頗有成就感。

-----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52703629


大頭媚妹 ( 專家 2 級 )
擅長領域: 桌上型電腦 | 零組件
回答時間: 2008-05-27 18:36:45
[ 檢舉 ]

900 算客氣了ㄅ ~ 他本來就沒有告知你電池裝哪裡的義務啊 ~ 畢竟這是人家的飯碗 ~


但是宏碁的電腦清一色 要拔電池都要先把鍵盤拿下來 ~ 並不是像你說的把後面的羅斯都拆了 ~


你要先把 Control Panel 拔下來 ~ 鍵盤就會跟這拿起來 ~ 把鍵盤拿起來到這裡 完全不用拔任何一個螺絲 ~




到這裡把鐵片拔下來就會看到電池了~

參考資料 我家招牌叫宏碁
  • 2008-05-28 00:57:34 補充

    還要把左邊的鐵片拔下來 ~你就會看到了~

2009年8月19日 星期三

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 )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H0020040

名  稱:

教師請假規則 (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規則依教師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
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軍警學校、矯正學校,於適用本規則時,以其上級機關為本規則所定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 3 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
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
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
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
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
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
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
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
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確有需要請假者,得於
分娩前申請娩假。但流產者,其流產假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
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
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
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病假、產前假得以時計。婚假、陪產假、喪假,每次請
假應至少半日。
第 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
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
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
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十二、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
,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
、研究。
十三、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十四、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
職。
十五、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
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教師請病假已滿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四條第六
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
一年為限。
第 6 條
教師經學校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
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得檢具醫療機構或專
科醫師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
第 7 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跨越二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假之日數;其兼任行政職務者,並應扣除休假之日數。
前項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
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
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前項所定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
第 8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9 條
教師因介聘轉任或因退休、資遣、辭聘再任其他學校教師年資銜接者,其
兼任行政職務時之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聘、退休、資遣、留職停薪、不續聘、停聘、解聘、撤職、休職或受
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聘年資未銜接者,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核給休假。
退伍前後任教職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第 10 條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教
學及校務推展情形下,各校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休假。
第 11 條
教師符合第八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應休畢
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每次休假
,應至少半日。
前項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時
,酌予獎勵,不予保留。
前二項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上開基準另定規定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
、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
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前二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
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第 13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但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應
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證明書。
第 14 條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
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
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
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
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 (市) ,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
行或授權學校訂定。
第 15 條
未辦請 (補) 假、公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
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無故缺課者,以曠課論。曠職或曠課者,
應扣除其曠職或曠課日數之薪給。
第 16 條
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因病延長假期者,例假日均不
予扣除。按時請假者,以規定之出勤時間為準。
第 17 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核准權責及程序,
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8 條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第三條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娩假、
陪產假及第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至第十款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
外,餘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第 1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重灌狂人:Google Maps開放台灣版街景地圖(Street View)

引用自
http://briian.com/?p=6466

Google Maps開放台灣版街景地圖(Street View)


Google地圖所提供的Street View是一種用「實地拍攝的街景照片」組合成一個360度、虛擬實境的街景地圖,在2008年底台灣就曾出現Google的街景攝影車穿梭在巷弄間拍照,現在,這個台灣版的Street View功能終於在Google地圖中出現囉!

目前只有大台北地區有街景畫面,包括台北市區、中和、永和、淡水、陽明山、新店...等等地區,預計不久的將來其他縣市應該也會陸續推出。到時候我們就可以直接在Google Maps上用很直覺的方式找路、找店家、找寶藏…囉。


2009年8月15日 星期六

Acer 4810T XP安裝問題與解決

除了顯示卡要用 3810T的vga驅動程式之外。
其中最有問題的是
網路攝影機 和 無線網卡的驅動 (無線網卡若用官方程式,或者上微軟更新檔,或者自訂安裝,全選所有程式,會造成開關機嚴重遲疑,還好用系統還原回復到裝完顯示晶片的狀態)
無線網卡,我選擇用手動安裝方式,也就是從裝置管理員去選擇安裝路徑。
而裝完網路攝影機之後,會造成無法關機的狀況,如下列文章所示,
後來下載微軟修正檔安裝,重開機之後,就可以重開機了。不過要注意的是,
開機到畫面之後,要等到網路(包含無線網路和區域網路)的圖示出現之後,再執行其他程式才比較穩定。

引用自
http://blog.xuite.net/ilavu99/blog/14565895

暨之前SATA驅動的問題解決後,

灌好XP,也更新到最新的修正程式後,

在重新啟動或關機時,

畫面出現正在關機的訊息時卻停住了,

只能採用強迫關機的方式才可以關閉,

真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好吧,有問題就找解答吧,

以下是微軟的聲明:

http://support.microsoft.com/kb/909667/zh-tw

代號:KB909667

發生的原因當下列情況皆成立時,就會發生這個問題:

• 通用序列匯流排 (USB) 攝影機所連接電腦的 USB 根集線器或 USB 連接埠。

附註 某些電腦上有內部 USB 集線器。 舉例來說,攜帶型電腦可能會有單一 USB 匯流排及內部的 USB 集線器用來在電腦上提供兩個或多個 USB 連接埠。
• 對 USB 照相機啟用 [ 允許電腦, 以關閉這個裝置以節省電源 選項。
如果使用 USB 1.1 或 USB 2.0 USB 根集線器, 就會發生這個問題。

最後找出問題的來源應該是內建的網路攝影機與XP相衝,

也不知道是微軟的問題還是ACER的問題,

反正微軟還是有出這項問題的修正程式(Hotfix),

目前在網路上大部分搜尋到的是下列這個網址,但已停用,

http://stkts.sertek.com.tw/notebook.nsf/f8216decdda3731a482568a3002c860b/b3d00f6edd8433894825730100250398/$FILE/WindowsXP-KB909667-x86-CHT.exe

後來在網路上有找到下載路徑,有需要的話可以自行下載。

http://www.badongo.com/file/5297763

解壓縮後執行裡面的執行檔後就可以正常關機了。

把 Acer 4810T 灌成 XP

引用修改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32&t=1177800

odie4545

文章編號: 13889017
文章日期: 2009-08-07 13:29
文章人氣: 1,628

新入手的4810T
外型美,音效佳
可是就是慢了點.....慢到以為它當機了

聽說灌成XP跑比較順

已經下載了driver,也有xp及office光碟

聽我哥說他灌了xp後很容易當機,要我先不要動
但是.........

有大大可以告訴我詳細的步驟嗎??
包括各種設定.......

謝謝

改成xp真的會當機嗎???
-----
發送私人訊息 引用連結 載入圖片


我的也是4810T,買不到1個禮拜,也想改成XP系統,自己試的結果沒有成功於是又把備份好的VISTA光碟片給還原回去.

1.我是用XP HOME BASIC SP2的光碟安裝,首先要到BIOS>MAIN>IDE模式,開機改成先從光碟開機,剩下安裝步驟就跟一般重灌XP一樣.

2.重點來了,XP系統裝好之後,硬體要驅動,在裝置管理員裡很多黃色的圖示沒驅動,要到ACER網站,下載XP用的驅動程式安裝,遇到的問題有2個:一是INTEL VGA驅動程式執行時會跳到黑色畫面剩一個光點在閃,另一個是音效的問題無法排除.

如果有人4810T成功改成XP,能不能把方法PO一下
-----
Raly

文章編號: 13896838
1.進BIOS => main => 設成IDE
2.放入原版XP安裝光碟~依序安裝完成
3.更新BIOS 1.15 => 1.23
4.安裝chrip驅動
5.開啟裝置管理員 => IDE ATA/ATAPI =>會看一個後面寫2928的選右鍵更新驅動 => 指向ACER抓回來的SATA驅動
程式資料夾 ( 請爬文有詳細方法 )
6.進BIOS => main => 最下方有一個從SwiXXXXX 更改成DiXXXX
7.進入XP安裝ATI VGA Drivers
7.安裝Acer program
----
屏東阿得

文章編號: 13911427
分享一下4810T無獨顯安裝XP系統,顯示驅動的方式:

ACER網站有提供XP系統各式硬體的驅動程式,但是安裝4810T的顯示驅動程式(INTEL版本)時,會跑出黑色畫面
要改成去3810T下載顯示驅動程式,顯示卡Infineon版本才可以順利驅動,有同樣問題的網友可以試試看高興

總算可以顯示1366X768

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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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宜蘭縣、新竹縣教師會網頁優點

屏東縣教師會,有噗浪PLURK,而且會訊還可以提供下載。

嘉義縣教師會,旁邊有設網頁搜尋。不錯。

新竹縣教師會
全國教師會福利網站http://www.nta.org.tw/點選(會員福利-各縣市福利連結)

各縣市教師會電子報-含雲林縣、高雄市、教育部等。

全國教師會電子報(首頁右邊)
http://www.nta.org.tw/

教育部電子報(左下角)
http://epaper.edu.tw/home.aspx#epaper

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報
http://webs.ylc.edu.tw/~ylcnews/news05/cc.html

雲林縣政府/農業/電子報
http://www.yunlin.gov.tw/epaper/index.asp?m=99&m1=10&m2=60

高雄市政府資訊電子報
http://www.kcg.gov.tw/jsf/Epaper.jsf;jsessionid=157ABE6E1EB99EE45E4C73D60E65C037

花蓮縣教師會電子報
http://www.nta.org.tw/hta/

高雄縣教師會電子報
http://www.kcta.org.tw/

高雄市教師會電子報
http://www.kta.kh.edu.tw/

台南市教師會電子報
http://teacher.sses.tn.edu.tw/

南投縣教師會電子報
http://163.22.168.6/~ntcta1/modules/tinyd1/content/index.php?id=6

彰化縣教師會電子報(首頁上方連結)
http://www.cta.chc.edu.tw/

台中縣教師會電子報(左邊主選單內)
http://www.tccta.org.tw/xoops/

台中市教師會電子報
http://www.taotc.org/lists/

新竹市教師會電子報(首頁左下角)
http://www.hceb.edu.tw/hccta/

桃園縣教師會電子報(首頁左邊)
http://www.tyt.org.tw/index.asp

台北縣教師會電子報(首頁上面)
http://tpctc.tpc.edu.tw/

台北市教師會電子報(首頁中間上面)
http://www.tta.tp.edu.tw/

全國各縣市教師會網址、會長、成立日期-引自全國教師會

引用自
http://forum.nta.org.tw/v362/locallink.php

縣市教師會連結
成立時間
現任理事長
E-Mail
87.10.14
朱源清理事長
85.12.14
張文昌理事長
88.05.01
李榮富理事長
87.11.29
彭如玉理事長
87.06.27
朱堯麟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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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仕宏理事長
9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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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6.26
謝煬和理事長
87.11.08
張旭政理事長
87.11.07
楊振標理事長
92.12.27
江錦錢理事長
94.06.19
謝暉宏理事長
88.09.19
王汝杰理事長
91.06.23
周秀玲理事長
89.12.02
柯志明理事長
88.10.31
郭榮祥理事長
92.03.15
廖學正理事長
85.07.27
于居正理事長
86.03.23
劉亞平理事長
88.11.20
賴俊喬理事長
85.10.01
李國榮理事長
88.09.28
胡朝琴理事長
87.11.17
林有忠理事長
86.06.08
林學金理事長
92.03.30
蕭建福理事長

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請問在台灣網站購物線上刷卡可用美國運通卡嗎?

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71410804


回答者: 便當 ( 初學者 1 級 )
代表知識團: 幫你搞定-理財,投資,稅務,貸款的問題
回答時間: 2008-07-15 13:32:41
[ 檢舉 ]

不知道你是打算在國內哪家購物網站上進行交易呢?
以下列舉幾間較大的購物網站供你參考:

PChome購物可接受美國運通卡(AE)
Yahoo奇摩購物不可
博客來可接受美國運通卡(AE)
unimall統一購物便可接受美國運通卡(AE)

網頁上只要有看到AE的圖示標誌,
原則上就可接受使用美國運通卡付費,
但分期交易的部分則不一定,
要到客服網頁或購物須知才能獲知詳情。

一般而言,VISA與Master卡還是屬於接受度較為廣泛的卡,
建議若有需要使用,無論是網路或實體交易,
還是選擇其一以備不時之需。

希望以上能幫到你一點忙^^~

參考資料 自己
  • 2008-07-16 12:11:00 補充

    只是純粹的建議啦~
    畢竟一開始並沒有提到你在國外的事情,
    假若說沒有太大的使用需求,
    那麼自然是不需要特別為此辦用不到的卡。

    而線上購物並沒有限定只能收台灣的卡,
    假若說要長期待在國外,但又需要在台灣使用網路購物
    那或許你可以直接考慮用國外的卡來刷(但匯結費是免不了的!),
    再不然就是直接請台灣的親友代為進行交易,
    會比辦了卻沒什麼機會用到的卡來得有效益!

pluNews 噗新聞



http://www.plunews.com/


不錯的噗浪整理,可以看出最近流行的話題。

哎呀,現在都是颱風救災的消息,被颱風摧殘的地方真是怵目驚心。

霹靂天啟 43 44

連續假期三天完全在颱風肆虐,狂風暴雨之中,人命有如風中殘燭,轉瞬即滅,令人慨嘆!

死神之夢,場景設定就是註定要相愛,沒有提供其他選擇,而且又是生死交關的犧牲,叫人怎能不愛她/他呢?

葉小釵,果然還是依靠意志力就可以成功,在瀕死之際,飛落的身軀,配合著天劍降世,竟然能手握天劍,使出致命一擊,破了末日驕陽的十陽神功,得到天劍的擁有權,實在是太黯然、太銷魂了!編劇總是讓人捉摸不定啊!後段精彩刺激,不錯不錯。雖然說,在比試中就可以握有天劍,這樣算不算開外掛呢?不過末日驕陽把創世搶過來其實也差不多。

天下封刀,好組織,俊秀的公子,是人才!他和路中自言自語的刀客,會擦出什麼火花呢?

不二做歸天,期待甘草人物的降臨啊!最好要local一點的,比較有親切感。

下兩集又有火拼了,六銖衣和天不孤、素還真又要使出絕招,無奈啊的口頭禪即將重出江湖。另外千葉火鍋和萬古長空的對決!下兩集,希望不要延期啊!希望颱風不要影響到通路。

2009年8月7日 星期五

sadism and masochism 單字釋意-施虐與被虐

看到朋友襯衫上,有這串字sadismandmasochism,查詢之後,才發現它的涵義。而且衣服上還有納粹的圖樣(卍字往左還是往右傾45度)。施虐與被虐,一體的兩面啊!那背後的本質是?對暴力的渴望嗎?自大感和自卑感的來源,是不是一樣呢?就是無法言狀的本質囉。

引用自
http://blog.udn.com/whitecat0102/2071197

源自日本,比皮鞭、滴蠟、綑綁更激烈的的格鬥SM(sadismandmasochism,施虐與被虐)

引用自
http://tw.dictionary.yahoo.com/search?ei=UTF-8&p

sadism顯示/隱藏例句

KK: []
DJ: []
n. (名詞 noun)
  1. 虐待狂;病態的殘忍


masochism顯示/隱藏例句

KK: []
DJ: []
n. (名詞 noun)
  1. 性受虐狂;被虐待狂



2009年8月6日 星期四

PTT 批踢踢,信用卡版

覺得自己走了一趟冤枉路,幹麻要自己整理呢?
早知道就去PTT爬文,勝過自己土法煉鋼,浪費很多寶貴的時間和精力!

只能說,勝讀十年書啊!

希望大家多多捧場 PTT ,PTT 是台灣之光,也是台灣奇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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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風症飲食

引用自
http://www.healthliving.com/food/bproj03.htm


痛風症飲食

   痛風是一種嘌呤(Purine)代謝失調的疾病,臨床特點是血尿酸升高。身體過量的尿酸,會結成晶體,沉積在關節內,引起劇痛。通常大拇扯首先發熱紅 腫,踫一下即疼痛無比,活動困難。再嚴重時會影響膝、腕及踝關節,造成關節畸形僵硬。慢性痛風可導致腎結石、痛風性腎病等。


為何尿酸會過高?

   尿酸是體內新陳代謝的產物,由細胞核內的嘌呤分解而成。體內三分之二的尿酸由腎臟排出體外,三分之一由大腸排出。若體內產生的尿酸過高,未及完全排出, 便會積聚成結石。痛風是營養過度豐富的"產品",患者以肥胖者佔多。他們一方面進食過量高嘌呤、高膽固醇的食物,同時,腎功能亦偏差,以致影響排尿機能。 從中醫角度來說,「腎主骨」,腎氣虧虛,也會造成關節疼痛。


預防痛風飲食
  1. 戒吃高嘌呤的食物
    動物內臟(肝、腸、腎、腦)、海產(鮑魚、蟹、龍蝦、三文魚、沙甸魚、吞拿魚、鯉魚、鱸魚、鱒魚、鱈魚)、貝殼食物、肉類(牛、羊、鴨、鵝、鴿)、黃豆食物、扁豆、菠菜、椰菜花、蘆筍、蘑菇、濃湯、麥皮

  2. 戒吃高膽固醇的食物
    動物內臟(肝、腸、腎、腦)、肥肉、魷魚、鱆魚、墨魚

  3. 戒酒
    一旦血中酒精濃度高達200mg/dl,血中乳酸會隨著乙醇的氧化過程而增加,令腎臟的尿酸排泄受阻,結果使血中尿酸增加。

  4. 戒吃酸性食物,如咖啡、煎炸食物、高脂食物。酸鹼不平衡,會影響身體機能,加重肝腎負擔。

  5. 宜吃的食物

    1. 多吃高鉀質食物,如香蕉、西蘭花、西芹等。鉀質可減少尿酸沉澱,有助將尿酸排出體外。

      中醫學認為,固腎的食物有助排泄尿酸,平日可按「六味地黃」(熟地、山茱萸、山藥、澤瀉、丹皮、茯苓)配方煎水飲用,以收滋陰補腎功效。

      備註:若關節發炎期間,不要吃帶補的櫻桃(車厘子)及草莓(士多啤梨),以免加劇炎症,但消炎後則應多吃,有強身固腎功效。

    2. 除固腎外,亦適宜多吃行氣活血、舒筋活絡的食物。例如可用桑寄生(一人份量為五錢)煲糖水,但不要放雞蛋,可加蓮子。

    3. 蘋果醋加蜜糖
      這是西方傳統的治療方法,經多項臨床測試證明有效。蘋果醋含有果膠、維他命、礦物質(磷和鉀)及酵素。蘋果醋的酸性成份具殺菌功效,有助排除關節、血管及 器官的毒素。經常飲用,能調節血壓、通血管、降膽固醇、亦有助治療關節炎及痛風症。飯後可將一茶匙蘋果醋及一茶匙蜜糖加入半杯溫水內,調勻飲用。

  6. 保持適當體重
    應做適量的帶氧運動,例如游泳、太極。中醫學有句話:「氣行則血行、血行風自滅」。因此,治療痛風,應以養氣、行血及固腎為主,氣血通暢,則尿酸不會積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