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會議提案書 09.01.12
一、提案人:
二、主旨:秩序問題,校務會議請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提案有異議者,提付表決。
三、說明:
(一) 依據本縣教育處學務管理科頒布《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97年6月26日府教學字第0970404593號函),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如下所示:
第十四點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第一項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第二項 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代表
超過(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決議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辦理。
第十五點 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反法令及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七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二) 依據內政部民政司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54年7月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第八十五條,如下所示:
第八十五條 秩序問題
對於議題進行中發生之錯誤,或其他事件,足以破壞議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問題。
(三) 根據〈翰林版社會第一冊公民篇第155頁〉說明,秩序問題目的在改正會議本身進行中的錯誤。(按:秩序問題即程序問題,提出之目的在於改正會議進行的程序瑕疵或錯誤。)
(四) 公務員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摘自《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公務員違法,應受懲戒。(摘自《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
(五)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法》第二十九條)
(六) 若本次校務會議依法定程序進行,則本動議收回。
四、附件:摘錄兩篇文章。雲林縣教師會所編《雲林教師》第七期會訊第16、17、23、24頁。
(一) 周坤鴻(虎尾高中教師)〈校長、官員違法亂紀?!〉
(二) 雲林縣中等以下學校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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