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kattao Allen 馬卡道.艾倫: 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學校雇主應為教師投保健保[2014/08/25教育桃源電子報]

2014年9月28日 星期日

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學校雇主應為教師投保健保[2014/08/25教育桃源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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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會員問診室】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PS1:代課老師們,還在當勞保孤兒嗎?還在繳補充保費嗎?遇到權益受損,誰值得信任?誰可以詢問?歡迎代理代課教師加入工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一同歡迎您!
PS2:黃姿華是教師職業工會的秘書,寫出學校如何犧牲代理代課教師權益,以及代理代課教師的無奈!
 
●●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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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姿華(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

一早接到代理老師的電話,輾轉在她跟行政人員間溝通。感到非常傷心又憤怒。

在教師工會投保的代課老師暑假擔任暑期輔導老師。7~8月暑輔期間的7月健保,學校說應該算在工會,因為當月份工會和學校先後幫她申報加保,雖然工會後來退保了,但因為健保署的系統判定設計,所以費用被算在工會這邊。

老師當月雖然是受雇身份,但健保費必須在工會繳,對老師的權益影響是,由於勞工負擔比例的不同,當月健保自負額變成2倍,因為老師有眷屬依附投保,差額達1千以上,幾乎是暑輔1天的收入。

然而老師當月的投保身分,依據健保署的解釋令(註),老師應以學校為為優先承保單位,工會次之,再次之才是依附眷屬或在地方公所加保。

健保署的承辦人說,她也認同應由雇主投保,但健保系統設計的關係,7月帳單又已經出來了,所以我和校方各自補辦一個程序,就可以讓老師和眷屬當月的健保歸在學校。但溝通時,學校的行政人員一口回絕,堅稱「我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補辦!?」我再三懇求,也說明對老師權益的影響,但她不要就是不要。行政人員也許是站在幫學校省錢的立場說話,但學校省1點小錢,對老師來說卻是做1天白工。

終於我忍不住說,若執意如此,我們會去檢舉學校未依法投保。想不到換做該名代課老師搶回電話說,黃小姐多少錢我補就是了。事後老師表示,因為代課不穩定,她不敢得罪學校,怕以後沒有工作機會,所以她寧可忍耐這件事情。她說,接暑輔這麼多年,她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益,也不知道有這麼多規定會害她不小心要多繳錢,明年她就知道該怎麼辦了。學校挾每年1次的工作契約,逼使代課老師退讓,連政府規定的權益都可以退讓了,那種種灰色地帶又是什麼光景?

健保局為了保障自己收到夠多的健保費,如果老師(一般勞工也是)資格屬學校或工會卻依附眷屬加保,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並且每年舉辦業務宣導會,告知投保單位要輔導民眾正確投保。這種事情卻要求勞工跟投保單位自己喬,投保身分的判定竟用來源不明的規定(註2)凌駕於解釋令!

作為職業工會秘書,我們絕對知道如何技術性解決及避免這種情形,但結構上的不公平,造成這種情形總是推陳出新的發生,壓過比較弱勢的勞動者身上......在出繳費單的忙碌苦悶中迎接開學季,也不比這樣的不公平讓我感到難以自處。

註1:健保署健保承第 0960003623 號:保險對象同時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如資格均同屬一類,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否則即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按身分類別優先順序參加健保。

註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中略)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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