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2教育桃源電子報】
【法規訊息】教育部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整理/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教育部於8月18日發布修正「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中主要修正有關聘任方式、續聘及解聘條件 等,以紅字標示如以下附表。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9698B號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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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
二、代課教師:
三、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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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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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規定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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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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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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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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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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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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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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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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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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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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