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2011年5月16日

2011年5月16日 星期一

霹靂兵燹之聖魔戰印 11 12

戢武王-玉辭心悲壯捨身護雙子
服下啖魔若果的戢武王,隨即順利產下二子,但只有一刻鐘的時間,急須找尋托孤對象,依照素還真指示往西而行,結果遇上埋伏人馬,終極一戰力抗妖后和號天 窮,於是引出自身王氣,化為八龍保護雙子,並使出廢之卷絕學,不屈而死!殢無傷感受到喪氣,前往救援,本可將兩子全送交劍之初,但鬼覺神知乘隙搶走一兒, 只餘戢武王屍體和一兒;劍之初悲痛懊悔,欲報深仇,情深意重,堅決的殺意中又帶有不修邊幅的鬍渣,滄桑悽涼感襲人心脾。一代高手戢武王就此謝幕,殢無傷的 實力和水墨揮灑畫面仍然壓倒眾人!只是易子娘竟然死於殢無傷劍下,真是莫名奇妙!

任雲蹤真正身分-天閻魔城主人之弟-斷滅闡提
為了取得真火的任雲蹤,以真身示人顯現魔身,引來魔城召見,身分尊貴而爭議!另外魔城也有潛伏在妖后身邊的將領,天閻魔城可說是最大反派!

常昏倒的黑衣劍少-除了他自己昏倒,看官們也都昏倒
緣醉莫求和擊珊瑚為救翩翩,對上妖后勢力,紫燄魔少和黑衣劍少攔阻,結果劍少打到一半昏倒,成為俘虜,擊珊瑚布下結界欲作交換籌碼;劍少實在有夠遜~

登道岸的不明血跡-掌教生死未明
這是一頁書冒著生命危險,途中受到貴人相助得以來到閉關洞口所見之結果。

帝如來明顯偏袒一頁書和擎海潮,欲以天頌屍-佛皇遺骨交換佛首地位
只能說,英雄惜英雄,可以捨棄名利和地位;不過帝如來的說法也頗有道理,若是拿來救人的話,相信佛皇也會甘願奉上佛骨舍利,拯救登道岸與水火。

為了讓葉小釵復活,玉傾歡使用仙術,進入寂寞園少主冰非兒的意識,取出葉小釵當時幫忙所使出的心劍,還可以化為石頭,真是高明!

鬼覺神知遇上魔城執念使索討戢武王遺孤,應該是要不成才對,因為可以從殢無傷劍下帶走嬰兒,功力果然深厚,而且鬼覺神知,乃昆蟲人,就算被殺了,還可以從加害者身上脫出,使之爆體而亡,簡直是屬於無敵永生狀態!

妖后三少攔阻擊珊瑚、緣醉莫求、嘯日猋三人,翩翩我想應該是安全,因為有劍少當人質,斷不敢輕舉妄動才對!

登道岸的代理掌教決定清理門戶,任雲蹤被設下陣法,不過我想結果很簡單,絕對是輕鬆取勝,拿放大鏡的仙耆絕對吃虧,畢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而且單憑長相就可以直接判定任雲蹤獲勝。

帝如來卸下佛首地位,由無惑接任,看來雲鼓雷峰注定是崩毀一途了,主因是首領武功太差,而且又衝動好鬥,氣度又不高,真不是個好人選!帝如來卸下包袱,是準備要佛魔雙分了嗎?期待中~

轉載: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芬蘭的佑華斯克拉一年聘請十三位運動教練、四十位物理治療師,和七十位按小時領薪水的體育科系學生,幫助老人做適當的運動。

活躍老化

活得」年輕﹐你就年青!

如果將來老了不想拖累家人或子女們 , 請看看此篇報導 ; 一個長年臥病在床的老人 , 子女每月需花多少錢知道嗎 ? 從三萬多到三-- 四拾萬新台幣 , 分析給大家看看 : 僱外勞在家看護含給吃住等約三萬多外加看診費用 , 住安老院約三萬五以上(4--4萬五等)外加尿布等種種費用 , 外出看診及交通費另算 , 如果是插管加氧氣等每月就得七-八萬 , 要是住院在加護病房 , 每月得花二--三十萬元 , 時間長時會拖跨全家的經濟 , 可怕嗎 ?! 所以平日要注意保健 , 保健需持續適當的運動 , 這是愛護子女最佳的行動表現 . 專此共勉之 .

祝大家永遠健康

並懇請大家盡可能傳閱 推廣這個觀念

請看芬蘭人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的影片。

真的令人印象深刻,也令人感動,"決策"不只改變城市,也改變了人生.....

網址: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14900

以下是報導

台灣的健保制度對病人的照顧,在世界上評價很高,
不過也有人指出這其中的盲點,可能我們往往花了大筆經費在健康的後端, 也就是治病的部份,但卻比較少投資在前端的預防部份

隨著老年人口增加,如果再繼續這樣下去,健保的經費還能撐多久,實在是一個大問題。


而如果身為媒體也再繼續這樣談下去,大概同樣不會有什麼建設性。


因此我們這週不談健保,不談醫療; 乾脆跟著獨立特派員周傳久的鏡頭,去看一個來自北歐,完全逆向思考出來的前衛保健政策。

芬蘭和台灣同樣是人口快速老化的國家,但是在老人身上花錢的方法,和我們卻是多麼不一樣!

台灣最常見的方式,嚴格來說不是「花錢」,而是「發錢」;負責任一點想出來的,大概也是蓋安養院、蓋醫院。

但在芬蘭中部一個人口只有八萬人的大學城,佑華斯克拉,卻可以每年花市政預算百分之二的兩億五千萬元,來推動運動保健。

佑華斯克拉一年聘請十三位運動教練、四十位物理治療師,和七十位按小時領薪水的體育科系學生,幫助老人做適當的運動。

因為這樣老人更健康,花在醫療上的錢自然就少了。

相應而生的老年生活目標是:只有臨終前的兩星期,才躺到床上過日子。

真有這麼神奇嗎?來到這個城市專為老人設置的公立運動俱樂部,鏡頭傳達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畫面:

年逾花 7 的老先生、老太太,經過專業的運動處方,在舒適的健身館內,生龍活虎地翻滾、跳躍,
甚至還有些台灣中年人也不見得敢嘗試的動作,像是翻觔斗、在吊環上倒立..................

「臨終前兩週才躺在床上」,真是世界頂尖的公共政策目標。

我們邀您一同來看這個令人驚異的芬蘭經驗。

唯一要提醒您當心的是,看到這些老人做體操翻觔斗,可別閃到眼睛了。

轉載: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監察院糾正函-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只能以教師身份介聘,不能以主任身份辦理教師甄選或介聘。[2011/5/6牛奶瓶報報]

http://tljhta.blogspot.com/2011/05/1002430158-201156.html

[2011/5/6牛奶瓶報報]

高雄市有關「主任介聘」及「學校介聘」

要看一下監察院對桃園縣的糾正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很多措施「違法亂搞」,視法律和上級命令於無物,有關「主任介聘」及「學校介聘」,可以參考一下監察院對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學校的糾正!

轉貼桃園縣彭如玉老師的【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1/04/29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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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2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監察院函】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因為屏東縣與台北縣對於主任介聘或商借方式被教育部糾正【請見: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有關台北縣主任商借辦法之疑義】,連台中市政政府自己去函詢問的結果也是「尚無提列具主任資格缺額辦理縣市內介聘之依據;...仍不宜辦理具主任資格之縣市內介聘。」。

所以桃園縣政府的官員們於98年起取消主任介聘,這條原本令人詬病的主任直達各校的快速便道,後來只是改變方式從檯面上變成檯面下的通道──據說這個簡章版本還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某科員草擬要求各校照抄的!我們ㄧ直提醒教育局這種作法有違法令,但他們自恃甚高,結果現在監察院調查結果證實,原來桃園縣政府和這些違法的學校是「共犯」!我們真的要呼籲桃園縣政府要提升自己的法治素養,否則真的害人也害己!

桃園縣政府這種放任各校「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徵選主任方式,表面看似讓校長坐足「人事權」的癮,但也是許多候用主任私下向本會反映:這種制度痛苦極了,因為他們常常要逐一去拜託校長們開缺,這種拜託的過程卻常常有許多心酸,至於拜託的過程是否也夾雜有紅包、送禮或比勢力,大家可想而知?

所以,去年本會向監察院糾舉介壽國中、八德國中、光明國中、龍興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監察院調查完畢,重點如下:

◎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1.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2.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4.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


●●●監察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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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函
受文者:羅焜榮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
速別:最速件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
一、 依100年4月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復台端99年10月1日陳情書。

正本:羅焜榮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


●●●調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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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前開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均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備查在案。該府99年11月11日府教創字第0990436238號函說明錦介壽國中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確有疏漏之處,其他各校則未違反相關規定云云。惟查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尚有違誤如下:

  1、介壽國中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為「不限定科別」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2、八德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另外,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之報考資格需「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則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不限」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三、報名資格(二)報考人員資料: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以曾任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中任2處室主任者尤佳。」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4、龍興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五)至於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有關報名資格略以,「……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尚未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尚符合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六)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又,八德國中第1次教師甄選及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限制為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或是曾任某些處室主任者,核與教育部函釋規定有違;另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之簡章均不限類別及介壽國中之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顯與教育法令不符,均應檢討改進。基此,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二、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反映,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按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之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第12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之。」詢據桃園縣政府到院稱以,地方政府因現行未有主任介聘法令,該府所屬學校依據教師甄選方式遴選至校服務之主任,常因未能徵集裡想人選,而與學校行政實務需求有落差,盼見教育部修法協助。詢據教育部到院稱以,就目前法令可就所有老師中挑選人才以聘任主任,但是如果校長要進行特訂主任的聘任,則沒有辦法,目前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業送行政院審查,教育部刻正努力進行中。基此,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有關主任甄聘之期盼,允基於公開公平原則,酌審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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