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轉貼:[JRF Newsflash] 國家錯殺誰來償命 /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 / 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

2010年5月20日 星期四

轉貼:[JRF Newsflash] 國家錯殺誰來償命 /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 / 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 咱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

引用自

JRF Newsflash 民間司改會剪報




國 家錯殺 誰來償命
2010-05-14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改會執行長】

 「國防部就民國85年空軍作戰司令部所生甲女童姦殺命案,違背法令規定,將全案交由空軍總部政四處反情報隊處理,對被告 江國慶實施違法偵查及訊問,並進而肇致非法取供情事;所屬偵審機關復未就自白任意性詳加調查,並於發見疑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時,以調查 未盡之報告,漠視其相關不利證據,迅即將江國慶執行死刑」,以上為監察院糾正國防部草率辦案的報告內容。

 江國慶案發生在距今十四年前,當軍方鎖定役男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採取偵查手段未久,江國慶的父親江支安即四處奔走主張江 國慶是冤枉的,民間司改會亦介入協助,積極向監察院陳情,然國防部仍在速審速決的辦案壓力下,在案發一年多以後便判決江國 慶死刑確定執行槍決。所幸全案並未因為江國慶已「伏法」而煙消雲散,反而引起法學界與輿論的多方探討,終致監察院正式糾正 國防部偵審該案的各項違法失職情事,並要求本案應予重查,以彰公義。

 有人說,這是軍法審判所犯下的錯誤,而且這是過去的錯誤,現在已經沒有這樣的事情。事實剛好相反。此話怎說,監委調查此 案時發現姦殺女童案的犯案情節疑與同一時期發生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相仿,極可能是同一被告所為,竹竿性侵女童案的嫌疑犯也具狀要求調 查,但卻未受到承審法官重視,該嫌疑犯多年後被判決無罪確定,才扯出承辦檢察官在案發初時草率蒐證,致事後追查無著,石沉 大海。

 你說,這樣還能講草率、荒唐、違法辦案只有軍事審判才有嗎?竹 竿性侵女童案的承辦檢察官不也類同嗎?承審的法官對於可能的線索也未能及時處置,以致釀成不可彌補的錯誤。相關的錯誤,至 少已造成江國慶被槍決喪命,竹竿性侵女童案的被告歷經十三年纏訟始獲判無罪的悲劇,當然還有死難瞑目的被害人。

 專門從事死刑犯救援的美國人權組織說,迄今為止,已有139名死刑犯被證明是冤枉而遭釋放,這個人數隨著刑事鑑識科技 日趨發達不斷增加中,因此冤錯假案當然不會是過去的事。相反的, 是現在進行式。司法制度相較之下比台灣精緻的美國尚且如此,台灣一定也不會好到哪裡去。

 結論其實很清楚,江國慶案所呈現出因偵審人員故意 或過失所造成的誤判,涵蓋了過去及現在、軍法及司法。我們除了應該關心惡劣辦案手段所造成不可饒恕的罪行,嚴懲違法失職人 員,極力去彌補肇致的損害以外,更應該致力於制度面的改善,例如刑求的防止,全力保障被告接受律師協助的權利,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監 督淘汰。

 更重要的是,不論制度面如何改善,在實際操作過程裡總有落差。舉例言之,民國72年起修法讓被告可以在檢察官偵查案件 時聘請律師在場,但直至一年多前,還有調查局的調查員不准在場的律師幫被告核對筆錄的正確與否。再以民國86年所通過訊問 被告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的執行情形觀之,辦案人員仍有以違法手段逼使被告承認犯罪,再錄下事先演練過筆錄製作過程的情形。總而言之,不 論制度如何修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典愈來愈厚猶不足以禁絕違法偵審的現實。

 近來,執行死刑的議題甚囂塵上,社會上多數人認為若已判決確定,就應「依法行政」沒有不執行的空間,且以命償命天經地義 更無討價還價的餘地。於今視之,江國慶案當初也是判決確定,但事後竟遭監察院發現有那樣明白的瑕疵,請問當時的槍決不是依 法行政嗎?但現在早已無從挽回,再多的國家賠償可以換回江支安先生的愛子嗎?此外,以命償命的思考若是不可挑戰,有人殺另一人一定要 以命補償,請問,國家錯殺判決確定的死刑犯要由誰來 償命?是犯錯的辦案人員、檢察官、法官嗎?


司法正義不能便宜行事
2010-05-1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右圖:圖為空軍作戰司令部85年發生謝姓女童姦 殺命案,爭議至今未了。(本報資料照片/黃天強攝)

 司法是社會良心的最後一道防線,也是維繫是非善惡的價值坐標。但這道防線要能有效護持社會正 義,得到民眾的信任與支持,在執行時就必須極度嚴謹慎重,證據務必充分確鑿,程序上更不能便宜行事。

 根據監察院歷經七年調查後公布的調查報告,民國八十五年的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謝姓女童姦殺案,當 時國防部違法指派反情報隊對嫌犯江國慶取供。遍查國防法令,沒有任何規定授權反情報隊行使軍法警察權。而當時使用的非法手段,包括疲 勞訊問、關禁閉、整夜作體能訓練、以電擊棒威脅、強光照射等等。而自白內容和客觀證據充滿矛盾,只採信有瑕疵的證據,其他證物尚未檢 定,又漠視另一許姓凶嫌主動承認犯案的自白,對被告有利的DNA證物也沒有提上法庭。

 報告並指出,當年軍方速審速決,從宣布破案到槍決江國慶不到一年的時間,「如強盜明火執杖,擄 人父兄妻兒。」監委馬以工痛心質問:「司法真的代表公平正義嗎?」監察院並通過糾正國防部,要求嚴懲違法失職人員,若依舊迴護,絕對 將提出糾彈。

 回顧這樁重大案件,當時曾經引發社會嘩然,軍方自然有極大的破案壓力。但擅自指派反情報隊出 馬,並採用違法逼供手段,證物的搜集、處理與選擇又有重大瑕疵,漠視人權,罔顧程序正義,火速執行死刑,這種種行徑,以及 其背後輕忽人權法治、便宜行事的心態,都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所不能容忍的行徑。究竟江國慶是不是含冤而死,現在很難再找到更多證據來 釐清真相,可是至少,以當前嚴謹的標準來檢驗當時的證據及程序,恐怕也不足以對江國慶定罪。這條在十三年前槍決的生命,是 司法正義的宣示還是反諷?思之令人不安。

 人不是神,無法察知所有真相;但人類社會要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並且以公權 力給予犯罪者懲罰,剝奪其自由甚至生命,偵查蒐證起訴審判的過程就必須盡可能嚴謹,以求勿枉勿縱。

 因此,實現司法正義的第一道防線,就是搜集鑑識證物及偵辦案情。在現代法治國家,要定罪必然需 有足夠的確鑿證據,不能只有嫌犯的自白。因為被告有說謊的權力,到底是否吐實必須佐以客觀證據,而違法取供更是法所不容,何 況是動用並無軍法警察權的反情報隊。這些程序一有瑕疵,就會影響呈堂效力,甚至冤枉好人而縱放壞人。

 有瑕疵的正義,實現不了真正的正義;打著正義的旗幟卻不自我要求,更是一種濫權。有 人也許認為壞人的人權不值得保護,但這些程序之所以必須嚴謹,是因為它要確保任何人──包括有罪的、無辜的、甚至可能是你是我,在遭 遇到司法問題時,基本權益可以得到保障。監獄裡少錯關一個人,就不會放另一個歹徒逍遙法外。這套機制,是為了保護社會整體,不是哪位 個人。

 此案另外一個需要檢討的,是軍方的辦案品質問題。這些年來檢警的偵辦蒐證技巧已經明顯提升,但 軍方相關部門是不是在專業技能與設備上也自我精進,外界難以檢驗。在這個資訊公開新聞自由的時代,檢警辦案品質如何,很容易受到公 評,其各自內部也有考核評鑑,但軍法部門的偵辦審理品質,卻比較不受外界監督。一個社會裡,對於司法正義不能有兩套標準,軍法部門不 能自外於社會,同樣也需要接受監督,才能督促其進步。

 雖然事隔十餘年,已經過了懲戒公務員的追訴期,但人命關天,一條生命是在重重瑕疵下終結,這是 一個文明社會無法容忍的事。軍方必須勇敢負起責任來,重新審視此案的所有程序,確實檢討是否有不當甚至違法情節,並釐清當 年的作案者是否另有其人,需要繼續偵查。這不僅是還江國慶、謝姓女童及家屬一個公道,也是給社會一個交代。


離 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舒媚/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報告為江國慶案大翻案,已被槍決的江國慶可能冤死。九十三年帶著江國慶父親江支安到監察院喊冤的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從監院糾正報告陳述的情節看,這個案子「有證據不鑑定,有人主動承認也不查」,顯然不只是「離譜的誤 判」,根本是「羅織入罪」。對於此案突顯死刑誤判的可能,林峰正說,「如果被誤判的人是你,你不要?」

 林峰正表示,一定有人說,此案是軍法有問題,未必是司法出問題;但他指出,即便是美國,用DNA技術重新鑑 定已經定讞的案子,都發現有一三九件案子是錯的,平均七個案件有一件冤案。林峰正說,「美國科學技術這麼進步都尚且如此,我 們的數字一定更可怕!」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則表示,此案顯示台灣司法程序有許多不周延之處,因此「以死刑將人的 生命權讓渡給國家是有問題的,」她說,「真是不懂,台 灣司法有這麼多問題,為什麼人民會覺得死刑沒問題?」

 蔡季勳進而指出,此案是個案,但司法出問題應被通盤考量,包括司法院的整體表現、《法官法》的設計等。林峰 正表示,江國慶案相當特殊,因媒體對於已經被槍決的案例通常不易關心,最近因死刑存廢問題讓此案受注意,林峰正指,人權團體將藉此,再全力訴求另一個可能的誤判──盧正 案。

 盧正因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發生的台南詹春子擄人撕票案被處死刑,八十九年九月七日遭槍決,監察院二 ○○七年糾正案曾對警政署、台南市警局及其所屬第五分局提出總計多達十一項違失。司改會與台權會等人權團體近日商討,進一 步為盧正案找出真相。


觀 念平台-暗夜不要再有哭聲
2010-05-14 中國時報
【楊索/作家】

右圖: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圖,許素惠攝)

 每個法律人都知道「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今,雲林檢察長劉家芳準備拉起這條防線,針對監委高鳳仙所提性 侵林姓女童調查報告所寫「因為天氣冷,我沒有到現場勘驗」等話語,他揚言提告,想為自己討回公道。監委則表明調查有簽名為據,歡迎來 告。

 當年遭受性侵的少女已在去年三月往生,這位遭暴徒用削尖竹竿性侵的女童,從五歲成長到十八歲,身 高只有一三○公分,她的人生是一場噩夢。面對今年初,羈押多年的謝姓被告獲判無罪,日昨監委高鳳仙、趙昌平提案糾舉相關部門。真凶是 誰,還沒有人還給她公道。心力交瘁的林家父母僅透過里長表達:「真凶是誰已經沒有意義了。

 在精神醫學及社會工作者的研究及臨床經驗顯示:兒童遭受性侵後,隨之會引發自責、羞愧、內疚及 困惑等複雜的情緒,孩童會將性侵經驗埋藏在心底。受性侵的孩子承受心理傷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台灣,遭受性侵者多選擇不報 案,原因之一就是不願意在進入法律體系,一次次地重溯受害情節,尚且承受烙印化的雙重創傷,這種心理反應同樣會發生在幼童身上。台 中性侵案的受害人家屬即說:「女兒每出庭指證一次,心靈便加深一道烙痕。」

 兒童遭受性侵的查證困難和發生過程、地點的隱密性有關,在加害人或嫌疑人否認下,只有靠兒童證 詞和驗傷證明。在美國擔任兒童性侵案的法醫訊問員,具兒童心理碩士背景及警政訓練,知道如何以「非引導式」問題問筆錄,如 此才能提高證詞的證據力。台灣採證據主義和無罪推定原則,檢警體系在蒐證上理應要更嚴密,才不會誤枉誤縱。

 林姓女童案,檢警在辦案過程,最大疏漏是,開始即鎖定謝男是唯一嫌疑犯,檢警不僅沒有帶嫌疑犯 做現場模擬,甚至,檢察官本人都沒有到現場。這件性侵案纏訟十三年多,被告謝姓男子在庭上翻供,表明被警方電擊下體刑求等,因 而被迫簽自白書。今年初更七審,最後三審定讞無罪,謝姓男子釋放,依照國家法律,他還可申請國賠,討回公道。

 監委馬以工提出糾正的空軍總部性侵女童命案,則有錯殺可能性。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法指派,管 匪諜及情報安全的政戰保四單位根據檢舉,鎖定江國慶用極刑逼供,並於案發一年內火速槍決。江父為此多年陳情致精神耗弱,主要仍是要討 回公平。另一起莊姓瓦斯工性侵女童案,也疑似未採檢體的程序疏失,使其雖通緝後歸案,可是因證據力不足,在去年獲判無罪釋放,今 年三月,莊姓瓦斯工再度犯下另一起性侵女童案。

 在監察院提出糾正或將主動調查的三起性侵女童案,相關受害人有的遭殺害、往生或可能錯殺,也有 女童在暗夜哭泣,她/他們都尚未獲得社會正義。相形之下,當年偵辦不力的劉家芳檢察長,怒而欲告監委「偽造文書罪」,此舉 是法律人缺乏自省的表現,從受害人家屬的角度看,更是情何以堪。


咱 的社會-終身監禁 誤判的保險機制
2010-05-14 中國時報
【梁文傑/北市(前民進黨政策會副執行長)】

 江國慶可能遭枉死一案又被監委要求國防部軍法處提起非常上訴,這給我們再次反思死刑存廢的機會。

 反對死刑的根本理由,不是因為人道主義,也不是出於對死刑犯的同情,更不是過度重視犯人的人權。根本的理由是因為司法時常 會誤判,而且誤判的機率比一般人想像高得很多。自一九六七年至二○○○年之間,美國共處決六四二名受刑人,同一時期卻有八 十七人因為發現新證據而在行刑之前獲得平反,比例是七分之一。美國尚且如此,誰能保證台灣的誤判比例有多高?

 廢死確實不是民意主流,但民眾也普遍認為司法有誤判的可能。根據中研院在○六年做的調查,贊成廢除死刑的只 有二一%,但認為死刑犯有可能是誤判的也高達八八%。在這兩種矛盾的傾向之間,若詢問民眾是否可接受將死刑改為不得假釋的 終身監禁,以保留未來翻案的可能性時,則贊成的比例即升高到五三%。

 如果不得假釋的終身監禁是一個可被多數人接受的方案,我們就應該修改刑法,在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之間,增 加一個終身監禁刑。一旦如此,即使死刑仍然保留,死刑判決也會大幅減少而終將不再出現。把終身監禁當成是對司法誤判的保險機制,讓 我們不致於犯下不可挽回的錯誤,也給被冤枉的人有一個在有生之年翻案的機會。


【編按】

《離譜誤判不只軍法 司法也有問題》該篇報導誤植本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大名,轉載此電子報時已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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