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5教育桃源電子報】
【會員問診室】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PS1:代課老師們,還在當勞保孤兒嗎?還在繳補充保費嗎? 遇到權益受損,誰值得信任?誰可以詢問? 歡迎代理代課教師加入工會!【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一同歡迎您!
PS1:代課老師們,還在當勞保孤兒嗎?還在繳補充保費嗎?
PS2:黃姿華是教師職業工會的秘書, 寫出學校如何犧牲代理代課教師權益,以及代理代課教師的無奈!
●●代課教師寒暑假投保權益官場現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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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姿華(桃園縣教師職業工會秘書)
一早接到代理老師的電話,輾轉在她跟行政人員間溝通。 感到非常傷心又憤怒。
在教師工會投保的代課老師暑假擔任暑期輔導老師。7~ 8月暑輔期間的7月健保,學校說應該算在工會, 因為當月份工會和學校先後幫她申報加保,雖然工會後來退保了, 但因為健保署的系統判定設計,所以費用被算在工會這邊。
老師當月雖然是受雇身份,但健保費必須在工會繳, 對老師的權益影響是,由於勞工負擔比例的不同, 當月健保自負額變成2倍,因為老師有眷屬依附投保, 差額達1千以上,幾乎是暑輔1天的收入。
然而老師當月的投保身分,依據健保署的解釋令(註), 老師應以學校為為優先承保單位,工會次之, 再次之才是依附眷屬或在地方公所加保。
健保署的承辦人說,她也認同應由雇主投保, 但健保系統設計的關係,7月帳單又已經出來了, 所以我和校方各自補辦一個程序, 就可以讓老師和眷屬當月的健保歸在學校。但溝通時, 學校的行政人員一口回絕,堅稱「我沒有做錯事為什麼要補辦!?」 我再三懇求,也說明對老師權益的影響,但她不要就是不要。 行政人員也許是站在幫學校省錢的立場說話,但學校省1點小錢, 對老師來說卻是做1天白工。
終於我忍不住說,若執意如此,我們會去檢舉學校未依法投保。 想不到換做該名代課老師搶回電話說,黃小姐多少錢我補就是了。 事後老師表示,因為代課不穩定,她不敢得罪學校, 怕以後沒有工作機會,所以她寧可忍耐這件事情。她說, 接暑輔這麼多年,她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益, 也不知道有這麼多規定會害她不小心要多繳錢, 明年她就知道該怎麼辦了。學校挾每年1次的工作契約, 逼使代課老師退讓,連政府規定的權益都可以退讓了, 那種種灰色地帶又是什麼光景?
健保局為了保障自己收到夠多的健保費,如果老師(一般勞工也是) 資格屬學校或工會卻依附眷屬加保, 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 暫不予保險給付。並且每年舉辦業務宣導會, 告知投保單位要輔導民眾正確投保。 這種事情卻要求勞工跟投保單位自己喬, 投保身分的判定竟用來源不明的規定(註2)凌駕於解釋令!
作為職業工會秘書,我們絕對知道如何技術性解決及避免這種情形, 但結構上的不公平,造成這種情形總是推陳出新的發生, 壓過比較弱勢的勞動者身上...... 在出繳費單的忙碌苦悶中迎接開學季, 也不比這樣的不公平讓我感到難以自處。
註1:健保署健保承第 0960003623 號:保險對象同時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如資格均同屬一類, 應以其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否則即須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2 條規定,按身分類別優先順序參加健保。
註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被保險人投保當月應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納保險費」 之規定,訂出以下計費原則:(中略)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一早接到代理老師的電話,輾轉在她跟行政人員間溝通。
在教師工會投保的代課老師暑假擔任暑期輔導老師。7~
老師當月雖然是受雇身份,但健保費必須在工會繳,
然而老師當月的投保身分,依據健保署的解釋令(註),
健保署的承辦人說,她也認同應由雇主投保,
終於我忍不住說,若執意如此,我們會去檢舉學校未依法投保。
健保局為了保障自己收到夠多的健保費,如果老師(一般勞工也是)
作為職業工會秘書,我們絕對知道如何技術性解決及避免這種情形,
註1:健保署健保承第 0960003623 號:保險對象同時具有 2 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如資格均同屬一類,
註2: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五、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退保紀錄者;
在同一分區業務組:僅以第一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份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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