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獨左——台獨作為一種左派(中篇) [格瓦推]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獨左——台獨作為一種左派(中篇) [格瓦推]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30788845.html

參,何謂獨

        台獨所追求者:台灣作為一個主權國家(État souverain)。

        主權(souveraineté)一詞源自中世紀拉丁文superanus,初意為最高權力。當代定義可見諸Louis Le Fur(1870-1943):「主權是一種以法律高等原則規範的國家特質,國家的決定只能依其自身意志,並符應於國家被要求實現的集體目的。」(註1 )          

        主權具國家性、權威性(正當性及有效統治)、權力性、獨立自主性與法律性。主權國家意味著國家依據其自身意志而自主自決(在特定領土範圍之內,能行使至高權威),此自身意志即住民自決(民族自決)(droit des peuples à disposer d'eux-mêmes / droit à l’autodétermination),且必須以法律顯示。

        所謂國家的獨立自主,獨立表示國家的地位,不是附庸、被殖民地;自主即自治(autogouvernance),「國家的內部及外部的行為者承認在其領土範圍內,它有絕對的權威去強制干預任何活動。」(註2 

        不論是台灣或中華民國,皆非完整的主權獨立國家。

(1)中華民國

        1.ROC主權不被國際承認。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是國家(或國家作為國際法人)必要的四個條件之一,謂之「外部主權」。ROC在國際社會並不享有獨立、自由、平等的國際地位,往往從屬於PRC,或受到種種限制。

        2.ROC體制的中國性,造成在法律與憲政上與PRC糾纏不清,在本質上就喪失了法理獨立的條件。

        3.雖然ROC看似有效統治台灣近70年,亦實施分期付款式的民主,但對台灣斯土斯民而言,充其量是ROC第二共和——仍然是以中國國族主義為核心的歧視性、拒絕在地化的殖民體制,徵如國民主權的襲奪(國號與憲法的非在地性)與認同的壓迫(架接中國史觀、邊陲化母語、貶抑本土文化)。即使不以「台灣地位未定論」來質疑ROC在台灣,斯土斯民對ROC認同的闕如(例如仍以「外來政權」名之),已損及內部主權的權威性(正當性)。

(2)台灣

        殖民台灣的ROC尚非主權國家,何況受殖地?「台灣是個主權獨立國家」,其誤解有二:

        1.殖民體制的桎梏猶在,主權國家住民自決的原則被壓抑。「一個國家對主權的訴求往往涉及它代表某個政治社群,也就是一群具有共同國族認同的人...任何具有共同體或國族情感的一群人,他們有權利與義務決定自己是否要建立一個與他國平等的國家。」若缺乏對住民自決的絕對尊重,就是把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矮化為對政治領土的劃分。(註3 

        2.不被國際承認。在ROC體制下,我們並未(亦不能)以台灣的名義在國際間行使主權,所以台灣從來就不是一個主權國家。相較於ROC之名受中國因素的糾葛,以及ROC之名不足以代表住民自決,若能以台灣之名尋求國際承認(與住民自決配套),雖仍艱辛,卻勝過ROC的死路一條。

        ROC固然非主權獨立國家,但台獨不是ROC獨,台獨所為者,絕非認同ROC以助成其內部主權,亦非為ROC的國際行走爭取承認,而是以住民自決的原則建立新國家,對內終結ROC殖民體制,對外尋求國際承認——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以積極面而言,台獨是建國;以對抗面而言,台獨是拒絕ROC殖民(反殖)與PRC併吞(反帝)。不論是建國、反殖或反帝,台灣國族主義都是必要條件。因為:

        (1)欠缺國族打造(nation-building)的國家打造(state-building)會導致國家失敗。(註4 

        (2)四百年來台灣國族意識的缺席,與斯土被連續六次殖民互為表裡。綜觀戰後世界殖民地獨立成功的案例,莫不以在地國族主義進行集結,以對殖民勢力抗爭。若缺乏台灣國族認同,如何意識到在地主體性被ROC壓迫——缺席、被剝奪、被邊陲、被他者化(政體與文化皆然)?如何可能爭取認同的位移(ex從我是中國人到我是台灣人)或認同的平權(ex中國認同不再霸權,台灣認同不再被制度性歧視)(註5 )?

        (3)若缺乏「我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含ROCer)」的國族意識,不只會因ROC所內建的中國之名與史觀而利於PRC併台,所謂的反PRC併吞,亦只是因為民主與專制的選擇而已,由此衍生出「台灣人以中國民主化為己任」的荒誕也不足為奇。

        台灣認同並非新霸權的集結,這可以是、也必須是一種公民國族主義:在地認同與民主精神的結合。(註6 )推翻ROC殖民體制、建立新共和,可以是平權理念與民主程序的產物。(註7 )從被殖民到新共和,台獨所爭取者為:(1)以住民自決落實國民主權,(2)揚棄殖民統治團隊的認同霸權,保障國族認同的在地化與平權,(3)保護或復育危殆的台灣主體性,包含政體、文化與產業。

        簡言之,台獨是以台灣公民國族主義為核心,解ROC殖民、反PRC併吞,推動台灣作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

(待續)

(註1)資料來源:http://ppt.cc/4yXI |回到內文

(註2)施正鋒〈國家主權獨立的政治分析〉,連結:http://ppt.cc/8p52 |回到內文

(註3)同(註2),原文之「民族認同」、「民族情感」,筆者引用時改為「國族認同」、「國族情感」。 |回到內文

(註4)新一〈台灣「國家失敗」的探問與求解〉,連結:http://ppt.cc/OZZr |回到內文

(註5)格瓦推〈解殖與新共和〉,連結:http://ppt.cc/~B-8 |回到內文

(註6)格瓦推〈台獨作為解殖式的公民國族主義〉,連結:http://ppt.cc/iDo~ |回到內文

(註7)如同法蘭西第五共和的成立,是由公民投票支持新憲而結束第四共和。 |回到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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